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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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制之完善方法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制之完善方法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制之完善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刑事诉讼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是因害怕打击报复,证人普遍不出庭,并且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况正呈上升趋势。

尽管相关立法对证人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规范,但由于立法过于笼统,证人保护缺乏有效依据。

我国的证人保护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系统化保护的法律规定。

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在实务中难以为证人提供较为具体、全面的保护,以至于证人因害怕报复而拒绝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都不同程度地遭遇到这个难题。

由于立法的过于原则化,使得证人保护基本上无法可依。

根据我们的走访和了解,一些办案机关对于证人的保护往往只能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存在需要保护证人的时候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过领导审批后才会对特殊案件的证人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显然,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而未建立常规的司法诉讼程序,它是一种“个别化”的运作,而非“普遍化”的保护,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缺乏明确的证人保护阶段。

目前的证人保护一般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庭审环节,至于审判结束后则没有规范。

这种非常有限的保护还不足以打消证人的忧虑,因为在作证前后证人均会因参与诉讼而遭受威胁甚至打击报复。

应该说,这也是我国证人保护中的一大缺陷,即证人保护没有明确的阶段和期限,证人即便在庭审阶段获得保护却仍然缺乏对未来安全的预期。

可以确定的是,证人对自身安全的忧虑决不仅限于庭审阶段,如果没有较为全面的保护显然很难打消其各种疑虑。

第三,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证人在作证前不仅担心自身的安危,也担心自己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同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何种方法保护证人也欠缺规范,比如,没有关于证人身份的保密制度,没有证人作证的便利措施的规范,没有特殊证人行使拒证权的规范,没有协调司法机关之间保护证人的规范等等。

就目前来看,有些地区只是停留在探索和积累经验的阶段。

关于证人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证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李某被嫌疑人张某打成重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丁某作为证人,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言。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丁某却以“害怕”为由拒绝出庭作证。

三、法律问题分析1.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2.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

证人经强制出庭后,仍然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1)证人害怕报复:丁某担心出庭作证后,张某会对其进行报复。

(2)证人缺乏法律意识:丁某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充分,认为不出庭作证也不会受到处罚。

(3)证人心理素质较差:丁某在庭审过程中,由于紧张、害怕,导致无法正常出庭作证。

四、对策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证人法律意识法院应加强对证人法律知识的普及,让证人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出庭作证的程序。

同时,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证人法律意识。

2.完善证人保护机制法院应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报复。

具体措施包括:(1)对证人进行身份保密,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2)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

(3)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减轻其生活负担。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试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经常运用的证据,有其独特的特色和意义。

但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证人到庭但拒绝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却经常发生,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这一现象已严重妨碍了中国的司法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

所以为响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为了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本文拟从我国证人保护的必要性、现状、原因及相关对策这几方面来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拒证;证人保护制度;必要性;现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经常运用的证据,有其独特的特色和意义。

但在实践中,证人不出庭、证人到庭但拒绝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却经常发生。

据调查统计,实践中较为发达的地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只有2%-5%,差的地方则在1%左右。

[1]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正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不利于打击犯罪。

证人拒绝作证有其自身的原因,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有其丰富的感官与心理,这种心理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及其作证态度的内在因素。

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几种证人拒证的心理,按影响力大小依次排序为:(1)畏惧感—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2)自私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3)庇护心—因与犯罪人有较密切的关系,出于感情因素而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4)利心—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5)报恩心—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6)抵触感—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7)报复心—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等。

[2]以上结果表明证人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和亲友的利益,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最后考虑的是个人感情是否收到伤害。

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致使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的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地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对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极为不利。

证人不出庭作证,除了证人法制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也还存在一些缺陷。

下面,笔者就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几点意见。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散见于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法律,虽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都是事后处罚性的规定,也就是说证人只有在实际已受到打击报复后法律才会介入。

这种事后处罚性保护,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证人保护制度。

二、《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出庭的制度,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等。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和其它因其作证发言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证人权益,打击犯罪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源于对证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既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又是参与司法程序的重要主体。

但很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被告或其支持者的威胁、恐吓、利诱等行为,甚至受到伤害,这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我们需要建立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在司法程序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使他们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从而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为了打击犯罪活动。

很多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取决于证人的证言和配合,特别是在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证人的作证往往是打破犯罪团伙的关键。

如果证人受到恐吓和威胁,可能会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案件难以侦破或者审理失败。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证人,勇敢作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制度:一是证人隐名作证。

对于有关犯罪团伙或者其他犯罪威胁证人安全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对证人进行隐名作证。

这样做可以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减少证人面对潜在威胁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证人权益。

二是证人身份保护。

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证人可能会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因此需要法院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护。

一般而言,法院可以决定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以避免证人被暴露在外界的威胁之下。

三是证人安全保护。

对于证人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证人的安全,如提供保护警卫、改变居住地、提供临时避难等措施。

四是证人辅助保护。

法院可以向证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顾问等服务,帮助证人缓解心理压力,提高作证的意愿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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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课堂论文 第 1 页 共 3 页 流浪的证人 ——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缺乏预防性措施,保护立法上的不足,保护方法上侧重于事后保护,只有在证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因为作证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才能启动法律的救济程序。对证人的预防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证人的作证环境越来越恶劣,潜在的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而我国司法改革致力于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和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被告的质证权。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控辩式的庭审模式无法实现。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刻不容缓。

