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一
护 。 者 指 在 侵 害 发 生 前 即对 证 人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 前 以避 免 对 证 人 侵 害 的 发 生 。 后 者则 在 证 人 已经 受 到 侵 害 时 , 其 给 与 保 护 , 对 对 即
不法侵害者给与惩罚,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 图分类号 : 9 0 D 2. 0
在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是 指 与 案 件 结局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 公 证 向
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陈述其所 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 是重要
的 诉讼 参 与人 。证 人 证 言 是 一 种 十 分 重 要 的证 据 ,它 是 查 明案 件 事 春 市二 道 区 检 察 院 l9 9 7年 共起 诉刑 事 案 件 1 5 、5 8 件 2 8人 , 证 人 出 有
国 的立法和 司法 实践采取 具体 措施 完善证 人 制度 关键 词 刑 事诉 讼 证人 制度 缺陷 完善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90 .5 . 10 .5220 )5070 2
19 9 9年 间 进 行 的一 些 调 查 数 据 显示 : 1 9 年 修 改后 的刑 事 诉 自 97 讼 法实 施 以来 , 圳 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证 人 出庭 率 维 持在 2 ~ 5 ; 深 % 长
由上可见, 证人出庭率低确实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问题。 突
出 反 映 了我 国证 人 制度 存 在 的 缺 陷。
( ) 人保 障 制度 不健 全 三 证
世 界 各 国大 都 建 立 了完 善 的证 人 保 护 制 度 , 刑 事 证人 及 其 近 亲 对
度 、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在 内的 完 善 的刑 事 诉 讼证 人 制 度对 于 正 当 诉讼 家属及时提供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事前预防性保护和事后补救性保 证 请 求 的 实 现 , 讼 质 量 和 办 案 效率 的提 高 , 诉 以及 推 进 我 国 司 法 制度 的 改 革 都 有 着 极 高 的 现 实 意 义 。 本文 试 分 析 我 国刑 事 诉 讼 证 人 制度 存 在 的 一 些 问题 , 以此 为 基 础 , 出对 于完 善 我 国 刑 事 诉 讼证 人制 度 并 提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基 础上 , 后建 立专 门的 证人保 护机 构 。笔者 认为 , 以借 鉴美 然 可 国的经验 , 确立专 门 的证 人保护 机构 , 采取有 效的保 护措施 , 负责
证 人 的保 护 。 ( ) 大证人保 护 的主体 范 围 二 扩 针对 前文 的分析 , 借鉴 国外 一 国家和 地 区 乏明确 的证 人保 护机构 二 缺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4 条规 定 , 民法 院、 民检 察院和 公 第 9 人 人
者认 为 , 应适 当扩人 证人保 护 的主 体范 围 , 除保 护证人 本人 以外 , 应包 括证 人 的近亲 属 以及与证 人有 密切 关 系 的相关 人员 。具 体 证人 的近 亲属应 该包 括证 人本 人 的配偶 、 子女 、 父 母、 祖 父 的规 定 中。虽 然 以上 条款 为我 国刑事 证人 保护 制度提 供 了法律 来说 , 上 的依据 , 由于 这些 法律 规定较 为 原则化 , 但 在刑 事诉讼 的各个 母 、 兄弟姐 妹及 其配 偶 、 孙子女 及其 配偶 、 人配 偶 的祖 父母 、 证 父 阶段 , 证人 保护基 本 上无法 可依 。 讲查 , 据 J 在现 行阶段 , 国刑事 母 、 弟姐妹 及其 配偶 以及兄 弟姐 妹的 子女 的子 女及其 配偶 。 我 兄 而 可 证人 的保 护仍 旧局 限于 行政 化 的行政 审批 中 。当证 人需 要保护 弓证人有 密切关 系的相关 人员 , 以包 括与证 人 已经 确立 固定关 的时候 , 往往 需要 一系 列复杂 的审批 程序 , 这在 很大程 度 卜 导致 系的恋人 及其恋人 的近亲 属、 身份或 生活上 与证人 有密切 利害 存 了证人 保护 制度 的虚化 。 共系 的其 他人 等。 等 ( ) 三 建立 全面 的证人 主 体受保护 范 围 笔者 认为 , 确定 证人 保护主 体范 围的 基础 上 , 明确 证人 在 应 目 借鉴 国外 的成 功经验 , 该从 以下 四个方 面 应 安机 关都 有保护 证人 的义务 , 具体 怎样分 工 , 但 法律 并没 有予 以 主 体受保 护的范 卜 。 