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中,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职务犯罪行为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
偿情况。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能够积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不悔罪或者拒绝赔偿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
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也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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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2: 2011年2月17日,某公司从银行贷款50万元。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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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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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1:被告人某丙受贿案 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 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 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 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 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 有限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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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 说法
案例2: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 鸟服饰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 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 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 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 ,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 ,陈某便开始了“谁给钱就给谁 订单”的采购行动。截止东窗事发 ,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总计 19.3万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 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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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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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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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追诉标准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 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 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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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泽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泽某、张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加入罗信公司并签订了相关保 密协议,2010年二被告分别担任罗信公司研发经理和事业部总经理,并组 织领导了公司一款名为E75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 在掌握了对该产品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之后,张某 与泽某丈夫成立了昊天公司并先后从罗信公司离职,经营范围与罗信公司 相近。二被告提供了PCBA板的相关设计图纸交由另外两家公司生产,组 装成新的GIS采集器重新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获利300多万,这 期间也陆续招揽多名曾在罗信公司任职的员工参与产品生产、测试等活动 。 2012年4月21日,泽某在昊天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次日经公安 人员联系主动到案。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00万。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企业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案例一:某公司财务总监挪用公款案某公司是一家地地道道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盈利良好。
公司财务总监张某是一名多年工龄的老员工,负责全公司的财务工作。
他性格沉稳、工作能力出色、和同事们相处融洽,一直受到公司老板的器重。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张某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大。
一天,张某突发奇想,开始考虑挪用公司的公款。
他发现公司的资金流动相对较大,加上公司老板对他的信任,他便萌生了挪用公款的念头。
起初,张某只是挪用了一点小额资金,以为不会被发现,但没想到一切皆有迹可循。
后来,张某越来越贪心,不断挪用公款,最后竟然达到了数百万元之巨。
与此同时,他还编造了一套虚假账目,以掩盖他的行为。
直到有一天,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了账目异常。
经过一番追查,公司终于查明了张某的犯罪行为。
张某被公司报警并被警方依法逮捕,案件最终移交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赔偿。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典型案例反映了企业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首先,内部人员作为公司的一员,通常对公司的内部运作较为熟悉,可以借助职务之便从容实施犯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资金流动、账目记录等情况了如指掌,便于他发现并利用公司的弱点进行挪用公款。
其次,贪欲是诱发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发达的企业通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企业的员工往往想从中分一杯羹,工作繁重、压力大,有些人就忍不住去触犯法律。
在案例中,张某最初挪用公款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后来逐渐形成贪欲,不断挪用公款。
再次,公司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是企业职务犯罪的一大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的犯罪行为。
一旦犯罪行为被发现,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就是不可挽回的。
最后,案例中张某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赔偿,最终受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罚。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讲座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讲座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防经济犯罪,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来举办这场关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预防的讲座。
一、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1、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如,企业的销售人员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便利,将收取的货款私自截留,占为己有;采购人员通过虚报采购价格、收受供应商回扣等方式侵占企业财产。
2、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比如,企业的财务人员擅自挪用企业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购买房产等。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于采购、销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或客户的贿赂,从而在业务往来中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4、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些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竞争对手处,或者自己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开展业务,给原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原因1、个人贪欲膨胀一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时,道德底线失守,贪欲膨胀,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财富。
2、企业内部管理漏洞部分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来应对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基础。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职务犯罪的界定和惩处措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加强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监督也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自律管理,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形成多方合力。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是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媒体应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报道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治理工作中,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压力,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和整改。
总之,治理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媒体和公众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治理工作的开展。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防范措施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在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虽然在发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职务犯罪问题,大大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因此,民营企业需要重视职务犯罪防范措施,下面分步骤进行阐述。
一、企业组织架构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架构,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职务划分应当明确,不要出现职责界限模糊、职权交叉、职责未落实到位的现象。
并且,每个职位应明确职责,规定必要操作程序和流程,企业要定期对各部门和岗位进行培训,不断加强职工的业务水平,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
二、加强内部管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内部审计、内部监控等措施,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职权合理行使,防范内部舞弊行为,保证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一种制度管理方式。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让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明确,业务规范,人员职责明确,实现对企业内部各项业务的有效控制和监管。
三、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检查和考核。
经常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务道德培训,加强员工职责意识。
合理利用激励制度,用事实证明任何不合法的行为都应付出代价。
对于新进员工,应该对其进行排查,进行专项培训。
同时,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为员工树立敬畏法律的意识。
总的来说,民营企业面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职工的管控和内部监管不严,职业道德标准不高等,因此,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是防范和控制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
企业的职责在于加强内部控制,持续强化员工的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

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问题的增加,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对民营企业员工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与普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普及进行探讨。
一、员工职务犯罪的现状员工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达到个人私利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员工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 犯罪手段多样化:员工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财产、偷盗公司资产、索取回扣等各种方式。
2. 经济损失严重:员工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
3. 社会影响恶劣:员工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会给企业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二、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针对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现状,民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员工职务犯罪的预防非常重要。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权限和责任,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漏洞行骗。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控和分析,防范员工的财务犯罪行为。
3. 严格人事管理:企业在招聘、培训和管理员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对员工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在选拔用人上做到公正公平,杜绝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4.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资产和财务信息的保护,加大对员工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最新版】
目录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四、其他典型案例
正文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例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通常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比如,在某保险公司,业务总监与外部人员勾结,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二、民营企业保护案例
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被以“保险黑产”的方式非法侵占,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例
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破产危机。
此时,通过破产重整,有助于企业恢复生机。
例如,某民营机器人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破产清算,后经股东申请转为破产重整。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诉求,提高了债权人受偿率,成功挽救了该公司。
四、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其他典型的民营企业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企业经营、法律监督、社会责任等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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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
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仅是故意擅自动用(既可以归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归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这一点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互区别的关键。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手资金的便利。
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们等。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
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个小时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
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不仅干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用本人的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如主管、经管、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条件。
索取他人的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第二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
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