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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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

《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艺术品交易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章其他辅助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地方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税率

营业税共分九个税目,实行3%—20%的比例税率,其各行业具体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如下: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5%-20%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5%

食业、旅游业、仓储

业、租赁业、广告业

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5%

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5%

土地附着物

----------------------------------------------------------

四、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一)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

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纳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纳费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3%

四、纳费期限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费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独立计算盈亏。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上述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上述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概念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扣除的基本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三)扣除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不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贿赂等非法支出。

9、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0、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六、适用税率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七、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征税对象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税率为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16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等。

2、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按月或者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适用税率为20%,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原值或税务机关估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五、计税依据

(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

产税。

(二)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务机关按照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六、纳税计算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1.2%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九、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二)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三)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税率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调整应纳税额。五、纳税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六、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及计税金额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合同购销金额计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费用计税。(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计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计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计税。(八)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账簿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

(九)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计税。

(十)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计税。

(十二)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税,其他账簿是按件计税。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计税。

三、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有四档,分别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征收的是每件五元。

千分之一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万分之五的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万分之三的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零点五的是借款合同。

定额征收的有:其它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四、纳税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六、缴纳方法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缴纳方式、大额缴款和汇总缴纳。

(一)“三自”缴纳就是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时,要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应税凭证与印花税票以及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销。

(二)印花税的大额缴款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

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三)汇总缴纳是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十五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确定汇总缴纳应税凭证类型。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证明。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2、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提交资料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汇总纳税的申请报告等。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1号)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三)对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82号)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5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五、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73号)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有: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

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四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审批项目分别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1、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京政发[1988]1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08月17日09:34中国会计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 条 导读:从7月底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到8月初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号角看来已经吹响。文化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这次和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发展,希望通过本版文章能引发思考。 文化产业享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限为了配合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2个政策文件,将执行期限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明确规定了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和税收扶持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9〕34号文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规定。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有:1.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

最新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2008-5-27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为促进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科教文化资源丰富,各类创意人才荟萃。20世纪90年代,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率先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十五”以来形成了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会展、古玩艺术品交易等优势行业,并呈现出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明显趋势。特别是2003年以来,随着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文艺演出、影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优势进一步凸显;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新兴行业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正在形成,吸引相关文化机构和企业集群式发展。到2005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总资产达到5140.3亿元,实现增加值700.4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0.2%,营业总收入2793.6亿元,实现利润110亿元,

上缴税金123.6亿元;按现价计算,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比2004年增长14%,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柱地位初步确立。 当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面临良好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首都城市功能的定位,首都城市所承担的文化传播的社会责任,国内外市场对中国优秀文化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使北京具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强大动力。从国际看,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发展创意经济有利于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从国内看,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加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北京市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新北京,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都为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宝贵机遇。 同时也要看到,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各个文化行业中心市场功能建设尚不平衡,文化创意人才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文化生产力素质有待增强,文化创意产业链条尚不够完善,由此造成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能力不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名企业、驰名品牌还不多,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还不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有待完善。正视不足和差距,抓住机遇,应对挑战,需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立足环渤海,面向国内外,把握战略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健全要素市场,大力发展北京文化创意产业。 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16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解读

