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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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才公寓实施方案

建设人才公寓实施方案

建设人才公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流动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而人才公寓作为一种集居住、生活、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寓,已经成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并实施人才公寓建设方案,对于促进城市人才流动和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目标。

1. 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 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才生活质量;3. 打造具有创新意识和活力的人才社区。

三、建设内容。

1. 地理位置选择,选择距离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的地段,方便人才的工作和生活。

2. 设施配套,完善的公共设施和便利的生活配套,如健身房、图书馆、超市等,满足人才的日常需求。

3. 房屋类型,根据不同人才群体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住房,如单身公寓、家庭公寓等。

4. 管理服务,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提供24小时安保、物业维护等服务,确保人才的生活安全和舒适度。

四、建设步骤。

1. 立项规划,成立专门的项目组,负责人才公寓的立项规划工作,确定建设目标和内容。

2. 地址选定,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进行人才公寓的建设。

3. 设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公共设施和住房建设,确保质量和效果。

4. 管理团队组建,招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培训和管理体系的建设。

5. 运营推广,完成人才公寓的建设后,进行运营推广工作,吸引人才入住。

五、建设保障。

1. 资金保障,确保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2. 政策支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政策倾斜,提高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的便利度。

3.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稳定。

六、建设效果。

1. 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

2. 提高人才生活质量,优化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才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促进城市发展,打造创新意识和活力的人才社区,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吸引人才和农民来长春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1.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7〕50号)规定,给予重点高校本科生3万元和硕士生5万元、博士生8万元安家费,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2.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暖流计划”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1〕11号)规定,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3.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留(来)长人才、进城农民购房补贴和发放消费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25号)规定,对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等留(来)长人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将购房条件由商品住房放宽至二手住房,即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

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范本人才住房是指专门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而建设的住房,通常由政府或企业提供租金优惠或其他福利。

人才住房不仅可以帮助人才解决住房问题,还可以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到该地区。

然而,人才住房的管理不仅仅是提供住房,还需要一个合理且高效的物业管理方案来确保住房的良好使用状态和居住环境。

一、人才住房物业管理的特点1. 专业化管理:人才住房的管理需要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来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

2. 服务导向:物业管理团队需要以服务为导向,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和需求,提供优质的住房服务。

3. 社区共建:人才住房不仅是一个住房的集合,更是一个社区的建设,需要倡导住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

4. 利益平衡:需要平衡企业、住户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才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二、人才住房物业管理的内容1. 日常维护: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和保养,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整治:美化人才住房周边环境,提升住户的居住感受。

4. 公共设施管理: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5. 社区活动组织: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增强住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6. 投诉处理: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改善物业管理服务。

三、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方案1. 物业管理团队的建设:招聘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物业管理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服务标准的建立: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流程,明确物业管理团队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保障住户的权益。

3. 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人才住房的安全。

4. 社区建设的推动: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倡导住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和自治管理。

5. 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强人才住房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增加绿化设施和休闲娱乐设施,提升居住环境。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1. 引言人才公寓是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住房支持制度,提供给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创业者等)的住房解决方案。

为了保证人才公寓的顺利运营和良好管理,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宗旨和目的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人才公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住户的满意度和居住质量,构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其目的是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职责、住户权益和管理流程,保障住户的普遍福利。

3. 政策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住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4. 管理单位职责4.1 维护人才公寓的运营秩序,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住户的入住申请进行审核。

4.2 确保人才公寓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正常运行。

4.3组织住户的入住和退房手续办理,保证住户的合法权益。

4.4 监督和管理住户的日常行为,对住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4.5 组织开展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5. 住户权益和义务5.1 住户享有合法使用人才公寓的权利。

5.2 住户有责任保护人才公寓的环境和设备设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5.3 住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和相关费用。

5.4 住户不得私自转租或转让人才公寓,不得搞乱公寓内的公共秩序。

5.5 住户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公寓管理的活动。

6. 公寓设施和服务6.1 人才公寓应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网络等。

6.2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如娱乐室、健身房、会议室等。

6.3 人才公寓应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

6.4 公寓设施和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管理单位制定明确的规定。

7. 入住和退房手续7.1 住户在入住时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办理入住手续。

7.2 住户在退房时需要提前通知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7.3 住户在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交纳押金。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为保证我院人才公寓区正常管理,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住宿管理(一)入住流程1.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园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信息,再将表格提交到综合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综合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由公寓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房间,并签订《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协议》。

2.签订协议后到公寓管理人员拿取钥匙,开通电卡及充值。

(二)入住安排:每人1间房,每层楼由两房一厅开始安排入住,该楼层两房一厅住满后再按排入住四房一厅房间。

(三)房间配套:房间配备床一张、空调一台、书桌一张、衣柜一套,及自习区洗浴设施。

(四)房间调换: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公寓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研究院对公寓房间统一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五)退宿管理:1.退宿流程:申请人员提前一周提交《退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家电家具核查、交清水费和赔尝费用(如有)后,需在租期结束当天搬离宿舍。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5天。

