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薪酬管理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薪酬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薪酬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薪酬结构不合理、薪酬水平不公平、薪酬激励效果不佳等。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薪酬管理案例,从法律视角分析薪酬制度设计,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案例背景:某知名企业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面临人才流失严重、员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薪酬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薪酬结构不合理:A公司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但基本工资占比过高,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占比过低,导致员工收入增长缓慢,难以激发员工积极性。
2. 薪酬水平不公平:A公司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基层员工薪酬水平偏低,导致员工不满情绪高涨。
3. 薪酬激励效果不佳:A公司绩效工资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导致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产生质疑,绩效工资激励效果不佳。
二、法律视角下的薪酬制度设计1. 薪酬结构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质量、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因此,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岗位价值:根据岗位的职责、权限、所需技能等因素,确定岗位价值,合理设置岗位工资。
(2)绩效贡献: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设置绩效工资,激发员工积极性。
(3)市场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的薪酬水平,确保薪酬竞争力。
(4)员工个人能力:根据员工的学历、经验、技能等因素,设置基本工资。
2. 薪酬水平设计(1)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企业在设计薪酬水平时,应确保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薪酬管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案由:劳动争议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原告入职后,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在工作期间,原告经常加班,但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加班费。
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但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9年12月,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辞职后,原告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但未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原告入职时,被告已告知原告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原告自愿加班,被告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 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2. 原告入职后,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3. 原告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但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加班费。
4. 原告于2019年12月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公司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制造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该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约300人。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制度的强化,劳资关系逐渐紧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018年,该公司一名生产工人王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案件事实王某某于2015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一线工人。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王某某在2017年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200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
然而,在发放工资时,公司仅按照正常工资的130%支付了王某某的加班工资。
王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薪酬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数量不断增加,薪酬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2017年,公司因薪酬管理问题引发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二、案例经过1. 员工A入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效益发放。
2. 2016年底,公司效益下滑,决定取消年终奖,并调整员工A的工资为4000元。
员工A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3. 员工A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调整工资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4.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员工A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员工A调整工资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5.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三、案例评析1.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员工A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薪酬调整程序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调整员工A工资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未采取书面形式,程序不规范。
3. 薪酬调整幅度过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员工A的工资从5000元调整为4000元,降幅达到20%,超过了合理的调整幅度。
四、启示与建议1. 规范薪酬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调整的条件、程序和幅度,确保薪酬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被告王某于2010年3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线组长职务。
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3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名单中,王某的名字位列其中。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3. 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然而,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属于上述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与王某进行沟通,也未通知工会,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张某某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3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支付违约金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仲裁庭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离职证明等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某某陈述其离职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福利待遇,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陈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某的工资,且张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发现,公司确实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张某某入职后未及时补签。
仲裁结果: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驳回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支付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薪酬管理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数量逐年增加,公司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
然而,在2019年,公司内部发生了一起因薪酬管理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化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三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司自2018年1月起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其工资,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足额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张三自2018年1月起,其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此外,张三在工作期间,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未足额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科技公司自2018年1月起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张三的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未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薪酬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资支付标准、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用人单位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权益进行了保障,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加班费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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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劳动报酬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邀请函
培训时间:2009年8月20日 8:30-16:00(名额有限,报满即止)
培训地点:北京市宣武区腊竹胡同23号-宣武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本期讲师: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钱炼
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培训讲师石昆
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及工会工作人员等
培训方式:采取授课、讨论互动、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收费标准:200元/人/天(包含听课费、资料费、午餐费等)
------------------------------------------------------------------------------------------------------------------------------------ 培训收益
通过本次培训,您可以掌握:
1. 在加班工资管理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与典型案件分析。
2. 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要求;
3. 工资支付中的操作要点与技巧;
4. 不同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原则与标准。
培训大纲
(上午部分)加班与加班费争议讲解及案件分析
1.加班与工时制度
2.加班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
3.加班工资的追溯时效
4.举证责任及证据的采纳
5.加班工资基数的确认
6.值班与加班
7.计件工资与加班
8.劳务派遣企业
9.非全日制用工
10.加班费争议的预防
(下午部分)劳动报酬管理中的灵活应对思路及操作方法
一、法律环境与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及影响
1)薪资福利管理制度的生效程序及法律要求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3)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工资支付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实操指导
1.劳动报酬、薪酬及工资的概念和区别
2.工资支付管理与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关系
3.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工资结构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周期
✧年底双薪、奖金或绩效工资的支付
4.工资的变更
1)工资调整机制的运用
2)易岗易薪制的概念和运用
3)工资临时性调整的方式方法
5.工资的扣减:法律允许迟发或扣发工资的情形:
1)考勤扣款
2)违纪扣款
3)损失扣款
4)缓发工资
6.假期工资的计算
1)婚丧假的工资发放办法
2)产假、晚育奖励假、流产假的工资发放办法
3)哺乳假工资的发放办法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发放办法
5)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前后休假工资发放办法
6)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发放办法
7)公假工资发放办法
8)事假工资发放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1)离职工资结算
2)用人单位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
3)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计发原则
4)内退期间的工资计发原则
5)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计发原则
讲师介绍
钱炼现任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
钱炼女士从事劳动仲裁工作十余年,处理过各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曾被授予“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
钱炼女士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能力,撰写的案例分析及调研报告不断被全国各级报纸、杂志采用,并经常性的根据新形势和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宣讲,有效的提高企业对法律条款的认知和管理水平。
石昆现任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高级培训讲师
曾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咨询事务所咨询顾问等职务。
在劳动政策咨询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操经验,成功地解决过多起重大仲裁案件。
石先生现任西门子、诺基亚、可口可乐、飞利浦、新浪、中展集团数十家大型外资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石先生经常受邀国内外知名企业,讲授劳动关系管理培训课程。
石先生的授课受到学员的广泛欢迎。
【培训回执】
【温馨提示】
1、请收到邀请函后及时填写报名回执表,并请传真或E-mail回复报名联系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陈妍
电子邮件:
2、本期培训人数有限,额满截止;
3、 8:15开始培训签到,请您携带好名片以便领取资料和相互交流。
4、您想通过本次的学习解决您工作中哪些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