2016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解读 来源: | 时间:2016-01-22|阅读数: 大家好!非常感谢联盟给我这个机会,在这儿讲一下关于2016年的政策解读。今天我给大家交流的是最新即将出版的第十三本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总报告的几个内容。今天要讲的也就是这个总报告的题目,叫作《面向“十三五”、走进“新常态”》。今天这个内容是从“十二五”之后两年的发展状况到面向“十三五”的新的发展趋势。我们知道,从2013年11月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就确定面向新时期的大政方针,文化领域进入了政策密集出台的时期,为“十三五”的展开布局。简单说,我们认为从2014年,也就是从“十二五”末期以来,整个的政策发展趋势的特点,或者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叫“面向‘十三五’,走进‘新常态’”。 今天想跟大家讲三个话题:第一个问题是总体判断,为什么把今年的发展“十二五”末期到“十三五”开局之年的发展状况叫作“走进‘新常态’”?让文化产业回归文化市场,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判断。2014年以来对目前国家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谈到最多的词叫“新常态”,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阶段,政府逐渐降低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便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作用。经济发展的日益回归,从数量、规模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要素扩张驱动力逐渐减弱,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的驱动力逐渐增强,从消费角度看,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逐渐结束,个性化消费成为主流,这是大的宏观形势。 讲几个问题,第一个,首先看一个发展速度来判断走进“新常态”的几个基本的观点。 1新常态”的几个观点 第一个看发展速度,我国文化产业已经结束十多年来的热运营状态,发展速度持续趋缓,日益回归常态化的一个发展速度。这里边我只讲2013年文化产业发展的数字。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21351亿,与GDP的比值是3.63%。跟2012年比较来看,2012年增速是16.5%,2011年的增速还要高,从增速的情况看,应该说从“十二五”以来,文化产业的速度是逐年降低的。到了2013年、2014年增速已经接近GDP的增长速度,大概只是快一两个到两三个点,长期大幅超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增长是一种非常态。从我国实际发展状况看,这种增长与文化体制改革以及与改革配套出台的鼓励政策有关,因此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府提供的外生动力。随着改革告一段落,政策的效益必将递减,产业发展政策必然从政府转向市场发展速度必将下降,这种下降就是回归常态。 第二看发展动向。整个产业的发展动向是越来越融入实体经济,显示出与发达国家相似的常态化景象。三中全会以后,融入实体经济实际上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突出动向。最突出的标志是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参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任务。实际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在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走向了和实体经济融合的道路。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融合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一个最突出特征,这个特征在经济学上叫产业关联度。越是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关联度越高,和经济的其他部门或者整个国民经济的互渗性越强,像美国、日本这样的国家都在50-60%,我们国家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关联度到目前为止没有超过20%,所以关联度较低,这是非常态。文化产业孤立于或者孤悬于国民经济之外,独立发展,这是非常不正常的。我们认为这两年来,文化产业融入实体经济的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走向常态化的开始。 第三看政策动向。我国文化产业正在回归文化市场,法制将成为“新常态”的根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央文件是最突出的标志,这个文件对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实现全面小康的发展目标作为战略部署,所以重要的一个变化,文化产业界的人都看得很清楚。在这个文件里,我们

北京“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报告

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2008-5-27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容,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科教文化资源丰富,各类创意人才荟萃。20世纪90年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率先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十五”以来形成了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会展、古玩艺术品交易等优势行业,并呈现出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明显趋势。特别是2003年以来,随着市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文艺演出、影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贸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优势进一步凸显;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新兴行业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正在形成,吸引相关文化机构和企业集群式发展。到2005年,文化创意产业总资产达到5140.3亿元,实现增加值700.4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0.2%,营业总收入2793.6亿元,实现利润110亿元,上缴税金123.6亿元;按

现价计算,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比2004年增长14%,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柱地位初步确立。 当前,市文化创意产业面临良好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首都城市功能的定位,首都城市所承担的文化传播的社会责任,国外市场对中国优秀文化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使具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强大动力。从国际看,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发展创意经济有利于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从国看,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加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市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新,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都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宝贵机遇。 同时也要看到,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各个文化行业中心市场功能建设尚不平衡,文化创意人才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文化生产力素质有待增强,文化创意产业链条尚不够完善,由此造成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能力不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名企业、驰名品牌还不多,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在国外的市场竞争力还不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有待完善。正视不足和差距,抓住机遇,应对挑战,需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立足环渤海,面向国外,把握战略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健全要素市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二、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上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 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生产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重复享受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什么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法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卩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7-06-26 16:30: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聚区,适用《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集聚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施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政府通过认定一批集聚区并支持其建设,旨在引导集聚区走产业化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向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产业规模创造效益,引领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集聚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区的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5月9日修改稿)

