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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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20-300万
立案标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2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万以上
一般立案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论我国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

论我国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

论我国贪污罪死刑适用的废除作者:熊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近期,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将贪污罪废除死刑。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是国际社会的一个趋势。

本文认为对我国而言,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也应当逐步废除对贪污罪的死刑适用。

关键词越南贪污罪死刑作者简介:熊依,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8-02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外刑法体系中甚少直接使用“贪污罪”的罪名。

外国刑法中与我国贪污罪类似的犯罪,常被包含在其它的一些犯罪领域,如盗窃、侵占、诈骗等领域。

各国对这类型犯罪的处罚也不一样,在有的国家,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而有的国家却没有将贪污罪纳入适用死刑的范围。

近日,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关于废除越南贪污罪的死刑动议引发热议。

这在越南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也引起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规定适用死刑并不是切实有效地减少贪污犯罪的根本方式,所以,我国应当逐步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一、世界各国对贪污罪的处罚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与国情不一样,世界各国对“贪污罪”的处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刑为10年以下自由刑的。

如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等国家对侵占罪最多判10年自由刑,俄罗斯对侵占罪的最高判3年。

2.主刑为10年以上自由刑甚至无期徒刑的。

如巴西、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

巴西和加拿大对贪污罪最高分别判12年和14年有期徒刑;长期劳役和长期监禁是西班牙对公务员挪用罪的最重处罚;泰国则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将死刑定为对贪污罪最严重处罚的国家,如蒙古,中国。

而对贪污犯罪适用以上主刑的时候,大部分国家都会同时规定一些附加刑的适用,如俄罗斯、德国、韩国等规定了罚金;意大利等国家规定了对罪犯公权力的剥夺;还有部分国家规定了没收财产。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丁铁梅*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多处修改。

具体而言,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内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修改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都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

刑法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只有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且其处罚方式是选处制。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7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解读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解读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解读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罚金刑标准——精选推荐

罚金刑标准——精选推荐

罚⾦刑标准罚⾦是区别于限制⼈⾝⾃由的刑罚的⼀种财产刑,它以剥夺犯罪⼈的财产为内容。

刑法中规定罚⾦⼀⽅⾯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不⾜以收监执⾏,⽽作出的刑罚,另⼀⽅⾯是可以和其他刑罚⼀起使⽤,来惩罚犯罪情节重的经济性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罚⾦的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的⼩编来告诉你。

⼀、罚⾦罚⾦是指强制犯罪⼈向国家缴纳⼀定数额⾦钱的刑罚⽅法。

罚⾦作为⼀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钱为内容的,这是罚⾦与其他刑罚⽅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具有以下特征:1、罚⾦与没收财产⼀样,都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同没收财产⼀样,也只能执⾏犯罪分⼦个⼈所有的财产,不能执⾏犯罪分⼦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缴纳个⼈所有的⼀定数额的⾦钱。

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

4、罚⾦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问题。

(⼆)罚⾦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缴纳罚⾦的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15⽇最⾼⼈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缴纳罚⾦的能⼒,依法判处罚⾦。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的⾓度出发,在罚⾦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缴纳罚⾦的能⼒。

[1](三)罚⾦⽅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有以下四种适⽤⽅式: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主要适⽤于单位犯罪。

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贿罪,对单位判处罚⾦。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熊亚文【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6页(P58-6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3.015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

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尽管这样规定是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但随着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恶化,这种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核心标准的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有效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庞梅【摘要】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38-45)【关键词】受贿罪追诉;行贿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作者】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向犯,但这种对向犯与其他对向犯不同,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需要选择其中一方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侦破案件。

由于行贿犯罪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性质较轻,刑事打击的重点是受贿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利用刑法有关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情节说服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侦破案件。

《刑九》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而会对侦破受贿犯罪案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而如何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分析立法机关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入手,分析新规定对受贿犯罪追诉的消极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九》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受贿犯罪这种“权钱交易”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受贿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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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作者:沈佩飞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392条介绍贿赂罪在原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其他的保持不变。

即“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介绍贿赂罪增加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对此看法不一,是一个讨论争议的热点。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并处罚金
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灵活性较高,使用的可能性也较多,但在适用罚金刑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不能滥用罚金刑。

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一切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的轨道。

因此,在解决案件是,必须做到可依,有法必依。

根据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处相应的罚金。

至于判处多少的罚金,我国刑法也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罚金档次,并且成一定的梯度。

