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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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

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因而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保护;保护主体;保护范围一、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而最后证人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

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诸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证人担心其因作证而遭到打击报复, 我国曾有学者对证人拒证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证人为怕受到威胁和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的占到78.3%。

”因此,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人出庭的重要保障,能极大地推进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二、简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大多数国家的证人保护主体是国家机关,同时一些国家的民间保护组织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各国关于保护手段的规定更是多种多样,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对证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为证人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

第三,采取特殊的佐证方式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证人保护机构不统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我国证人保护是分段进行的,即公检法各管一段,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合理,实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或相互推诿责任。

(二)保护范围过窄我国证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范围过窄及客体范围过窄。

其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护的主体范围为证人及其近亲属。

然而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他人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

其二,国家机关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容易让人狭义地理解为只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的保护。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为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保护证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在历史沿革中,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依然存在问题,如证人受到威胁恐吓、证词不一致等。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身份保护制度等。

加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继续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重要性、历史沿革、问题、现状、完善建议、待完善、发展前景、加强、证人保护。

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案件查清真相的关键人员,其证言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性。

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真实、全面地陈述事实,对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证人受到威胁和干扰的可能,鼓励更多的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持,从而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保障证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审理上,更体现在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1.2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真实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也逐渐被重视并逐步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促进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当前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威胁和打压一些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会采用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施加压力。

一些证人可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安全和生命安危而不敢前来作证,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2、证人证言缺失或变更当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证人,如果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被证明有偏差或变更,很可能会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推翻。

同样的,如果有证人选择不予作证或者不愿意提供全部的证言,也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

3、证人身份泄漏证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泄漏证人的身份,使证人再次处于风险之中。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针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压行为,相关法律应当增加犯罪和处罚,以此来震慑恶势力团伙。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告知制度,以及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2、加强证人管理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应当建立严密的证人管理制度,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剔除虚假证言,保护正当证言,从而维护证人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3、落实证人身份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改变证人的住址、提供警卫护送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证人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应当注重与证人的沟通和协商,为证人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计划。

4、注重证人的权益保护证人保护不仅仅是对证人本人的保护和权益保障,也应当注重证人家属、朋友、邻居和雇主等人的权益保护。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全面加强对证人和其周边人群的保护。

证人保护机制浅析

证人保护机制浅析

自觉 性 方 面


我 国 香 港 和 台湾 地 区 也 分 别 于 2 0 0 0 年 和 2 0 0 1 年 颁 布 了

来说
为 证 人 提 供有 效 的 保 护 机 制 可 能 比 强 制 证 人 作 证 效
证 《 人 保 护 条例 》
证 《 人 保护 法 》 纵 观 其 他 国 家和 我

收稿 日 期 : 2 0 0 9 0 4 作 者 简介 : 涂 国 章 (
( )没有将 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 结合起 来。我国相 四 关法 律对证人 的保 护总体上看更多 的是一种事后保护 ,即
在证 人受到打击报 复后对打击报复 者的惩罚 。这种事后保 护 事实上对证人来说 意义 已经不大 了。同时刑事诉讼 中对 证人 及其家属安全 的保障制度 主要 是立足于对 已然行 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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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德 江 人 贵 州 警官 职 业 学 院 刑 事技 术 系 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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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香港 和台湾地 区的证 人保护制度 ,有 几点做法值得 我们 注 意 :一是建立 专门的证 人保护机构 ,通 过专 门的机 构保 护证 人效果是非常 著 的。二是注重事后 保护与事前保 护 相结合 。 三 是保护 对象 范围 比较广泛 ,证 人保护基本 涵盖 了证 人可能遭受 的蔓方 面损失 :人身 安全 、名誉 和财 产利 益 ;保护的对象除证人 外 ,还包括其 家属及近亲属 。四是 保 护手段或方式多样性 。根据不 同的情 况采用不 同的保护 方式 。如可以 为证人 的身份和住所保 密 ,可以转移证 人住 所甚 至可以为证人 做整 容手术 ,在审判 中可以采用技 术性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法律文秘081张亚琴摘要。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据之一,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它对于案件的查明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时证人到庭率为5~7%,有些地方甚至只有2%。

