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证言的保护现状及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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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卢瑛瑾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为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受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证人保护现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是指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保障证人依法、如实提供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该为他保守秘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仅依靠“应当保障”的笼统规定,__________又没有指定保护的责任机关、保护程序,依照先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很难达到保护证人的理想效果。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出发,分析我国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日本法为例,探究其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以及不足之处,以求找出一条适合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完善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证人证言日本法完善一、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知的人。

证人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我国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它具有如下特点: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核实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

二、我国有关证人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证人证言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些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不仅不完善而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以下缺陷:1、立法上将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未规定其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于这项义务因无强制力作后盾,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普遍不被遵守的情形。

2、立法上没有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证人具有以下几种权利(1)补充、更正权。

(2)获得保护权。

(3)损失补偿权。

虽然规定了以上三种权利,但对于另一种证人应当有的权利,即拒绝作证的权利却散见于其他法律中,而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这也为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伪证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且没有对这种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且我国刑法中的妨碍司法罪中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对此,也造成了一些证人证言的虚假性,而我国却没有法律来规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4、对证人询问程序规定的不完善,进一步造成了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证据类别之一。

然而在我国,证人一贯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纵有诸多主客观因素,但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甚完善和缺失。

新修订和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制度做出了新规定,但依旧存在许多缺陷,且与国外差距较大,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缺陷;国外经验;完善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为进一步改善证人出庭状况,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并规定了拒绝出庭作证的更为严格的处理措施。

这些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人出庭作证,但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充分保证其切身利益和各项权利。

唯有如此,才能减轻证人出庭作证的担忧和顾虑,充分发挥其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更加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但与国外相关制度体系相比,差距明显,缺乏配套措施,相关规定不够具体,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执行。

一、现行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相比以往我国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保护工作的忽视,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更加科学的证人保护制度。

新刑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诉法新增的第六十二条指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措施。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敏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证人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身份泄露、报复打击等,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概述(一)证人身份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使其能够安心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作证。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公信力。

(三)证人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证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其在作证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

(四)证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证人作证的经济负担,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一)证人身份泄露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人身份泄露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其遭受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证人安全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证人安全保障措施难以落实。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hs gt e a’ v ec” 意思是 围家有权得 到任何人 的 aaihte r m n i ne , r v y o S d e
证据 。我围法律 也规定 了凡足知 道案件情 况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 ) 法规 定 不 明 确 一 立
我 国《 千 刑习 诉讼法》 4 条规 定 :凡足 知道 案件 情况 的人 。 第 8 “
的贯彻 实施 , 而且 大大降低 了诉讼 效 率 , 重者甚 至可 能导致 冤假 错 案 。其原 因是 , 严 立法规 定 不明确 , 证人保 护 制度 、 人 证 补偿 制度 不健全 。对 此 , 国应 当尽 快完 善证人 作证 制度 。 人保 护及对 证人 的经 济补 偿制度 。 我 证
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 , 在着 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 至拒绝 存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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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证言的保护现状及措施的完善
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一种主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进,其中对证人作证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得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更加符合新的庭审方式的要求。

①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所传唤的证人绝大多数均未到庭作证,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往往只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单方收集的证人证言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当庭质证,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更不利于体现程序公正。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自己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人员作如实的陈述,构成证人证言。

证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证言多为直接证据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相对于物证、书证等“死证据”,它不需要推定就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当然不可否认,证人的陈述有时会带有虚假成分,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才能辨真伪。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的不足
1、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笼统,缺乏操作性。

如刑法第308条虽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没有明确对证人采用哪些打击报复行为以及打击报复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给予处罚,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形同虚设。

当证人因被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辱骂、骚扰、威胁等报复行为影响日常生活,向司法机关申请保护时,司法机关一时难以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手段。

2、法律对证人保护缺乏预防性措施。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仅限于事后处罚,只有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并产生一定后果后才能启动保护程序,忽视了对证人的事前保护,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

3、法律没有规定对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但证人因参与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应予补偿或由哪一个部门进行补偿,至今却无法律规定。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当证人因实际损失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予经济补偿时,司法人员只能以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进行搪塞或立法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如由辩护方支付时,又存在贿买证人之嫌,使证人的经济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规定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不明。

刑诉法第49条虽规定证人保护机关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情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部门的审查,使得证人作证往往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诉讼阶段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在证人保护问题上往往协作配合不到位,当证人因作证而受到各种威胁、侮骂、纠缠,向法院提出保护时,法院认为,证人作证已经结束,保护证人的职责理应由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或者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承担,而公安、检察机关则认为,证人最终是向法院作证,保护证人的职责应由法院承担,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护。

二、证人保护的完善
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我国证人保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多机关保护产生的缺点是职责不明,三机关相互推委,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

我国应效仿国外通行的做法,设
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同时又能缓解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2、建立一套具体的程序措施来推动证人保护。

首先是证人保护制度的启动。

证人保护制度必须由受到威胁的证人向证人保护机关提出申请,由证人保护机关审查是否给予证人予以保护。

其次是证人保护的方式。

综观各国立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对于普通刑事犯的证人,视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不可能对一切证人均采取幅度较大的保护措施,那样,司法成本太高,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对于“污点证人”即来源于有组织犯罪内部的证人,由于受到人身危害性比较大,除了在诉前对于该证人及其有切实利害关系的人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外,在诉讼结束后,视情况可以采取改名、整容、更换一切身份证明乃至移民等“人间蒸发”形式。

另外应建立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给与证人适当的补偿,这样不但能鼓励他们出庭作证,同时还可以缓解他们因作证而带来的生活困难。

3,加强对证人人身权、财产权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因为作证而遭受危险,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作用,证人完全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应该作出明确规定,以使证人在感到外在威胁来临时,能够据此及时请求有关机关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因此,证人因作证的合理支出应当得到一定补偿。

4,重新整合其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于一些像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等特大型案件的证人要特殊保护。

②采取诸如像为证人设计一个匿名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工作机会、帮助寻找住房、提供变化了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资料、必要时提供心理医生、伦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等措施,让他们在作证以后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结语: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审判方式的转变,我国的诉讼模式也逐渐从传统的纠问式转向对抗式,证人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①陈光中《刑事法学(新编)》
②《证据学论坛》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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