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摘要:文章从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出发,分析我国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日本法为例,探究其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以及不足之处,以求找出一条适合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完善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证人证言日本法完善一、我国对证人证言的规定证人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知的人。

证人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我国民商事审判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它具有如下特点: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核实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

二、我国有关证人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证人证言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些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不仅不完善而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以下缺陷:1、立法上将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未规定其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于这项义务因无强制力作后盾,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普遍不被遵守的情形。

2、立法上没有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证人具有以下几种权利(1)补充、更正权。

(2)获得保护权。

(3)损失补偿权。

虽然规定了以上三种权利,但对于另一种证人应当有的权利,即拒绝作证的权利却散见于其他法律中,而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这也为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伪证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且没有对这种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且我国刑法中的妨碍司法罪中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对此,也造成了一些证人证言的虚假性,而我国却没有法律来规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4、对证人询问程序规定的不完善,进一步造成了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审判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在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必要性探讨、具体措施、完善路径以及结论等几个方面,对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现状分析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质证程序不规范,部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够严谨,质证环节流于形式;二是质证不充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反驳不够充分,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充分验证;三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必要性(一)保障司法公正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有助于确保司法审判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因程序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裁判。

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质疑和反驳,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能够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充分质疑和反驳,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可以减少因程序不当导致的司法延误和资源浪费。

规范的质证程序有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具体措施(一)规范质证程序制定详细的质证程序规范,明确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的职责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二)强化当事人质证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质证权,如允许当事人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观察、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这有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质疑和反驳,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就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和解释。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hs gt e a’ v ec” 意思是 围家有权得 到任何人 的 aaihte r m n i ne , r v y o S d e
证据 。我围法律 也规定 了凡足知 道案件情 况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 ) 法规 定 不 明 确 一 立
我 国《 千 刑习 诉讼法》 4 条规 定 :凡足 知道 案件 情况 的人 。 第 8 “
的贯彻 实施 , 而且 大大降低 了诉讼 效 率 , 重者甚 至可 能导致 冤假 错 案 。其原 因是 , 严 立法规 定 不明确 , 证人保 护 制度 、 人 证 补偿 制度 不健全 。对 此 , 国应 当尽 快完 善证人 作证 制度 。 人保 护及对 证人 的经 济补 偿制度 。 我 证
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 , 在着 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 至拒绝 存 甚
律效 力都 是一样 的 , 让证 人 出庭作证 就 是多此 一举 。所 以 , 再 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3 11 0年 己月 (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及完善措施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证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来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证工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有可能导致公证效力受到质疑或者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下颁布的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化现象。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理解存在偏差。

2.政策解读与执行模糊在涉及复杂案情时,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并无详尽明确操作指南,这给公证机构造成了操作困扰与压力。

尤其是针对新兴业务以及边界类案件,如虚拟财产公证、电子合同公证等,相关政策解读与执行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工作的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问题1.专业能力差异与素质层次低公证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应用能力,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公证人员尽管具备岗位资格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较少培训。

这导致某些公证行为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判,影响当事人权益。

2.效率低下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许多公证机构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

而在数字时代发展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推进“在线公正”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整体规划。

三、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1.重要通知发布渠道单一现行制度下重要通知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只是强调当事人需密切注意,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

鉴于现行社会宣传传播方式丰富多样化,公证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更加便捷与快速的渠道来发布各项通知。

2.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公正办案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并要求保密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存在着数据泄露等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证 既然 是质 疑 、辩 驳 的 活 动 , 必 须 要 有 询 问 就
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文化传统 ,立法可以建立 豁免作证制度和对例外的范围进行调整,但证人应 当
出庭 的原则应 该得 到坚持 。
规则。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交叉询问制度,
为众 多 国家所 采用 ,不仅 盛 行 于采 行 混 合 式 诉讼 的 国
二 、当前证 人证 言质证 制度存在 的缺 陷
当前 我 国刑事质 证制度存 在 以下缺陷 :
[ 收稿 日期】2 1 O 一 5 0 0一 l 2
[ 作者简 介]刘惠生 ,男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7 6
( )质 证对 象错位 三 证人 不 出庭 的普 遍化 导 致律 师 在 质 证 时 面对 的是 大量 的书 证而 非人 证 ,但 质 证 的言 辞 原 则 和 在 场原 则 根本 无法 适用 于书 证 ,致 使 辩方 质 证 的 对 象 由证 人 错 位 为控 方 检察 官。这 不仅 严 重 违 背诉 讼 法 理 ,使 检 察
人 证 言质 证 制 度 。
[ 键 词 ] 质证 制 度 ;证 人证 言 ;询 问规 则 ;证 人 出庭 制 度 关
[ 中图分类号] D 3 6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7 9 9 (0 0 1 0 7 0 62— 30 2 1 )0 — 0 6— 3


