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伤残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度,以确定其对生活自理、工作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关于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1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微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几乎没有影响。
2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轻度损伤,虽然对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活动。
3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中度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产生明显影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活动。
4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较重损伤,对生活自理和工作
能力造成严重影响,需依赖他人协助完成常规活动。
5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重度损伤,基本失去独立生活
和工作能力,需要全面的照料和护理。
6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重度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自
理和工作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照料。
7级伤残:指人们身体或精神方面有极重度损伤,处于昏迷或丧失
意识状态,全面失去生活和工作能力。
8级伤残:指人们因极其严重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身体
功能完全丧失,生命无法自主维持。
9级伤残:指人们因严重人体损伤导致生命垂危,且抢救无效,短
时间内无法恢复。
10级伤残:指人们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损伤导致死亡。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目的是根据损伤程度评估对个体生活、工
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
持。
这些级别的定义也是为了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权益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3年)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手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全身性残疾
(一)低残疾等级:
1、大脑信号传输功能受损,精神功能障碍,情感功能和行为表现受损,意识状态稳定,识认能力障碍;神经症状和精神行为表现;
2、未发生骨骼肌肉系统关节和肢体最大活动范围在90°以上,运动功能障碍造成的活动不自主、无气力;
3、节律神经系统受损者,能够按要求做出部分动作,无节律。
二、局部性残疾
1、运动功能受损,但可以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行动运用受限,未发生运动力受限、反应不良;
2、关节和肢体最大活动范围在90°以上,小至轻微肌肉力受损;
3、行动运用比较正常,可完成节律动作。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而这些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轻微的肢体活动受限、轻微的感觉障碍、轻微的语言障碍等。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轻微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中度的肢体活动受限、中度的感觉障碍、中度的语言障碍等。
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中度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较重的肢体活动受限、较重的感觉障碍、较重的语言障碍等。
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重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重度的肢体活动受限、重度的感觉障碍、重度的语言障碍等。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重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极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重的感觉障碍、极重的语言障碍等。
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特重的感觉障碍、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六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特别严重。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极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特重的感觉障碍、极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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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 偏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重度);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 双眼盲目5级;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1) 呼吸困难(极重度);2) 心脏移植术后;3) 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1) 肝衰竭晚期;2) 肾衰竭;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 双眼盲目4级;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重度);3) 偏瘫(肌力3级以下);4) 截瘫(肌力3级以下);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盲目3级;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1) 肝切除2/3以上;2) 肝衰竭中期;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 肾功能重度下降;5) 双侧肾上腺缺失;6)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 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完全运动性失语;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 双侧完全性面瘫;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 舌根大部分缺损;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全胃切除术后;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 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 尿瘘难以修复;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中度);3) 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1)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 两肺叶切除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