现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法律条文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措施也缺乏衔接性,致使证人拒证现象愈演愈烈,让正义所负载的成本过高。

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实现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行势在必行。

关键词:证人出庭保护制度——制度缺陷——制度构想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一)、证人出庭在庭审中的重要性1、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但是查清案件事实并非是一件易事,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揭露和证实犯罪是一个对过去的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艰难过程”。

[1]crulf)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社会上发生的,总是隐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犯罪事实和往往会被人民群众所感知,这就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客观根据,也是公安司法人员借以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证人陈述的情况多为证人亲自看到或者听到的,也有些是别人看到后转告他的。

应该说在大多情况下,证人以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作证要比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推理、判断形成的结论更容易接近于事实,特别是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不仅可以听其言词而且可以观其表情,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2、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原则我国刑诉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可以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提供所有证据,而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即可,也不用在庭审前将其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因此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

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

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这样,控辩双方处于一种极不均衡、平等的地位,所以,辩护方迫切需要证人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面对面讯问、质证,分析判断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可以对证人的感知能力、精神状态、心理状态等进行质疑,揭示控诉证据的矛盾,从而降低、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弥补辩护方阅卷和调查取证方面的不足,也有利于法官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作出更加全面、客观的判断、认定,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审判的公正。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于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二是对于涉案证人的证言保护。

本文将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1. 客观情况涉案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压力。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了敏感信息和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可能采取报复行动。

其次,涉案人员往往是一些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较低、经济状况较差的人员,能力薄弱,社会地位低下,对于自身安全的保护能力有限。

此外,涉案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牵扯到很多人担心个人安全问题,还可能面临威胁、恐吓和被利用的风险。

2. 制度保障为了保障涉案人员的安全,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在犯罪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遭受报复、恐吓和被利用的人员实行重点保护。

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适用保护措施。

涉案人员有权要求保护措施,如秘密办案、不披露身份、不公开审理等,并且有权拒绝与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接触。

(2)安全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可包括:监视、隔离、逗号居住、改换住所等。

(3)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指定官员、执勤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警力来进行保护、提供警卫、警车等物资,为涉案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4)证人改变身份保护。

当需要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涉案人员进行保护时,会将其身份修改,例如将其名字或身份证号进行修改。

这可以提高个人安全保护的隐蔽性。

二、涉案证人的证言保护证人往往面临着证言泄露、被利用、遭受恐吓报复等风险,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达到自身目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会采取暴力行为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要求证人作出虚假证言。

二是一些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以及与之有关的群体和组织可能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攻击。

为了保障证人的证言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保护,包括:(1)证人犯罪前科不作为定性的判定。

这个规定确保了证人在犯罪前科等方面的境遇不会影响到证言内容、真实性的定性。

(2)证言的保密性。

证人的证言应当在司法机关内部保密。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目前已经有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作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保护。

被传唤的作证人不得用威胁、贿赂等手段进行干扰或者打击报复。

”同时,刑法也对于打击威胁、诈骗和暴力霸凌等针对证人的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制定了一些细化措施,如北京市公安局就颁布了《关于作好涉案证人保护工作的通告》等。

二、证人应获得的保护我们分别从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层面来分析。

1. 人身安全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安全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公安、法院、检察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证人。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保护证人的安全居所、协助警方开展专业保护、参与司法机关的保护计划等。

2. 财产安全证人的财产安全主要表现在对其生产和工作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已经无处不在,由此导致的欺诈和诈骗行为,可能会直接威胁到证人的财产安全。

一些地区已经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如北京市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提出了“保障作证人经济权益”这一条目。

三、证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市都颁布了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应该说,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还是比较成熟和规范的。

警方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了专职的证人保护团队,对证人进行详细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对于证人的防范教育虽然在发展中也有所提高,但教育力度还是应该进一步加强,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方和法院的相关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巧和流程。

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引言证人保护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与意义证人保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但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建立有所不同。

