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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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第一篇: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因此,证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

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

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问题。

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

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

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条件设置和专家推荐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专家证人标准,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比如需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掌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证明他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审核和评估。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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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一、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证人拒证现象的存在和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证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密不可分,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一)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现行刑诉法第48条和第47条可以说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理想的规定,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美好的规定未能予以落实,“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一个重大的难题。

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将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87条进而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的范围,适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当今中国出庭难的情况下,到底哪些人应当到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

(二)规定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及法定情形下的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

但是,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的彻底否定,被告人的近亲属仍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免除了他们强制到庭的义务。

这主要是考虑到伦理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维系,也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规定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运逵·精解读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运逵·精解读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运逵·精解读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揭志霞律师诉讼二部律师,擅长处理家事婚姻继承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类案件、担保合同等经济类案件。

常年为地方政府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日常及诉讼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日,陈某“心累3+年,加重伴右侧腰部胀痛尿频、发热、畏寒1天“入某院治疗,完善各种检查后,诊断为:1、双肾结石;2、右侧输尿管结石;3、发热待诊。

2018年4月2日,某院对陈某行体外冲击波击碎右侧输尿管结石。

陈某病情虽得到初步控制,但血象及炎症没有好转,某院经与陈某沟通后,陈某转院至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诊断为“右肾包膜下积液伴感染、尿路感染”并于2018年5月2日行“右肾周穿造瘘术、右侧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后治愈出院,2018年6月27日,陈某在华西医院诊断为“右肾中上份肿块影,考虑肾癌并出血”最终摘除右肾。

陈某认为某院的误诊、漏诊行为导致其右肾被摘除,存在过错,于2018年4 月15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某院的医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2019年1月16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某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0%-80%。

某院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结论显示公平,向法庭申请启动鉴定人作证及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并要求重新鉴定。

一、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本案属技术类案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最核心问题,审理中最常用的手段为司法技术鉴定,司法技术鉴定从检材固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专家选择,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专家形成鉴定结论,提交鉴定报告,到最后鉴定专家出庭,就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庭的质证,具有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

鉴定结论也成了审判法官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问题,分析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鉴定的过程缺乏不同专家意见的对抗;二是在社会结构性缺乏诚信的情况下,鉴定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基于科学良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令人担忧。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托。
委托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一般授权或特 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专家证人, 具体授权范围应当在委托书中
载明。
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调查材料和技术文件,有权在法庭上发 表专业意见并接受质证,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义务
专家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赋予法庭在特定领域内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权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证人应具备与案件涉及的 专门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且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
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证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利益 关系,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和 可信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完善立法
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 立法级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以便于实践中 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提高素质
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强化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专家证人管理机构,对专家证人进行 统一管理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04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和案例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例三
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案例二
某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案

专家证人制度-赵艳_6947

专家证人制度-赵艳_6947

专家证人制度-赵艳_6947专家证人制度/赵艳==================================================================== == 专家证人制度赵艳,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利诉讼是指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仅在于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还可以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和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探讨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诉讼中的技术难题和事实争议。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来理解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专利侵权的实质。

而专家证人作为法庭的辅助人员,通过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解释与评估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提供对涉案技术领域的市场背景、技术趋势等方面的见解,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仅可以影响法官的裁定,还可以对陪审团提供技术专业知识的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审理。

二、专家证人的角色和职责专家证人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技术领域经验,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释。

通过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争议的实质。

2. 指认和解读证据:专家证人应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的问题。

他们负责指认证据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关,并解释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意义和价值。

3. 参与对抗性辩论:专家证人应在法庭上参与对抗性辩论。

他们需要回答律师的问题,并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以清晰和可靠的方式传达给法庭和陪审团。

4. 辅助法庭做出决定: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官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来评估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要求相一致。

三、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在专利诉讼中,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是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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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X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

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

(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

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

(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

(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

(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

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

(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

(7)专家证据载明的照片、计划、勘验报告及其他文书,应在鉴定结论开示时一并向他方当事人提供。

(二)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专家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首先,专家证人是当事人委托的,而不是法庭或法官聘请的证人,因此,专家证人与法庭指定的鉴定人不同。

我国的鉴定人制度,是由法院委托,或当事人委托,出具鉴定意见,提交法庭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

在某些地方法院的专家辅助人的做法中,专家辅助人也是受法院的委托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

但专家证人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家证人不是受法院的委托,而是由当事人聘任,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明。

因此,专家证人是受委托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X和请求作证,证明当事人的主X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法官确信其主X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或者确信对方当事人反驳其主X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是不是要支付费用,应当是肯定的,但是专家证人无偿为当事人服务的,也应当允许。

其次,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庭进行,在法官面前进行。

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法官应当审查其专家证人的资格,符合要求的,可以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作证,一定要当庭进行,在法官面前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前进行,而不是仅仅提供一个专家证人的证明意见。

在美国,专家证人的证言要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向陪审团作证,由陪审团确定专家证据的真伪。

再次,专家作证的证言,应当采用对抗式,而不是一方作证后,由法官直接作出判断。

专家证人提供证明,不仅应当当庭进行,而且应当实行对抗制。

这是因为,专家证人是当事人一方委托的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X 提供证明的,因此,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委托专家证人,这样就形成了对抗性作证。

原告提出其诉讼主X,提供专家证据证明其诉讼主X的成立;针对原告的主X及事实,被告提出反驳,其专家证人提出反对的证言,由此,形成对抗性意见,使案件事实得以充分证明,以利法庭确认案件事实。

最后,专家证人作证也应当质证。

对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据当庭进行质证,是核对和检验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办法。

这是指,在一方的专家证人提出专家证据后,准许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或其专家证人提出意见,针对其证明的内容,提出反对的意见和证据,就会为法官对证据真伪和证明力作出判断提供充分的根据。