2.退宿情况:(1)入住人员计划退宿时,需提前一周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退宿手续;(2)院内因故需对公寓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涉及人员应服从安排;(3)入住人员因故连续两个月未入住公寓,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租金收取:本院职工每月租金由人事处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租金,联合人员自行缴费给公寓管理人员。

详见《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安全保卫(一)公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需备有所有房间的钥匙。

(二)公寓管理员定期查房,发现违规行为将通知个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将强制人员退宿。

(三)严禁出租床位和留宿他人。

(四)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如门锁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做好防盗、防火工作:1.公寓内人员全部外出时应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

### 第二章运营管理主体第三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主体为:1. 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2. 各区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做好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

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中涉及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工作。

5. 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寓涉税事项的办理工作。

### 第三章房源分配与调整第四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人才类别、工作性质、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

第五条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程序:1. 申请人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分配人才公寓。

第六条人才公寓房源调整程序:1. 申请人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2. 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调整人才公寓。

###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七条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2. 严格按照租金标准收取。

3. 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维护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舒适和整洁。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2. 为入住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3. 维护人才公寓的公共秩序。

###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入住者在以下情况下,应退出人才公寓:1. 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地区。

2. 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

3. 违反租赁合同的。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入住者退出程序:1. 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 (2)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 (2)

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1. 简介人才公寓是一种为企业员工、职场新人等提供住宿的特殊住房类型。

为了满足住宿需求,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应综合考虑人才公寓的设施管理、住户服务、运营策略等方面,以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并有效管理和运营人才公寓。

2. 设施管理在人才公寓管理运营方案中,设施管理是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设施管理可以提高人才公寓的满意度,并增加运营效率。

以下是设施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2.1 房间设施每个房间应配有基本的家具、电器和生活设施,如床、衣柜、桌椅、电视、冰箱等。

这些设施均应保持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维修。

2.2 公共设施人才公寓应提供公共设施,如厨房、洗衣房、健身房、休闲区等。

这些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2.3 安全设备人才公寓应安装火警报警器、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住户的个人和财产安全。

3. 住户服务良好的住户服务是提高人才公寓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住户服务应从入住前到退房后全程跟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住指引提供详细的入住指引,包括交通指南、公寓规章制度、设施使用说明等,帮助住户顺利入住。

3.2 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房间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解决住户的报修问题,保证住户的生活质量。

3.3 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如聚餐、运动比赛、文化沙龙等,营造积极向上的居住氛围,增加住户的居住满意度。

3.4 投诉处理建立快速响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解决问题,确保住户的权益。

4. 运营策略人才公寓的运营策略直接影响到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制定运营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4.1 定位和目标人群明确人才公寓的定位和目标人群,比如职场新人、企业员工、实习生等。

根据不同的目标人群,制定差异化的运营策略。

4.2 价格策略根据人才公寓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在满足住户需求的同时,确保盈利能力。

4.3 营销推广进行有效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人才公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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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长春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最长租期3年。

第三条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涉及的税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人才公寓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

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提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多元化投入,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盘活国有资产。

利用国有房屋存量资产,挑选合适地段,进行合理改造。

(二)政府适度提供。

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单独建
设适合人才居住的公共租赁房,或在新推出的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人才保障住房,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数量,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安居需求。

(三)提倡社会参与。

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保障住房项目,实现人才公寓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六条人才公寓应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一室(两室或三室)、一厅、一卫为主结构,以满足不同租赁需求。

床、衣柜、写字台、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电视等生活必需的设施应齐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应具备接入条件。

第七条人才公寓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和普通人才公寓两类,高端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独立租赁;普通人才公寓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可多人合租。

第三章租赁对象
第八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
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不满3年(含3年)且在长春市市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引进人才除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外,至少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标准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市场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租金的70%租赁人才公寓,其余30%租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长春工作期间可租赁面积为130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人才公寓。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租赁面积为110—13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引进的外国专家经认定后可参照高层次人才或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租赁标准执行。

第五章租赁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
(三)引进人才为专业人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
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长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个人经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对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核实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集体申请。

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准租证》。

第十七条申请人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后登记入住。

单位集体申请的,由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入住人员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住申请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

第六章人才公寓管理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租住协议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人才公寓及
配套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在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智慧管理”的运作模式,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牵头抓总,负责对人才公寓的项目建设、使用、运营管理、综合服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人才公寓项目的推动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做好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和综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督导。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承担的人才公寓租金的落实。

市地税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税收政策的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含外国专家)、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审核批准;政府承担的人才公
寓租金的审核认定。

市房地局负责:申请人在长春市区内住房情况的确认。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人才公寓维修维护和日常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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