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第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西咸新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快西咸新区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有关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在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及规划实施方面赋予其市级管理权限及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支持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保障

等领域先行先试。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社会保障等部门可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或经办机构。

二、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西咸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统一登记办证。建设用地在年度指标内单独报批,并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管理职能。

三、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本着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西安、咸阳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

四、加快西咸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创建集体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

五、西咸新区与所在西安、咸阳各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税收收入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实行比例分成。“十二五”期间,西咸新区管委会的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

六、按照省政府关于关中—天水经济区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和政策,在西咸新区建设国家级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

七、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为依托,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建设西安综合保税区(国际港务区)B区。加快建立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支持保税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机场口岸大通关建设,增强辐射服务功能,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在西咸新区5年内有重大投资的企业,可优先参与陕北资源开发。鼓励支持在陕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西咸新区建设。

九、鼓励西咸新区金融创新,支持西咸新区建立发展基金和发行城市建设债券。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及能源、矿产资源、碳排放、土地等交易试点工作。

十、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全省重点示范镇建设支持政策,以及省、市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西咸新区。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西咸新区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第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西咸新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精神,现就加快西咸新区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西咸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有关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在重大项目、城乡统筹及规划实施方面赋予其市级管理权限及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支持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社会保障

等领域先行先试。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社会保障等部门可在西咸新区设立分支或经办机构。 二、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西咸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统一登记办证。建设用地在年度指标内单独报批,并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管理职能。 三、西咸新区建设用地本着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的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西安、咸阳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 四、加快西咸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创建集体农用地流转补偿机制。 五、西咸新区与所在西安、咸阳各市、县(市、区)税收收入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税收收入由西咸新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实行比例分成。“十二五”期间,西咸新区管委会的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陕西省西咸新区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置业有限公司 20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概况 (1) 1.2研究结论与建议 (4)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与必要性 (6) 2.1项目建设背景 (6) 2.2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7) 2.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 2.4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1) 第三章建设条件分析 (13) 3.1建设地址 (13) 3.2 建设条件 (14) 第四章项目开发方案 (19) 4.1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 (19) 4.2开发方案 (20)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31) 5.1环境保护 (31) 5.2安全卫生 (32) 第六章节能 (33) 6.1节能依据 (33) 6.2节能措施 (33) 第七章投资估算 (36) 7.1编制依据 (36) 7.2投资估算 (36) 7.3项目筹资 (38) 第八章工程招投标与进度安排 (41) 8.1项目招投标相关政策规定 (41) 8.2项目招标方案 (42) 8.3进度安排 (43) 第九章财务评价 (44) 9.1基础数据 (44) 9.2评价指标 (44) 9.3评价结论 (44) 第十章社会效益评价 (46) 10.1社会影响分析 (46)

10.2互适性分析 (47) 第十一章风险分析 (48) 11.1风险分析 (48) 11.2风险控制与对策 (49) 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51) 12.1结论 (51) 12.2建议 (51) 附图: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表:1.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 2.损益表; 3.销售收入与经营税金及附加表; 4.筹资计划表; 5.还款付息计划表。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

附件 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8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探索以人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西咸新区的重要意义 西咸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包括两市7个区县的部分地区,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良好、教育科技人才汇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资源,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引领大西北发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打造向西开放重要枢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加快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西安市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具备了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的基础条件。设立西咸新区,主动顺应西咸一体

化发展趋势,是打造大西安的重要举措和必由之路。 (二)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创新城市发展理念,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设立西咸新区,将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城市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核心,遵循城市发展规律,通过创新城市发展理念和科学规划建设,改善功能布局,实现中心城区与新区联动发展,走集约高效、生态良好、可持续的城市发展道路。 (三)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增强区域经济核心带动作用,带动大关中、大西北地区协调发展。西安(咸阳)大都市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和重要引擎。设立西咸新区,有利于增强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发挥其引领和带动大西北的核心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建设西咸新区有利于构建西安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推动我国向西开放。设立西咸新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欧亚经济论坛、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对内对外经贸技术交流合作,扩大向西开放,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不断为西部大开发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建设西咸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城市发展方式,走资源集约、产业集聚、人才集中、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促进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西咸新区最新规划

1、西咸新区简介 2014年2月19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陕西西咸新区总体方案》 西咸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个以创新城市发展方式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和咸阳市建成区之间,区域范围涉及西安、咸阳两市所辖7县(区)23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规划控制面积882平方公里。西咸新区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良好、教育科技人才汇集、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生态环境较好,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实力。

2、西咸新区规划 1、建设背景 2009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复颁布《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进程和西咸新区建设。 2011年5月31日,陕西省政府设立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13日,省政府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咸新区总体规划》。 2012年2月21日,国务院批复《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将西咸新区列入全国五个西部地区重点城市新区,明确提出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核心区和现代田园城市。

