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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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原则

0. 序言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文集现含15篇文章。每篇文章有英文、中文、阿拉伯文、法文、波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短文集的第一篇文章概述了民主的概念,其后各篇文章则按照民主治国的具体要素划分专题,逐一作出解释。每篇短文既反映了主流理论家的见解,也代表着在民主政体下欣欣向荣的许多自由社会的普遍做法。

你有关于民主的问题吗?你愿意提出一些题目建议吗?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

iiptcp@https://www.360docs.net/doc/002651633.html,。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2.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的基础支柱。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而论,还是仅因在选举或政治论坛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权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数派剥夺,无论它们由选举产生与否。

少数派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特徵。一旦有了这种信任,这些群体就能够参与本国的民主机制运作,并为之贡献力量。

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须保护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组织起来、公开讲话、表达歧见和全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

民主政府认识到,其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少数族裔维护文化特徵、社会习俗、个人良知和宗教活动的权利。

民主政府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数派视为怪异,也令他们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体。但民主政府认识到,多样化可以变成巨大的财富。民主国家视这些特徵、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一种可以促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充实的挑战;而不是一种威胁。

对如何解决少数派观点和价值观带来的分歧没有单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只有通过容忍、对话和愿意妥协的民主进程,自由社会才能达成共识,实践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这一双重原则。

3.文官政府与军方的关系

事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是极其严峻的,在危机时刻,很多国家转向军方领导。但民主国家不是这样。

在民主国家,和平与战争或其他威胁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是社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必须由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决定。民主国家的军队服务于国家,而不是领导国家。军方领导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他们的决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选出的领导人有权也有责任决定国家的命运。

因此,文官统率军队和文权高于军权的理念是民主的根本。

需要由文官指挥国家军队和负责国防决策并不是因为他们一定比职业军人英明,而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有责任进行这些决策并为之承担责任。

民主国家的军队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自由而存在。它不代表或支持任何一种政治观点或任何一个族群和社会团体。它忠实于国家的更宏观的理念,忠实于法治和民主原则本身。

文官统率军队得以确保国家的价值体系、各项建制和政策是出自人民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军方的意志。军队的宗旨是保卫社会,不是塑造社会。

任何民主政府在进行国家安全与防卫的决策时,都重视职业军人的专业知识和建议。文职官员在这些事务中依靠军方的行家意见,并依靠军队执行政府的决定。但最终决策只能由民选文职领导人做出,随后由军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实施。

当然,军界人士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充份而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只能作为选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军人必须在退役后才可从政;军队必须始终同政治分开。军队是国家的中立仆人,是社会的保护者。

归根结底,文官统率军队能够确保不因国防和国家安全事务而损失基本的民主价值──多数决定、少数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正当法律程序等。所有政治领导人都有责任实施文官统率军队,并使军队履行其服从文职政府合法命令的职责。

4.政党

为保持和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共同缔造自己的政府。政党是进行这种努力的主要途径。

政党是联系人民与政府的自愿组织。政党推选候选人竞选公职,为使他们当选而展开助选活动,并动员民众参与选举政府领导人。

多数党(或在选举中获胜当政的党)力争通过立法确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划。各反对党能自由地批评多数党的政策观点并提出他们自己的方案。

政党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就当选政党官员的施政表现向他们问责的途径。

民主政党坚信民主原则,因此即便本党领导人没有掌权,这些政党也承认并尊重民选政府的权威。

与任何民主体制一样,各政党成员的组成也反映了这些党发展的不同环境。有些政党规模小,以一套政治信仰为核心。另一些政党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或背景而组织起来。还有一些政党则是由不同公民组成的松散联盟,可能只有在选举期间才汇集在一起。

所有民主政党,不论是小党还是全国性大党,都以妥协和容忍为原则。他们知道,只有通过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广泛结盟与合作,才能形成赢得全国人民支持的领导力量和共同目标。

民主党派认识到政治观点是动态的、可以改变的,共识往往能从和平、自由、公开的观念和价值观的交锋中产生。

忠实的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是所有民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含义是,政治辩论中的所有各方──不论他们的分歧多深──都崇尚言论和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护等基本民主价值观。在竞选中失利的政党进入反对党的角色──坚信这个政治制度将继续保护他们的组织和言论自由。在一段时间后,反对党有机会为宣传他们的理念和争取人民的选票而再次竞选。

