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农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Vo. lNo一 经济 透视
农 地 征 收 过程 中的利益 博 弈分 析
张桂 蓉
( 中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8 ) 1 1 0
摘
平衡。
要: 农民在农地征 收过程 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要实现博弈局 中人利益关系的平衡 , 政府必须在制度 上更大 限
① 7 6 文 中未注 明的数据均来 自课题组调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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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 } 。他们的收益矩 阵如表 1表 2 、 :
表 1 农民的收益矩 阵
、 农 协 商 强制
者的人身和财富 ,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 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 一样 的 自由。 【2 ”1 ] 政府会采 取协商 的策略。 不过地方政府是理性 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征 地的主要动机决定 了其征地行 为的选择。政府官 员 的行为动机至少有两个 目 : 标 机构扩张和职位 的
中国政府在(00 ( 2 年远景规划 目标》 2 中提出了
我 国要 在 22 00年 实 现 城 市 化 , 城 市 化 率 达 到 即
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国有的以外, 属于 农 民集体所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 , 只有 国
有土地才可以出让 , 集体土地出让必须经过国家 的 征用, 然后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代表地方政府统
权益 、 业 的发展 和社会 的稳定 。本 文试 图通过 对 农
行使开发 、 管理和 出让权等。在具体征地过程
中, 代表 国家公共利益对土地征用的是省政府 、 县 ( 、 政府 、 市 区) 甚至是 乡( ) 镇 政府 、 或村委会 , 我们
用 地方 政府 取代 。可 以说 地方 政 府 垄断 了一级 土
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

把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称为代理方 , 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 福利的想法 , 但不少政府官 员往往为了追求政绩而脱 离群众 , 位 , 是委托 “ 。在我国农村 , 农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以 片面成为其 自身 、 级政 府和土地开发商利益的代表 , 上 有的为
完成任务而采取各种手段 , 有的同情百姓却不得 已而为之 , 最 政府或土地开发商为代理方 ,以被征地农 民为委托方的社会 终表现 为与民争利l 政府少花一点 , 百姓 少得一些】开; ; 发商要 契约关系。与其他契约一样 ,这个社会契约也存在着代理 成 其产生的原 因: 一是委托 人与代理人各 自的最大利益存在 实现 自己的最大利益 , 也依赖于政府的行为 , 不愿意直接与分 本。 散的土地所有者农民( 实际上仅享有使用权 ) 进行面对面的谈 差异 。代理人即政府或土地开发商的决策往往并不体现委托 U 判。 在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过程中 , “ 戏” 整个 游 的规则是由地 人即被征地农 民的最大乖 益 。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就是名义
程 分 析
国家 管理土地 、 划土地 、 规 征用土地 。 民失去土地的过 说 话 。 农 在农用 地被征用 过程 中 , 民处 于被动的地位 , 农 是土 地 程 ,实 际上是各利益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激烈博弈的
过程。 在农 用地被征用过程 中, 参与博弈的各利益主体主要包 被剥夺者 。因为行政命令一旦做出 。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必然 他们除了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外 , 别 括: 地方政府( 主要是 县乡两级 政府) 土地开发商 、 、 村干部和 的。在这种情 况下 。 村 民。
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共同制定的, 二者之间存在 “ 勾结” 地方 上拥有土地资本 占有权的农 民实际付出的成本 。二是委托人 。
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对策分析

土地 配置 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 直接影响着城 市土地的配置与耕地的保护。 所以, 我们必须规制各利益主体之 间
的博弈 , 而规 范它们相应 的收益 , 从 实现耕地资源的保 护。 关键词 : 土地征 用过程 ; 利益博弈 ;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3 1 F0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3 2 l (0 8 1— 13 0 17 — 9 x 2 o )7 0 5 — 2
地 的使用权可依法 实行市场化转让 , 体土地必须依法征 为 集 国有后才 能市场化 转让 , 这一制度安排 实际上就是土地管理
双轨 制— —集体土 地所有 权交 易( 征地 ) 的计 划性 和 国有 土
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性。现行 的土地征用制度造成一块 土地 三种价格 : 农地征用价格 、 工业 用地 价格 和商业用地价格 。同 样一块 土地 因为土地性 质 的转 换就会 产生 大幅度 的土地增
目前 , 土地征用过程 中 , 现出土地利用 的粗放式 、 呈 低效
地征 用过程 中处于主体 主导 的地位 , 土地 是否 出让 、 以什 么 形式 、 格出让 , 价 应当取决于这一主体。它们也具有双重代理 身份 : 一方 面代理 中央政府 、 方政 府实行对 本地 区耕地保 地 护; 另一方面 , 还代 理乡村的非政府 主体 , 以实现本地 区经 济
值, 形成 巨额 的利润空 间。推动 了企业 的“ 圈地运动” 以至 于 , 在某些地方造成了土地闲置与稀缺共存 的现象 。
非农 化 的欲望 ,其代 理者地 方政府 也有 活跃一 方经济 的任 务, 加上为 了提 高城市 的规模等级 , 地方城 市政府 本身 就有 扩张土地 的渴望 , 而地 方政府 的 目标 更倾 向于表达 非政府 从 主体 与 自身的利益 , 一是要 考虑到项 目落地 , 济增长 , 经 二是
博弈视域下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研究

博弈视域下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研究*◎洪开荣 朱明元 摘 要: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分配博弈失衡是征地冲突的根源。
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征地权力滥用、村集体组织违规执行、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机制虚置,以及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基于此,建议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平衡利益主体博弈力量格局以及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收益和生活保障等三个方面优化农地征收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农地征收利益公平分配。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分配;博弈土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扩张的主要途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土地价值得到很大增值,给土地征收关联主体带来很大的利益空间。
然而由于征地关联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博弈力量不均衡,导致征地利益分配不公,农民利益分配比例过低。
据统计,被征农地征收收益的20%-30%被地方政府占有,开发商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只获得了5%-10%。
