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财务规章制度关于发票的通知

财务规章制度关于发票的通知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现将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如下:一、发票种类及用途1. 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在办理购销、服务等业务时使用的主要发票,主要用于抵扣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需提供完整的信息,用于报销、抵扣等用途。
3. 普通发票:用于公司的一般开支、费用等支出。
4. 收据:个人或单位收到货款或支付时所开具的证明凭证。
二、发票的开具与登记1. 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或篡改。
2.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填写、核对、盖章,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发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地录入公司的财务系统,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必须与实际一致。
4. 发票必须在开具后立即送交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严禁私自留用或挪用。
5. 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任意更改、调换、废弃或退换。
6. 发票的使用在出现差错或遗失时,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发票的保存与存档1. 公司的发票必须按照不同类型、时间顺序进行分类保存,确保发票的整洁、有序。
2. 发票的存档周期为至少五年,发票存档的地点必须安全、防火、防潮,不得随意移动。
3. 公司的开票记录必须与公司的财务账目相一致,如有不一致,必须立即调查核实。
4. 发票的销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或篡改,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批。
四、发票的管理责任1. 公司财务部门是发票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流程。
2.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发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
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发票,不得违规操作或挪用发票。
4. 公司领导必须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违规处理1. 发票管理中出现伪造、篡改、私用、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
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超过原核定领购量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

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Xx公司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为了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报销程序,完善发票报销制度,防范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同时减少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取得不合规发票造成的自身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对报销的发票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发票管理1.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1) 发票上付款单位全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
不得空白或简写。
以实名制开具的发票(如火车票等)除外(2) 发票上须写明开具发票的日期。
(3) 发票上须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原则上不予付款。
4.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资合计金额的,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物资清单。
5.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6.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7.过期,缺损的发票不得报账。
8.白条,收据不得报账。
9.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规范发票的通知

关于规范取得发票的通知各部门:为了规范票证取得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对外购材料、委外加工以及各部门同事报销的费用,从2019年1月3日起必须取得有效发票方可办理付款和报销手续,请大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1、铝合金、锌合金等原材料的购入2、委外加工费3、修理修配:机器维修4、运输费:每月支付给各司机的运费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1、餐费报销:需附就餐人员名单,注明事由2、住宿费报销:需附住宿人员名单,注明事由3、交通费报销:公交车/的士/火车/地铁/飞机等,注明事由4、车辆费用报销:过路费/维修费/加油费/停车费等,注明事由5、办公用品报销:笔/纸/打印耗材等6、学习培训费、咨询顾问费等三、票面信息完整、准确1、凡报销的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A 发票上付款单位必须填写本公司全称和税号,不得空白或简写。
B 发票注明开票公司名称、税号、加盖发票章或财务章,合同签约方、收款方是否相符。
C 发票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是否有私自扩大开具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D 报销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用签字笔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E 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四、责任划分1、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部拒绝接收。
2、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合抵扣联交给财务部,如延期造成无法抵扣,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及时认证。
应“先认证,后付款”,对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退回,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

关于规范报销发票的通知Xx公司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为了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报销程序,完善发票报销制度,防范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同时减少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取得不合规发票造成的自身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对报销的发票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发票管理1.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1) 发票上付款单位全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
不得空白或简写。
以实名制开具的发票(如火车票等)除外(2) 发票上须写明开具发票的日期。
(3) 发票上须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4)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原则上不予付款。
4.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资合计金额的,必须附有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详细物资清单。
5.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6.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7.过期,缺损的发票不得报账。
8.白条,收据不得报账。
9.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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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单位:
自国家税公告2017年第16号文发布后,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下,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开据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减少涉税风险,现对各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要求规范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
新城金矿纳税人识别号(91370683705821554J)。
二、任何商品都不能开具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名称,物品少的直接开具商品的名称,物品多的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印章要清晰,严禁重复盖章。
在税控系统外自行制作的商品明细单不能作为报销依据,财务部将拒绝报销。
三、发票内容必须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须填写开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姓名,且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
四、开具费用发票时有些不能报销的发票,例如:购买大衣、包、鞋等,不要再开单位名称。
因为税务部门的税控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我单位开具和收到的发票信息,如果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并推送至所在市税务稽查局,将接受自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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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增加到360天。
六、以下四种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内容,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必须严肃对待,高度重视。
在取得发票时,严格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票面信息是否合规,以免造成工作不便。
财务部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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