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权益保护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了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
二、证人保护原则1.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保密证人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
3.防范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打击或报复。
4.尽力保障证人依法作证,并对其所作证言负责。
三、证人保护措施1.证人隐名作证:对于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可按法定程序隐去其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保持其隐名作证。
2.证人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证人保护令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保护:对于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在其到庭作证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前来维护秩序。
4.证人储蓄证据:对于证人储存在亲笔签名、指纹,或者常用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也可作为储蓄证据进行保护。
5.证人临时居住:对于证人遭受威胁、恐吓或暴力行动等情况,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场所的,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
四、证人保护程序1.检察机关在接到证人保护申请时,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并制定证人保护方案。
2.若证人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3.在证人到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根据证人需要,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加强维护秩序。
4.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证人涉及到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应进行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五、相关承诺1.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证人获得相关证明。
2.检察机关对证人的实名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应当保密并给予严格保护。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案件中证人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证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由于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涉及的犯罪分子可能的报复,证人常常面临着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保护,法院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证人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或报复。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证人进行匿名化处理,采取闭门审理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使其能够安心作证,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其次,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危险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危险证人是指与犯罪分子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他们作证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危险证人,法院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如保护其身份不被泄露,提供身份保护、身份变更等。
此外,对于危险证人,法院还可以采取特殊的审理方式,如闭门审理、延长审理时间等,以确保证人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
除了刑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证人的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证人,法院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护法》,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隐私保护、身份保护、财产保护等权益,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和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证人可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或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
其次,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威胁证人,使其改变证言或撤回证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证人保护工作面临一定的挑战。
安全法的证人保护

安全法的证人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率也日益上升,对于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证据的确立在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
然而,在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作用却常常被忽视。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法律界逐渐重视起证人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证人保护的定义、必要性、保护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保护的定义证人保护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证人保护旨在确保证人能够安全地作证,不受到威胁、报复或干扰,从而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证人保护的必要性1. 提供真实证词:证人是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证人保护的实施可以确保证人能够正常履行作证的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从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依据。
2. 防止被报复:犯罪分子常常会威胁、报复证人,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
如果证人没有得到保护,他们可能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选择不作证,这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审理。
3. 保护社会稳定:证人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保护证人,可以遏制犯罪行为,减少对证人的威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证人保护的措施1. 匿名保护:对某些具有举证重要性的证人,可以采取匿名保护措施,不公开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
这样一来,证人的安全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证人也能更加放心地提供真实的证词。
2. 特殊场所保护:对于容易受到威胁的证人,可以提供特殊场所,如保护屋或专门的庭审场所等,确保证人在安全的环境下作证。
3. 身份保护:在证人证言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证人的身份安全,比如改变证人的外貌特征、采取伪装措施等,以确保证人的身份得到有效保护。
4. 心理辅导:证人作证可能会给证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创伤。
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是十分必要的,能够帮助证人应对心理困扰,保护其心理健康。
四、证人保护的实施效果证人保护的实施对于案件的正常进行以及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措施

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措施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证人的证言则是刑事案件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
然而,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利因素,如恐吓、报复甚至身体威胁,这对证人的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都构成了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发表证词,司法系统采取了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
首先,匿名作证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当证人可能面临来自被告或其他干扰者的威胁时,可以允许证人以匿名方式出庭作证。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证人受到报复,并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暴露。
然而,匿名作证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被告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法直接面对证人。
因此,应当权衡证人安全和被告权益的平衡,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保障证人的权益。
其次,证人保护人员的聘用也是一种常见的证人保护手段。
这些专门受训的人员负责确保证人在出庭过程中的安全,并协助证人提供所需的支持和保护。
他们的任务不仅仅是陪同证人出庭,还包括确保证人在庭审期间的生活安全,甚至可能包括提供暂时避难的场所。
通过聘用证人保护人员,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从而鼓励证人敢于出庭作证。
此外,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计划旨在为证人提供包括经济支持、住所安排、家庭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服务。
例如,证人可以获得生活费用的补助,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并减轻经济负担。
此外,程序还可以在需要时为证人提供医疗保险或向证人提供安全住所安排,以确保其在诉讼期间或之后的安全与福祉。
然而,尽管存在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恐吓和报复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一些有组织犯罪或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犯罪分子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加强对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加大对罪犯的打击力度,以减少他们对证人的威胁。
其次,证人保护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地区,证人保护人员的数量有限,导致无法满足所有有证人保护需求的案件。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保障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套证人保护制度。
本制度旨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隐私保护、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证人保护范围1. 证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案件证据的自然人。