土地征收利益分配不公引发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甚至造成冲突事件。
我国67%的农村群体性冲突事以及70%以上的上访案件都与土地收益分配不公有关。
农村土地征收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成为目前学术界讨论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文从博弈视域分析农地征收关联主体的利益关系,并阐释利益分配博弈失衡背后的原因,最后为保护农民权益、构建农地征收利益合理分配格局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征收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及博弈困局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作为征地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除此之外,村集体组织作为代理人,开发商作为被征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也涉及农地征收的利益关系。
各关联主体力量对比不均衡,容易形成征地收益分配不公的博弈困局。
1.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
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征地权,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会在征地过程中成为土地利益的竞争者。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摘要】本文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的优化问题。
首先介绍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然后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构建了农村土地征收博弈模型,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路径优化策略。
最后结合新方法对农村土地征收治理的启示,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并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为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构建、优化策略、新方法、研究方向、结论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动态博弈的复杂性,导致了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的优化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呈现出一些问题。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征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政策了解不足、权益保护不足,导致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矛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土地征收过程的难度和风险。
通过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理论基础,可以更好地理解农村土地征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探讨如何优化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实现各利益主体间的协同发展和共赢。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视角出发,对农村土地征收的治理路径进行优化探讨,为提升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农村土地征收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现实中,土地征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农民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探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下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征用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行为 背后 的逻 辑。 并提 出 顺利 完成征地 的一些思路。 关键 词 : 征地 ; 博弈 ; 失地农 民; 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 : F 3 2 1 . 1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叭. 3 2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 0 1 — 8 4 — 0 3
模 型 中包括地 方政府 和被征地农 民。 分别 以 i = l 、 2表示 。 程 中, 农 民作为 弱势群 体 , 感 受 到 了比较 强烈 的相 对剥 而参 与人 的策 略空 间是指 参 与博弈 过程 的局 中人可 选 夺 感 ; 虽然征地 补偿款 与市 场价 格相 比相 差悬 殊 ; 虽然 择 的策略 的集合 , 在 这个 博弈模 型 中 , 地 方政府 和失 地 未来 生活的保 障无从谈 起 ; 虽然政 府在执行 征地方 案 时 农 民 的策 略空 间分 别 为 S = f 按 照 较 高标 准 安置失 地 农 程序不公开 、 宣传不 到位 、 方式不恰 当 , 但 大多数失 地农
的村 民聊天 中 ,法 不责众 的心态存在 于大多数 村 民中 。
每个人在集体拒签的大形势下都有 了一定程度的安全 感 。“ 拖延 ” 这种博弈策 略带 给失 地农 民的风险被大 大稀
释 了。
3 、 哭闹, 阻止施 工 。哭 闹阻止施 工是农 民抗争 的又
一
选择 。通过“ 哭闹 ” 产生轰 动效 应 , “ 胁迫” 其提高 征地
是否能够顺利 进行 , 关系着失地农 民的安置是否妥 帖。
一
二、 博 弈 双 方 的 博 弈 策 略 ( 一) 失 地 村 民 的策 略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摘要: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风险及矛盾日益凸显,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一定威胁。
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明确了征地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动机,并得出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及征地补偿费是影响各利益主体行为选择关键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主体;博弈目前中国采用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及外部环境的改变,土地征收带来的社会风险凸现。
在近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来访案例中,违法占地依然是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一些项目存在边报边用,甚至是未报即用的现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占用,这些都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威胁。
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征地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产生了各种矛盾。
因此,通过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博弈分析,明确影响其行为选择及动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协调城市发展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征收的相关概念1.1 土地征收的界定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1]。