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与司法改革、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证人的作证关乎案件的查证真相,因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权利得到保护,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是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规定的。

其中,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国家保密法是对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刑法则规定了威胁、打击或泄露证人身份的犯罪行为。

国家保密法则确保证人保护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三、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证人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

由于一些地方的法律意识不足以及证人保护机构的缺乏,导致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承受威胁和打击的风险。

此外,也存在部分法官和律师对证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保护措施的运用不到位。

四、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需要增加对证人保护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该制度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其次,应加强对证人保护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严惩打击对证人的威胁和打击。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构,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服务。

最后,建议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在证人保护工作中的专业水平和意识。

结语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提高证人的人身安全和权利保护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加强宣传、加大力度打击犯罪、建立健全专门机构以及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我们相信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会不断完善,为社会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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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浅析补偿费用”。

①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元化的,而应区分对待。

具体而言,可以依据证人出庭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补偿制度。

对当事人自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费用由当事人落实并实际支付。

这种补偿应体现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它符合民事诉讼的自治性;对于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证人的经济补偿应该先由法院承担和支付,然后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向败诉方的当事人进行追偿。

法院不应该是这部分费用的最终承受者。

2、出多少的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食宿费按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以资鼓励;有固定单位的,要求所在单位对其出庭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无固定单位的,法院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偿。

(二)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4项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和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7条和308条也分别规定了妨碍作证罪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罪。

可见我国立法对证人保护也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但如何有效地保护证人,这是世界各国司法系统都面临的一个即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一般来说,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都非常重视证人保护,而且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我国要加强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1、立法上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审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侦查阶段应采取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派专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等措施。

2、司法机关在审后应加强保障措施,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接近证人的住所,“为证人改名换姓并在报复人可能不知晓的地区为证人安排合适的工作”,②及时制止并严惩任何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等。

①王亚新陈杭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法学2005年版,第54页。

②高金伟:《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北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期。

(三)证人的拒证权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是承认证人有拒证的权利的,相反地,大部分的法律都规定了所有证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

可见,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证人作证为原则,不到场作证为例外”③的证人作证模式。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诉讼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的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在涉及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中,要找一个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是非常的困难,这对于打击犯罪活动是非常不利的。

法律的规定和事实情况的极大不符,那么该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就很值得怀疑了。

而从各个法制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证人的拒证权是很有必要的。

在既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国家权力至上的理念下,我国证人作证是被当作公民的一种当然义务。

在此理论下,虽然民事诉讼为个体的公民利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但社会提供这种制度化的场所、程序以及中立的纠纷解决者却相当于建构并维持一种公共的“基础设施”,在此意义上,公民在诉讼中出庭作证不仅对于个案及当事人来讲具有帮助个别正义实现的作用,同时也为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制度建设及其维系作出了每个人应有的贡献。

④那么从理论上讲证人作证的义务是否就是绝对的呢?本人以为,证人作证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而只是一种相对的义务。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们都应该重视证人的拒证权,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

结合实践来看,拒证权的享有应仅限于配偶、直系血亲以及基于职业原因而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员,如律师、医生和神职人员等。

之所以如此规定,具体理由在于配偶、直系血亲是基于家庭关系而组合起来的人群,我国历来家国一体,家和万事兴。

强迫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出庭作证,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原因,势必使其心理产生重大的痛苦或逆反心理,对法律规定其作证义务产生反感,进而产生憎恨法律的情绪,不利于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同时直系亲属之间相互指证,不利家庭和睦,最终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

而规定律师的拒证权主要是基于律师职业的特点。

律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独特性,可以较其他人更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律师可以就其工作原因而得知的事实作证的话,将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进而对法律制度的权威③美发根:《关于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④何谦吴如巧:《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法律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期。

和尊严产生强烈的怀疑,这对于律师职业而言是一个灾难,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因此,让律师享有拒证权可以建立其与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使得当事人由信任律师进而信任法律,这对建立法治社会是有益的。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刑诉法只有一条且规定的相当原则。