在民主体制中,各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是求生存的搏斗;而是为民服务的竞争。

5.公民责任

民主政府不同于专制政权,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必须同意遵守管理公民的规则和义务。民主国家给予公民许多自由,包括对政府表示异议或批评政府的自由。作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需要参与、讲道理和有耐心。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不但有权利,而且有责任。他们认识到民主需要投入时间和艰苦努力──人民的政府要求人民的时刻关注和支持。

在有些民主国家,公民参与意味着需要公民担任陪审员,或在一段时间内服义务兵役或从事国民义务服务。在所有民主国家都实行并且完全属于公民职责的其他义务中,尊重法律是最首要的义务。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务,接受经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尊重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权利等,也都属于公民应尽的职责。

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如果要受益于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就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

在自由社会里有一种说法:你是什么样,你的政府就是什么样。要使民主获得成功,公民必须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取决于自己,责无旁贷。同样,政府官员懂得,所有公民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且,民主政府不容贿赂。

在民主制度下,不满意他们领导人的民众可以组织起来,和平地要求改变,或者在定期的选举中,通过投票使那些领导人下台。

民主制度要保持健康运转,单靠偶而的公民投票是不够的。它需要大批公民的经常关心、付出时间和承担义务。反过来,公民依靠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国家的公民参加政党,为他们属意的候选人助选。他们接受自己的政党不可能永远掌权的事实。

°他们可以竞选公职或被任命担任一段时期的官职。

°他们运用新闻自由发表自己对地方和全国性问题的看法。

°他们加入工会、社团和商业协会。

°他们加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私人志愿组织──无论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学术研究、体育、艺术、文学、住区发展、国际学生交流,还是成百上千其他不同的活动。

°所有这些团体──无论与政府多么相关或多么无关──都在为其民主体制的繁荣健康做出贡献。

6.新闻自由

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不受政府控制。民主政府内没有规范报纸内容或管理新闻工作者活动的部门;没有要求记者接受国家审查的规定;也不强迫记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会。

自由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向领导人提出问责,并成为辩论地方和国家问题的论坛。

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独立的司法、实行法治的公民社会以及言论自由都有利于维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在民主国家,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为民决策的情况。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推动运用这一"知情权",帮助公民向政府问责,对政府的政策提出质疑。民主政府使记者能够出席政府会议和获得公文,并且不对他们报导或出版的内容作预先限制。

新闻媒体本身的行动必须是负责任的。通过行业协会、独立的新闻理事会以及专门负责公众投诉的内部"调查官",新闻媒体对有关其过度行为的种种申诉作出回应,并追究内部责任。

民主制度要求公众做出选择和决定。为使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度,新闻工作者必须提供基于可靠来源和信息的如实报导。剽窃和失真报导有损于自由的媒体。

新闻机构应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编辑部,把采集和传播新闻与评论区别开来。

新闻工作者不应受舆论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实为已任,尽力接近事实真相。民主国家使新闻媒体能够在既没有对政府的畏惧,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况下,从事信息采集和报导。

民主体制造成两种权利之间的永恒较量: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人民的知情权,后者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时需要对那些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宜公布于众的信息实行限制。但是,在民主体制下,新闻工作者有充份权利追踪这些信息。

7.联邦制

当有着不同的语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规范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民愿意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时,他们期待享有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分权的联邦政府制中,当选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针对地方和地区需要的政策。地方和地区政府与国家政府合作,并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国家面临的许多问题。

联邦制是经自由选举产生的、由负责管理同一人口群和同一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分担权力和决策的体制。联邦制不仅使高层政府有决策权,而且也使受决策直接影响的地方社区有决策权,并且保护这一权力。

联邦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促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并鼓励公民的参与和履行公民职责。

联邦制通过成文宪法规定出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工而得到巩固。

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应为地方服务,而有些事务则最适于由国家政府处理。这方面常被提到的例子是国防、国际条约、联邦预算及邮政服务等。

地方法令反映地方社区的意愿:警察和消防巡逻、学校管理、地方保健和建筑规章往往由地方设置和管理。

政府间关系意味着,在一些具有法定必要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合作解决时,联邦国家的各级政府(国家、地区和地方)将共同努力。国家政府往往有权调解地区间的争端。

在地域辽阔和经济多样化的国家,各个地区在收入和社会福利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国家政府的税收再分配政策得到调整。