明确 , 这种指 派责任 的方式 导致 了三机关 在 司法 实践 中均 不 能采 加 以保 护 : 一是对证 人主 体人 身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主体在 刑事 取有 效的措 施履 行保 护证 人 的职责 , 甚至 发生互 相推 委 的现 象 。 诉讼 的任何阶段 以及作 证后 的任何 时问 , 会因作 证而遭 到非法 不 ( ) 乏 宽泛的证 人保 护 主体 范 围 三 缺 的人身 束缚 、 身伤 害 , 至是对其 生 命 的威胁 。二是 对证 人主 人 甚 我国 《 事诉讼 法》 定证 人保 护主 体的保 护范 围是证 人及 体 名誉 权 的保 护 。 刑 规 三是 对证人 隐私 权 的保护 , 保证人 在作 证 中 确 其 近亲 属 的安全 。 但对 于 证人近 亲属 的范 围没有 予 以明确化 , 在 享 有 的姓 名保 密权 。 四是对证 人主 体财 产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要 实 践 中难 以把握 。 同时, 我 国《 法》 3 8 将保 护的对 象 主 体的财 产权 不因 作证而 遭受 他人侵 害 , 若 出现侵 害 , 由 刑 第 0条 倘 应对 因 仅 限于证人 本人 , 就造 成 了证 人 的近 亲属 以及与证 人有密切 关 侵 害行为 而遭 受的损 欠加 以补偿 。 这 同时 , 对证 人 本人 因作证 而 应 系 的人 一旦受 到打 击报 复 , 就难 以得 到法律 的有 效保护 , 甚至 陷 可 能遭受 的 济损失 , 如误工 费 、 诸 交通 费 、 餐饮 费等 , 当 予以 应 入求 诉无 门 的尴 尬 境地 。 补偿 。 ( ) 乏全 面 的证 人 受保 护客体 范 围 四 缺 总之 , 刑事 诉讼 中证人 保护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复 杂 的工程 , 般来 说 , 人受 保护 的客 体范 围较』 泛 , 证 ‘ 基本 涵盖 了证人 除 了上述完 善对 策外 , 需要 建 有 效 的证人 保护 方式 、 范证 还 规 保 护主 体可 能遭 受 的人 身安 全 、名誉和 财产 利 益。 根据 我 国 人 保护 的运作 程序 等制度 。
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
二、 国外刑事证 人保 护的立 法现状
( ) 一 国际社会 刑 事证人保 护立 法现状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国际社会 有组织 的犯罪 活动
刑事证 人作 为享 有人 的主体 资格 的 自然人 , 其
享有 基本 的权 利 , 其权 利应 该得 到法律 的尊重 和保
打 击有组 织犯 罪 的执 法 工 作 中越 来越 重 要 。此 办
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
方 法 , 受保 护人 的住 所 的人 身 保 护 , 移 住所 提供 转
会 情愿 的去作 证 了 , 这样 刑事诉 讼就 不能顺 利而 有
效 的开展 了。
收 稿 日期 :o 9一o 2o 4—2 2 作者简介 : 杨俭峰 , , 男 河北 沧州人 , 硕士生 , 研究方 向为外国刑法。
( ) 一 权利 和 义务 相统 一原 则
我 国宪法 第 3 3条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公 民享 有 “
宪 法和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 同时必须 履行 宪法和 法律
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 有权 提 出 控 告 。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民法 ” 人 院 、 民检 察 院和公安机 关对诉 讼参 与人依 法享有 人
第2 8卷第 4 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 8月 ( 9年 Ju l f hn 0 ntue0 A mnu cl n ut a ae etSc SineE io ) 0ma o z e huIst f e at a Id syM ngm n(o cec d i it i r tn
V 12 o4 o.8N . 2o . 09 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23•【文号】公通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办案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证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程度进行评估。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险的,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 者多项保护措 施: ( 1 ) 不公开真实姓名、 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 人信息; ( 2 ) 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3 ) 禁止特定的人 员接触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4 ) 对 人身和住宅采取专 门性保护措施; ( 5 )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证人 、 鉴定人 、 被害人认为因在刑事诉讼中作证 , 本人或者及 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 民检察
