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民主政治是一种基于人权和自由的政治制度,将权力分配给人民的代表,并通过选举和问责制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决策权。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平等的选举、民主代表机制、政治竞争和宪法法律体系。
首先,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是民主政治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民主政治制度的目标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使人们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进行政治活动,并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这种自由的保障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社交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其次,平等的选举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一。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它确保了政治权力不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通过公平、自由和竞争的选举程序实现广泛的代表性。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公平的,所有有资格的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
再次,民主代表机制是民主政治的运作机制之一。
在代表机制中,选出的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公民,代表应该代表所有的选民而不是少数人。
民主代表机制能够在政治决策方面提供更多的收集信息、协商、达成共识的机会。
代表人民意愿的机制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是让人民参与决策的基础。
同时,政治竞争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
政治竞争提供了信息的多样性和变化的动力,它激发人民的参与,确保因政治竞争而产生的决策是最优的。
竞争可以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产生积极的效果,使得政治和经济更加透明和稳定。
在政治上,竞争鼓励多个政党在物质利益和理念方面与人民竞争,从而推动民主制度的发展。
最后,宪法法律体系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一。
制定宪法法律体系,可以确保政治权力不会被滥用,因为这种权力被制度化,限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
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的法律制度,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解决问题和保持稳定是民主制度的价值之一,这一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是我认为的5个充分证明:1. 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的竞争和协作。
代议制民主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

代议制民主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
篇一:试述美国的代议制民主1.试述美国的代议制民主。
含义内容:代议制民主又称为间接民主。
是指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议会,即最高立法机关,并代表人民在议会中行使权力。
美国的代议制民主是独立战争后美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制度,1776年7月的《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的美国宪法都为代议民主制在美国的扎根奠定了基础。
美国代议民主制是世界上实施时间最早,也是较完备的政治制度。
它之所以能率先在西方建立,基于以下几个条件:一、人民主权观念的自然形成北美殖民地是由西欧移民组成的,他们不满专制王权的压制和宗教迫害,而去北美寻求自由的天空,并于1620年形成《五月花号公约》,这里的居民在没有外界干预下进行自我管理,这种思想为民主代议制奠定了根基。
二、英国政治思想与体制对北美的影响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及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都阐释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对北美人民有深远的影响。
三、英国统治的松驰在殖民地管理上,英国以特许状的形式进行间接管理,也为美国代议制奠定了基础。
四、代议制政体肇始于基层北美代议民主制的政权体制不是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是自下而上逐步扩张的,因而有极强的生命力。
五、北美人民为争取民主而不断斗争,这也为北美独立后实行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基础。
六、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的作用潘恩对共和思想的极力宣传,杰斐逊起草《独立宣言》,华盛顿使美国确立了总统——两院制的代议制政体,并实行三权分立。
这一切都使代议制民主得以很好的建立与发展。
美国的代议制民主有如下几个特征:1.三权分立这一分权制衡的模式来源于美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美国的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行政权属于总统。
三权彼此独立,相互制衡。
2.政治竞争和权力轮替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竞争和权力轮替的制度化和稳定性。
美国两党制和参与型政治文化保证了选举的实质影响,使得选举人格外重视民意。
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论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是政治建设的核心,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现代化进程息息相关。
从“民主”入手,分析民主在中西方的起源、形成与发展,对比西方的平等和自由的民主,并通过梳理我国的政治制度得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巨大优势的结论。
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力量,积极推进民主化、现代化进程,推动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
标签:政治制度;平等的民主;自由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民主是政治建设的核心,民主政治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
从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和亨廷顿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论断到当前“民主危机”,自由民主制已然剥去了普世价值的外衣。
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民主化现代化进程、推动政治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一、平等的民主和自由的民主西方民主的来源是什么?最早我们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城邦政治。
可以说,雅典民主为典型的古希腊民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发源,奠定了之后的文艺复兴的精神文化的基础。
(一)民主的起源和发展古希腊城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发展,以平等为导向,是一种多数派的专制;强调民主只针对其男性公民。
每个公民都在参与公共决策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个人要无条件地绝对服从于集体决定,集体利益绝对至上;其终极理想是实现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是平等优先于自由。
古希腊城邦政体的发展在事实上促进了民主思想的发展。
这一民主制在经历梭伦和伯里克利的改革后逐步走向高峰,经历罗马的共和制度和黑暗的中世纪统治之后最终灰飞烟灭。
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英国议会制度的诞生,标志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
《大宪章》中包含了近代西方民主精神,确定了贵族阶级的政治权利、分权制衡原则以及议会的地位等。
经过革命的洗礼,至17世纪末英国开启资本主义,初步建成以议会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人民政权、发展民主政治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些伟大实践奠定了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基础。
民主政治的知识点

民主政治的知识点
1. 民主原则: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民主原则,即政治权力应该归属于人民,人民应该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
2. 政治制度: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一定的政治制度,常见的民主政治制度包括议会制度、总统制度、议会与总统共存制度、半总统制度等。
3. 选举: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选举,人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领袖和机构。
4. 政治自由:民主政治重视政治自由,即人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组织自己的政治力量。
5. 法治:民主政治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保障人民享有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公民素质:民主政治需要建立在公民素质的基础上,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参与能力和判断力。
7. 媒体自由:媒体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之一,媒体应该具有独立、公正和客观的报道精神,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民主化历程(1)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民主化历程作者:冉丽娜唐婷来源:《读写算·教研版》2013年第24期摘要:西方民主理论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基础。
要了解西方的政治制度,就必须了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构建是基于人民主权论、分权学说和代议制学说,为西方奠定了古典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
关键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理论基础;民主化历程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24-006-01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源头是古希腊时代的贵族民主政治制度,在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形成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起点。
但是从全世界的民主化历程来看,特别是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变革,并逐步影响到全世界的民主化政治历程。