概 述
( ) 缺乏保 障作证规 定 一
按照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 ,刑 事诉 讼 程 序可 分 为五 大部 分 :立 案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审 判 和执 行 。
因没有 保障作 证方 面 的具 体规 定 ,证 人 多 不愿 提 供证 言 。不 论控方 还 是辩 方 ,这都 是 一 大 难题 ,对 辩 方尤 甚 。 < 事诉 讼 法》 第三 十 七 条对 辩 方 取证 附加 刑 诸 多同意与 许可 限制之 规定 ,使 辩 方获 得 证 人证 言 难 上加 难 ,造成诉 讼 结构 失衡 ,难 以均 衡对 抗 。而 举 证 是质证 的基础 ,举证 困难势必 导致质 证基 础薄弱 。 ( ) 证人 强制 出庭作证 制度 不健全 二
间徘徊 ,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上海市黄埔 区法院近 年来证人 出庭率仅为 5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19 99— 20 年间证人出庭的案件仅占 62 01 .%。这种现状使质 证流于形式,宣读书面证言和鉴定结论盛行 ,导致了 “ 书面中心主义” 质证模式 的形成,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 的对质权, 也有违公开、 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21 00年第 1期
武汉公 安干 部学 院学报
2 1 N .1 O0 O
论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质证制度
的缺 陷及其 完善
刘 惠 生
( 中国政 法大学,北京
[ 摘
124 ) 0 2 9
要 ] 质证 是刑 事庭 审的 中心环节。质证是控辩双方针 对刑事庭审 中所提 出的证 据进行质疑 、辩驳的诉
三 、完 善我 国证 人证 言质证 制 度的建 议
( ) 立法设 立保 障 作 证 与 强 制 作 证 制 度 ,完 善 一

( ) 缺 少明确的 询 问规 则 四
1 强制 出庭 制度 。证人 必须 出庭 作证 ,对 于无正 . 当理 由拒绝 出庭 的 ,可采 取 拘传 、罚 款 等强 制 措施 予 以制 裁 ,证 人不 出庭作 证 的例 外 由立 法 严 格 限定 。考
家,甚至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庭审中借鉴其 长处。
交叉 询问规 则指 对抗 式庭 审 中 由当 事 人 双方 主 导
官从质证主体沦落为质证对象。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也 注定检察官无法提供辩方需要的事实细节 ,从而严重 阻碍了辩 方查找矛盾 、探求真相 的努力。难 以质证的 现实迫使实践中辩方更加依靠 口才 、名望等非法律因 素进行辩 护, 形成 畸形对抗 ,不但使质证 目的难 以达
到 , 势必 给 随 后 的认 证 工作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进 而影 且
传闻证据规则是交叉询问规则 的强力保障。交叉 询问在法庭上进行 ,要求证人必须到庭 ,否则就失去 了询问的对象。要求证人到庭 ,则必然排斥传闻证据 。 可是我国刑诉法中传闻证据规则几乎没有,大量的传 来 证据使 法庭 调查 沦为 对 庭 前证 据 的 展示 与核 对 ,质 证成 了形式而丧失了其原有 的价值。
审判程序居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庭审的本质其实 即是 运用 证 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过程 ,由举 证 、质 证 、
认证 所构 成 。质 证 既是 举证 的概 括 和总 结 ,又是 认 证
的前提和基础,其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事实 的
认定 。
由于 历史传 统的影 响和 当前 物证技术 水平 的限制 , 证人 证言在 我 国证据 制度 中 尤为 重要 。但 之 前 的庭 审 改革虽 然 引进 了当事 人主 义 的一 些技 术 性规 则 ,却 一 直缺 乏一些 必要 的规 定或 者规 定 过于 粗 略 ,致 使 质 证
讼活动。由于当前侦查技 术水平 的限制和历 史传 统的影响,因此对证 人证 言的质证 在我 国显得尤
为重要 。尽 管现行 刑事诉讼 法规 定 了 质证是庭 审的必经程序 , 由于立法过 于原则 ,规 定过 于粗 但
疏,导致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立 法,建 立和 完善相 关配套制度 ,以完善我 国证
即使控辩双方辛苦取得了证人的理解 ,但强制出
庭作证 制度不 健全 导致证 人基 于各 种考 虑 而不 出庭 已 成为非 常突 出的问题 。浙江省 泰顺 县 人 民法 院 自 19 99 年至 20 03年刑 事案 中证 人 出庭 率一 直 在 1 到 5 % %之
实践中做法不一 ,造成对质证问题的认识难以从实质 上去把握 ,使得质证难以有效地运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