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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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百分之十违约金是否合理

合同约定百分之十违约金是否合理

After all, we are so good at comforting others, and we lose our sense when it is our tur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约定百分之十违约金是否合理导读:合同约定10%的违约金是合理的,按照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该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是必须要结合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如果10%的违约金已经显著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有可能会认定违约金过高。

一、合同约定百分之十违约金是否合理?一般是合理的,按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最高限额应该是实际损失的30%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

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调整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二、违约金的种类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之例外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责任的例外例外情况:少数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意: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所有”违约行为。

①赠予合同《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②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1条—第1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⑤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行为形态《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第7章

合同法第7章

案例69
合同法
甲向乙收购1000吨红富士苹果,预先支付了价款 160万元,约定3日内由乙运送到甲所在地车站, 如质量不合格,乙方要承担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委托丙运输公司按期将苹果运送到目的地,甲 发现苹果不符合约定,遂拒绝受领,20日后,甲 通知乙方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 车站保管费1万元。乙方来到车站发现,苹果已 基本全部烂掉,无法再销售出去,拒绝了甲方的 请求。问:哪方违约,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法

评析:
蔡某与村委会合同中约定:“4 月30日前付清货款,违约罚货款总 额的100%”,理解为“违约金的数 额为货款总额的100%”,违约金数 额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与货款等 额,且有惩罚的意思表示,故是惩 罚性违约金。法院无权对该违约金 进行调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是A大于B,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 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二是A等于B,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 取其便利者为先; ●三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 诉为首选。
合同法
合同法
• 例: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 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 致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 产损失。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 方式是()。(2001年)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侵权责任 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 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 乙农场承担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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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
选择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诉讼?
• (1)如诉侵权,乘客难度较大。 • (2)打违约诉讼有把握:车票是运输合同 关系的证明。

合同法章节测试

合同法章节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主要特征?()A.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B.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C.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D. 合同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为2. 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包括下列哪项?()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 合同内容合法D. 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3.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方式,下列哪项不属于要约?()A. 明确表示希望对方接受要约B. 具有明确的合同标的C. 提出合同主要条款D. 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答复4.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承诺方式,下列哪项不属于承诺的有效条件?()A. 始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B. 与要约内容一致C. 明确表示接受要约D. 无需考虑要约人的意愿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履行原则?()A. 诚实信用原则B. 公平原则C. 完善履约原则D. 严格责任原则6.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下列哪种责任?()A. 损害赔偿责任B. 违约金责任C.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退货责任D. 以上都是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违约金?()A. 合同约定违约金B. 法定违约金C. 逾期付款违约金D. 保管合同违约金8. 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包括下列哪项?()A.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C. 合同内容违法D. 合同标的不存在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条件?()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当事人一方违约C.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 合同到期1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项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A. 损害赔偿责任B. 违约金责任C.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退货责任D. 拘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A.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B.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C.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D. 合同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为2. 合同订立的方式包括:()A. 要约B. 承诺C. 询问D. 拒绝3. 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A. 诚实信用原则B. 公平原则C. 完善履约原则D. 严格责任原则4.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当事人一方违约C.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 合同到期5. 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A. 损害赔偿责任B. 违约金责任C.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退货责任D. 拘役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受任何强制力的约束。

J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点分析之十:合同管理

J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点分析之十: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点分析之十:合同管理(连载)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师的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小,如不熟悉合同法的内容,容易失分,建议掌握基本概念即可。

另外,在今年的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考试中出了5道题,所占比分较大。

一、知识点归纳1. 合同的实质要件a) 甲方:实施采购方;b) 乙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一方;c) 标的:合同中规定的甲方需要采购的产品、货物和服务。

d) 效力:当事人可对合同的效力约定生效和终止期限。

2. 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可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合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对于项目采购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3. 合同的程序要件自行成立、保证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

4.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等必要条款。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你去买东西就是要约,要去接受商店标价,而商店标价希望有顾客去买,就是要约邀请。

5. 要约与邀请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就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希望订立合同的这个意思表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去商店买东西,你对售货员说:“我要买一枝笔”这就是一个简单的要约,而售货员同意或不同意你买这枝笔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获得的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

2.可预见规则: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损规则: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了损失,不得就这部分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4.过错相抵规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5.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6.免除规则: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赔偿标准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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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3一、概念 3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 3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 3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6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6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 6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 6一、免责事由 6二、免责条款7第四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liability for tort)7一、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 7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三、处理 7四、诉讼当事人7五、免责事由8六、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9七、地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9第六节强制履行(compulsory performance)☆9一、概念 9二、构成要件9三、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9四、强制履行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 9第七节赔偿损失(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0一、概述 10二、构成要件11三、赔偿范围11四、与有过失规则 12五、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119)12六、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又称损益同销。

12第八节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 12一、概念 12二、类型 12三、构成要件13四、违约金数额调整☆13五、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关系139. 附录14附一、推荐阅读14附二、课后习题14附三、司考真题14附四、考研真题14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一、概念(一)定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或依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性质1、一般性质(1)财产性。