渝中区促进文化与创意产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与创意产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一区一基地”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发展高端产业、高端品牌、高端人才的原则,坚持引稳结合、良性发展的原则,坚持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统筹平衡、政企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文化产业是指2004年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九大类别,重点发展出版发行服务、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艺术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等六大领域。 2.创意产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等三大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渝中区登记注册,并在渝中区依法纳税; 2.主营本办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五条财税政策 1.对新入驻的总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0万元(含)以上,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的7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30%用于奖励班子。 2.对新入驻的符合上述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区级财政所得的70%扶持企业发展。 3.已入驻的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文化与创意企业,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5%用于奖励班子。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3%用于奖励班子。 4. 已入驻的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与创意企业,按区级财政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15%用于奖励班子。 5.对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文化与创意企业,对其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六条补贴政策 1.房屋补贴:连续三年每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文化与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当代经济》2010年3月(下) C O N T E M P O R A R Y E C O N O M I C S 项目 增加值占文化创意产业的比重占GDP 比重%200720062007200620072006文化创意产业992.6812.110010010.610.3文化艺术39.4 35.6 4.0 4.40.40.5新闻出版140.9134.2 14.216.5 1.5 1.7广播、电视、电影102.173.210.39.0 1.10.9软件、网络及计 算机服务429.9333.043.341.0 4.6 4.2广告会展57.748.1 5.8 5.90.60.6艺术品交易10.48.4 1.0 1.00.10.1设计服务105.381.8 10.610.1 1.1 1.1旅游、休闲娱乐51.448.8 5.2 6.00.60.6其他辅助服务 55.5 49.0 5.6 6.0 0.6 0.6 表1 2006—2007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 【摘要】近几年来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呈现产业体系逐 步完善,聚集作用增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良好态势。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实践,不仅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其示范效应对全国范围内促进社会和谐,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文化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文化创意文化消费北京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 1、文化创意产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成为北京支柱产业之一 作为全国的文化中心, 2005年北京确立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打造创意之都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首都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要培育这一首都的经济亮点,使其成为首都未来经济发展的“引擎”。这些年来,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模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北京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北京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长了29.4%,增速远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水平11.7%,成为第三产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增加值已经超过了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成为第三产业中仅次于金融行业的第二大行业。2007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0.6%,增速达22.2%,2004年到2007年文化创意产业资产年均增长16.1%,收入年均增长23.1%,增加值年均增长17.4%, 税金年均增长22%。2、文化创意产业体系逐步完善 “十五”以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北京形成了以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新闻出版,设计服务和广播、电视、电影等四大优势行业为主体的优势产业。2007年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行业实现增加值429.9亿元,占整个文化创意产业总增加值的43%, 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龙头行业。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虽然有些传统的行业,如报纸、期刊、电视受到经济危机或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新媒体的冲击,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但是从全国的整体形势来看,这些行业在北京的发展形式还是较好的,整体上实现了平稳的增长(见表1)。 3、产业集聚效应逐步增强 2006年12月和2008年4月,北京市先后分两批认定了21个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的格局基本确立。在2007年出台的《北京“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中,北京市明确提出了“规划和建设一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 集聚区,提高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计划到2010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力争达到30个。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依托和载体,这已经成为北京市决策层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思路上的基本共识。从空间上来看,一批文化产业聚集区逐步形成规模,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和模式。从北京聚集区的主要功能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聚集创意人群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创意社区或村落,例如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DR C 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798艺术区;第二类为组织规模制作或是设计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的厂区或园区,例如中国(怀柔)影视基地,中关村软件园等;第三类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的消费场所或文化集市,例如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顺义国展产业园、前门传统文化产业聚集区等。 二、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对策分析1、发掘文化存量,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北京文化资源是丰富多元化的,其历史遗迹之多,文化遗产之富是世界所罕见的。有形的有宫殿牌楼,坊巷胡同,会馆寺庙,无形的有方言戏曲,风俗民情,天桥杂技。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际上来看,历史文化资源犹如北京这样丰富的屈指可数。但是,北京的文化资源绝大部分尚未被当作一种产业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甚至处于“尘封状态”,其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与其在国际和国内的文化中心地位并不相称,与国际和国内的一些城市相比在发展速度上也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就北京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吴婷婷李存金(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区域经济 96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文化创意产业 2010-05-10 ==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 编者按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 《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经典案例-北京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部署和《北京市“十一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确定的八个中心之一的文化旅游业的建设目标,依据《北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北京奥运旅游行动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旅游业及会展业发展规划》,制定《北京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市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期限为2006-2010年,是《“十一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指导和促进全市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的发展目标、战略与方针 文化旅游创意产业指为了满足旅游者对精神方面的需求而策划设计的文化活动内容并形成旅游者可以体验参与的活动,以及为此而必备的制度安排和设施条件。创意主要是释放在文化活动的内容、形式和设施上。从旅游业角度看,重点在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谋划,包括原有产业的稳定发展和深度发展,以及新型创意产业的培育。旅游创意主要包括旅游产品创意(增加文化品位)、旅游活动创意(增加深度体验)、旅游商品创意(加强设计水平)和旅游服务创意(更加人性化)等方面。 (一)发展目标 依托北京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完善丰厚文化旅游产品,增强文化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提高游客满意度,传播中华文化和首都文化,到2010年,形成北京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框架,把北京建成中国文化旅游创意中心,力争建成世界级的文化旅游创意城市。 (二)发展战略 制定并实施具有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的旅游文化创意发展战略措施。总体上包括对现有文化旅游产品的提升改善,并不断新增创意性的文化旅游产品和项目。 1、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北京旅游产品。 文化创意产业强调创新力,不仅有创造力产生出新的思想和观念,更重要的是实践新思想、新观念,把新思想和观念转变成可出售的产品和服务。要把提高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品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城市旅游竞争力的核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行业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 2、实施深度开发战略,增加旅游产品的体验值。 利用创意产业的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高整合性,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创意,增进和挖掘文化内涵,