在英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对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庭审中必经的程序。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实行英美国家通用的交叉询问制度,但是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这一程序是必须的,惟此才能核对和检验专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否则,专家证人制度便无法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

(三)专家证人的资格证据有事实证据和意见证据之分,一般证人只能提供事实证据,而专家证人则可提供意见证据,他所发表的意见可以为法庭采纳。

在大原则上,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专家证人的的标准有:〈一〉专家可就关联性事项提供意见,如专家证据和争议事项不相关的,应排除专家证人的使用。

〈二〉专家必须具备提供意见的资格。

专家证人的资格,就是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权威和能够向法庭提供权威的意见,为法庭认定事实提供依据的能力。

例如,权威的医学专家能够为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提供专家证言;资深的律师和退休的法官可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认定的专家证人。

任何一个领域的权威专家,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家证人的资格。

专家证人资格的认定,由主审法官进行。

当事人提出专家证人,并且说明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法官认为符合专家证人要求的,即可确认其资格,准许其出庭,为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当事人请求法院许可其对专家证人的指定的,一般须确定有关专家的如下事项:(1)是否具有案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2)是否知悉专家的一般职责;(3)是否有充足的时间;(4)建议分别指定专家,还是指定共同专家;(5)要求专家鉴定事项的描述;(6)遵守法院的案件管理,及时完成并提交各阶段专家工作的纲要。

(四)专家证人人数的有限和统一性提高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如果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使用专家证人,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目标。

因此,各国都对专家证人的有限性作了规定。

一般做法是,在小额索赔诉讼中基本不使用专家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一般为1-2人,同时当事人应说明本案的特殊情况,最后由法官决定是否允许专家出庭。

这样的做法,是基于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

这是可以做到的,因为专家证据是特别适合进行司法控制的领域。

对于诉讼的形式和进程,法官可以施加的控制有,法官在开庭前或审理时行使权力,限制系争点,确定提出证据的方式(特别是在何种程度上应采取言词证据形式),以及限制证据,包括限制证人人数和限制对每一证人进行询问的X围。

尽管如此,有人对这种限制还是不满意。

英国贵族院伍尔夫(Woolf)勋爵认为专家证据是产生过分诉讼费用的重要因素。

他积极倡导专家证人摆脱偏袒,寻求客观真实,鼓励法院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

进而,法院可依职权指定共同的专家证人。

但法院若强制指定单一的共同专家需要谨慎,因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的不满,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指定的专家未充分说明案情。

民事诉讼的本质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过分的职权干预可能并不符合司法利益。

所以,法院指定单一的共同专家这一做法并未获普遍赞同,只有在少数种类的案件适用。

但是,这仍不失为减少诉讼费用、提高效率、确保专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的好方法。

(五)专家证据的形式上的限制〈1〉专家证据的书面性专家证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限制使用言词专家证据,仅仅在当事人有合理需要时才可使用。

除了专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向专家提问也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专家有责任对提问作出适当答复,否则法院有权对指示方当事人进行制裁,以体现专家职责的重要性。

在德国,法院通常要求鉴定人提交书面鉴定结论。

法院收到鉴定结论后,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鉴定人须答复。

法院亦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阐明观点。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法院可举行审理程序,异议当事人的律师可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如果法院不满意鉴定结论的,可指令其他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指定其他鉴定人。

〈2〉专家证据的格式性专家证据的内容和格式需要严格限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限制当事人为案情需要请求专家改变鉴定结论,强化专家的法律责任感、独立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论的内容和X围取决于专家一般职责的X围、对法院的优先职责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

专家证人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1)鉴定结论是向法院陈述,而不是向当事人陈述。

(2)鉴定结论须详细列明专家证人的资格,以及制作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者其他资料。

鉴定结论中有关专家资格的细节,应与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一般仅陈述专家在相关领域的资格。

但涉及高度复杂的领域,须包括专家有关的专门培训或经历以表明其有资格提供专业的证据。

如专家在鉴定结论中为支持其意见而引用有关文献、资料或未经证实的他人观点,须详细列明所引用的观点,并尽可能陈述被引用人的资格。

如专家意见X围概要有出版物来源的,须注明有关来源,适用时应陈述被引用人的资格,与专家本人的意见分歧何在,特别是被引用人观点属已公认流派的。

如专家意见X围无法确定来源的,则须表达专家本人相信其他专家被咨询时可能提出的意见X围。

在此情形下,专家应概述自己判断依据的专家意见X 围,并解释判断之基础。

(3)鉴定结论须说明所进行的有关测试、试验及其操作人员,以及这些测试或试验是否在专家证人的监控下进行的,并载明进行上述任何测试或试验的人员之资格。

(4)如鉴定结论涉及的事项存在各种不同观点,则应概述各种观点,阐明本专家主X,并为自己的观点阐明理由。

(5)鉴定结论须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专家须完整陈述所有重要指示的要旨,否则将构成误导,并不得遗漏记录在案的口头指示。

如有关事实和指令对鉴定结论的观点或者观点之依据至关重要的话,则陈述应概括对该专家提出的事实和指令。

专家也须陈述所依赖的事实(不论是假定事实还是其他事实),并明确区分本人认为真实的事实、假定的事实和依指示假定的事实。

(6)鉴定结论尾部须有专家证人的声明,其内容包括该专家证人理解其对法院的职责,以及他已经遵守了这职责;还应包括专家声明其在鉴定结论中陈述的全为事实。

这种声明应属强制性内容。

专家证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六)专家证据的公开〈一〉证据开示与庭前交换专家证据的公开,涉及到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这一名词来自国外,与此相应,我国民事审判中有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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