联邦制反应灵敏,包容力强。公民可以自由竞选各级政府职务──地方和地区政府给人们提供了在自己社区发挥影响力的最多职位,或许也是最大的机会。

联邦制为各政党提供为其选民服务的多种机会。即使某一政党在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内不占多数,它仍可以参加地区和地方一级的立法和行政。

8.法治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摆脱这种专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而民主体制则更向前推进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且提醒人们,他们并非只能在专制和无法这两种体制中做选择。

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民主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

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

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

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民主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民主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

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

°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项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

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9.人权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

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

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

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

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

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

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自由国家同盟决心为保护人权而努力,并且将这一决心以多项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10.行政权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经本国公民同意而执政。这些领导人的巨大权力不是来自对千军万马或经济财富的控制,而是来自对参加自由、公正选举的选民为他们所设立的种种限制的尊重。

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

在宪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权通常受到三种限制:将国家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在联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权力分工的联邦制;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国家政府的行政机构受到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权威及独立的司法体制的限制。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力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议会制或总统制。

°在议会制下,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以总理为首。

°在议会制下,由于总理及内阁成员都是从议会中产生,因此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截然分开。在这种制度下,政治反对派是限制或制约行政机构的主要手段。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通过与议员选举分别进行的选举产生。

°在总统制下,总统和立法机构有各自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阵营,从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民主制度只对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将其架空。因此,在民主体制下,就全国性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缓慢;但一旦达成共识,政府领导人能够享有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威和信心。

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11.立法权

在民主制度下,民选代表──无论是议会、立法会议还是国会成员──的职责是为民服务。他们对民主政体的健康运作具有数项关键作用。

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是民主代表制中商议、辩论及批准法律事宜的主要场所。他们不是应声附和专制领导人的决定的"橡皮图章"。

监督和调查权使立法代表能公开质疑政府官员的行动和决定,并且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门权力的作用──在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总统制政体中尤其是这样。

立法代表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就急待解决的问题举行听证、确认行政当局对法院及各部的人事任命。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立法委员会是供立法代表就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开审议的论坛。

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当权政府,也可以成为真实的政治反对派,提出与执政党的主张不同的政策和项目。

立法代表有责任以尽可能有力的方式阐明他们的观点。但他们必须遵守容忍、尊重以及为达成共识而妥协等民主道德规范,使最后结果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整体福祉,而不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位立法代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兼顾全民福祉和地方选民的需求。

立法代表常常举行体恤民情的听证,倾听选民的申诉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助他们从庞大的政府机构中获得帮助。立法代表为此通常拥有一个训练有素的工作班子。

选举全国立法代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在采用简单多数制的选举中,又称"第一过杆制"("first past the post"),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议会选举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民往往投票给政党而不是个人,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率选出。

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组织严密、规模较小的多个政党。简单多数制则有利于较为松散的两党制。但两种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辩论、谈判、结盟和妥协等做法,这些是民主立法机构的标志。

立法机构通常实行两院制,新的立法一般必须得到上、下两院批准。

12.司法独立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

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

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份的培训和薪金。

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

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

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13.宪政

一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

宪政民主认识到,一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

宪法确定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

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

宪法确定一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

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

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

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

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

°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

°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14.言论自由

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就有关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和意见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对大部份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有表达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

民主理论家认为,自由、公开的辩论通常导致形成最佳意见,并更可能避免重大失误。

民主制度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他们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及民选代表懂得,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信息。

要使自由的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使他们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坦率、公开和反复不断的方式;既用言论,也用文字。

言论自由的原则应该得到民主国家宪法的保护,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施行审查。

保护言论自由是一种所谓被动权利,即仅要求政府不对言论加以限制;相对于此的是所谓主动权利,它要求政府采取直接的行动。民主国家政府基本不介入社会上的文字或言论内容。

抗议活动对任何民主国家说来都是一种检验;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对促进言论自由必不可少,同时也是其中的一个自然部份。公民社会允许对问题有严重分歧意见的人进行激烈辩论。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语文字诽谤、煽动颠覆或淫秽言行的理由。坚固的民主国家一般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誉、推翻合宪政府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大多数民主国家也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

民主制度面临的挑战是,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在捍卫言论和集会自由的同时,抵制确实鼓动暴力、威吓或颠覆行动的言论。

15.政府对民负责

政府对民负责指的是公职官员──包括民选及非民选官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他们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行动。政府对民负责是通过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机制实现的,目的是防止腐败,确保公职官员始终对民负责、让作为他们服务对象的民众能够与他们接触。没有这类机制就可能滋生腐败。