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解读

2017年国家文化产业新政解读 国务院:力争“十三五”时期数字创意产业产值达8亿元 2016年12月19日,《“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十三五”时期,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期为2016—2020年。 据了解,《发展规划》为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五个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要求,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5个产值规模10万亿元级的新支柱,并在更广领域形成大批跨界融合的新增长点,平均每年带动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划》提出,以数字技术和先进理念推动文化创意与创新设计等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相关产业相互渗透。到2020年,形成文化引领、技术先进、链条完整的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格局,相关行业产值规模达到8万亿元。此外,《发展规划》还从创新数字文化创意技术和装备、丰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和形式、提升创新设计水平、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四个方面说明了“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方向。 两部委发文:发展工业文化产业 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将凝聚发展工业文化的社会共识,整合工业文化各类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培育和发展工业文化产业,建设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工业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聚焦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工业设计、工业遗产、工业旅游、企业征信以及质量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等领域工作,形成竞争新优势。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工业文化产业,让工业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亮点。具体来说,将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促进工艺美术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大力发展工业旅游,支持工业文化新生态发展。 “一带一路”彰显文化自信 文化部:推动“一带一路”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于日前正式公布。该行动计划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一带一路”文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绘制了路线图。 据悉,《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政府主导,开放包容;交融互鉴,创新发展;市场引导,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是健全“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完善“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打造“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品牌、推动“一带一路”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促进“一带一路”文化贸易合作。具体包括“一带一路”国际交流机制建设计划、“一带一路”国内合作机制建设计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计划、“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计划、“丝绸之路文化之旅”计划、“丝绸之路文化使者”计划、“一带一路”艺术创作扶持计划、“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建设计划、“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计划、动漫游戏产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行动计划、“一带一路”文博产业繁荣计划和“一带一路”文化贸易拓展计划共12项子计划。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国际合作机制,加快国内“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以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创意设计、数字文化为重点领域,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根据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实施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在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与开发中的合作,积极利用“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推介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动漫游戏产业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发展。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 文化部:2017年将积极推进扩大文化消费试点 来自文化部的报告显示,2016年,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逐步推进,第一批第一次26个试点城市因地施策,有效拓展了居民文化消费空间。国办转发文化部等部门的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试点单位积极开发文创产品。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186个产业项目获得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扶持。

