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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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泛博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者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者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者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通用规定1.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

2. 锅炉使用单位应有专职锅炉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操作及维护工作。

3.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锅炉操作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二、锅炉安全操作规定1. 在操作锅炉前,必须仔细检查锅炉的各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并做好记录。

2. 在启动锅炉前,应先排除燃料贮存仓内的残渣、异物等杂质,并确保燃料供给连续可靠。

3. 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锅炉的水位、压力变化,并按规定进行调整,避免水位过高或过低、压力超过工作范围。

4. 在锅炉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锅炉的燃烧情况,保持炉膛内正常的氧气含量,避免炉膛内出现积碳、爆炸等危险。

5. 操作人员应定期清理锅炉内的积灰、结焦等杂物,确保锅炉的通风顺畅,防止炉膛过热。

三、锅炉安全维护规定1. 锅炉的安全阀应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正常可靠。

2. 锅炉的各项安全装置(水位表、压力表等)应按规定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3. 锅炉的燃烧设备及排烟系统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防止积碳、结焦等现象。

4. 锅炉的水质应经常检测,必要时进行处理,确保水质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5. 锅炉的烟囱应定期清理,排除积灰等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四、事故应急预案规定1.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的分类和应急处置措施。

2. 在发生锅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锅炉操作人员应掌握紧急停炉的方法和技巧,并能及时切断燃料供应。

4.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安全优先、人员为本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以上为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规定可根据锅炉的类型、用途等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模版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模版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模版一、引言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热能装置,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生产正常进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锅炉安全运营水平,制定本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1. 锅炉:指利用供应燃料和空气混合物产生热能的装置,用于加热水或其他介质;2. 锅炉压力:指锅炉内部的压力;3. 锅炉容器:指锅炉的承压部分,包括锅炉壳体、筒管、水位器、附件等;4. 锅炉水位:指锅炉内部水位的高低;5. 锅炉操作人员:指负责锅炉操作和维护的人员;6.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指为了防止锅炉因超压、过热等原因发生事故而安装的保护装置;7. 锅炉事故: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破裂、爆炸、冲击、火灾等严重事件。

三、锅炉安全管理责任1.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锅炉安全管理人员;2.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锅炉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3.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4.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锅炉设备,及时修复存在的隐患;5. 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锅炉安全管理措施1. 锅炉设计和制造阶段,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锅炉的安全可靠性;2. 锅炉安装和调试阶段,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3.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台账,记录锅炉的设备参数、维护记录等;4. 锅炉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锅炉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5. 锅炉操作人员应按照标准化操作程序进行锅炉开启、停机和调整,严禁擅自改变操作参数;6. 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7. 锅炉保养和维护工作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8.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检查和调试,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9. 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的应对能力。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锅炉的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使用蒸汽压力大于0.1MPa(1kgf/cm²)或热水温度高于115℃的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锅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档案和资料。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检测锅炉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救援水平。

第八条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

第二章锅炉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第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与锅炉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建筑。

2.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供水、供气、供电设施。

3. 有合格的锅炉操作人员。

4. 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援预案。

5. 有定期进行锅炉安全检查和维护的设备。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锅炉操作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十一条锅炉操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2. 在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指示仪表,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发现锅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4. 配合定期进行的锅炉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锅炉的安装与验收第十二条锅炉的安装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前期方案设计,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备布置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是指在锅炉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制定和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巧,能够熟练掌握锅炉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措施。

2. 锅炉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各项安全装置和设备完好有效。

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水位保护装置等。

3. 锅炉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提示人员注意安全,并防止非操作人员靠近锅炉。

4. 锅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根据使用情况和要求,进行水质处理、燃料供应、烟渣清理等工作。

5. 锅炉运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

包括合理控制燃料供应、保持适当的水位、调整锅炉压力等。

6. 锅炉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包括水位、压力、燃烧情况、烟气排放等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7. 锅炉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水位保护装置、压力保护装置、温度保护装置、燃烧控制装置等。

8. 锅炉周围必须保持清洁整洁,无可燃物和易燃物,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9. 锅炉的维护和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或经过合格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10. 锅炉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具体的规范还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锅炉进行定制。