其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是我们了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一、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生最初是源于古希腊时代的民主思潮和实践。
经过了中世纪一千多年的黑暗时代后,在西方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重新吸收了古希腊的政治学说后,逐步形成和发展出了资产阶级古典民主政治理论,为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西方资产阶级古典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人权民主论、分权学说、代议制学说。
1、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论” 是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和反对“神权至上”和“王权至上”等封建专制意识形态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主权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让·不丹、莫奈、洛克、卢梭等先后提出并逐步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他们从人性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出发,认为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让与的权利。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争取民主的斗争中,民主党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之间形成了亲密合作的关系,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创建了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此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团结各阶级、阶层力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省级民族自治区有1947年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建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建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建立的西藏自治区。
新中国建立后,在民族聚居地区广泛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一样,民主政治建设历经曲折,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步入了健康发展的光辉大道。
回顾半个多世纪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之路,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时期:(1949年—1954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经推翻了国民党在全国的独裁专制,建立起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到1952年9月,全国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领导生产建设为中心,对国家开展的各项工作,普遍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领导,发挥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干部的支持、监督作用,也培养了一批干部。
这说明,我们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个有效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立和完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的任务已胜利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一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
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奠定了制度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上取得了重大进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
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的同时,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邓小平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并特别强调:“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页。
)在现阶段,我国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后,必然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
在不同国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的。
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无产阶级专政又必然带有各国自己的特点。
1948年,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明确地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
”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文章,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出(内涵):“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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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
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
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majorityrule)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majoritytyranny)。
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
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goodmajoritygovernance)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
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
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
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
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
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
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
[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
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
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2]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
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
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
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
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
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
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
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
[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
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主权就是多数人主权。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
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
J。
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
”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主权,“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既然主权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4]人民主权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大革命时期的人民主权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
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
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主权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
由此可知,人民主权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
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
根据洛克(J。
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
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
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
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
[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代理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
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
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
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
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
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
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
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
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
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
A。
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
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
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
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
[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
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