对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进行保护,不得侵犯。

要尊重犯罪分子家人的合法所得财产,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不能侵害到其家人的财产权,不能因可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而进行任意地对其家人的合法财产也纳入罚金的范围之内。

必须严格审查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对其判处相应的罚金刑。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结果,在没有特殊要求或者特殊情况下,应该公正公开。

对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对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及其严重程度相适应。

此外,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同时,也应该公开地说明使用罚金的依据以及判处多少罚金数额的相关依据。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服,人们才会对之怀有崇尚与敬畏之情,我国刑法也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减少介绍贿赂罪的方生,有效地遏制我国贪污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恶化。

罚金刑的并科,也就是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原因。

并处罚金,顾名思义,刑法同时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对罪犯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处罚进行惩罚,以期达到更好的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并处罚金的制度还可以限制我国法官的裁量权,使其没得选择。

在法治的大环境下,使用并处罚金也可以进一步遏制腐败的产生,也显示出我国和我国立法者罪严重类犯罪要进行严厉惩治的态度和决心,也表明了国家希望进一步打击贪污腐败现象的决心与意志。

并处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而介绍贿赂罪正是基于希望通过介绍贿赂而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贪利性行为。

并处罚金使得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的丧失,这也打破了罪犯们“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思想,有了并处罚金的存在,他们这种思想就是难上加难了,是不可能得逞的。

并处罚金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报应刑的观念:既然罪犯通过犯罪行为有了非法的经济收益,在刑罚上就应给与财产刑的体现。

但是罚金刑的适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并处罚金的执行难度更大。

因为单处罚金时,罪犯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如果在判刑时无力缴纳的,罪犯还可以用劳动收入里分期缴纳;而对被判处并处罚金的罪犯而言,他在判刑时无力缴纳罚金,那么他在入狱服刑期间就更加无法缴纳罚金了。

为了解决这一尴尬的难题,专家学者们认为,“我们在适当调试完善罚金制度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量刑制度。

例如,在量刑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该罪犯的经济情况。

”比如说,介绍贿赂的罪犯在介绍贿赂中确实从中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所得,但是在被发现或判刑之前已经将该非法所得用完了,面对这样的情况,对罪犯在判处刑法规定的自有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显然是很难执行和实现的。

作为一个即将入狱的罪犯来说,罚金刑的执行势必是有困难,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对罪犯判处并处罚金这一判决结果,需要谨慎考量罪犯的经济承受能力,查明罪犯的犯罪非法所得以及其非法所得的状态,如果罪犯仍然将其非法所得完好无损的保存着,那么久并处罚金,如果其犯罪非法所得已经进入市场进入流通,那么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灵活变通,达到与罚金刑同等效果即可。

此外,罚金刑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罚金刑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并且这一问题还比较普遍,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罚金刑的评判标准和细则亟待解决,对于罚金刑的额度,必须有一个详细且量化的规定。

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防治和避免判案者打擦边球,徇私舞弊,做到同样的犯罪情节就判处同样的罚金数额。

还有,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

法官判案时不可能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是全面了解的,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加科学、人性化和便于执行,就应该事先对被告人(介绍贿赂人)的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他作出最后的适当数额的罚金刑处罚。

并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已经成为打击、预防贪利性犯罪的一大武器。

对贪利性犯罪并处罚金的处罚,使得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并使其再犯的经济能力被削弱乃至不再具备再犯的经济能力,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得以实现;对于可能犯罪的人来讲,并处罚金也能产生比单处自由刑更大的威慑力,使其打消犯罪念头,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得以实现。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对罪犯判处了自由刑之外还并处罚金,并且罚金数额过大,可能会使罪犯陷入一贫如洗甚至穷困潦倒的境地,那么罪犯在执行完自由刑出狱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没有经济作为支撑的情况下,可能会迫于生活的压力而再次进行从事犯罪活动,这也是并处罚金可能会导致的一个负面的结果。

并处罚金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空判”的问题。

与单处罚金一样,并处罚金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

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执行,或者很难执行到位,使得并处罚金的判决成为了一张“空头支票”。

我国刑法中有180多个罪名都规定了“应当并处罚金”,这就
是法官在判处相关案件时必须对罪犯判处罚金,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在对罪犯判处并处罚金之后,由于罪犯同时必须被执行自由刑,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会认为,既然已经被判处自由刑了,那就不需要再缴纳罚金了,[1]这些都增加了罚金刑顺利执行的难度。

参考文献:
[1]马兵《论我国罚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014第429期第227页
作者简介:
沈佩飞,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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