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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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举报规则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举报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举报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各方。

三、举报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3. 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财物等资源的行为;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行为;5. 涉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当行为;6. 其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详细描述举报事项;2. 口头举报: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3. 匿名举报:通过专门设置的举报渠道,在不透露身份的情况下反映问题。

五、举报处理1. 公司设立举报处理小组,负责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处理;2. 对举报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3. 举报处理小组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4.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5. 对于举报人,公司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举报奖励1. 对于提供有效举报信息,帮助公司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2. 奖励金额和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举报处理结束后支付;3.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后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放弃。

七、法律责任1.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公司对于恶意举报、故意诽谤他人等不当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举报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2. 本举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3. 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对本举报规则进行修订。

公司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公司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员工、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提出批评、申诉、控告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第五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行为;(二)员工在工作中存在欺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三)员工在工作中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四)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五)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员工、客户利益受损;(六)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第六条投诉举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书面投诉举报:填写《投诉举报表》,提交至公司监察部门;(二)电话投诉举报:拨打公司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三)电子邮件投诉举报:发送至公司监察部门电子邮箱;(四)现场投诉举报:直接到公司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接收、登记、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事项,公司监察部门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事项,公司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属实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投诉举报事项,公司监察部门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公司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各类投诉情况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问题、违约行为等。

三、投诉申诉的途径1. 内部途径:员工可直接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2. 外部途径:客户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公司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登记投诉信息;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影响;3. 投诉回复: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说明处理原因和措施;4. 投诉跟踪:公司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解决;5. 投诉总结:公司应对投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采取措施改进服务水平。

五、投诉处理方式1. 书面回复: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对投诉事项进行回复,记录相关信息;2. 口头回访:公司可通过电话或面谈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3. 赔偿补偿:对于公司的过错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及时予以赔偿或补偿;4. 降低投诉率:公司应对常见投诉问题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投诉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六、投诉处理结果1. 提升服务水平:公司应根据投诉情况,及时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2. 警示教育:对于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警示教育,避免再次发生;3. 索赔赔偿:对于客户的合理索赔要求,公司应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七、投诉处理监督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确保投诉能够及时处理并得到解决。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或补充,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3.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和良好形象。

公司制度揭密举报机制与投诉渠道

公司制度揭密举报机制与投诉渠道

公司制度揭密举报机制与投诉渠道公司制度揭密:举报机制与投诉渠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公司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行为的方式,公司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还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在公司制度中,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揭密公司制度中的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以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制度。

一、举报机制举报机制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举报不当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渠道和方式。

通过举报机制,员工可以将发现的问题和不正当行为向企业高层或专门的举报部门进行汇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举报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的问题,还能够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举报机制中,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应该明确规定举报人的保密权和免责权,确保举报人不会因为举报行为而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对待。

同时,企业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举报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举报事项。

这样可以确保举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二、投诉渠道投诉渠道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投诉不满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工作和生活中,员工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扰,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投诉渠道,这些问题可能会积累和扩大,最终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为了提供一个便捷和高效的投诉渠道,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投诉热线或邮箱: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或邮箱,员工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

为了保护员工的隐私和安全,企业应该保证投诉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2. 设立投诉箱或建立在线平台:企业可以在办公区域设立投诉箱,员工可以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投入其中。

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在线平台,员工可以通过网络提交投诉申请。

3. 建立投诉处理流程: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投诉的受理、调查和解决程序。

同时,企业还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解决投诉事项。

举报企业安全工作制度

举报企业安全工作制度

举报企业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企业员工、家属、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揭发、报告的行为。

企业应当鼓励和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并对举报属实的情况给予奖励。

二、举报范围1. 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2. 企业虚假报告、隐瞒不报事故的;3. 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 企业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5. 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6.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7. 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上岗的;8. 企业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9. 企业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邮寄至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2. 口头举报:拨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电话;3. 网络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举报;4. 其他合法方式。

四、举报处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2.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4. 对复杂、疑难的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5.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6.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7. 举报人提出奖励请求的,应当在举报时一并说明。

五、奖励措施1. 举报属实,为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2. 举报属实,为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提供关键线索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3. 举报属实,为企业事故调查提供重要证据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4. 举报属实,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5.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当在收到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6. 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7. 奖励资金由企业承担,不得从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中支出。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举报投诉的接收、处理和反馈机制,保障员工和企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管理效能。

适用于全体企业员工、供应商及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

二、定义和原则1.举报:指员工及相关方对企业内部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规范等不合规行为的实名或匿名报告。

2.投诉:指员工及相关方对企业内部服务不满意、权益受损等问题的实名或匿名投诉。

3.本制度遵从公正、公平、保密、快速处理的原则,严禁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仇。

4.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由企业内部特地的举报投诉处理小组负责。

三、举报投诉渠道1.员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投诉:–口头举报投诉:直接向所属部门负责人、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

