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学研究

摘要证人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不仅是极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也是在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证人的出庭率却并不乐观,一审法院证人出庭率平均低于百分之十,二审中平均低于百分之五,当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时,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由于担心被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几乎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在我国,不仅在证人保护方面存在制度空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人保护更是缺乏,法律也往往只是原则性的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弊端,实施起来难度较大,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真实与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涉及到对被告人量刑正确与否,因此,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以及改善刻不容缓。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该制度价值与美英德等国家的相对而言更为完善的制度进行比对研究,借鉴其制度和实际操作中的可取之处,发现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端,并对其完善和发展上论述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主要强调中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
因其自身的自然原始性,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往往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只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二部分笔者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
通过列举法条中矛盾之处,法律盲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引出我国对证人的保护仍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通过英美法系证人的保护规定的研究以及德国对证人的保护的研究,从中吸取出可以为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所借鉴的有益之处。
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的分析,阐述笔者对完善证人保护的几点构思,包括立法完善,结构完善等等。
关键词:证人保护;立法现状;完善构想AbstractWitnesses are important litigation participants in litigation activities. Witness testimony is not only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ypes of evidence, but also one of the most commonly used means in litigation, especiall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However, in real life, the attendance rate of witnesses is not optimistic. The attendance rate of first-instance court witnesses is less than 10 per cent on average and less than five per cent in second instance. When criminal cases are involved, especially violent crimes , Due to fear of being retaliated, personal safety is threatened and other reasons, almost no one is willing to testify.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not only a vacancy i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but also a lack of protection for witnesse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law is often just a matter of principle. There is a big drawback in practice, and it is difficult to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is not sufficient to directly affect the enthusiasm of witnesses to testify in court, witness testimony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ase has a crucial role, and involves the defendant sentenced to correct or not, therefore, The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of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urgent.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will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value of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compare the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advanc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and Germany, draw lessons from the merits of its system and practice, and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in China , And its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on their own views.The first part mainly emphasizes the legal basis and value of the Chines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Because of its own natural primitive, witness testimony in the case often plays the role of weightlifting, as long as the truth of the case, in order to better maintain the justice of justice, 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 and justice of the last barrier,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a prerequisite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safeguarding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The second part of the autho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status quo. By enumerating the contradictions in the law and th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leading to the existence of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studies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witnesses in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the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German witnesses, which can be used for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witnesses in China. At the office.The fourth part of the analysis of the previous article, elaborated on the author to improve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of several ideas, including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structural improvement, the protection of subjects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object and so on.Key words: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legislative judicial status; perfect idea目录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1)(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自身的价值 (1)(二)证人保护制度对于诉讼程序的价值 (2)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3)(一)我国证人保护的立法现状 (3)(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5)三、域外证人保护制度模式以及借鉴 (6)(一)外国证人保护制度考察 (7)(二)域外证人保护的共同特点以及借鉴意义 (8)四、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9)(一)我国刑事证人立法完善构想 (9)(二)逐步建立独立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规定证人保护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0)(四)进一步扩大证人保护的主体和权利 (11)(五)继续完善和细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结语 (12)主要参考文献 (13)引论证人证言在我国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最常用的证据种类之一。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

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近年来,证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其中研究论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展开详细探讨。
首先,文章将介绍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现状,随后,阐述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所涉及的方面,并分析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展望未来。
一、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现状作为法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参考证据来源,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但是,由于涉案或者害怕报复,一些证人可能会选择不予出庭或不配合调查,给诉讼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为此,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证人保护机制也就应运而生。
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基本条款在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刑事诉讼环节中非法证据的意见》中做出。
《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分别作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保护证人权益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和案件使用的规范文书等。