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及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 我国文化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利用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进行扶持具有很大的空间,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的支持作用更大。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近日指出,国家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先后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及其他税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未来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执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减税政策将使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中获得实惠。 这些举措包括: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肖捷指出,税收在促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增强税收扶持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切实抓好税务系统思想文化和宣传舆论工作,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工作有机结合, 发挥税务文化凝聚力量的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建议知识产权部分及其理由

一、促进文艺出版、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影视动漫、工艺美术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产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备案工作。对于最终获得登记的申报项目予以奖励,相关登记费用由政府给与补贴;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以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入股投资创业。探索文化创意产业领域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质押办法与其它担保方案。密切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中介机构,尝试开展相关的认证评估等工作; 三、健全完善对文化创意市场的著作权监控机制。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文化创意市场中制作销售盗版产品等违法活动的查处。推进版权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升市民的版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使用正版产品的积极性; 四、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建设。对于文化创意企业就其商品与服务申请注册商标的给与奖励。保护知名文化创意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字号。协助文化创意企业提升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和力度; 五、争取政府及民间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基金投资,成立由政府参股的知识产权投资公司,对于本市有潜力的各类版权作品及相关产品予以优先采购。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基地,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高级专业人才。 六、为文化创意企业间的著作权交易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增强并引导文化创意企业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中的著作权交易规则。 政策制定依据及说明: 1、由于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知识产权仅仅提到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所以制定本政策建议知识产权部分的思路及框架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部分摘录如下: “到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知识产权制度文化环境显著优化。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的衔接,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以保护促创新和运用,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权威性和公信力,有效遏制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升。”“企业商标注册量继续增长,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8%左右,植物新品种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大幅增长,地理标志数量稳步提高。尽快形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研发机构和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能力达到国际水平。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探索和创新发展模式,扶持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门类齐全,主营业务收入力争实现增加两倍,知识产权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的需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稳步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稳步增长,形成比较明显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人才竞争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和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增加1万人左右。 “实施版权战略。完善版权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运用,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加强版权执法监管,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制品的行为,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及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全面提升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版权国际应对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传统知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认识与实践

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认识与实践 内容提要:“资本和技术主宰一切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这句从美国硅谷到华尔街的流行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共鸣。刚刚开始播种的“创意产业”正在中国各地全面展开。市委书记X淇在市委九届十一次会上的讲话时提出:“大力发展优势产业,积极培育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着力抓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新的引擎,推动产业升级,重点扶持影视业、出版业、演出业、艺术品经营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业、文化会展业等六个行业中心”。面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国内外大势,既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需要实践层面的探索和认识,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 全球文化、经济、科技的发展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带动了世界创意产业的发展,也引起了中国的高度重视。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创意产业的提出及文化创意产业的X畴 创意产业又叫创意工业、创造性产业、创意经济等。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及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目前,对相关概念还有不同的看法,欧美称之为创意产业,有的国家称为文化产业等,中国XX使用的概念是“文化创意产业”,XX“经济部工业局”将文化创意产业做了以下定义:“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累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 英国和XX将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以下13种类型: (1)视觉艺术产业:从事艺术品的创作及经营。 (2)表演艺术产业:从事戏剧、歌剧、舞剧、音乐等表演及经营。 (3)文化展演设施产业:从事美术馆、博物馆、演艺厅等的经营管理。 (4)工艺产业:从事工艺设计、工艺创作、工艺品展售、工艺品鉴定等。 (5)电影产业:从事影片制作、发行、放映及电影周边生产制作服务等。 (6)广播电视产业:从事无线电、有线电、卫星广播电视、电视经营及节目制作供应。 (7)出版行业:从事新闻杂志、书籍、唱片、录音带等具有著作权商品发行的行业。不含电影发行及广电节目和录像带节目的发行。 (8)广告产业:从事各种媒体宣传物的设计、制作等,独立经营分送广告和招揽广告也属此类。 (9)设计产业:产品设计企划、产品设计、机构设计、原型与模型制作、流行设计、商标设计、视觉设计、包装设计、网页多媒体设计、设计咨询顾问。 (10)数字休闲娱乐产业:从事数字休闲娱乐设备、环境生态休闲服务及社会生活休闲服务。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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