2. 举报人: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 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三、证人保护措施1. 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采取护送、安置等措施。
3. 工作和生活保障:证人在作证期间,因作证导致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偿。
4. 法律援助: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报复、损害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四、证人义务1. 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不得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
2. 出庭作证:证人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说明。
3. 配合调查:证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1. 司法机关: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实施,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公安机关:负责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3. 民政部门:负责对证人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六、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证人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打击报复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证人作伪证:证人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结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准确性,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构建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证人保护计划

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计划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的一项制度安排。
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是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在刑事案件中,一些重大犯罪的证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危险和人身威胁。
如果证人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将面临被恐吓、被胁迫、甚至被暗杀的危险。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过程中,证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言和证据,这些证言和证据往往涉及到证人自身的隐私、财产、家庭等方面的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将对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依靠证人的证言和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如果证人受到威胁、恐吓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将会影响证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证言,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计划,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综上所述,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对于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证人真实、完整的证言,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证人保护计划的建设和实施,为证人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保护,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保护证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和案件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由于证人作为案件的关键参与者,其证词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由于很多证人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的敏感性,他们可能面临来自威胁、报复和恐吓的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维护司法权威,各国普遍设立了证人保护措施。
一、保密审判保密审判是一种常见的证人保护措施。
在某些敏感的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决定将审判过程和相关信息保密。
这意味着仅有特定的人员(如受害人、证人、律师等)可以进入法庭,并且案件的相关信息不会公开披露。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证人的身份和隐私,防止他们受到威胁和恐吓。
二、匿名证人为了进一步保护证人的身份,法庭可以允许证人以匿名的方式出庭作证。
这意味着证人的个人信息和身份将得到严格保密,不会被公开。
匿名证人可以通过特殊的身份保护措施,如使用化名或使用特殊视听设备,隐藏证人的真实身份,从而避免受到来自威胁和报复的风险。
三、证人保护计划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需要更为全面和长期的证人保护。
为此,一些国家设立了证人保护计划。
这些计划由警方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运作,通过提供身份变更、秘密居住地、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为协助调查和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护。
证人保护计划的设计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证人的特殊需求和具体的安全风险。
四、证人隐蔽作证另一种常见的证人保护措施是证人隐蔽作证。
在特殊案件中,有些证人可能需要面对被被告和公众直接对质的强大压力。
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减少压力,法庭可以决定让证人在隐蔽的环境中作证,例如通过闭路电视或录像等方式。
这种措施不仅可以让证人免受直接威胁,还可以提高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针对证人威胁的刑事法律制裁为了进一步确保证人的安全和有效作证,一些国家在刑法中设立了针对证人威胁的刑事法律制裁。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威胁、报复或恐吓证人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犯罪责任,以起到威慑和制裁的效果。
开庭做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并非易事,它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开庭做证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证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1. 证人权利的法律保护(1)证人有权获得司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有权要求法院对其出庭作证给予必要的保护。
法院应当对证人进行必要的保密,防止其受到报复。
(2)证人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所受损失,由败诉方赔偿。
若证人因出庭作证受到不法侵害,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2. 证人义务的法律规定(1)如实作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
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遵守法庭纪律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离场、喧哗、扰乱法庭秩序。
3.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1)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2)妨碍作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如有妨碍作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3)泄露证人身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泄露证人身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对案件的影响(1)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2)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3)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三、结语开庭做证是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涉及证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诉讼程序、当事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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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人权益保护制度【摘要】如果说证人因为作证会面临身体和生命的威胁和社会安全的丧失的话,那么,证人因为作证而随意受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则会导致其法律安全受到损害。
本文对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随意追诉证人的问题作出了分析,解释了问题产生的成因,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法治;证人保护一、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与现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其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科学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建立在控辩庭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其中法庭调查、辩论和法官的判决都离不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差事是法庭审判中对事实进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证人出庭作证。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严重影响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认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庭审方式改革的最大阻碍。
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1】。
在部分省市这个比例更加低%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实践中,举报人举报后,证人作证后,被人报复,带着家人东躲西藏,其中的凄苦,难以言表。
由于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人不敢举报违纪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绝大部分的证人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
这种情况凸显我国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之缺陷,亟待健全和完善举报人、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二、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分析鉴于证人不作证,特别是证人拒绝以“直接言辞”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改革的成败。
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纷纷建言,但笔者认为,挖掘证人拒绝出庭背后的深刻根源是所有立论的首要基础,否则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在此笔者试对证人拒绝出庭行为进行原因分析。
