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一、简介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具体规定。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是关于证人的询问和质证的规定。

二、证人的定义和重要性证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人。

证人的证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可以提供关于案件真相的线索,有助于法庭判决。

三、证人的询问和质证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

3.1 证人的询问证人的询问是指法庭对证人进行提问,以了解证人所知道的案件相关情况。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询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对证人进行合法合规的询问。

- 询问应当尊重证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证人的不当压迫和干扰。

- 询问应当全面而详细,以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

3.2 证人的质证证人的质证是指当事人或法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辨认。

质证的目的是验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提问是否与证人的直接观察和经历相符。

- 检验证人的身份和可信度。

- 检验证人的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四、证人的权利和保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一定的保护。

这些权利和保护的目的是保证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同时防止对证人的不当侵权。

4.1 证人的权利•证人有权拒绝作伪证。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请求法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2 证人的保护•法庭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滋扰、恐吓和报复。

•法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证人的隐私,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法庭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设施,帮助证人理解和表述自己的证词。

五、证人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处罚。

以下是常见的证人违法行为:5.1 伪证伪证是指证人在证言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以干扰司法公正和误导法庭判决。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案件中证人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证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由于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涉及的犯罪分子可能的报复,证人常常面临着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保护,法院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证人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或报复。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证人进行匿名化处理,采取闭门审理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使其能够安心作证,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其次,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危险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危险证人是指与犯罪分子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他们作证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危险证人,法院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如保护其身份不被泄露,提供身份保护、身份变更等。

此外,对于危险证人,法院还可以采取特殊的审理方式,如闭门审理、延长审理时间等,以确保证人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

除了刑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证人的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证人,法院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护法》,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隐私保护、身份保护、财产保护等权益,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和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证人可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或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

其次,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威胁证人,使其改变证言或撤回证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证人保护工作面临一定的挑战。

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措施

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措施

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措施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而证人的证言则是刑事案件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

然而,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利因素,如恐吓、报复甚至身体威胁,这对证人的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都构成了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发表证词,司法系统采取了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

首先,匿名作证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当证人可能面临来自被告或其他干扰者的威胁时,可以允许证人以匿名方式出庭作证。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证人受到报复,并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暴露。

然而,匿名作证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被告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法直接面对证人。

因此,应当权衡证人安全和被告权益的平衡,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保障证人的权益。

其次,证人保护人员的聘用也是一种常见的证人保护手段。

这些专门受训的人员负责确保证人在出庭过程中的安全,并协助证人提供所需的支持和保护。

他们的任务不仅仅是陪同证人出庭,还包括确保证人在庭审期间的生活安全,甚至可能包括提供暂时避难的场所。

通过聘用证人保护人员,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从而鼓励证人敢于出庭作证。

此外,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计划旨在为证人提供包括经济支持、住所安排、家庭安全等在内的全方位保护服务。

例如,证人可以获得生活费用的补助,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并减轻经济负担。

此外,程序还可以在需要时为证人提供医疗保险或向证人提供安全住所安排,以确保其在诉讼期间或之后的安全与福祉。

然而,尽管存在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恐吓和报复现象仍然存在。

对于一些有组织犯罪或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犯罪分子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加强对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加大对罪犯的打击力度,以减少他们对证人的威胁。

其次,证人保护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地区,证人保护人员的数量有限,导致无法满足所有有证人保护需求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隐私权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隐私权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隐私权保护引言: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扮演着揭露真相、维护正义的重要角色。

然而,证人的隐私权却常常在此过程中受到侵犯。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证人隐私权概述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者,其隐私权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证人的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保护。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个人信息往往被公开披露,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给证人及其家庭带来诸多困扰。

二、证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1.公开庭审:在刑事诉讼中,法庭的公开审判是保障透明公正的一种方式。

然而,公开庭审可能会暴露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给其带来威胁和不安全感。

2.媒体曝光: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度较高,经常会对庭审进行报道。

媒体曝光可能导致证人的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不仅损害了证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证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3.社交媒体传播: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案件信息很容易被证人、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泄漏。

证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特定的人群访问,再次加重其个人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压力。

三、证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1.人权尊重:尊重证人的隐私权是对其基本人权的尊重。

保护证人的隐私权,能够增强他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更好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

2.避免报复:特定的案件可能涉及危险犯罪分子,暴露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将使得证人及其家人遭受威胁和报复风险。

证人隐私权保护的加强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3.保护法治尊严: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和保护每个个体的权利。

证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是维护法治尊严的必要举措。

四、证人隐私权保护的对策1.建立隐匿证人制度:对于特定案件,法院可以采取隐匿证人制度,对证人进行身份保护。

在庭审中,法庭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对证人的声音和形象进行调整,以确保证人的隐私不被曝光。

2.严格限制媒体报道:法院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并对庭审过程中的证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和身份确认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和身份确认

分析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和身份确认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也面临着安全和身份确认的风险。

本文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和身份确认的问题,并讨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措施。

