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内容和意义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 __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 __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为更好推进“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日前,乐平市出台《“把纪律挺在前面”试行工作指标量化考核统计办法》,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敲定了四类量化考核分值比重,直观显现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有效发挥了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是要求紧开关、全员覆盖,考核分值30分,对应党内关系正常化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保障下的“好同志”。
一方面,如实统计各单位领导上廉政党课次数、警示教育次数、党支部组织学习纪律知识次数、参加任前廉考及培训廉考人数、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次数,客观评价该单位党风党纪教育日常化程度;另一方面,定期统计7个纪工委和3个纪检监察室开展风闻约谈次数、廉能风险岗位廉政问询约谈次数、苗头性倾向性警示谈话及函询次数、诫勉谈话次数,全面促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是要求勤敲打、知错即改,考核分值25分,对应有所动摇、有轻微犯错或初尝禁果的人。
一方面,每季度通报各纪工委和纪检监察室在八项规定明察暗访、廉政巡查、“三重一大”事项专项检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个数和处置方式,督促提高发现问题提前化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如实统计责令公开道歉、公开检讨人数、通报批评人数、建议调整岗位人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候选人资格人数以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下处分人数,综合考评轻处分、轻组织处理经常化程度。
三是要求早隔离、教育挽救,考核分值25分,对应某些从小打小闹到越陷越深者。
分系统统计全市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人数,劝告退党、除名、解聘、辞退人数以及免职、责令提前退休、辞职、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人数,一方面,深刻分析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补救办法,力求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促进重处分、重组织处理少数化;另一方面,重点查找各单位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大问责力度,促进追责问责制度化。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发布时间:2022-01-21T06:15:45.25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9期作者:任寅祥[导读] 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摘要:党对于“四种形态”的推出和实践,是从党的历史以及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出来的。
这是党内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推动党治理的发展目标和根本要求,必须要严格深化纪律审查的相关工作,分析和探究党内部所存在的矛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整理和改进,进而可以使党保持良好的党风建设。
关键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实践;思考;分析探究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思考革命的成功离不开党的组织和建设,无论什么时候党的建设都需要人民群众的持续拥护和爱戴。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更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1]。
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推出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5年的调研期间首次提出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且强调了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后来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也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出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包含了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
该体系的建立,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生态得到友好保护的关键措施。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意义“四种形态”的提出,具有强烈的思想性、操作性和指导性。
这是通过对管党和治党的实践经验,所总结出来的一种具体应用。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徐丹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7年第6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艰巨任务,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腐败存量和增量并存的突出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党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针和方法。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历史地、辩证地看待矛盾和问题,正确认识和化解矛盾,解决了如何全面、怎么从严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及重要意义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内容是: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其核心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表面上看似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深层次却是指向的是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真正做到管住“大多数”、盯住“少数”和“极极少数”;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

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心得体会哈尔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12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黑龙江省委日前出台的《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将其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我们作为全省实践‘四种形态’的试点城市之一,在《办法》出台前参与了前期调研,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接下来,我们将召开全市推进会议,对各党委(党组)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进行培训,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明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推动‘四种形态’在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兴东表示。
那么,作为黑龙江省实践“四种形态”试点城市的哈尔滨,究竟积累了什么经验?效果如何?数据见成效。
今年以来,全市共谈话函询924人次。
受理信访举报线索11995件,立案350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71人,其中,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2263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405人,移送司法机关42人。
压实“两个责任”,强化履职担当“今年年初,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江街道办事处在装修社区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我们立即责成区纪委调查此事。
经查,该办事处确实存在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擅自委托施工等问题。
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因为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管不力,我及时对他进行了诫勉谈话。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书记王沿民告诉记者。
对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疏于监督、执纪宽松软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该市已成为常态。
为强化责任担当、逐级传导压力,哈尔滨市建立了“一单、一书、一记实”(责任清单、责任书、履责记实)制度,要求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内容和主业特征,形成个性化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并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此外,该市还研发应用了落实“两个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录入系统,科学设置打分规则,由系统对各单位落实“规定动作”情况自动打分,进一步加强履责日常监督。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1)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二种形态: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第三种形态: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的原则:(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三)刚柔并重,宽严相济;— 1 —(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五)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定期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把“四种形态”的运用纳入纪委书记年度履职工作考核。
第二章运用第一节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研判分析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处置方式,对所反映的问题轻微不需要问责的,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理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等。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针对当事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不需问责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可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规章制度:XX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规章制度:XX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纪、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违纪必究,没有例外;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党组),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纪检机关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五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且危害不大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万纪耀杨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常态化的具体举措,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一、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章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纪委的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纪委的主责主业,是纪委“三项任务”和“五项工作”的实现路径。
二、“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展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全程、全面公开。
要完善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通过同一平台查询所有案件流程信息,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方便、快捷地查询全国范围内任一法院、任一审判程序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全国四级法院的各类公开平台资源,充分运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管理。
完善庭审公开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倒逼规范庭审,公正司法。
通过对案件庭审过程全方位、深层次公开,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监察办法】宾阳县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
第三条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五条工作目标: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制度建设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旗帜鲜明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树立“纪检机关也是干部之家”的理念,把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应根据不同情形,对照“四种形态”“四、三、二、一”十个刻度分别采用不同方式处置(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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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
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
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
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
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
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第四种形态”的运用第二十一条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各种形态的转化第二十三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