一
讼 中的证人 ,其是作为刑事诉讼 中的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 的进行过程 中,其主要的 目的是向国家有 关机关提供其所知 道的相关信息; 其次, 证人保护是 由国家有权 机关提供的, 其 主要 目的是为证人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措施 ; 最后 , 证 人保护 的目的是为了其免受不法 侵害,保 障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 行 。综 上 , 笔者认 为, 证 人 保 护 是在 刑事 诉 讼 的过 程 中 为保 障案件知情人能够 出庭作证 , 由国家权机关提供的, 保障其合 法权益 不受侵害的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证人保护制度就是由 该法律保障措施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 。 1 . 2证人 保 护 制 度 的 意义
论我 国新刑事诉讼 法下 的证 人保 护制度
干 晨
( 江 西省 南昌 市青云谱 区人 民检察 院 江西 ・ 南 昌 3 3 0 0 0 1 )
摘 要 证人是刑事诉讼 活动中的重要参 与人 , 其对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然而, 由于我 国缺少 对证人 的有效保护制度 , 证人不 出庭 已经成为常例。证人不 出庭 所导致 的证言缺乏直观性、 交叉诘问性, 对案件的公
文献 标 识 码 : A 中 图 分类 号 : D9 2 3 . 6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hs gt e a’ v ec” 意思是 围家有权得 到任何人 的 aaihte r m n i ne , r v y o S d e
证据 。我围法律 也规定 了凡足知 道案件情 况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 ) 法规 定 不 明 确 一 立
我 国《 千 刑习 诉讼法》 4 条规 定 :凡足 知道 案件 情况 的人 。 第 8 “
的贯彻 实施 , 而且 大大降低 了诉讼 效 率 , 重者甚 至可 能导致 冤假 错 案 。其原 因是 , 严 立法规 定 不明确 , 证人保 护 制度 、 人 证 补偿 制度 不健全 。对 此 , 国应 当尽 快完 善证人 作证 制度 。 人保 护及对 证人 的经 济补 偿制度 。 我 证
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 , 在着 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 至拒绝 存 甚
律效 力都 是一样 的 , 让证 人 出庭作证 就 是多此 一举 。所 以 , 再 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3 11 0年 己月 (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及完善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会 影0 I  ̄F U 事案 件 的庭 审质 量 及法 院庭 审 功 能 的发 挥 , 同样 会 损 害到 法院 的 司法 权威 , 并 且严 重 影响 我 国依 法治 国的进 程 。尽管 我 国于 2 0 1 2 年 重新 修订 了 ( CO 事诉 讼法 》 , 但 在证 人 出 庭作 证 方面 还 是有 不尽 如 人意 的 地方 , 因此, 我们 有必 要 继续 完 善我 国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结合 上述原 因 , 我们 可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有 针对性 地予 以改进 。
浅议刑事诉讼中 证人出 庭制 度的完善
政 治 与法 律
浅议 刑事诉讼中证人 出庭制度 的完善
刘艳 会 尹汪 洋
( 南通 市开发 区检 察 院 江 苏南通 【 摘
2 2 6 0 0 9 )
要 】 文章针 对证人 出庭作证难 的问题进行探 讨, 分析 了 我 国证人 出庭 的现状 、 原 因及危 害, 提 出完善证人 出庭的建议 : 强化公 民出
一
意出庭 作证 。
三、 完 善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证 制度 的建议
、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作 证的现 状