二、证人保护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发现证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这意味着当证人面临危险时,法院有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

具体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提供安全住所、提供警卫、匿名证言等。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特定的证人保护机构。

根据《证人保护法》,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对证人进行保护、提供证人与外界联系的渠道、处理证人的生活和工作事务等。

证人保护机构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证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三、身份确认为了保证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常常需要进行身份确认。

一种常见的身份确认方法是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认其身份。

此外,也可以借助语音辨识、指纹比对、DNA鉴定等科学技术手段来确认证人的身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询问证人时,应当核实其身份。

”这意味着法院在询问证人之前,应当先核实其身份,以确保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抢劫案为例,A作为目击者被传唤到法院作证。

由于该案涉及黑社会组织,A面临潜在的危险。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来确保A的安全。

法院可以提供安全住所,分配警力保护,同时允许A 匿名作证,以减少其安全风险。

此外,在询问A之前,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以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A提供身份证明或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来确认A的身份。

如果有必要,法院还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如指纹比对等方法来进一步确认A的身份。

五、结论在刑事案件中,保护证人的安全和确认证人的身份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保护证人安全和确认证人身份的措施和方法。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保障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套证人保护制度。

本制度旨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隐私保护、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证人保护范围1. 证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案件证据的自然人。

2. 举报人: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 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三、证人保护措施1. 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采取护送、安置等措施。

3. 工作和生活保障:证人在作证期间,因作证导致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偿。

4. 法律援助: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报复、损害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四、证人义务1. 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不得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

2. 出庭作证:证人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说明。

3. 配合调查:证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1. 司法机关: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实施,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公安机关:负责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3. 民政部门:负责对证人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六、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证人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打击报复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证人作伪证:证人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结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准确性,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构建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敏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证人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身份泄露、报复打击等,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概述(一)证人身份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使其能够安心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作证。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公信力。

(三)证人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证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其在作证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

(四)证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证人作证的经济负担,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一)证人身份泄露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人身份泄露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其遭受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证人安全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证人安全保障措施难以落实。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涉案证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词的个人。

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角色,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进行全面的考察。

一、涉案证人的权利1. 证人权利的平等性。

每个涉案证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因其身份地位的差异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无论其是当事人、警察、专业与非专业人士,均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2. 证人权利的知情权。

涉案证人应在提供证词前,获得充分清晰的案情和法律知识。

这有助于证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作证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3. 证人权利的保护。

涉案证人有权保持自己的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身份信息的保密。

4. 证人权利的陈述自由。

证人有权自由陈述事实,应当拥有充分的表达空间。

在证言过程中,证人不应受到干扰或压力,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5. 证人权利的质证权。

涉案证人对被质证的证据有权进行辩驳和说明。

他们可以提供其他可能解释事实的证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威。

二、涉案证人的保护措施1. 证人保护计划。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计划,为那些可能受到报复或威胁的重要证人提供安全保护。

该计划应包括提供安全居所、身份保护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以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2. 审讯记录的保密。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审讯记录的保密性,防止非法泄露。

这将有助于减少对证人的打击和报复,使其更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3. 笔录纪实与核对。

对证人的陈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笔录纪实,并在证人签名后进行核对。

这将确保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权利的保障。

4. 证人辩护人的指派。

对于那些需要特殊关注和保护的证人,应指派辩护人以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人将代表证人的权益和利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待遇。

5. 对证人的心理支持。

涉案证人通常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困扰。

为了保护证人的心理健康,必须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应对可能的负面情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的完善摘要:关键字:证人保护存在问题各国立法制度构建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对证人提供保护的重要性也受到重视。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却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究其原因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很多证人的权利和生活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证人保护是整个证人作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证人在履行作证的义务之后得不到相应的权利保障,将会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丧失信心而不再愿意做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证人证言的现代刑事诉讼面临无人作证的尴尬境地。

即使法律以严刑重罚强迫证人作证,这种有为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法律也只会引起更大的厌恶和反感。

一,我国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一)概述一直以来,我国特别情调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作证的权利却未给予足够重视,虽然证人拒绝作证、拒不出庭或者作伪证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人和近亲属的区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虽然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如果证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使其因为作证而付出极大的代价,这势必会影响证人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得到国家的保护。

对证人作证问题做出过深入思考的英国的丹宁勋爵勇气经典的赋予哲理的司法意见表达了对证人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他指出:“每个法庭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的、无所顾忌的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的做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自由的和坦率的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呢”,“强迫证人作证的法律有责任保护证人免遭报复”,“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文不值”。

南非共和国司法部长Dullah Omar 再国民议会上介绍《南非1998年证人保护法》时指出:“实行了严重犯罪的人在阻止事实真相在法庭上的揭露方面有着既得利益。

与这些人有联系的个人、团体常常会从事恐吓、威胁证人的活动,有时候,他们会超出恐吓和威胁的程度。

证人的财产被破坏、损毁,更严重的是,证人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他们的家庭受到威胁,某些时候,证人甚至被杀害。