(西咸新区建设背景图) 2、区位范围 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至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环线,南至京昆高速,总面积882平方公里。新区行政区划涉及西安、咸阳两市的7个县(区),23个乡镇(街办),现有人口近90万,城镇化水平23%。 3、规划理念 核心理念—建设现代田园城市 以大遗址保护带、河流生态廊道及都市农业生态田园形成开敞疏朗的“大开”格局及城市绿色基底;在“大开”的绿色格局中,构建核心板块、田园城区、优美小镇的市镇体系,形成“紧凑的城镇,开敞的田园”,实现人口增长与土地集约的“合二为一”。规划理念— 理念1: 核心板块支撑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沣泾大道市政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建设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

一、项目由来 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至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环线,南至京昆高速,规划控制区总面积882km2,建设用地272km2,是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新区。西咸新区由五个新城组成,分别是:空港新城、泾河新城、秦汉新城、沣西新城和沣东新城。 泾河新城作为西咸新区的重要组团之一,担负着落实《西咸新区总体规划》,推进西咸新区发展建设、促进西安、咸阳区域协调发展,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使命。泾河新城位于西咸新区的北部边缘,包括泾阳县的泾干、永乐、高庄(部分)三镇和崇文乡,总面积146km2,规划建设用地47.34km2。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市政工程起点泾河新城西边界,终点为泾河新城东边界,设计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西起泾河新城西边界(K0+000),东至正阳大道(K5+200),红线宽度100m,道路两绿化带各20m,双向八个快速车道,辅道为双向六车道;第二部分西起正阳大道(K5+200),东至泾河新城东边界(K7+640),红线宽度60m,道路两侧绿化带各20m。道路全长7.29km,项目总投资6.55亿元。 本项目属西咸新区规划的“五横五纵”道路主骨架系统之一,对于加快泾河新城与西安、咸阳、西咸新区的交通衔接,形成网络化、快捷化的对外交通体系,促进泾河新城内部与外部的密切联系,提高交通综合服务能力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1月,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

西咸新区介绍

西咸新区 基本简介 西咸新区规划面积882平方千米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新区区域定位为门户新区即依托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国际性空港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门户、西部地区国际经济交流的平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的增长极和助推器。功能定位为科技新区即根据国家赋予西安的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验基地的要求,利用陕西科研资源的优势,建设成为西部乃至中国一流的技术研发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中心,西北内陆地区以外向型高端知识创新职能为特征的产业新区。 行政区划 沣渭新区 沣渭新区位于渭河以南,老西宝公路以北,东接西安市西三环,西接规划中的西咸绕城新线位,规划总面积195平方公里。 该区域是西咸两市中心城区距离最近的接合部,也是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向西拓展的重点区块,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重点打造城市特色功能区和生物产业聚集区两大功能区,建设西咸都市圈人居环境最为适宜优美的新型都市商务中心和西部地区重要的生物及环保产业基地。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 ●城市特色功能区 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集聚功能为重点,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智能电器、微电子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和总部经济、物流配送、住宅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打造沣河“大水大绿”生态景观,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700亿元。 ●生物和环保产业聚集区 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环保节能和精细化工产业,建设西部地区重要的生物和环保产业基地,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 泾渭新区 泾渭新区位于渭河以北,西咸北环线以南,西到老咸宋公路,东至西咸分界线,规划总面积305平方公里。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 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 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与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与租赁; 规划建设环保与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 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与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 (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 (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 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

西咸新区规划

1、建设背景 2009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复颁布《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进程和西咸新区建设。 2011年5月31日,陕西省政府设立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13日,省政府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咸新区总体规划》。 2012年2月21日,国务院批复《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将西咸新区列入全国五个西部地区重点城市新区,明确提出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核心区和现代田园城市。

(西咸新区建设背景图) 2、区位范围 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至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环线,南至京昆高速,总面积882平方公里。新区行政区划涉及西安、咸阳两市的7个县(区),23个乡镇(街办),现有人口近90万,城镇化水平23%。

(西咸新区区位范围图)

(西咸新区区位及规划范围图) 3、规划理念核心理念—建设现代田园城市 以大遗址保护带、河流生态廊道及都市农业生态田园形成开敞疏朗的“大开”格局及城市绿色基底;在“大开”的绿色格局中,构建核心板块、田园城区、优美小镇的市镇体系,形成“紧凑的城镇,开敞的田园”,实现人口增长与土地集约的“合二为一”。规划理念—

理念1: 核心板块支撑在大面积田园绿地和生态廊道间,以各新城中心功能区为核心,高强度集约开发的城市综合功能建设区。 理念2: 快捷交通连接以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轨道、大运量公交等多种现代交通方式,实现零距离换乘,构建西咸新区内外组团的便捷连接。组团内构建自行车道、景观步行道等慢性交通系统,建设新区内部宜人舒适的交通环境。 理念3: 优美小镇点缀在组团外围,布局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生态休闲等特色主题小镇及庄园经济型小镇,实现产业、文化、生活一体化的人居环境。 理念4: 都市农业衬托 建设都市农业和城市建设高度融合的新区,发展以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外向型农业为特色的都市农业,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菜篮子基地和现代农业基地。 (西咸新区规划理念图) 4、规划定位 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为突出发展道路、方式、体制的创新,担当起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模式的战略责任,新区确立了以下规划定位:“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实验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重要支撑带”、“大西北经济金融中心”、“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与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国际休闲旅游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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