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下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1997年10月24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八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第九条具体指引规划一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指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在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其他专项规划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具体指引规划二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订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具体指引规划的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制订的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规划的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规划和使用权出让管理第十三条遵守规划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权出让方式用于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的方式;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使用权可以以协议的方式,优先出让给已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划拨方式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第十六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招拍挂的出让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及连通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第十八条招拍挂的用地规划许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属证明;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第二十条附着建设项目相关许可附着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随地表建筑或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二十一条权属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第二十二条权利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转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义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下连通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维修和日常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信息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划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让行为无效;已出让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第三十二条违反招拍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擅自开发利用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施工管理义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连通建设义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建地下空间本办法实施后,已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如需转让或抵押,需要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九条未穷尽事项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规划、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施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吴春岐;李磊【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3页(P42-44)【作者】吴春岐;李磊【作者单位】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登记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在地方政府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推动下,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取得了长足进步。
不动产登记机构从类型化地下建筑物、宗地确定、登簿表达三方面着手,寻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权的落地路径。
但是,基于二维平面的登记技术仍不能适应立体土地开发的现代化趋势。
为了满足实践发展需要,笔者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将空间利用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并在用益物权编修订稿中用以囊括地下空间的其他利用关系。
实践现状及疑难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实践较少,上位法依据不足。
无论是《土地登记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法》都主要是针对平面土地和房屋之上的权利登记进行规定,缺少针对地上地下空间和建(构)筑物登记的具体规则。
虽然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践发展的倒逼下纷纷开展地下空间登记方案,但统一规则的缺失增加了地方登记机构的工作难度。
不同登记机构也产生了分化,土地登记机构基本没有开展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则对地下建筑物的登记发证进行了探索。
为了协调部门关系,解决登记前端的规划、土地出让和建筑工程管理等问题,各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登记机构探索地下空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扫清了部分制度性障碍,有力地推动了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探索。
经过多年的不断摸索,登记机构在地下空间确权登记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其一,基本规范了地下空间的权利称谓。
目前普遍将地下地上空间权利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其二,以垂直投影和竖向高程三要素来共同确定地下空间范围和权利边界;其三,地下空间和地下建(构)筑物的申请审核要件基本参照地表土地和地表建筑物的申请审核要件;其四,登记机构普遍认为只有实现立体规划和三维地籍,才能根本解决地下空间确权登记难题。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地下空间土地面积的三种分摊方法

地下空间土地面积的三种分摊方法2012-02-27 15:57:5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杜金表王冬昱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铁、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等设施已日益成为现代城市拓展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交通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空间的发展给土地估价带来一系列难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关于地表和地下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的问题。
笔者以商业服务设施为例,探讨以下三种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面积分摊的技术方法。
比例分摊法即将地上地下建筑物视为一个整体,地表土地面积为土地总面积,以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摊。
例如,某地块地表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A公司拟在此地块上建设一栋综合办公楼,地上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地下计划建设15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办公楼的配套服务设施。
进行该地块面积分摊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考虑比例分摊法,即地上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13/16,则地上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应为812.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的3/16,则地下建筑物分摊土地面积应为187.5平方米。
应用比例分摊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容易理解,也容易被公众接受,适合土地用途单一、土地使用权利人唯一的土地评估,但是对于地上地下土地用途不一致,使用权利人为多人的土地估价则不适用。
地下从属法即以地上建筑物分摊总的地表面积,地下建筑物不占用土地分摊面积,在核定地下土地的使用权时,只利用地上土地面积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面积/容积率)乘以地下总建筑面积确定地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例如,经计算,某地块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2000元,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地下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则利用地下从属法计算该土地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地下使用权价格=该土地楼面地价×地下建筑面积=4000×450=180万元。
该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快速核定地下建筑物的资产价值,充分考虑了地上建筑物所带来的区位和环境优势,适合收益性较强的地下商业设施用地的评估,但是不适合收益性较差的地下停车场用地评估;对于地上为广场或者停车场,地下为商业设施的评估案例也不适用,也给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第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五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