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为了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实困境,相关部门必须对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词刑事证人保护;完善;保障措施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也还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实困境,必须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证人保护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保护证人的机构与人员,无法使证人得到具体的保护。

笔者认为,为了使证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全程具体保护,必须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可以考虑在侦察机关中设立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全程保护,必要时专人保护。

对于独立的证人保护机构要明确其总体职权、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具体的工作程序、可以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措施等。

另外,由于证人处于诉讼活动中,不管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公安司法机关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证人保护不能排除公安司法机关的参与,当需要他们参与时,证人保护机构应进行必要的协调,由公安司法机关全程监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同时政府还要划拨相应充足的经费,保障其顺利运转。

二、健全证人保护的保障措施(一)强化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证人制度愈发凸显重要性。

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及准确性,逐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成为当前的任务之一、本文将从提高证人权益、加强证人保护、加强证人人格尊严保护等方面讨论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完善刑事证人制度,需要提高证人的权益保障。

目前,部分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甚至受到了威胁和报复,这对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要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待遇和保护。

比如,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人作证的条件和权益,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要加强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

对于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证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常常面临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包括证人的身份保密、隐名作证、庇护证人等手段。

此外,可以增加刑事证人保护的经费投入,提供证人专家团队,确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全面的保护。

同时,刑事证人制度还应加强对证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压力和侵犯,被迫作伪证或者受到不尊重的待遇。

为了保护证人的人格尊严,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对证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原则,明确禁止任何对证人进行侮辱、恐吓、报复等不当行为。

同时,对于侵犯证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最后,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还应加强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言辞和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结果,因此应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证人作证制度,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通过专门的证人作证培训,提高证人的作证能力和素质,确保证人能提供准确、全面的证词。

总而言之,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及准确性,完善刑事证人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提高证人权益保障、加强证人保护、加强证人人格尊严保护以及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证人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着证人保护措施不足、缺乏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各部门保护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法律规定造成的。

因此,我国应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在法律中明确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完善对证人经济补偿的相关立法,更新观念、大力宣传证人保护制度、鼓励人们作证,加大对打击报复证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关键词:证人;保护;补偿ABSTRACTProtecting system and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witness are lacking off in China. The mean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ng system are attributed to lack of both explicit and specific as well as operation legal provisions for witness protection. First, there was no assigned department for protecting witness who can give the evidence for the case occurred. Seco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volved unit was not be clarifi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ct”. In this law, it must include a clearly defined scope for the target that he needs to be protected, show out the measures of protection, completed the financial allowance for witness. In the same time, update their concept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and encourage people to testify, increase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to retaliate against a witness, and establish a special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y.Key words:witness; protection; compensation浅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的证人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摘要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证人证言能成为给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但是刑事证人出庭难、作证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刑事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是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很有可能因为作证行为而受到侵害。

目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证人的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是不够具体、全面。

因此研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借鉴外国证人保护制度经验,全面总结我国证人保护的现状与缺陷,结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证人;人身保护;经济保护;制度完善目录前言刑事证人作证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论是举报人的举报引起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还是刑事证人直接出庭参加审判使审判人员直观地了解案情,刑事证人无疑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只侧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刑事诉讼证人则不过是一个参与人而已,其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如此。

因而造成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出庭后自己或其近亲属屡遭报复的情况屡屡出现。

这已成为我国司法效率提高的一大障碍,不单是刑事证人屡遭报复,国家公诉对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很难落到实处。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证人保护的规定,对证人保护机构,保护措施,经济保障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基本建立证人保护的框架。

但同时立法并没有在具体方面深入细化,关于司法实践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非常欠缺。

而国外关于刑事证人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比较完善。

所以,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合理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立法制度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使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工作在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在较高的起点上开展。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wa fr fr o ia’ r lmo e.I so ra infc n e.Ho v r h u rn iu t n fwi e s y tm s y o eo m fChn Sti d a ti fg e tsg i a c i we e ,te c re tsta i so t s es se i o n
浅 谈 我 国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王 蕾
( 广东商学 院华商学院 , 广东 5 1 0 1 0) 3