”“众所周知,没有证人的证据,刑事司法系统就会崩溃。

许多公诉案件的失败就是因为众人收到恐吓或威胁或者其他原因感到恐惧而不能提供证据”。

①下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要论述:(二)我国法律中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证人保护,是治国家在履行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保护证人的规定,具体如下:我国《宪法》第41 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第307对“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308 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除规定吸收证人协助调查和为证人保密外,第49 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56、57 条也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 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0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三)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以上规定,应当看到我国立法所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事很不完善的,其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地手段。

其结果就对证人出庭作证后的保护问题很难落到实处。

其次,立法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立足于对已实施的报复行为进行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保护。

这意味着只有证人实际被打击报复或者因罪证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才予以保护。

此外,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起保护对象仅限于证人,对证人近亲属的保护没有规定。

最后,现行法律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和名誉权利,却不涉及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内容,而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正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重要内容。

现有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可以说,我国对证人保护的存在着范围过窄、种类过少、保护的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学者通过实践研究发现:证人不愿做证原因之一是对证人的保护无法落实,证人普遍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②国家应当制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后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明确对证人实施安全保护的机关,对证人安全保护的时间、范围,对打击、报复、威胁证人的情形出现时的受理查处机关,以及对证人安全保护的经费保障等等,只有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安全保护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才有现实的基础。

证人保护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要求,势在必行。

二、国外有关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一)美国美国是最早以制定法的形式保护证人的国家。

早在1970 年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就有“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证人的安全。

实际上,经过30 多年的努力,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投入最多,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随着刑事司法系统对受害人和证人逐渐重视,证人保护也从特殊案件的保护而走向一般案件的保护。

1976 年,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门创设了被害人委员会。

美国于1970 年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简称WPP),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在它的推动下,美国于1982 年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

随后,在1984 年通过《被害人法》和《证人安全改革法》,1990 年的《被害人权利和补偿法》。

此外,美国司法部在1995 年颁布了《被害人和证人援助守则》,作为司法部为联邦案件的证人和被害人提供服务与保护的主要依据和准则。

现在,美国各个州都有有关证人保护的法规,有29 个州在自己的宪法中增补了有关证人保护的条款。

美国证人保护由检察官执法办公室负责审批和管理的。

由法警局负责保护证人的具体工作。

美国证人保护程序自建立以来到1997年已经有6700 多位证人参与到这个程序中,目前每个月大约增加20至25 位证人,每安置一个证人费用大约是15 万美元。

1997 年证人保护费用达到6180 万美元,占该年度执法局的预算费(14224 万美元)的43.4%,约占联邦财政支出(14326 亿美元)的0.05‰。

③除了官方证人保护的工作外,美国证人保护的民间组织亦相当活跃。

1975 年成立了全美被害人援助联盟,在保障被害人和证人安全,提供法庭服务上的工作丝毫不逊色于官方机构。

现在美国的各个州也基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

(二)德国德国证人保护制度主要用于重大刑事案件。

1998 年以前有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警察法,1998 年12 月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生效。

该法首次明确可以对不出席法庭的证人进行录像询问;易受伤害的证人可以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允许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于别室对证人进行询问。

德国联邦警察局承担保护证人的任务,保护的范围涉及证人的亲属及最亲近的人,保护程序上采用“阶层理论”,即对受害的证人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层层递进式保护,因而证人拒绝陈述的很少。

(三)英国英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比美国要晚,1997 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随着对易受伤害和恐吓证人的“新政”的实施,以及相关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证人保护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9 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的8 项特殊措施可谓是英国证人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2002 年7 月,为了建立一个以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英国内务大臣、大法官、总检察长向英国上下两院提交了一份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1]。

此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司法程序的运转中,必须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公正待遇和合法权益。

2002 年,苏格兰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案,即《重要的声音———帮助证人出庭作证》,对证据法中保护易受伤害和恐吓的证人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为将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依据④。

(四)其它国家除上述国家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证人保护的立法也很多。

如澳大利亚的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全面,除了有适用于全国的证人保护计划之外,各州还有自己的证人保护法。

加拿大于1996 年通过了《证人保护项目法》。

旨在为证人保护项目之设立与实施拟定条文,以便涉及特定询问、调查和检控的特定人员能够受到相应的保护。

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受保护人的迁移、住所的提供和身份的改变,以及为确保受保护人的安全或便利受保护人的恢复或对自身需求的满足而为其提供的咨询及财政支持。

⑤南非的证人保护制度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其立法也备受瞩目。

1997 年6 月,南非共和国司法部颁布了“证人保护计划”。

1998 年11 月,南非共和国国会制定的《1998 年证人保护法》公布,成为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保护证人的法律。

三、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对《刑法》做出补充规定,明确:无论行为实施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其家庭成员、其他亲属以及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只要通过暴力、威胁、侮辱、诽谤以及恐吓等方法,干扰或阻止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或事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损害和破坏其人身、名誉和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就应该以“妨害证人作证罪”、“妨碍司法公正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