–书面举报投诉: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内部特地的举报投诉处理小组提交。

–网络举报投诉:通过企业内部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提交。

–邮件举报投诉:通过企业内部指定的举报投诉邮箱进行提交。

–电话举报投诉:通过企业内部指定的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提交。

2.相关方可通过企业指定的渠道进行举报投诉,如邮件、电话等。

四、举报投诉处理程序1.接收阶段:–接收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核实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对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进入下一阶段处理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组织调查: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打开调查,手记必需的证据料子,并邀请相关当事人供应真实情况的叙述。

–保密处理: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对调查过程进行保密,并确保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结果汇总: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调查报告。

3.处理和决策阶段:–审议决策: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依据调查报告,对涉及的举报投诉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

–通知当事人: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及时将处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处理结果。

4.跟踪和反馈阶段:–监督跟踪:举报投诉处理小组将对处理决策结果进行监督跟踪,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公司安全举报制度为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确保生产现场24小时安全监督检查不失控,形成全员参于安全管理、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举报制度1、厂设立安全举报箱,地点在安全部门前,设立举报电话(******),设立安全举报电子邮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局:******.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凡本企业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及重大人身危害隐患均有权立即向矿领导、厂生产调度信息中心、安监职能部门举报,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威胁安全的隐患。

3、本企业职工有权拒绝施工单位领导违章指挥,强行生产。

对不听制止、有权向矿领导及安监部门举报,安监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于经济及行政处罚。

4、本企业职工有权对违章作业,当面制止且不听劝阻的职工进行举报。

5、本企业职工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未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监部门及厂领导举报。

6、对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岗位、并向厂领导及生产调度信息中心、安监部门举报。

二、举报奖励制度1、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人员并向厂领导及安监部门举报,避免事故发生和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500-2000元奖励。

2、对汇报或举报属实的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C级由安全部奖励50—200元,B级由考核组审批后奖励200—500元,A级按集团公司规定奖励。

3、对发现违章指挥、强行生产,制止不听;及时向厂领导及安监部门举报,经核实一次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4、对职工现场违章作业,不听劝阻及时举报,经核实一次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

5、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班中脱岗擅离职守,造成工作损失,经核实一次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公司举报管理规定

公司举报管理规定

公司举报管理规定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管理制度一、为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利益及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侵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发展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鼓励公司党员干部职工积极举报各种损害群众、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制度;二、举报方式及事项: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公司纪检监察部检举揭发各类给群众、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特别是借用公司身份,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揽热力工程施工的行为,扰乱发展用户秩序,给用户造成利益损失,给公司造成发展与管理、服务不便的行为;三、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此类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为便于调查人员及时掌握线索,沟通了解情况,纪检监察部提倡实名举报;五、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举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六、公司纪检监察部设置举报信息登记,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按照保密原则进行存档;七、对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纪检监察部负责人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意后,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八、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九、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十、举报案件由专人负责,不得对无关人员泄露内容;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被举报人处理;十一、承办人不得外传、议论举报反映的内容和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将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十二、举报线索经查实后,被举报人按照事件性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十三、奖励标准举报线索经查实后,经公司同意后,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奖励100--1000元;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奖励500--5000元;十四、不予奖励情形1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已经发现的;2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正在查处的;3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十五、举报途径1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2举报电话:XXXXXXXXXX3电子邮箱:XXXXXXXXXX十六、接待举报人举报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如举报人提出保密的要求,必须按照举报人意愿办理;十七、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处理举报,避免在转办过程中泄密;十八、举报材料、登记簿以及专用电脑的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查阅;十九、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二十、记载举报工作内容的工作笔记参照举报材料进行管理;二十一、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非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其个人情况;二十二、举报人通过电话查询处理情况的,要核实清楚后再答复;二十三、过期、作废以及其他需要销毁的文件,要按照规定销毁;二十四、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档案以及相关文件,如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二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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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经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基层企业。

第二章举报管理职责归属
第三条允许员工在遭遇下列情形时投诉:
(一)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二)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三)性骚扰、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四)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五)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不公正行为;
(六)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

第四条员工发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一)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
(二)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
(三)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接受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公司提倡实名举报。

凡实名举报的,审计监察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举报事项的接收及处理
第七条公司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由审计监察部进行管理,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负责任的实名举报。

第九条举报时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审计监察部接收工作人员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记录。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监察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监察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接受该举报。

第十一条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审计监察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接受该举报。

董事会在接受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事项后,审计监察部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总经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会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接受举报事项后,审计监察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具体规定:
(一)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举报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二)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接受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
有权向其分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接受的,可以向其分管领导陈述意见,并由其分管领导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四章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查处举报事项。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接收及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接收举报和查处举报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接收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四)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接收举报人员在办理举报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举报材料;
(二)刁难、威胁举报人;
(三)殴打、污辱举报人;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举报;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保护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职能部门和各个单位都必须正确对待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负责单位或上级主管反映。

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因举报造成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应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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