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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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l ocal$Ⅵs t o m,and So e i o t V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蔡伟鹏摘要目前,在我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本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陷,提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和构想,以期使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更为完善和健全.关键词证人保护事前保护经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长期以来,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权衡上,我国更加偏重于对集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或淡化了个体利益。

这种忽视或淡化,在证人作证问题上的反映,则是在立法上既没有规定强制作证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从而令证人作证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质。

但是,如果要求证人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如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还要拿自己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来冒险,这显然是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如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使人们转向追求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为使诉讼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得到接近客观事实的公正结果,保护证人就成为一个前沿性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证人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情的人。

对我国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有几个问题需注意:(一)我国证人的范围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因为上述四种人分别有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四种证据与之相对应,是与证人证言不同的言词证据。

这与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统称为证人是不同的。

因此,我国所指的证人,仅指当事人、鉴定人等以外的第三人。

(二)证人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作证人。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保护的司法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保护的司法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保护的司法建议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判断案件真实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因此保护证人的权益和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十分必要。

然而,当前行政诉讼中对证人的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保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首先,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对于证人的权益保护,禁止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行为。

此外,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其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

同时,应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其次,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程序,确保证人有权利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提供证言。

同时,法院应向证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其证言真实、准确地呈现在法庭上。

此外,应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阻碍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司法公正和诚信。

第三,加强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采信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证人证言审查机制,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和调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应充分重视证人证言,慎重对待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证人的身份、背景、可靠性等因素进行评价和权衡。

在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瑕疵或争议的情况下,应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提高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最后,加强对证人的教育和培训。

应加强对证人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证言技能,使其具备在法庭上提供准确、清晰的证言的能力。

同时,应向证人普及证人权益保护的知识,提醒其防范各种潜在的威胁和报复行为,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保护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加强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采信机制以及加强证人的教育和培训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行政诉讼的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这些司法建议的提出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开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假设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乏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设想 (10)完毕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那么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方,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平安,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措施,泄露了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容。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证人制度愈发凸显重要性。

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及准确性,逐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成为当前的任务之一、本文将从提高证人权益、加强证人保护、加强证人人格尊严保护等方面讨论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完善刑事证人制度,需要提高证人的权益保障。

目前,部分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甚至受到了威胁和报复,这对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要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待遇和保护。

比如,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人作证的条件和权益,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要加强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

对于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证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常常面临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包括证人的身份保密、隐名作证、庇护证人等手段。

此外,可以增加刑事证人保护的经费投入,提供证人专家团队,确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全面的保护。

同时,刑事证人制度还应加强对证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压力和侵犯,被迫作伪证或者受到不尊重的待遇。

为了保护证人的人格尊严,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对证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原则,明确禁止任何对证人进行侮辱、恐吓、报复等不当行为。

同时,对于侵犯证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最后,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还应加强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言辞和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结果,因此应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证人作证制度,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通过专门的证人作证培训,提高证人的作证能力和素质,确保证人能提供准确、全面的证词。

总而言之,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及准确性,完善刑事证人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提高证人权益保障、加强证人保护、加强证人人格尊严保护以及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证人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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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我 国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王 蕾
( 广东商学 院华商学院 , 广东 5 1 0 1 0) 3

要: 证人 出庭作证关 系到实体 与程序正义的 实现 , 关系到我 国审判 方式的改革 , 也 意义重 大。但 目前我 国证人 出
庭 作 证 的现 状 不 容 乐观 , 成 这 种 现状 的原 因之 一 是 我 国的 法律 体 系缺 乏 完善 的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 笔 者 试 图从 我 国 目前 的 造
te e it g d fcso te sp oe t n fo t eve fwi e sp tcin tre ,c n e ta d a t ain t mp v h xsi ee t fwi s r tci r m h iw o t s r e t a g t o tn n c i t o i r e n n o n o o v o o h y tm te s se . Ke r s: t e s sp tcin;so e o te s rp r g to te s s tr p p g a y wo d wi se r e t n o o c p fwi s ;p e t f h fwi se ;sa t r r ms n o yi n u o
第 l卷 第 2 8 期 20 0年 6月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Ju a o J i A r ut a Si c n eh o g o ee or l f in gi l rl c neadT cnl yC l g n l c u e o l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证人受威胁、恐吓、报复等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犯罪嫌疑人或相关势力对证人进行恶意干扰,甚至迫使其改变证言,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证人在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证人常常面临长时间的敌对交叉问询,很可能导致其放弃证言或提供不完全的证据;证人在服刑期间或之后不得不面对犯罪分子的报复,丧失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要改进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规定证人的特殊权益,明确证人的义务和责任,为证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构。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专门的证人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有合适的人员组成,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心理援助技能等,以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应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其应对压力和抵抗干扰的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让证人了解自身权益,并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证言。

需要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制定相应的证人保护计划,针对重大案件和涉及证人的敏感案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提供身份保密、提供暂时居住地、提供心理咨询等,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应建立保护证人的经济机制,为证人提供合适的经济补偿和帮助,降低证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经济压力。

需要加强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证人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措施。

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加强教育培训以及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来提高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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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卢瑛瑾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为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保护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受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证人保护现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是指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保障证人依法、如实提供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该为他保守秘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仅依靠“应当保障”的笼统规定,__________又没有指定保护的责任机关、保护程序,依照先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很难达到保护证人的理想效果。

况且,只有证人保护原则性规定,而现行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强调证人依法如实作证的义务,权利义务上明显的不对等,证人自身也会产生对司法机关能否保护自己安全怎样保护自己安全的疑问,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安全感不强。

媒体屡次报道证人因为刑事案件作证而遭受伤害的案例,也加深了证人对作证之后自身安全的忧虑。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也只能自己买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证人保护制度上的缺失,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法院作出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是事实清楚,而犯罪现场不可能真正重建,关键证人的陈述就可能成为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关键证人不出庭仅由控辩双方宣读证人书面证言的模式。

使法庭质证成为空谈,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证言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法官盲目采信此种证言,难免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不予采信此种证言,刑事诉讼程序则很难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言,关键证人的“沉默”,常常成为指控重大刑事犯罪失败的导火索。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思考1.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对象,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被害人列入保护范围,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可明确保护特种案件、特种情况下的证人。

同时,对证人的哪些权利进行保护,即证人的保护范围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例如,应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补助证人因依法作证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2.确定证人保护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证人的保护机关,但并未对三机关作有效的分工,更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保护证人的责任。

因此,必须把保护证人的职责落实到特定的机构。

从当前我国的整体司法环境看,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第三方承担保护证人的义务,也可以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明确其中一个机关负责证人的保护,或者,根据刑事诉讼进行的阶段指定保护证人的机关。

总之,证人的保护机构必须明确到特定的机关或部门。

3.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

证人保护程序,包括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保护方式,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等级等。

例如证人保护的启动。

可以由证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证人保护机构予以申请,也可以由
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委托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进行保护。

使证人保护的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有效实施证人保护的前提之一,因此,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是实行证人保护的基本保障。

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应当由证人保护机构承担。

在西方发达国家,都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制作证言笔录,每天可以得到20美元的经济补助。

由证人保护机构承担必要的经济补助,既是对证人因作证而导致经济损失的补助,也是对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鼓励和支持。

综上,我国当前的证人保护力度明显偏小,制度上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司法造成了不利影响。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司法成本,但是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这一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陈召净,杨冰.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保护制度[J].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10(03).
张敏玲.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2).
高莉.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08).
胡超容.构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4).
汪火良,刘慧频.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再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244经济与法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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