【案例简介】案例一:2008年9月11日,淮河晨刊第十八版转载中国青年报《举报人因信息遭泄露被迫全家流亡》的文章:2006年,在浙江宁波市做小生意的肖敬明为一起杀人案作证,办案民警承诺为他保密。开庭时,因法院要求实名举证,导致信息泄露。之后,肖敬明一家遭到犯罪嫌疑人亲属和朋友的恐吓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女儿因此辍学。当记者采访时,他后悔不已:“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案例二:山东日照市东莞镇大池庄村民胡秀娟作证证明本村村民刘桂安强奸(未遂),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释放回村后,刘就扬言报复胡秀娟:“不是你作证,我怎么会坐牢!我早晚要收拾你!”。胡秀娟和丈夫分别找过村干部和派出所寻求帮助。但面对刘的威胁,村干部和派出所也无济于事,最后胡秀娟和8岁的儿子被杀。当公安人员调查现场的证人时,目击证人因为怕报复,都拒绝作证。有的村民说“俺就是看见了,也不告诉你们,因为他(刘桂安)要是不死,俺就得死。”

[关键词]:证人保护 制度缺陷 制度构想 证人证言是司法活动中使用最早也是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证人作证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公正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的现象非常多。造成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促使证人履行好义务 如何才能保障证人的权利 如何使中国的证人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和尴尬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在诉讼理论上对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重新思考。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证人保护的现状来看,侵害证人、打击报复证人事件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2000多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活动,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应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和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款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规范体系。确定了证人保护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内容,处罚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 以案说法课堂论文 第 2 页 共 3 页 二、设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设立证人保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实现公正,文明,高效目标的必然选择。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既是证人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也是国家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逻辑结果,更是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保障的具体体现。它对于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犯罪,进而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对证人的恐吓,伤害行为,这种行为使证人面临现实的和潜在的各种威胁,它严重影响着刑事司法的正常运作。因此,只有对恐吓证人的特点加以具体研究,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使证人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证人保护制度对于促进证人作证,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证人保护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并不是因为与诉讼有利益关系,而是与法院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履行义务后,法院也应该履行对证人保护义务。 (2)证人保护是对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一种遏制,是防止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伤害的必要手段。 (3)证人作证是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作证法律关系是证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理应保护证人的安全。证人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作证证人的基本权利,促进证人制度良性循环。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肖敬明的遭遇映射的是当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尴尬。 1、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刑诉法仅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对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哪个机关执行,采取何种措施等等真正关系到证人安全的细节都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如果证人向三机关提出保护申请,又应该如何执行呢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势必会造成三机关对责任的相互推诿,指责,从而使证人的安全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2、侧重于事后惩罚,缺乏对证人安全的保障。刑法中规定的妨害证人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均是建立在证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基础上的。如果证人的安全在被侵犯之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却仅仅在遭受侵害后去惩罚行为人,这对于证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如果证人作证,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远远大于打击报复证人被定罪所判处的刑罚;而证人不作证,被告人会被从轻处罚甚至是不受刑罚处罚,这样的情况会使被告人权衡利弊,其很可能会威胁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真正的保护措施应该在侵害事实没有发生之前实施。 3、缺乏对被害人及证人亲属的安全保护。根据刑诉法规定,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不属于证人。但实践表明,被害人由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经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恐吓的对象。同时,刑诉法中规定对证人及其亲属实施保护,但在刑法的罪名中却没有提及证人的亲属,二者的规定不一致,且程序法中的规定没有具体实施措施的规定,如此一来,当证人的亲属因证人出庭作证遭受报复侵害时,常常得不到救济。 4、缺乏对证人财产利益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人身安全可能存在隐患,其财产利益也会遭受损失。如证人出庭会影响正常工作,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额外费用。 四、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

为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证人作证,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借鉴国外和地区关于证人保护制度基础上,立足我国现实情况,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下面就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1)设置专门证人保护机构,明确职责。我国目前证人保护任务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极易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证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开展 (2)扩大证人保护对象及范围。证人的保护的范围不宜过窄,不仅保护证人本人而且以案说法课堂论文 第 3 页 共 3 页 应当包括其近亲属;但也宜过宽,保护范围过宽会加大我国司法活动成本上升,加重证人保护制度所承载的社会负担。因此,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适当地界定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第一证人保护的对象可限定在证人及其近亲属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二等内旁系血亲和姻亲,与证人订有婚约或者在身份或生活上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此外,对于告发,检举者,即使没有在以后的程序中成为证人但如果确有保护必要的,也可以与证人享受同等的保护。第二证人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同样应包括名誉权和财产权。 (3)证人保护启动程序条件和要求。证人保护,采取以证人申请为主,证人保护委员会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程序。证人无论从何种渠道得知其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侵害,可以向证人权利保护委员会申请启动保护程序,保护委员会经过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般性的保护措施由证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决定,通知相关部门执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应经过证人权利保护委员会负责人研究决定,以将有限的资源用到必要的保护上。证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证人保护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内容包括证人姓名,住址,作证案由,作证事项,请求保护理由,请求保护方式等,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先行口头提出,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4)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它的基本要求是:法庭审判必须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辨认,质证,书面的证言不能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①因此, 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直接言词"原则, 把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作为一项硬性规定。 (5)完善保护手段和措施。证人保护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中,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直至案件完结之后,证人保护制度都在运行。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措施直接关系到证人保护的效果。根据涉及案件性质和保护证人的需要,可以将保护措施分为一般保护措施以及特殊保护措施。 比如对证人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建立证人回访制度、申请特殊保护措施等等。 五、结语

证人的保护制度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人出庭率的高低;证人出庭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又决定着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成功,进而决定着司法公正。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将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为了保证证人的安全,消除作证的顾虑,以便使证人能顺利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诉讼法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得以顺利实施,更为了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经济利益补偿制度。我国诉讼法的修改必须注意到这一点,从而适应于我国的司法需要。让我们期待我国证人保护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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