刑诉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诉法第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308条规定予以处理,因为报复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证人家庭财产造成损失的,可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的此条规定是对证人的一种事后保护,至于对证人事前的保护及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保护问题均没有提及。

在那些重大刑事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中作证的证人特别注意应该保护。

我国司法部门在保护证人方面手段比较软弱,虽然我们目前还做不到像国外对证人那样进行整容、迁移居所、调换工作及单位等方法事先保护,但可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如关于住所,证人认为回答有危险的可能时,可以不告诉住所地而用一个能通知到的地点来代替。

“证人有权知晓犯人的刑期及被关押情况,有关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将被告人被关押及释放情况通知证人”。

⑤对某些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等特殊刑事案件证人的作证可借鉴香港关于恐惧证人的做法,香港刑事诉讼法程序条例第3A编规定,恐惧证人只能通过法庭审判的现场电视线路作证,不能通过其他非正式的作证环境来作证。

⑥因此我国在证人保护上需要对一下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完善:一是我国立法只规定了对证人进行保护,而对证人的近亲属的保护未有涉及;二是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多涉及其人身方面,而缺乏对证人财产的保护;⑤马可:《空着的证人席——关于“不愿作证”的社会调查》,载《警方》2009年版,第4期。

⑥罗沛然:《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出版社2006年版,第3A编,第543页。

三是立法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相对单调,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对证人进行事后保护,而这种保护并不能有效的消除证人作证的恐惧心理,所以应当对多元化的事前保护措施进行摸索。

(一)进一步完善强化证人保护制度中证人的权利一是人身权的保护。

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

二是费用的补给。

证人差旅费和误工费的补偿的标准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标准,如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补偿其差旅费,参照当地平均收入补偿其误工费。

对证人因作证受损的赔偿,证人应当通过另外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即证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判令加害方足额予以赔偿。

具体由谁出,出多少,参照本文前面所述。

三是拒证权。

具体而言,我国应该规定下列情形,证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基于职业关系的律师、医生、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和宗教人员就其职务上所知晓的有关他人秘密之事项;直系亲属之间基于亲情关系、家庭稳定等的免证义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务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所获知的秘密,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秘密”。

⑦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和他国的经验,建立特定证人的拒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二)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在诉讼前、诉讼终结后和侦察阶段,证人保护机关分别为就近公安机关和正在着手侦察的公安机关。

在刑事案件起诉阶段,证人保护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在诉讼开始至诉讼终结阶段为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三)加强对侵害证人行为制裁加大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强化对侵害证人行为的惩罚,对于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对侵害证人行为的制裁条款应更具体明确,更注重对证人受侵害后的赔偿规定。

再次,将保护对⑦武鼎之:《证人拒证,良策何在——完善中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构想》,载《人民检察》法律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 3期。

象的范围扩大至证人的近亲属,即对证人的近亲属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一是刑事制裁。

将刑法第308条扩展为:“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⑧至于追究加害人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应根据其所触犯的刑法条款而定。

二是民事制裁。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但已实施终了的侵害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三是行政制裁。

主要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及诉讼终结之后,对加害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因为在这两个阶段负有对证人保护责任的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便于执行,同时也可及时制止加害人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

鉴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此种保护应涵盖证人的近亲属和证人的财产等方面;其次,解决证人的各项经济补偿,赋予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最后,在执法上应当加强对侵犯证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是故意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允许证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当前背景下,我们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重构无疑会有助于诉讼法的完善。

但是我们要清醒的意识到,规则和制度的建设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在制度背后还有需要我们极力发掘的社会情感、共同利益和公共德性。

如何“在道德情感的德性维度上和正义规则的制度维度上实现互动,并共同依据于一个内在的人性原则”,⑨才是我们重构证人保护制度和其他一切制度的价值取向。

当证人保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那一天,我们有理由相信,那准备远去的背影一定会转过身来,毅然步人法庭。

⑧王建林:《刑事证人保护的价值分析》,载《杭州商学院学报》,杭州商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期。

⑨,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页。

参考文献:①刘兴:《90%证人未出庭》,工人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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