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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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刑事证 人保 护的立 法现状
( ) 一 国际社会 刑 事证人保 护立 法现状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国际社会 有组织 的犯罪 活动
刑事证 人作 为享 有人 的主体 资格 的 自然人 , 其
享有 基本 的权 利 , 其权 利应 该得 到法律 的尊重 和保
打 击有组 织犯 罪 的执 法 工 作 中越 来越 重 要 。此 办
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
方 法 , 受保 护人 的住 所 的人 身 保 护 , 移 住所 提供 转
会 情愿 的去作 证 了 , 这样 刑事诉 讼就 不能顺 利而 有
效 的开展 了。
收 稿 日期 :o 9一o 2o 4—2 2 作者简介 : 杨俭峰 , , 男 河北 沧州人 , 硕士生 , 研究方 向为外国刑法。
( ) 一 权利 和 义务 相统 一原 则
我 国宪法 第 3 3条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公 民享 有 “
宪 法和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 同时必须 履行 宪法和 法律
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 有权 提 出 控 告 。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民法 ” 人 院 、 民检 察 院和公安机 关对诉 讼参 与人依 法享有 人
第2 8卷第 4 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 8月 ( 9年 Ju l f hn 0 ntue0 A mnu cl n ut a ae etSc SineE io ) 0ma o z e huIst f e at a Id syM ngm n(o cec d i it i r tn
V 12 o4 o.8N . 2o . 09 8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上海大学东方贱人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却相对较低,证人大多数选择书面作证,使得证词缺少说服力,有时证人会顾虑出庭会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规定了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大多数保护制度都是宣示性的,缺少细节化的规定。
因此,应当加快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贯彻法制理念,从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al law in our country, as anyone who understand outside litigation case have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rate is relatively low, the witness most choose written testimony, lack of convincing evidence makes, sometimes concerns the witness to appear in court by violation will lead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so as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Althoug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witnes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but mos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is declare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ck of detail. Therefore, we should speed up the witnes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set up corresponding witness protect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idea, to creat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country.KEY WORDSCriminal proceedings; witnesses; protection regime;目录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1)(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 (1)(二)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3)(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4)二、境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与评析 (5)(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5)(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6)(三)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证人保护制度 (7)(四)境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评析 (7)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8)(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8)(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9)四、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10)(一)加快刑事证人保护的专门立法 (10)(二)设立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机构 (10)(三)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相关程序 (10)(四)健全刑事证人保护的措施 (11)(五)加强证人保护的环境建设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概念有不相同理解,即使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论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

我认为 正常 的出庭率 应达 到 3 % 以上 。 而据 该北 京市一 中院 是 ,刑事诉讼 法》 0 ”0 《 第一 百五十七条 和最高 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 统计 , 院辖区 2 0 年度 审结 的刑事 案件共 有 50 件 , 该 05 5 0 但证 人 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五十 八条又规定 , 出庭 的案件只有 2 件 , 占比例甚 至不到 l 。 9 所 % 。 没有 出庭经过 当庭直接 质证的证 人证言应 该要 当庭 宣读 , 宣读 后
一
。
直接 的证人言 词作证 , 不仅 是司法程 序透 明、 公正 的必备 因
证人保 护工作 敲响 了警钟 。 其 二是我 国现 行法律 规定 的矛盾 性—— 北 京市人 民检 察院
素, 更能最 大限度 的还原案 件事 实 , 结果 正义 。 实现 因此 , 证人 对
保护 制度进行 探讨 , 有其价 值意义 之所在 。
么这么 简单 的资格 条件在 我 国却只有 这么 低 的出庭率 ?探讨 其 原因 , 归纳 总 结如下 。 可
二 、 他国 家地 区对 刑事 案件 证人 保护 的立法概 况 其 联合 国对证人 的保护 体现在 以下 的文件 决议 中。 为罪行 和 《
其一 是普通人 若要作为 证人 出庭 作证 , 其心 理情感 因素 较为 滥 用权利行 为受 害者取 得公理 的基本 原则宣 言》 6 第 条规 定, 尽 复杂 。举 些例子 , 若案件本 身根 本与证 人无利 害关 系 , 那证 人就 最 大的可 能确 保受 害者和 他们 的家属 以及 为其作 证 的证人 的安 很 有可能对作 证这种 没有利益 回报的事情 说不 , 别是在我 国当 全无 虞 , 当采取 各式各样 的措施 使之 不受到 威吓与 报复 。 9 0 特 应 19 前社会 的大环境 下 , 民的法律 意识 、 公 作证意 识远没 有西方 发达 年通 过 了 《 预防和控 制有 组织犯 罪准则》 在其 中的十 一条规 定 , ,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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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制度,证人不出庭已经成为常例。
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证言缺乏直观性、交叉诘问性,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重要隐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相关规定上不够具体,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都将可能使证人保护制度流于法律层面。