(2)补偿性。

(3)惩罚性。

2、特殊性质(1)以违约行为为发生原因。

(2)可基于法定或者约定。

(3)责任承担对象以合同对方为原则,以第三人为例外。

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一)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二)合同法上的义务与责任1、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3、后合同义务与后合同责任。

(三)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区别(1)合同债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所当为的行为。

合同债务不能作为直接强制执行的依据。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可以作为直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一)定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二)构成1、客观要件:合同义务之违反行为。

2、主观要件:过错。

(非必备)(fault)(三)形态1、拒绝履行/履行拒绝/拒绝给付/给付拒绝(repudiation)(1)定义:债务人能为履行而违法地向债权人表示不为履行。

(2)类型①履行期未届时的拒绝履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a.类型(a)明示预期违约。

(b)默示预期违约。

b.效力(a)合同解除。

(b)损害赔偿。

②履行期届至后的拒绝履行a.地位:常见。

b.效力(a)强制履行。

(b)损害赔偿。

2、不能履行/履行不能/不能给付/给付不能。

(failure to perform)(1)定义:债务人不能依照债之本旨履行的状态。

(2)类型①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a.客观不能:基于客观原因的履行不能。

如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

b.主观不能:基于债务人的原因的履行不能。

如因标的物一物二卖、无权处分。

②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a.自始不能:合同成立之始即确定的履行不能,又称原始不能、当初不能。

如买卖月球土地、出卖被毁名画。

b.嗣后不能: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存在的履行不能,又称后发不能。

如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灭失。

③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一部不能a.全部不能:给付之全部履行不能。

b.部分不能:给付之部分履行不能。

如因标的物之一部灭失。

④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a.永久不能:债务履行期或者债务人得为履行之期间内的履行不能。

b.一时不能:债务履行期或者债务人得为履行之期间内一部分期间的履行不能。

⑤事实上不能/自然不能与法律上不能a.事实上不能:基于自然法则之履行不能。

如标的物宝马死亡而不能交付,舞蹈演员被截肢而不能表演。

b.法律上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之不能。

如设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禁止流通物之交易。

(3)效力①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之履行不能a.永久不能: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

b.一时不能:债务人不免除履行义务,恢复履行能力之后所为之履行不构成履行迟延,惟该一时之期间过长时,视具体情况对方应有解除权。

c.一部不能:债务人于该一部范围之内免除履行义务。

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为履行不能a.永久不能: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b.一时不能:债权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c.一部不能:债权人可请求就不能部分损害赔偿,就可能部分为原定给付。

3、迟延履行/履行迟延/迟延给付/给付迟延(delay in performance)(1)定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能为履行而未为履行的迟延。

(2)要件①债务存在。

②给付可能。

③债务已届清偿期。

④未为履行。

⑤无正当理由。

(3)效力①全部履行迟延a.强制履行。

b.迟延损害赔偿。

c.解除合同。

②一部履行迟延a.请求迟延部分之履行。

b.请求因部分迟延所生之损害赔偿。

4、不完全履行/履行不完全/不完全给付/给付不完全(incomplete performance)(1)定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所为的履行。

(2)类型①瑕疵履行与加害履行(defective performance; injuring performance)a.瑕疵履行:债务人所为之履行含有瑕疵,以致与债权之本旨不符。

如米中含砂、脚趾夹物交递、厕所交付食物、深夜叩门送牛等。

b.加害履行:债务人之履行不仅含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固有利益之损害。

如给付虫蚀水果,导致买方原有苹果遭蚀;给付高压锅爆炸,使买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又称债权之积极侵害。

②部分履行/一部履行。

(3)效力①不完全履行尚能补正者,若不完全履行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可拒绝受领,请求补正,补正造成迟延的,发生履行迟延责任。

②不完全履行不能补正者,债权人可依履行不能规则行使权利。

③不完全履行构成加害履行者,除发生违约责任之外,还可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受领迟延/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acceptance in default)(1)定义:对于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受领的债务,债务人已为合法的履行提示,而债权人未予受领的事实。

(2)给付受领的性质①义务说a.法定给付义务说。

b.附随义务说。

c.不真正义务说。

②权利说a.债权一般内容说。

b.债权核心内容说。

c.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

③折衷说(兼为权利和义务说)。

(3)效力①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仅就重大过错负责。

②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

③债务人应返还标的物孳息的,仅以已收孳息为限返还。

④债务人有标的物保管必要费用请求权。

⑤债务人可通过占有抛弃、提存、拍卖等方式消灭债务。

(民民241、326、331;合101)⑥双务合同中若在此期间发生风险,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并可向债权人要求对待给付。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一)供电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179、180、181)(二)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222)(三)承揽人不如约交付工作成果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262、265)(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质量不合格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280、281)(五)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370)(六)保管人转交他人保管造成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371)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一、免责事由(一)定义: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二)类型☆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1)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类型①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海啸等。

②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

③国家行为,如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对标的物的强制措施、国家征用等。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311)3、债权人过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370)“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17-3)二、免责条款(一)定义:当事人约定用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有效前提——订入合同(三)效力判断依据☆1、现行法之规定: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者,无效。

2、风险分配理论:风险与利益相一致,通过一方享受低价利益同时承担更高风险的方式鼓励交易。

(risk)3、过错程度: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53)4、违约程度: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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