同时,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合理和科学的管理。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锅炉操作人员管理: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获得相应的锅炉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定。

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责任明确、安全意识培养等方面的管理。

2. 锅炉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锅炉设备档案,对锅炉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安装调试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锅炉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锅炉安全附件,包括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及时监测锅炉的运行状态。

采取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止锅炉爆炸、防止锅炉超压等。

4. 锅炉燃料管理:对于不同燃料的使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燃料的贮存、操作和使用。

特别注意防止燃料泄漏和燃气爆炸等危险。

5. 锅炉排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锅炉烟气进行净化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 锅炉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可能发生的锅炉事故,要提前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演练。

7. 锅炉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锅炉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总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是为了保证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锅炉运行安全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关于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一些内容,包括锅炉分类、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一、锅炉分类根据锅炉用途和设计特点,将锅炉分为以下三类:1. 动力锅炉:用于产生高压蒸汽的锅炉,如发电厂的汽轮机锅炉。

2. 工业锅炉: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供热和产生蒸汽的锅炉,如化工厂和纺织厂的锅炉。

3. 生活锅炉:用于生活供暖和热水供应的锅炉,如家庭和宾馆的供暖系统。

根据锅炉工作压力的不同,又可以将锅炉分为以下几类:1. 低压锅炉:工作压力低于0.1MPa的锅炉。

2. 中压锅炉:工作压力为0.1MPa~3.9MPa的锅炉。

3. 高压锅炉:工作压力为4MPa及以上的锅炉。

二、安全保护措施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护措施:1. 锅炉安全附件:锅炉应配备安全附件,包括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主汽门等,用于监测和保护锅炉的水位、压力和温度。

2. 水位控制:锅炉水位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防止水位过高或过低导致事故发生。

应配备水位控制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校准。

3. 烟囱和烟气处理:燃烧产生的烟气应通过烟囱排放,烟囱应保持畅通,并设有防止回流的装置。

烟气中的污染物需进行处理,以保护环境。

4. 燃料供应和燃烧控制:锅炉应有可靠的燃料供应系统,并设有燃烧控制装置,确保燃烧稳定、效率高。

5. 定期检测和维护:锅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包括对锅炉本体、燃烧系统、安全附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三、安全操作规程为确保锅炉安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2. 操作人员应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包括水位、压力、温度等工作参数。

3. 锅炉启动和停机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系统安全可靠。

4. 锅炉的燃料供应和燃烧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监控,以保持燃烧效率。

5. 锅炉水位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水位。

锅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锅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锅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的使用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提高锅炉的运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的定义:本规章所称锅炉,是指用于产生蒸汽或加热水的设备,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第四条锅炉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锅炉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锅炉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的安全管理第六条锅炉的安全保障措施:锅炉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正常运行。

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锅炉的安全防护设施:锅炉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阀、排污阀等,确保锅炉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八条锅炉的运行记录:对于锅炉的运行情况必须进行记录,保留至少两年,以备查阅。

第九条锅炉的安全事故处理:如果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锅炉的周围环境:锅炉周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材料,并保持整洁干净,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锅炉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锅炉的定期检查: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外部清洁、内部排污、管路通畅等,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锅炉的清洗保养: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包括炉膛清洗、管道清理等,确保锅炉的效率和寿命。

第十三条锅炉的润滑维护:锅炉的润滑部件必须进行定期润滑维护,确保锅炉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锅炉的维修管理:对于锅炉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第十五条锅炉的更新改造:对于老化的锅炉必须及时更新改造,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第四章锅炉的安全培训第十六条锅炉运行人员的安全培训:锅炉的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锅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于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五章锅炉的应急预案第十八条锅炉的应急预案制定:各单位必须制定锅炉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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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围之,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锅炉房建造第七条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

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

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二、锅炉房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四、锅炉房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第九条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一、锅炉及锅炉房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围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

告知后方可施工;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锅炉的安全使用第十一条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2.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容:①岗位应知应会容②操作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容: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2.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1.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容:①设备型号②规格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⑨事故判断与处理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容: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容: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①锅炉检修规程②水泵检修规程③风机检修规程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容:①设备检修容②检修方法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容:①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②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⑦检验机构的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容: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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