1、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的深厚社会根源(1)中国儒教文化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因素造成人们的“厌诉”心态。
以无诉为德行,以涉诉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固,形成证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2)高度熟人化的中国社会,人际关系无疑占有较重的分量,以“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伦理使证人在诉讼中形成拒绝出庭,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3)事实上,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拒绝出庭更是一种生存策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能避免地产生一些副效应,社会正义与正气在当前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导致治安状况相对恶化。
在这样的环境下,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一种冒险,况且国家又尚不能给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
显然从案件强度系数分析,越是严重的案件证人作证的恐惧感就越大,因此越是恶性案件法庭上越难见证人就不足为怪了。
2、立法模糊、法律冲突和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制度原因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范冲突、义务不明确和权利义务的失衡,是造成证人拒绝出庭的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证人作证的规定模糊,法律后果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该条并未明确证人到底应以何种方式作证,当庭陈述还是书面证言。
另外,刑事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两条义务性规范,但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却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漏。
事实说明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不但没有意义,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还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放纵作用。
其次,证人作证的法律规范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条为强制性规范,依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
然而该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庭宣读,此条规定实际允许证人可不到庭。
同一法典在证人出庭规定上,相互冲突。
由于法律并未作出不出庭的证人的条件限制,证人既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随意性大,法律允许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但并未规定在什么条件下才允许这样做。
这样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证人似有似无,可有可无,庭审流于书面。
再次,最致命的问题在于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至今困难重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从法理上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都不是法律的常态。
但观我国刑诉法对证人权利的严重忽视,除了对证人保护有一两条非常原则的规定外,对于证人其他权利似乎视而不见,且因这些规定之笼统,实际上根本不可能落到实处。
可以说在我国诉讼制度中,证人事实上仅仅是义务的主体,只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
现实中,作证的证人安全权得不到保障,被恐吓、报复而求助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学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十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分别为畏惧感、自私心、庇护心、贪利心、报恩心、抵触感、报复心、羞耻感和恻隐心。
研究结果表明,所有心理中畏惧感即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其影响力分值达到了78.3【2】显然,如是出庭作证,证人的畏惧感将更加强烈。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正是法律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疲软状况使证人视出庭如畏途。
此外,目前我国缺乏对证人出庭予以经济补助的配套措施,所以很多证人把作证看成一种负担,怕因出庭作证而影响自己的经济收入,甚至连可考量的车旅费、误工费等损失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在我国,证人内在经济价值和因此具有的经济权利被强烈的所谓道德召唤和使命感淹没冲淡了,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强制他人放弃本该享有的正当利益,去服务于正义的事业而不予补偿。
这种观念、行为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规律所强调的价值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背后有着复杂的成因,而非是一个单纯的观念和觉悟问题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
而以笔者之见,在诸多成因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第一、立法层面鉴于举报人、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国情,构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
通过比较和借鉴1982年美国制定的《被害人、证人保护法》,1998年12月生效的德国的《证人保护法》,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颁布的《证人保护条例》、《证人保护法》。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举报人、证人保护法》,构建一个以事前和事中保护为主,事后保护为辅的举报恩、证人保护体系。
法律要点如下:(一)设置专门的举报人、证人保护机构。
为防止公检法等部门相互扯皮,推诿责任,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从法律上赋予执法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形成一支专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队伍,同时综合协调其它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将对证人的保护落到实处。
(二)扩大举报人、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将举报人、证人的近亲属、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以及名誉、财产利益等一并列入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保护对象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二等内旁系血亲和姻亲,与证人有婚约或者在身份上、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三)完善保护手段和措施。
将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从纪检部门立案,其它部门和机关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乃至案件审理完结之后,举报人、保护制度都应当运行并体现。
具体保护措施可分为:1、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在举报人、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举报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核心所在。
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
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所等。
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举报人、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
2、设立隐名作证制度。
隐名作证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证人在不暴露身份面貌甚至变声的情况下,必要时通过特定的法庭隐名场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程控电话,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对证人的询问、质证,完成作证使命。
隐名作证制度能够从根本上预防打击报复的发生,彻底解除证人不愿作证的顾虑。
在审判阶段,规定庭前对证人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庭审中,法官可根据具体案情不公开询问证人的身份、住址;最后,在法律文书中隐去证人的姓名等。
同时,侦查、起诉阶段的办案人员也不得披露证人信息资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时要隐匿证人信息,宣传报道中不得透露证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应受到相应处罚。
3、设立保险制度。
国家应当为证人投保相应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确保因作证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证人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补偿。
4、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交通、食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损失作出补偿。
自诉案件由提出证人的一方承担,公诉案件由于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证人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并支付。
5、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公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现行法律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尚无明确规定。
对愿意出庭作证指控同案犯犯罪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鼓励其作证。
(四)规定举报人、证人申请保护程序和保护部门之法律责任。
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范围,怎样去具体实施保护,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等。
明确举报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确定举报材料的国家秘密属性,从源头上杜绝举报材料被泄密的可能性,设定举报泄密责任制度、举报人保护程序、不同性质举报的受理机构、举报材料办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五)改进刑法中报复陷害罪的规定。
对举报人和证人来说,打击报复陷害罪应该是一道最有威慑力的保护规定。
为便于司法操作,体现立法初衷,有必要改进现有的报复陷害罪,扩大犯罪主体和保护对象范围,将犯罪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对象要涵盖举报人的近亲属,重新表述现有的报复陷害罪罪状,强化其客观行为的本质,具体地叙述犯罪构成特征,同时也可以考虑加重此罪的惩罚力度。
第二、执法层面鉴于目前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法律制度,在现有的制度层面,执法方面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加强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
1.转变思想观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可以以此为契机将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举报工作纳入网络体系,建立强大的预防腐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