二、证人保护机制研究论文的涉及方面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证人保护机制研究涉及许多方面。
其中最主要的包括:1、证人保护机制的理论研究:论证证人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明确证人保护机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探讨其内涵和功能。
2、证人保护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研究现行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定、程序操作等,评价其现有模式的利弊,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3、证人保护案例研究: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证人保护案例,分析案件的背景和应用证人保护机制的具体方式,归纳出在实践中证人保护机制的共性。
4、比较法研究:针对世界各国证人保护机制的情况分析,从中挖掘适合我国的机制和经验。
三、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证人保护机制研究领域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系统性:现有的各篇研究论文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证人保护机制展开了研究,但从整体上看还缺乏系统性。
2、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存在很多理论讨论或者提出改进意见,但进一步转化为实践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试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经常运用的证据,有其独特的特色和意义。
但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证人到庭但拒绝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却经常发生,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这一现象已严重妨碍了中国的司法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所以为响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为了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本文拟从我国证人保护的必要性、现状、原因及相关对策这几方面来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拒证;证人保护制度;必要性;现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经常运用的证据,有其独特的特色和意义。
但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证人到庭但拒绝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却经常发生。
据调查统计,实践中较为发达的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只有2%-5%,差的地方则在1%左右。
[1]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不利于打击犯罪。
证人拒绝作证有其自身的原因,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有其丰富的感官与心理,这种心理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及其作证态度的内在因素。
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几种证人拒证的心理,按影响力大小依次排序为:(1)畏惧感—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2)自私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3)庇护心—因与犯罪人有较密切的关系,出于感情因素而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4)利心—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5)报恩心—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6)抵触感—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7)报复心—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等。
[2]以上结果表明证人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和亲友的利益,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最后考虑的是个人感情是否收到伤害。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着证人保护措施不足、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各部门保护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法律规定造成的。
因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在法律中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完善对证人经济补偿的相关立法,更新观念、大力宣传证人保护制度、鼓励人们作证,加大对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关键词:证人;保护;补偿ABSTRACTProtecting system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witness are lacking off in China. The mean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ng system are attributed to lack of both explicit and specific as well as operation legal provisions for witness protection. First, there was no assigned department for protecting witness who can give the evidence for the case occurred. Seco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volved unit was not be clarifi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ct”. In this law, it must include a clearly defined scope for the target that he needs to be protected, show out the measures of protection, completed the financial allowance for witness. In the same time, update their concept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and encourage people to testify, increase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to retaliate against a witness,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y.Key words:witness; protection; compensation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的证人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3c02138e83d049649b66581a.png)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制度,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例。
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证言缺乏直观性、交叉诘问性,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重要隐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够具体,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都将可能使证人保护制度流于法律层面。
因此,还需对证人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1.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证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证人保护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而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证人保护。
那么什么是证人保护呢?要对证人保护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必须明确证人保护的外延。
首先本文所指的证人保护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其次,证人保护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提供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最后,证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保护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知情人能够出庭作证,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1.2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1.2.1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其所掌握的信息通常对案件被告人能否顺利被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不敢出庭作证,缺少了相关的证言就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1.2.2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关键证人如果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庭作证,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的进行,更有可能导致控诉方采用书面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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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研究世强[摘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立法上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本文将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国外先进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人保护; 出庭作证;完善举措近几年,人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去年,刑事诉讼法第八次修订最终完成,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以及死刑、特别程序成为修改的重点,然而对于证人保护,这块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关乎刑事诉讼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部分却仍旧存留大量空白。
证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一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诉前、诉中、诉后证人的安全保障关乎着案件事实能否顺利查清,证人出庭率的高低及刑事庭审是否能真正实现实质化。
因此,为确保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高效性和公正性,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安全是整个社会的价值需求,也是个人的基本需求。
只有当个人自身生命和安全需求得到保障后,人们才会顾虑到社会和他人的需求上。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出庭作证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于证人安全需求的满足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样,刑事案件中证人的生命、财产遭受的危险性就更大,被告人加害于不利于自身的证人的可能性会更高。