从定义上来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进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土地征收范围被人为扩大,不仅局限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商业等用地。
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扩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围。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中国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下共同完成的。
首先由中央政府下达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执行具体的征收行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
中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总是从全局利益考虑征地问题,既要着眼于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粮食安全问题、生态问题、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等[2],从宏观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辖区内的具体执行者,总是从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地方建设的发展以及官员的个人业绩;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微观主体,由于成员结构分散、组织力量薄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3]。
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博弈与冲突

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博弈与冲突土地资源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资源,政府是规划和设计的行为主体,被征者是土地资源使用权拥有者,这就注定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会结合自身的需求产生博弈之势,甚至出现种种冲突。
文章以此为研究论题,从多个角度去探究农村房屋征收中博弈和冲突的本质,进而希望找到权衡策略,以便妥善的处理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
标签:农村房屋征收;拆迁户;博弈与冲突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征用农村房屋,因此拆迁现象十分普遍,在此过程中的博弈双方之间就存在很多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效应。
因此,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找到博弈和冲突解决的方案,是当前很多学者和专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去探究农村房屋征收的本质1.1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博弈形成分析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主要牵涉到两个行为主体:地方政府和被征农户,联系两者之间关系的是利益冲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更好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利用,往往希望以较低的征收成本完成征收任务;对于被征地农户而言,往往希望在征收的过程中获取到最多的补偿,以规避因为房屋征收带来的损失,由此在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户之间形成了博弈之势。
1.2博弈理论去审视农村房屋征收过程占优策略,就是在地方政府和被征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找到征收过程双方的最佳选择,并且由此形成博弈模型,双方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都会尽量去寻找对于自身有利的条件,以便在征地过程中占据优势。
对于被征地农户而言,采取抵制态度去面对,是使得其在征地过程中占优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顾及相关征地规章制度,以自身的权威进行强征,或者以违法的手段去进行,这就是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
二、农村房屋征收出现冲突的原因分析农村房屋征收困难重重,存在很多曲折的地方,而最终的分配结果也是让人难以理解的。
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在这样不公平和低效率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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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的行为博弈分析
刘宇昕
土地征收决策的过程是决定是否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我们利用行为弈中的独裁者博弈模型和实验结果来分析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各主体的博弈关系和博弈结果。
一、
农村土地征收决策过程分析框架:独
裁博弈模型
如图所示,在独裁者博弈中,在提议者和回应者之间分配“饼”c,提议者X 做出分配提议(x,y ),回应者Y 接受提议则得到y,但是如果Y 是否接受提议不影响X 得到x 。
图1 独裁博弈模型
根据独裁博弈模型,可知成为独裁者博弈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首先,提议者X 要有对饼“c ”分配方案的决定权。
其次,即使回应者Y 不接受分配方案,也不影响分配方案的实施。
也就是说,在制定分配方案的时候,回应者Y 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在分配方案制定后,回应者Y 也没有惩罚提议者X 的权利。
二、博弈过程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策的过程中,要分配的“饼”c 是征收土地的决策权,在博弈过程的主体是土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我们分别给以分析:首先,土地征收者即是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拥有者。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唯有国家有权行使土地征收权,即国家是唯一的土地征收者。
但是国家是一个法律实体名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方案拟定者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者是在法律范围内有权限审查批准土地的国务院,自治区、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见,作为土地征收者的“国家”,其实际的决策行为由国家所有权代理人完成。
因此
可以将在征地过程中有实际权力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部门看作事实上的博弈主体。
并且,因为该主体有“方案拟定、方案审核、方案批准”等权利,因此是博弈主体中的提议者X 。
其次,土地被征收者即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拥有者。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营管理权属于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
按土地—
43—
法内容,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代理人的有两个,一个是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个是村民委员会。
而在现实中,法律中拥有所有权的“集体”没有明确的代理人。
其原因是,一方面,土地法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但是“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而不是一级经济组织,没有法律地位。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已经解体或者名存实亡。