在 刑事 诉讼 中 , 证 人 出庭作 证 , 是保 证 司法公 正的 基本 措施 , 证 人 证 言是 庭 审 中运 用 较为 广 泛 的一种 证 据 。我 国是 “ 控 辩 式 ”的 庭审方式, 要 求 控辩 双 方通 过 当庭 举证 、 交叉 询 问证 人进 行 充分 质 证, 必 要 时证 人 要接 受 法官 的 询 问, 这 有利 于 法 官全 面客 观 判断 证 据 的证 明力 以查明事 实 、 确 认罪 责 。 然而 , 我 国目 前刑 事 诉讼 中 证人 不 愿意 出 庭作 证 , 即 使 少数 愿 意 出庭 的证 人也 是经 办案 人员 多次做 思 想工 作才 勉强 到庭 , 并且 法 庭 用 宣读 证 言笔 录 的方 式代 替 证人 出庭作 证 的现 象 非常 普 遍 。因 此, 目前 我国证 人出庭 作证 的情况 令人 担忧 。
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确表达 的人 不能作证人
这里 需要注意 的是, 若只 是在 生理 、 神上有缺 陷或者 年幼 , 精
关于证 人 的事 后保 护的 , 对事 前保护 则几乎没 有涉及 。 后保护 事
如今我 国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制度 , 市场 主体 的平等地位 可 以说只 是针对现 实侵害确 已发生 后所 采取 的事后补救措 施 , 但
使人 们转 向追 求 实质 上而非 形式上 的平 等。 使诉讼 顺利 进 行, 为 对 于证人本 身而言 , 们往往会 担心 因出庭作证 无缘无 故得 罪他 他
事前保护 是指 证人 受到损 害 ( 伤害 ) 对证人 提供 的人身 安 前
化 , 证人 作证 问题 上的反 映 , 在 则是在 立法上 没 有规 定强制 作 全方面 的保护 。 主要 措施 有证 人整容制 度 , 名更 改制度或 居住 姓
证制度 , 也没有 完善 的证人保 护措施 , 从而令 证人作 证具 有很大 变辽制度 等 。事后保 护 , 是指在 诉讼进 行中或判 决 生效后 , 则 或
程度 的公益性 质 。但 是 , 如果要 求证 人对法 治建 设作 出贡献 , 如 是 证人受 到侵 害时对 证人提 供 的必要 的保 护 。
履行作 证义 务的 同时 ,还 要拿 自己或 其近亲 属 的人身 安全来 冒
险, 这显然 是背 离权利义 务对等 原则 的。
就我 国现 有的证 人保护制度 来看 , 大部分 的法律规定都 是 绝
仅指 当事人 、 鉴定人等 以外 的第三 人。 ( ) 人 只限于 自然人 , 包括单 位 二 证 不
根据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7 第 O条 的规定 ,单 位” “ 也可作证人 。
但证 人的 作证能 力应 包括 对客观事 物 的感 知 能力 , 陈述能 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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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 人身 份上 或生 活上有 密切 关 系者 ,由证人 保护
机 构或法 院确 定 。 2 .扩大 证 人 保 护 的 权 利 范 围 。首 先 ,明确 需 要 提供证 人保 护 的案件 范 围。从 国外 的证 人保 护立
法 来看 ,并不 是所 有 的刑事案 件证 人都 纳人证 人保
护 范 围内 ,一般 限于较 为重 大 的刑 事犯 罪案件 。因 此 ,在 我 国适 用证 人 保 护 的案件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第 一 ,严重 刑事犯 罪 ;第二 ,法定 刑为 五年 以上 的 有 期徒 刑犯 罪 。其 次 ,明确 界定证 人保 护 的权 益 范
有效 保护 的基 础 ,并 且该 程序 的启 动应该 简便 、迅
速 。证人 保护 程序 的启 动可 以有两种 方式 :一种 是
依 申请 的启动 ;一种 是依 职权 的启 动 。所 谓依 申请 的启 动 ,是指 证人 向证 人 安全 保 护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要求 获得 国家 保护 ,证人 安全 保护 机构 经审查 决定
践 中 ,因为职 责不 明造成 彼此扯 皮 、互相推 诿现 象 的发生 ,最终 的结果 是证 人不愿 意 出庭作证 ,这 不
仅 影响 了司法 的公 正审 判 ,而且 使 《 事 诉 讼法 》 刑 第4 8条 “ 凡是 知道 案 件情 况 的 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 的规定 成 了 一 句 空话 , 国家 法律 的 权 威 性 受 到极大 的挑 战 。在 现有制 度框 架下 ,证人保 护 机构 可 以立 法 明确 为公 安机关 。原 因有 三 :一 是 由公安
机关公 负责证 人 的安全保 护 ,有利 于提高 证人 的安
全感 ,增强证 人 的作证信 心 。我 国公安机 关长 期从 事治安 管理 工作 ,在与 违法犯 罪行 为作 斗争方 面积 累 了大量 的经验 ,由其 承担证 人保 护职 责不仅 有利 于提 高证人 的安全 感 ,增强证 人 的作证信 心 。二是
证 : 体 护 构 合 的 察 人:度 系 保 建 理 院 保制 人 护 ,
, .