此外,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市民,在面对人身安全和司义的两难选择中,我们不能苛求都能为司义而忽略自身的安全,更何况很多时候还关乎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此可知,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应根植于证人作证过程中可能遭受到的恐吓、打击报复。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了证人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有些证人具备作证的条件,同时也愿意出庭作证,揭露其所知的案件事实,然而由于证人保护情况堪忧的现状使得他们望而却步,最终导致破案进程缓慢,诉讼不能高效有序的进行。
因此,为了促进证人作证,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证人保护制度是在法律的层面上给予证人人身、财产安全上的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证人人身、财产安全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实现,进而有更多人愿意作证,为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积极的出庭作证,从而保证破案的高效性以及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当时对于一般性的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给予行政处罚,除非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
随后,刑法增加了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这两项罪名,填补了刑事立法上对于证人保护制度上的空白。
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保护也做了部分规定。
第一,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刑法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缺陷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证人保护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围过于狭窄。
第二,证人的保护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保护主体,没有进行责任分工,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同阶段哪些部门承担哪些责任,归责规定也不明朗,这给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逃避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保护的方法仅限于事后的惩罚,而不具备前瞻性,这样往往对于证人的保护没法落到实处,反而增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加深证人的危机感。
第四,保护的程序上没有详细的规定,证人申请保护条件、程序、容以及受理机关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证人保护只能停留于纸上。
这些过于模糊、笼统的立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起的效果并不明显。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保护围过于狭窄等都阻碍了证人积极作证的现实可能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降低了公信力、司法权威性。
这也是造成我国证人出证率难以达到国际通常水平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在现实生活中对证人的信息的工作,对证人作证的误工误事的补助都不够清晰,还存在很多作证难,作证费用代价高的问题。
由于证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又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害怕打击报复的情形。
三、域外证人保护制度国外证人保护制度始建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义务,避免犯罪分子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一)美国证人保护制度美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对证人进行保护的国家。
在1962年的瓦拉其案中,瓦拉其在作证中揭露了一个黑手党组织部情况后,在联邦调查局的保护之下死亡的事实,在美国国引起重大关注,从而使得有关证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随后,美国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证人安全改革法》《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被害人、证人援助计划》等相关规定。
在证人保护这方面,提供了专门的官方机构即检察官执法办公室,同时具备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和规定,比如,为证人安排住所、提供医疗等其他服务,根据需要为证人或者其家人更换身份,其中包括出生证明、驾驶执照、护照、医疗证和学籍卡等。
(二)德国证人保护制度德国证人保护制度主要用于重大刑事案件。
1998年12月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生效,该法首次明确可以对不出席法庭的证人进行录像询问,易受伤害的证人可以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允许利用有线电视系统在别室对证人进行询问。
德国联邦警察局承担保护证人的任务,保护的围涉及证人的亲属及其最亲近的人,保护程序上采用“阶层理论”,即对受害的证人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层层递进式保护,因而证人拒绝述的很少。
除了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关于证人保护的立法也很多,比如加拿大的《证人保护项目法》,澳大利亚也具有比较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
(三)国际组织证人保护制度1996年14国首脑参加的加勒比海共同体会议上,一致决定推行证人保护计划,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遏制日益猖獗的证人恐吓行为,有效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00年,联合国制定了毒品控制计划和《模证人保护法案》,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制定证人保护法的模本。
纵观各国的保护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改善提供更多借鉴。
第一,保护主体上,国家机关在实践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设定专门机构,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核准与管理,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名誉安全,从而促进人们作证的积极性,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高效性。
第二,保护对象上,相对于我国,各国无论在受保护客体围或是在受保护主体围都要广泛,不仅包括法庭上作证的证人,还包括在侦查阶段作证的人,甚至是潜在的证人。
受保护的主体还延伸到证人的近亲属,甚至和证人关系亲密的人员。
客体围普遍包括: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
第三,保护手段上,有常见的保护手段,比如证人的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或者是法律利益将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证人在被询问时可以只述企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而无需述自己的住所;在一些地方还规定对于那些载有证人真实等足以识别其身份的资料,需另卷封存保管;为证人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帮助他们抹去他们过去的一切身份和痕迹,为他们设定一个新的身份,并使其在一个新地方开始一种全新的生活。
还有特殊的方式作证,比如向被告遮蔽证人,现场连线,秘密出证,录像,中介询问等,这不仅有利于证人信息的,又可以避免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情绪紧。
还有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以及证人服务、律师对证人帮助、国家赔偿、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以及对证人的经济补偿等措施。
以上这些举措,在保护证人方面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设想相比其他国家有关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来看,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实施中都有待完善。
对于此,仅引起立法界的重视还不够,还应该立足于国情,结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以及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逐步探索寻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几点看法:(一)证人保护对象、客体和主体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怎么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保护的对象上,是值得考究的。
1.证人保护对象首先,要明确哪些证人需要启动证人保护计划,结合司法体制特点和实际案例对其进行归类和分层,把一些容易发生打击报复的证人给予更多关注,侧重点放在贪污贿赂职务类案件,有一定影响的涉黑或者犯罪集团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明显迹象显示需要提供证人保护措施案件以及重大刑事案件和存有现实危险性的普通刑事案件。
然后,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形,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对于极易受到伤害和恐吓的证人保护的力度要远大于一般证人,“污点证人”更应该是重中之重。
告发、检举者,即便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没有作证,但也应该享有同样的保护。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能为指控犯罪提供关键线索,因此也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恐吓的对象,对于他们的保护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证人保护客体我国现行立法主要是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涉及财产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比于人身伤害,经济毁损更容易达到威胁的目的,而且实践中常有此种情况发生。
因此,对于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尤为重要。
此外,对于一些有名望的人,名誉权也显得特别重要。
进而,在证人保护客体上,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仅仅局限于人身安全方面,还应该包括财产和名誉权的保护。
3.证人保护主体公、检、法是保护证人的主体,但是在相关立法中,对于他们的分工、归责,保护阶段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各机关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情况,证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得到保障。
保护证人不是活跃在纸上,而是应该落实在实际中,需要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工作,这些都不适合承担繁重案件工作任务的公、检、法来承担,这于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权责围都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特殊保护措施的审批和实施,并且负责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和保障证人权利是很有必要的。
公安机关部建立的证人保护中心,单独的证人保护中心都有其合理性。
这些既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的进行,也不影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的情况,同时还能满足在实施保护证人措施过程中的大量资源、人员的安排和流动,真正的落实好保护证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