”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对土地的管理、经营权涉及的土地只是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中一个级别的集体土地,不能有全部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能。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可以人格化的代理人来代表集体行使权利。
既然在法律规定下和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真正的代理人可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那么在征收决策过程中,作为集体所有权行使者的博弈主体就只能是作为被征土地权利人的农村村民个体。
并且,因为农村村民没有法律上确定的关于征收土地提前知情的权利、听证的权利和无参与的权利。
能否参与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完全看政府的政策安排,因此,农村村民个体组成的博弈主体是博弈中的回应者Y。
在博弈中,提议者X可以完全决定征收土地决策权的分配方案,回应者Y无法参与征收土地决策权分配方案的制定,所以该行为博弈符合独裁者博弈的第一个条件,即提议者X有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回应者Y不能讨价还价。
接下来探讨征收土地决策的过程是否满足独裁者博弈的第二个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决策做出后,有关地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中强调的公告内容是已经由行政部门制定好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没有对土地征收决策的预先通知,也没有于征收决策内容的关联信息。
在公告发布后,虽然该办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地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但是土地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仅可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无权质疑土地征收决策安排本身。
此外,在土地征收的救济程序中,只有行政救济,也就是说村民不能因为对土地征收决策安排的争议进行法律诉讼,寻求司法援助。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救济中,政府只对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争议进行协调,并且争议是否解决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
首先,这意味着土地征收的行政救济程序中,没有机构对土地权利人对征地决策安排的争议进行裁决。
其次,在行政救济程序中裁决争议的主体是政府,也就是博弈的提议者X,并非是于提议者X和回应者Y不相关的第三人。
最后,争议本身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说明回应者Y的反对不影响提议者X提出的分配方案实施。
综上所述,最为土地权利人的回应者Y是否接受提议者X提出的征地决策权力的分配不影响提议方案的实施。
因此,征地决策过程也满足独裁博弈的第二个条件,即回应者Y即使对分配方案不满意,也没有惩罚提议者X的权利。
由以上所述,可见在土地征收决策过程满足独裁者博弈模型。
三、博弈结果分析
按解析型博弈分析,独裁者会拿走全部的份额,但是W enerGüth和Huck(1997)在独裁者博弈的实验中得到的实验结果是c=16, X提议的平均y值是5.82和5.77,22个提议者中有16个给回应者的y值是8。
结合在之前的最后通牒实验的结果,Güth认为这样的结果说明决策者X决策时会基于公平的考虑关心回应者Y的福利水平。
作者认为可以这样看待这个行为博弈实验结果,独裁者的分配取决于两方面:其一,独裁者对饼“c”的偏
—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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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程度;其二,对Y 福利水平的关心程度和对Y 福利考虑带来的成本。
并且,独裁者不会给回应者相同的分配额。
从上面分析可知,土地征收决策过程中博弈的结果取决于两方面,其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决策权的偏好;其二是地方政府考虑农民福利水平的成本。
第一,在中国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模式激励下,地方政府作博弈中的提议者对要分配的“饼”c 即土地征收的决策权有巨大偏好。
这是因为,中国的土地资源配置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上土地资源由市场配置,国有土地在一级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在二级市场流转交易。
第二个层面上土地由政府行政配置,农村集体土地在有公共利益需要时,通过行政方式征为国有土地。
中国法律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按照原有的农业价值为衡量基准。
按照农用价值补偿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被国家征用,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其他公民,不存在价值的增值,补偿仅仅是为了弥补原有使用者的使用价值。
但是,在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按照市场规律配置,出让价值是土地的市场价值。
而土地的市场价值主要受土地所处的区位条件、土地用途、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决定,远高于农用价值。
并且根据中国的国税和地税制度,地方政府获得的出让土地市场价值归人地方财政。
如果地方政府以商业目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就可以在农业价值补偿成本和市场价值出让收益的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有关研究表明农村集体及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价格是出让价格的1/10,而出让价格又是转让价格的1/5①。
第二,按照实验结果,提议者地方政府或许会基于对农民福利水平的考虑而分给农民部分的决策权,但是高额的成本会阻止地方政府这样做。
前面已分析,地方政府对征地决策的偏好取决于将征收土地用于商业用途的巨大利益。
而中国宪法规定以公共利益目的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如果农民有了征收土地的决策权就可以对土地的征收目的进行有效的质疑,并对不合理的征地行为进行惩罚,这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
考虑到对农民福利考虑的巨大成本,地方政府几乎不会给农民实质的征收土地决策权,只是从形式上为了减少征地的阻力从形式上让农民参与决策。
博弈结果是农民对征地决策几乎没有任何权力。
在现实中,首先,农民在征地决策确定之前,没有预先的知情权;在征地决策过程中,农民没有听证权,无权参与征地公共利益目的的讨论;征地决策确定后,农民也只能从公告中被“告知”征地,并且公告中只有征收补偿的安置办法,没有对征地公共利益目的说明。
其次,农民即使知道征收违法公共利益目的,法律也没有赋予其司法诉讼的权利以及获得任何行政救济的权利。
因此,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对征地决策完全没有影响,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完全不在征地决策的考虑之中。
正是独裁博弈的土地征收决策制度设计为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商业利益为实的非法征地行为创造了方便之门,从而造成地方政府过度非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侵害农村土地权利人利益的社会现实。
结果是“从1952年以来,失地农民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
产权。
”
②(作者单位: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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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中国土地,2006(4).19-22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
中国土地,2006(4).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