翟 ’
、
善
收 稿 日期 :2 1 0 0 1— 5—1 6
作 者 简 介 : 张会 英 (9 6 ) 女 ,河 北 石 家 庄 人 ,法 律 硕 士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 行 政 法 、诉 讼 法 。 16 一 ,
其人 身是 否安全 ,还 要保 障其他 人身权 利 和财产 权
利 的安全 。
效性 以及 审判后 对证 人保护 的后续 性 。证人 的保 护
不仅 发生 在审判 前 ,更重要 的是 审判后 。许 多证 人 受 到打 击 、报 复 或威 胁 都 是 发 生 在 审 判 之 后 ,因
( 二) 明确证人 保护 程序 的启 动和保 护机 构 1 .设 置合 理 、简便 的证人 保 护程 序启 动 机 制 。
・
l 2・ 3
石家 庄经济 学 院学报
第3 4卷 第 4期
人 ;( )证 人 的配 偶 ; ( ) 血亲 ,包 括 i代 以 内 2 3 的 直系血 亲 、两代 以 内 的旁 系 ; ( 4)证 人 配 偶 的
直 系血亲 ; ( ) 其 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者 ,主要 是 指 5
第3 4卷
第 4期
石 家庄 经济 学 院学报
Junl f hj zu n nvr t o cn m c o ra o iah a gU i sy f o o is S i e i E
Vo. 4 NO 4 13 . Au . 201 g 1
2 1 年 8月 01
我 国刑事证人 保护 制度 的完善
张 会 英
法 律 的 保 护 ,那 么 “ 个 法 律 诉 讼 就 会 一 钱 不 整 值” 。毋庸 置 疑 ,我 国现 行 的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在 证人
证 人 和鉴定 人并 酌情 为其 亲属 及其 他 与其关 系 密切 者 提供 有 效 地 保 护 ,并 使 其 免 遭 可 能 的 报 复 或 恐
围 。我 国立 法对证 人 的保护 仅仅 体现在 保护证 人 的
人 身安 全 ,并没 有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到 由人身 而产生 的其 他人 身
由公 安机关 负责证 人 的安全保 护 ,有利 于降低 证人 安全保 护 的经济成 本 。我 国公安机 关 负有刑 事侦查 和治 安管 理 的双 重职 责 ,机 构健全 ,装 备较好 ,管
开启 证人 安全 保 护 程 序 。该 申请 既 可 以是 书面 的 ,
也 可 以是 口头 的 ,只要 危险确 实存 在 ,就应该 迅速
启 动证 人保护 程序 。所 谓依 职权 的启动 ,是指 无需 证 人 申请 ,证 人保 护机 构为保 障证 人 的人身 和财产 安 全 ,经证人 保 护机构 行政 首长批 准 ,就可依 法 开 启 证人 保护 程 序 。2 0 0 4年深 圳 市 宝 安 区检 察 院 出 台的 《 自侦 案件 证 人 保 护 工 作 规 定 》 规 定 ,只 要
证人 安全保 护 程序 的正 常 、合 理 的启 动是 证人得 到
此 ,国家 应 该 为证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 换 身 份 ,异 变
地 安置 ” 等 保 障措 施 ,而 这些 工作 公 安 机关 承 担 起 来更 为方便 。 ( ) 完善刑 事证人 保护 的措 施 三 完善 的 证 人 保 护 措 施 ,是 提 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率 ,维 护法律 权威 和尊严 的关键 。 目前 ,我 国对证 人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大多 的是事 后保护 ,即当证 人及 其 近亲 属 的人 身权 利受 到非法 侵害后 ,才予 以司法 保 护 ,这 明显是不 够 的。如果 没有合 理 、有效 的预
辖事 务广 泛 ,在 不另 外增加 机构 的前提 下 ,具备对 证人 实施保 护 的条件 。三是 由公 安机关 负责 证人 的 安全 保护 ,有利 于保 持证人 保护措 施 的连续 性 、有
权 利 和财产 权利 。而 在实践 中,除 了证 人 的人身 安
全 易遭 受侵 害外 ,其 他人身 权利 和财产 权利 遭受 侵 害 的也 屡见 不鲜 。任 何权利 遭受 侵害都 会 给证人 作 证 带来 不利 后果 。因此 ,对 证人 保护决 不 能只注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