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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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因此,证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

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

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问题。

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

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

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条件设置和专家推荐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专家证人标准,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比如需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掌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证明他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审核和评估。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

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

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

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

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

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存在一定区别,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设置, 还应 当综合 考虑其 具体 制度 设 计 , 包括 资格 认 证 和 审查 , 家证 人 的基 本 职 责 、 利 与 义 专 权 务, 作证程序 , 责任机 制 , 以及 如何避 免制度 本 身的缺 陷等 方 面的 内容 。
关键词: 法务会 计 ; 专家证人 ; 制度 构建
中图 分类 号 : 95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62— 70 21 )3 O4 — 6 收 稿 日期 :0 0 3— 2 D1 A 17 85 ( 0 0 一 O8 0 0 2 1 一O 0
庭及对 方 当事人 询问 、 等义务 。 质证
( )法务会计 专 家证人 的选任 与诉讼 地位 三
产 与重 组会计师 这 四种 资格之一 ; 如果不具备 , 一
般不被 允许从事 法 务会 计 工作 , 非有 证 据证 明 除 其 已具 备 了被授 予 资格 的知识 基 础 。此外 , 法 务会计 专家证人 与一般 的 专 家证 人相 比 , 了需 除 要具 有丰富 的专 业 领域 的 实践 经 验外 , 必须 掌 还 握相关 法律法规 , 熟悉诉讼 程序 和证 据规则 。
计师》, 奠定 了法 务会 计 的理 论 基 础 。此 后 , 方 西
确 的规 定 , 《 国法 律辞 典》 比如 美 写道 :受 教育 程 “ 度可 以为一个人 提 供 成 为专 家证 人 的 基础 , 是 但
基于经验 的特殊 技能或 知识也 可能使一 个人 成为
国家 的法 务会计 在理论 和实务方 面都得 到 了长 足

见 只是 从实验 室里演 算 出来 的理 论结 果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对于一 般 的专 家证人 而言 , 美法 上 相 英 对法 务会计专 家 证人 的 资格 有 明确 限定 , 比如在 美 国如果要从 事 法务 会 计工 作 , 须 具备 注 册舞 必

论专家证人制度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基于中外案例比较的研究

论专家证人制度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基于中外案例比较的研究

颁 布 了 《 询实 务帮 助 7 咨 —— 诉讼 服 务 》 ,明确 了法务 会 计 提供 诉讼 服务 的 六个 领域 。其后 ,18 年 成立 了美 国 98 注 册舞 弊审 核师 协会 ( C E) 92年成立 了法务会 计 A F ,19 理事 会 ,再 到 20 年 的 Ju a o Fr s con n 00 or l f o ni A cutg创 n e c i
法务 会 计 的实 践 和研 究 ,一 个 是澳 大 利亚 注册 会计 师 协
会 ( P . ut l ) C A A s a a ,另一个是 澳大 利亚特许会 计师协会 ri (A C) 两者 的研究 方 向和业 务却 有所 不 同 ,前者 主 I C ,但 要从 事 的 是公 共事 业 部 门工作 ,对 欺诈 行 为进 行调 查及 对部 分 控 制和 防止 欺 诈 的行 为进 行评 价 ,后者 通过 法 务 会计 专 业小 组 ,主 要致 力 于私 有部 门的会 计 实践 ( 主要
专  ̄gC - Moe A cu t g J g苑 d m co ni n
论专家证人制度 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
比较 基 于 中外案例 的研 究
林钟高 ’ 武立明 刘国君
( 安 徽工业 大学 ,马鞍 山 2 30 ;2厦 门大 学法学 院 3 10 1 4 02 605)
础 。 在法务 会计 实务方面 , 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 ( I P 美 A C A)
非 常 重要 的作 用 ,是最 成 功 的专 门化 组织 之 一 。在 加 拿 大 ,大 约 有 13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从 事 法 务会 计 服 务 ,主 / 要 的领 域 涉及 到 调查 与分 析 、诉 讼支 持 、经济 计量 损失 和 专 家证 人等 。( ) 大利 亚 主要 有两 大会 计 组织 从 事 2 澳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

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

(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

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

(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

(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

(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

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

(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

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

3、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第46条明确提出,要针对知识 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 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4、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 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以下称“建 议答复”)中却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 行了专家证人制度。其具体表述如下:
5、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专家证人与司法鉴定的互补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 人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48条规定: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 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 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 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 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 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 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专家证人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 作用和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行政、著作权纠纷等 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这些问题 往往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 件审理的走向,是法官必须要面对和审查清楚的关键 事实。虽然法官精通法律和审判业务,有的还具备理 工科的知识背景,但也不可能掌握审判中所涉及的各 门类专业技术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诉讼的特 殊需要,专家证人开始出现在庭审当中,利用其所掌 握的特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 进行阐述和说明,帮助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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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Abstract】WiththedevelopingofChinesemarketeconomyandeconomiclaw,thesystemofexpertwitnesshasitsor iginaldemandanddevelopmentatChina.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saspecialtypeofth esystemofexpertwitness,isalitigationactivitywitchtheforensicaccountantsexplainandrefertoaccoun tingevidenceatcourtusingtheiraccounting,auditingandlawknowledgeandexperience.Thispaperdisc ussesthemeaningof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ndtriestoputforwardthepropositionoft 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whichconformstotheChineseconditionsinordertosolveecono micdisputeefficientlyandtopromotesocialisticmarketeconomyingoodmotion.【Keywords】ForensicaccountingExpertwitnessSystemAppraiserEvidence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

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

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

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

”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分析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

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加以融合。

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

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质上。

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

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业性。

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

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

其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

”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

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

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

第四,依赖性。

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费用。

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

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

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

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

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

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

1]二、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在诉讼机制非常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

”2]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

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和我国现存鉴定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

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

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提供给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了解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而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

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

鉴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国鉴定制度的主体,但单一的鉴定人制度由于体制上的种种缺憾使其自身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使得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立法只对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3]缺乏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等具体规定。

这种立法状况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良莠不齐,十分混乱。

其次,鉴定机构重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这种内部性使得部门规定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

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可信性和权威性不足。

同时,鉴定市场不发达,有的案件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怠于鉴定;有的案件查找并确定鉴定部门非常困难,鉴定部门缺失。

再次,鉴定人员由法官直接选任,往往只有一个,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鉴定结论无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无法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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