因此,还需对证人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1.1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证人保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证人保护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而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证人保护。
那么什么是证人保护呢?要对证人保护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必须明确证人保护的外延。
首先本文所指的证人保护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其主要的目的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信息;其次,证人保护是由国家有权机关提供的,其主要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措施;最后,证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保护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障案件知情人能够出庭作证,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1.2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1.2.1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其所掌握的信息通常对案件被告人能否顺利被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证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不敢出庭作证,缺少了相关的证言就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证人保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1.2.2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关键证人如果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庭作证,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的进行,更有可能导致控诉方采用书面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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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1.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却没有对各机关的职责范围做出划分。
职责不清就容易形成各机关都有权管却都不管的现象,并且为各机关相互推卸扯皮留下了制度空隙,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保护,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非常普遍。
2.已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并没有有效地执行,并且保护的内容不全面
我国目前的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仅限于人身安全保护方面,不仅如此对于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也缺乏相应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系统内部对证人因作证所遭受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费、异
地作证的住宿费、用餐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偿,但适用地区非常有限。
事实上,证人对于自身的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相当关心的,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没有任何规定。
3.证人保护不力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问责机制
保护证人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但是保护到位在我国立法上却未有明确的追究机制。
在现实中,一旦证人遭受打击报复,往往会赋予打击者一定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的保护不力似乎都忽略了。
二、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及其立法模式
(一)美国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视证人的保护。
在1970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
美国国会在1982年通过被害人和证人保护。
现行的美国联邦证人保护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保护对象:为保障公众即将出庭作证(包括举报人)或已经作证,并面临危险的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2)保护机构:美国的证人保护有官方机构和民间之分。
官方机构是检察官执行办公室公室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负责联邦的监控和侦查,并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美国的证人保护民间组织是证人服务组织,是在证人需要时为证人提供心理咨询、伦理咨询和其他社会帮助。
(3)保护措施:证人保护的主要方法是为证人设计一个匿名的身份,帮助其在一个不会被认出的新的城市生活。
(二)英国
英国证人保护的内容包括:(1)保护对象: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16条和第17条对证人保护的对象做出界定:一类是基于年龄或无行为能力而需要保护的证人,另一类是基于作证的恐惧和忧虑而需要保护的证人。
(2)保护机构:英国证人保护的官方机构是警察机关;证人保护的民间组织是被害人援助组织;英国
还创立了一种”官民结合”的部门间组织来实施证人保护计划。
(3)保护措施: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证人保护的八项特殊措施,针对两类不同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也不同。
该法第23条至第30条的八项特殊措施可以适用于基于年龄或无行为能力而需要保护的证人。
三、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共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都有明确的保护对象。
美国证人保护的范围包括受威胁的证人家属,每个证人平均大约要带上2.5位家庭成员,最多曾有一个证人将16位家庭成员都置于证人保护程序之下。
英国对证人保护对象的两种分类也涵盖了比较广的范围。
例如,对基于作证的恐惧和忧虑而需要保护的证人类别中就包括了被害人。
(二)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美国证人保护的官方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英国证人保护的官方机构是警察机关。
(三)都有具体的证人保护措施
前述了两国都有具体的证人保护措施。
由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共性可以看出:我国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就需要从证人保护对象、证人保护机构和证人保护措施三方面着手:(1)我国证人保护对象的设定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
鉴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的证人保护对象应该以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为主,重大案件中的举报人应被纳入证人保护制度之中。
(2)证人保护机构的设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法律对三机关如何分工,如何提供证人保护没有具体规定,没有职责分工的共同保护不仅不利于证人身份的保密而且为三机关相互推诱责任留下了制度空隙。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但是证人保护机构的设置不能盲目效仿国外。
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证人保护机构较为适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强势地位有利于证人保护和证人保护中的整体协调。
四、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证人保护的单行立法。
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氛围、历史传统、民众观念等现实国情出发,在充分论证和试验证人保护制度设计可行性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保护法。
作者简介:闫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方向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