对民负责的主要政治机制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固定的任期及选举使当选官员必须对他们的表现负责,并让竞争对手有机会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选择。如果选民不满意某些官员的表现,他们可以在其任期期满时不再选他们。

公职官员在政治上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担任的是民选还是任命职务,也取决于他们任期的长短以及他们可以连任的次数。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通过宪法、立法、法令、规章、规范和其他法律手段,规定出公职官员的行为准则,并说明公民可以对表现不佳的官员如何采取行动。

司法独立是使法律责任机制发挥效力的关键条件,是公民申诉政府的渠道。

法律责任机制包括:

°公职官员的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其中列出被禁行为;

°有关利害冲突和公开财产状况的法规,要求公职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及财产来源,以便让公民判

断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物质利益造成的不正当影响;

° "阳光"法案(Sunshine laws),为媒体及公众提供查阅政府档案及了解政府会议内容的渠道;

°公民参与规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决定时必须徵求公众的意见;

°司法审查权,使法庭有权审查公职官员及公共机构的决定及行动。

行政责任机制是设在机构或部门内部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确保公职官员的决定和行动对公民利益负责。

行政责任机制包括:

°各机构内的监察员,负责听取和处理公民投诉;

°独立审计员,负责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滥用;

°行政法庭,听取公民对部门决策的申诉;

°保护政府内部勇于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现象的人不受打击报复的规定。

民主的原则

民主的原则 0. 序言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文集现含15篇文章。每篇文章有英文、中文、阿拉伯文、法文、波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短文集的第一篇文章概述了民主的概念,其后各篇文章则按照民主治国的具体要素划分专题,逐一作出解释。每篇短文既反映了主流理论家的见解,也代表着在民主政体下欣欣向荣的许多自由社会的普遍做法。 你有关于民主的问题吗?你愿意提出一些题目建议吗?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 iiptcp@https://www.360docs.net/doc/002651633.html,。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扞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9、霍布斯:英国着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 10、卢梭: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2、洛克的议会主权 3、卢梭的人民主权 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 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着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着作

民主制度基本原则

民主制度基本原则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 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 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的基础支柱。(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

第2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答案

全国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6) (第二章)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 A ) (2013年1月)p.82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2.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 C ) (2013年1月)p.95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3.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 A ) (2013年1月)p.104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4.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A )(2012年10月)p. 80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5.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 B ) (2012年1月)p.82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6.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 D ) (2012年1月)p.88 A.财产关系 B.血缘关系 C.土地关系 D.契约关系 7.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 B ) (2012年1月)p.100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8.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2011年10月)p.82 A.大宪章B.权利请愿书C.权利法案D.王位继承法 9.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A)(2011年10月)p.100 A.汉密尔顿B.洛克C.杰斐逊D.孟德斯鸠 10.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应当交予( A ) (2011年1月)p.99 A.国王 B.上院 C.下院 D.法院 11.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 D ) (2011年1月)p.94 A.习惯法学说 B.神权法学说 C.万民法学说 D.自然法学说 12.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最高的法是( A ) (2011年1月)p.95

民主的基本原则

序言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文集现含15篇文章。每篇文章有英文、中文、阿拉伯文、法文、波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短文集的第一篇文章概述了民主的概念,其后各篇文章则按照民主治国的具体要素划分专题,逐一作出解释。每篇短文既反映了主流理论家的见解,也代表着在民主政体下欣欣向荣的许多自由社会的普遍做法。 你有关于民主的问题吗?你愿意提出一些题目建议吗?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iiptcp@https://www.360docs.net/doc/002651633.html,。 概述: 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民主政治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majorityrule)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majoritytyranny)。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goodmajoritygovernance)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

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六)

