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
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
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11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祝您投保愉快!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
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平安车险产品介绍(4.12)

责任免除
地震、自燃(私家车)、无行驶证、号牌或检车未通过
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型不符、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车辆损失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基本险条款介绍(一)
1、车辆损失险(续)
三种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
(1)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2)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 部分;
交强险相关内容及投保须知
适用范围、赔偿限额 免除责任 费率机制
交强险保费
车船税 保险标志
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
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 任保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责任免除: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2、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附加险条款介绍(二)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 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 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 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 分无效。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区别
交 强 保 险 条 款 商 业 三 者 条 款
投保方式
条款费率 定价原则 赔偿限额
必须投保;不得拒保或退保
全国统一 不盈利、不亏损 死亡伤残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 保监会指定 保险责任宽泛,免除较少 先强制,再商业 无责赔偿
交强险的费率机制
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 续保保费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索赔记录相联系
平安保险与3种保险的区别

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 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 月未查明下落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 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 生的车辆损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 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 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 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本车所载货货物的撞击、腐蚀;5)自燃(按照保险 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 因火灾;6)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 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 统的损失;7)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7)违反法 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8)被保险人或其 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 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3)保险车辆在竞赛、 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4)所 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不负赔偿责任:与6.1.1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责任免 除(3)内容相同。 (4)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 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2)倒车镜单独损坏、 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 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4)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 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 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7)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 的费用; 9)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10)停车费、保 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11)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 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12)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 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 失部分。
平安车险规则

平安车险规则一、保险责任范围平安车险是指平安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费率计算平安车险的保险费率计算是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购买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三、保险责任免除平安车险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使用人酒后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2.车辆参加赛事、竞速、试车、试驾等非正常行驶活动导致的事故;3.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4.车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事故等。
四、保险事故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平安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核实和理赔。
五、保险续保和退保平安车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到期后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时,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按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若车辆不再需要保险或发生其他情况,可以申请退保。
退保时,应提前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退保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退保手续。
六、保险索赔的时效性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平安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和理赔。
索赔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平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七、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平安车险的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车辆报废、拆解或出售等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申请的;3.平安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的。
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对于平安车险合同的争议,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平安保险,跟您同行资料文档

暴雨来袭 车险理赔全攻略
对于广大车主关心的发动机进水理赔问题解答是-发动机 进水的保险目前只适用于涉水险。涉水险的全称是发动机 涉水损失险,是车主专门对车辆发动机可能有的损失而购 买的一种附加险,投保的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 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温馨提醒车主,路过涉水路面时方向一定要稳住,低档慢 速通行,不能高挡位转低速,一定要打开汽车“双闪灯”。 入水后要用较慢的速度匀速前进,在水中不要停车。车辆 行驶出漫水路面后,不能马上高速行驶,确认刹车有效后 方可正常行驶。此外,不可猛踩油门让发动机负荷在短时 间内猛增,否则会使水的阻力增大,轮胎打滑,还可能会 因发动机进气量猛增而将水滴吸入。
商业三责险,快 来帮帮我~!
现在的小偷高明着呢!
前几天我看电视, 有多家媒体报道 此事:
开锁用上解码器,脏车改装一条 龙.汽车大盗偷遍大江南北。两个 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偷车贼,竟发 明了能打开各类汽车车锁的“万能 解码器”。凭着这个“法宝”,他 俩开车在江浙沪一带流窜作案,3 个月内盗窃车辆30多辆,案值高 达300多万元。据警方透露,窃 贼用“解码器”盗车,只需几分钟 就能开走一辆,并且有了解码器等 作案工具,窃贼就能轻而易举将车 盗走,并且得逞率很高。
真倒霉,撞坏了自己 的车不说,还要赔给
别人一大笔修车费用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 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 损失,以及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 的合理费用。
平安车险温馨提示:我公司盗抢险不限 时间,地点,只要购买了此险种整车被 偷三个月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 穷人说:有钱是幸福 • 富人说:健康是幸福 • “小康”说:快乐是幸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二)保险车辆拖带其他物体;(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八)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九)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一)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九)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一)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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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