要: 证人 出庭作证关 系到实体 与程序正义的 实现 , 关系到我 国审判 方式的改革 , 也 意义重 大。但 目前我 国证人 出
庭 作 证 的现 状 不 容 乐观 , 成 这 种 现状 的原 因之 一 是 我 国的 法律 体 系缺 乏 完善 的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 笔 者 试 图从 我 国 目前 的 造
te e it g d fcso te sp oe t n fo t eve fwi e sp tcin tre ,c n e ta d a t ain t mp v h xsi ee t fwi s r tci r m h iw o t s r e t a g t o tn n c i t o i r e n n o n o o v o o h y tm te s se . Ke r s: t e s sp tcin;so e o te s rp r g to te s s tr p p g a y wo d wi se r e t n o o c p fwi s ;p e t f h fwi se ;sa t r r ms n o yi n u o
第 l卷 第 2 8 期 20 0年 6月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Ju a o J i A r ut a Si c n eh o g o ee or l f in gi l rl c neadT cnl yC l g n l c u e o l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条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系,确定了证人保护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内容、处罚措施。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证人保护的范围上不同法律间存在矛盾
《刑法》保护仅限于证人本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者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使得作为刑事法的《刑法》和作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脱节,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实施证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提并论,规定公、检、法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对三机关如何分工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各自承担哪些职责等未作详细规定,“大家负责”成为“无人负责”,使证人保护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

保护证人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无论是审前保护,如为证人提供安全庇护场所、住所迁移,还是审后保护,如为证人改变身份、住址等,均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和财力。

在没有充分的法律规定及足够的经费保障情况下,很难期望上述三个部门会真正关注、执行证人保护计划。

(三)保护的手段和措施过于局限
主要限于对证人遭受打击报复后的事后补救,缺乏预防性保护。

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证人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均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而仅注重事后保护无法彻底消除证人的恐惧,没有预防性的保护措施,等到证人已经付出了惨痛代价后再获得法律救济,这迟来的矫正正义也实非其所愿。

证人在行使法律义务,对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时,还要承受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这显然是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背离的。

因此,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之构建
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借鉴国外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国情,构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

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应制定一部单独的证人保护法,构建一个以事前和事中保护为主,事后保护为辅的证人保护体系。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证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开展。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形成一支专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队伍,同时综合协调其它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将对证人的保护落到实处。

(二)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将证人的近亲属、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以及名誉、财产利益等一并列入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保护对象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二等内旁系血亲和姻亲,与证人有婚约或者在身份上、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此外,对于告发、检举者,即使没有在以后的程序中成为证人但如果确有保护必要的,也可以与证人享受同等的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证人可能遭受的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等。

(三)完善保护手段和措施
将证人保护制度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乃至案件审理完结之后,证人保护制度都应当运行并体现。

具体保护措施可分为:一是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

因此,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
事后保护措施。

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所等。

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

特别是对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极具人身危险性的杀人、抢劫、爆炸等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时应对重点证人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

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条件实施类似于美国保护证人的“蒸发计划”,但可以设立移居保护制度,对于面临高度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住所地居住生活的证人,由国家秘密为其迁移户口,并在调动工作或重新就业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

二是设立隐名作证制度。

隐名作证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证人在不暴露身份面貌甚至变声的情况下,必要时通过特定的法庭隐名场所,运用现代科学技
术手段和程控电话,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对证人的询问、质证,完成作证使命。

隐名作证制度能够从根本上预防打击报复的发生,彻底解除证人不愿作证的顾虑。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证人姓名的保密权仅适用于立案和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证人证言必须通过各方质证或当庭宣读,证人身份在审判阶段会不可避免地被公开。

证人在明处,打击报复在暗处,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风险是长远的,而国家却不可能永远无微不至地对证人进行保护。

这就需要我们借鉴西方国家的作法,设立可操作性强的隐名作证制度,保守证人及其家庭情况等秘密,使被告人无从获知证人的真实身份,使打击报复无从着手。

在审判阶段,规定庭前对证人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庭审中,法官可根据具体案情不公开询问证人的身份、住址;最后,在法律文书中隐去证人的姓名等。

同时,侦查、起诉阶段的办案人员也不得披露证人信息资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时要隐匿证人信息,宣传报道中不得透露证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应受到相应处罚。

三是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交通、食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损失作出补偿。

自诉案件由提出证人的一方承担,公诉案件由于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证人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并支付。

四是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公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尚无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证言也仅适用于《刑法》中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

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也就是《刑法》规定的诸如从犯、胁从犯、未遂犯等,愿意出庭作证指控同案犯犯罪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鼓励其作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