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应知应会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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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知识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知识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知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6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曰起施行。

(办法〉中指出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煤矿职业劳动者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及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国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有一般检查项目、殊检查项目、选择检查项目。

(1)一般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心电图、胸腹部B超检畜等。

(2)特殊检查项目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

如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应拍胸光片,做肺功能检查。

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应检查耳聋。

从事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检查血铅、尿铅等。

(3)选择检查项目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损伤的程度确定。

劳动者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详细介绍职、业危害因素及生产环境状况,包括从事的工种、机械化程度、粉尘浓度、防尘措施等情况;详细介绍以往疾病史及有哪些不良卫生习惯和嗜好等。

2、检查内容(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別是对该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

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

检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明显的肺气肿、肺化脓症及肺原虫病等);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性胸膜炎、胸腔积液,严重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 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 月15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 年3 月28 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眼病、神经衰弱
放射性、肿瘤 耳聋 振动病(白指) 感染 腰背痛 颈肩病患 工伤 工伤、心身病 心身病 心身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大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年12月23日实施。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共13种)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共6种) 二、职业性皮肤病(共9种) 三、职业性眼病(共3种):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 九、职业性肿瘤(11种) 十、其他职业病(3种)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的8项权利: (1)知情权 (2)培训权 (3)拒绝冒险权 (4)检举、控告权 (5)特殊保障权 (6)参与管理权 (7)职业健康权 (8)损害赔偿权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 - 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职业健康监护的一些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行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 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 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 或病理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注意事项

职业健康监护注意事项

职业健康监护注意事项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特定职业人群进行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和其他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健康问题。

以下是一些职业健康监护的注意事项。

1.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职业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噪声、振动、尘埃、放射性物质等。

了解和熟悉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相关危害因素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

2.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可以有效地减轻危害因素对身体的伤害。

3.定期体检:不同职业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一些高危职业来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是非常重要的。

体检可以及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

4.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对于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要保持常洗手的习惯,尽量避免接触有害物质,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和整洁等。

5.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长时间的工作对身体的消耗是很大的,容易导致身体疲劳和身体的机能下降。

因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是非常重要的,定期进行休息和放松,可以帮助恢复身体的机能和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6.注意饮食和营养均衡:饮食对于维持身体的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

要保持饮食的多样性和均衡性,摄入足够的营养物质,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

同时,避免摄入过多的油脂和盐分,限制饮食中的糖分和饮酒的量。

7.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教育:了解职业病的相关知识,学习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对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参加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可以加深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并学习更多的预防和保护自身健康的方法。

8.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作场所危害:如果发现工作场所存在危害因素,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个人也应积极与雇主合作,提出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建议,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职业健康监护的一些概念:
•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所引起期的疾病。 3、职业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病危害因 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 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 在作业过程中有法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 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七、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有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A、上岗前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 忌症,这种体检是强制性的,应在开始从事有害 作业前就完成。下列人员应该进行上岗前体检: 拟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 包括转岗到有职业危害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 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如:高空作业、电工、 焊工、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等等。
四、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获的职业健康
• •
检查的权利;并有权了解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从事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 影响和危害。 (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 法规;应当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 的行为进行投诉。 (5)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 关规定投诉。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和周期

B、在岗期间的健康体检 长期从事接触职 业危害因素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劳动者。 定期体检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 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变 化。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 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 决定。

职业卫生应知应会

职业卫生应知应会

职业卫生应知应会一、职业卫生概念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预防和减少由于职业活动导致的健康问题和疾病,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门学科。

其主要目的是研究和探讨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和方案,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生产效率。

二、职业病分类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其性质和病因,职业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职业性尘肺病;2.职业性皮肤病;3.职业性眼病;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5.职业性化学中毒;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职业性传染病;8.职业性肿瘤;9.其他职业病。

三、职业病预防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关键在于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以下是一些预防职业病的措施:1.改善工艺:采用低毒或无毒的工艺,使用低噪声、低振动、低辐射的设备和工艺流程,以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2.通风换气: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使空气流通,减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浓度。

3.防护用品: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手套、防护服等,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4.定期检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5.健康宣传教育:加强劳动者的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7.应急处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故,减轻对劳动者的危害。

四、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暂行办法》;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应知应会五十个安全常识

应知应会五十个安全常识

33、应急管理的总目标:控制事态发展,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恢复正常 情况。 应急管理的4个阶段:预防、准备、响应、恢复。 响应阶段包括初级响应和扩大应急。 34、城市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分级响应机制划分为3级: (1)一级事故: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的资源处理的意外事故。该 级响应只需要由本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进行救援指挥。 (2)二级事故: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政府部门响应的意外事故,或需要 本城市以外机构做出响应、提供援助的事故。该级响应需要由有关部门 的协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救援行动。 (3)三级事故:必须利用城市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的意外事故, 或者需要城市的各个部门同城市以外的机构联合起来处理各种情况,通 常政府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该级响应由紧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35、应急预案类型(4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应急救 援方案。 应急预案的级别:Ⅰ级(企业级)、Ⅱ级(县、市/社区级)、Ⅲ级 (地区/市级)、Ⅳ级(省级)、Ⅴ级(国家级)。
26、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a、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c、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d、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27、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应做的工作: a、建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b、工作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c、给工人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d、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对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工人定期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体检; f、加强安全培训,使工人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及防护知识;g、遵 守国家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h,每周不超过40h; h、使用的各种化学品,应选择标有厂名、厂址,有化学成分和毒性中文 说明的合格产品。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五十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五十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五十条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6、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7、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

8、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主体是谁?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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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应知应会五十条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6、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7、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

8、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主体是谁?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主要是应规定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项目、周期以及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还应包括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劳动者的管理要求,并明确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等。

11、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最易出现哪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依据之一,但如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导致了用人单位在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生上述漏检、漏项问题,甚至因此疏于防范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13、如所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导致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参照上述第12点。

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14、哪些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按原规定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5、用人单位如何查询所在地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可以在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6、如何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哪些相关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花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18、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由谁确定?由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19、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30个工作日。

20、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21、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由谁负责?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

22、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23、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24、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

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25、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26、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不得解除或终止。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0日内。

28、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0日内。

29、对于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是否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应对这些岗位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识别和检测,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确定是否应将上述人员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

3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3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3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5、哪些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7、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8、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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