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六)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简答题{{/B}}(总题数:10,分数:100.00) 1.简述布丹的主权理论。 (分数:1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1576年,布丹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2)布丹明确将国家的概念界定为主权者与臣民,将公民身份视为对主权者的服从,主权则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3)布丹进一步把主权与国家联系起来,认为国家必须有一个拥有最高权力的合法政府,保护着家家户户及其私有财产。这个最高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特征;(4)布丹认为,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战和缔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司法权;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5)布丹同时也指出主权者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他的行为必须对上帝负责。) 解析: 2.简述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分数:1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霍布斯依据自然法理论,系统论证了君主主权理论;(2)他认为,如果没有一种最高的主权权力的存在,人类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下,这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结束这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引导下,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权力以实现和平。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霍布斯认为,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解析: 3.简述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 (分数:1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洛克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2)洛克对议会主权的论证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政府)时,人民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3)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这个权力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而是相对于人民委托的一种权力。只是相对于执行权与对外权而言才是最高权力。 (4)如果立法机关违背了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即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时,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终止委托,收回权力,并把它重新授予被认为最能够保障他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人。也就是说,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解析: 4.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分数:1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2)卢梭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与幸福,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某种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是这样一种结合形式,即通过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使自己完全融入整个集体,成为整个集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 解析: 5.简述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分数:1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 一、名词解释 1.人民主权论 答:人民主权论是指17、18世纪由西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一种政治理论,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该理论基本内容为:①国家主权永远属于人民,反对将主权转让给君主;②国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反对三权分立;③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代表的;④政府只是依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起来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必须以公共利益指导自己的行动;⑤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活动应受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可以推翻它。 2.代议民主制 答: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代议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少数服从多数和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的会议等三个原则,它相对于直接民主而言,更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政体形式。 3.社会契约论 答:社会契约论是指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理论。它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不同的政治思想家对契约的形式和性质的理解有所不同,政治结论也不同。①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自我保存,在订立契约时把自己的权

利都交给了统治者,统治者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拥有专制的权力。②洛克认为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契约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③卢梭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共同体即国家,所以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者意志的执行者。 4.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 答:(1)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2)间接民主制 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3)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是相对应而言的。在西方国家,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可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雅典民主制,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共同参与民主制则保留了直接民主制的遗风。间接民主制以近代的代议民主制为其典范,20世纪60年代正式形成的行政集权民主制则是代议民主制的流变形态。 5.分权学说(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研;北京师范大学2006年研) 答:分权学说是指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制的学说。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分权学说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作为一种学说最早由英国洛克提出,认为分权是保障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防止专制压迫的最好办法。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继承和发

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P61 2008-09-08 09:34:33| 分类:西方政治制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P61 第一节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P61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和意义P61 l 君主主权论;议会主权论;任何民主权论;近代主权学说;布丹的最大贡献; l 主权P61;主权这P62;国家;主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基本特征P62;最高主权; l 霍布斯的主权论P62; l 洛克的主权论P62; l 卢梭的主权论P64;“公意”概念P65;人民主权的原则P65;卢梭人民主权论评价P67;对卢 梭民主的评价(包括局限性)P67; 二、政府合法性的根据P67 l 政府合法性p68; l 主权在民的内在逻辑P68;讨论政府合法性仍需回到契约论P68; l 自然状态P68;社会契约论的意义P69;洛克规定国家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范围和职责P70; l 洛克判断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府解体的原因)P70; l 天赋人权解释的人民权力P71;论述自由权P72;自由?P73;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P72; 三、人民主权对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影响P73 l 人民主权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革命成功后的不同功能P68-P78; 第二节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P78 一、代议民主制的产生P78P l 代议民主制?P78;产生(历史条件)P79;其必然性和优越性P80;普选权出现的根本原因 P79-P80;局限性P81; l (直接民主制?P79;) 二、代议民主制理论P82 l 密尔的“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条标准P83;密尔反对专制的理由P83; l “好的专政”又怎样P84;民主只好在哪里P84;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4)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的运用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的运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清除赵紫阳同志削弱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力地加强了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些决定将进一步恢复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传统,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针对当前党内存在的问题,还应切实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进一步加。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怎样处理:党章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0申请入党的条件:答:申请入党条件也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入党。党章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新党章中对党员的义务: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权利包括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怎样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正确的入党动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树立的,而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才会逐渐形成(1)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对党的正确认识(2)通过实践锻炼,不断端正入党动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正确认识,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并不断循环往复,才能获得。这里最重要的是实践。要求入党的同志仅有入党的迫切愿望还不够,还必须见诸于行动,在实践中不断用切身体验来深化对党的认识,从而进一步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3)用正确的入党动机克服不正确的入党动机。人的思想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在争取入党的过程中,一个人的入党动机往往既有正确的成分,也会掺杂一些不正确的东西。只不过有些同志入党动机正确的成分是主要的,不正确的成分是次要的;而有些同志则是相反。这就要求申请入党的同志主动靠拢党的组织,争取党组织对自己的帮助,通过接受党的教育、实际锻炼和自我思想改造,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把不正确的动机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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