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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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图10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二条。

●办理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单位灭火疏散预案;
4、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建筑物平面图和方位图;
7、消防器材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设施、开通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技术
测试报告;
9、室内可燃材料阻燃处理及技术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单位(个人)申请→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消防监督机构检查→批准人批准→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如餐饮店、商场、剧院等。

这些场所的人流量巨大,如果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要求公众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房屋结构、设计和建造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2.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且保持完好;3.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善,并且易于识别;4.是否落实了防火巡查、巡逻、保洁和安全管理制度;5.各类管理、保安等岗位人员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接受过消防应急演练,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具体措施为了保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并且要玩好其职责。

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消防单位和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还应当保证及时维修和更新消防设施和设备。

编制营业前消防检查计划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日常营业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检查的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节假日和特殊活动前,加强巡查和保障。

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及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编制宣传材料,让更多的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相关部门和大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操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制定相关的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计划执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检查到位,不遗漏。

备案和跟踪对于检查结果,应当进行备案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汇报,并跟踪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城市高楼林立和电气化水平的提高,火灾的隐患也日益增多。

消防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重视消防安全问题,才能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首先,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该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其次,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标准。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对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然后,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

对于日常活动较少的场所,可按照月度或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于活动频繁的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同时,还应当根据特殊情况进行临时检查,例如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活动前的检查。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

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火栓、消防水泵、报警器、防排烟设备等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确保这些设施完好有效,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及时使用和启动。

2.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检查。

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照明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电气设备问题引发火灾事故。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检查。

检查消防通道、楼梯、门窗等出口通道是否被阻塞,是否存在疏散隐患。

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

4.人员防火宣传和消防演练的情况检查。

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进行了相关防火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活动,人员是否具备基本的火灾自救和逃生能力。

5.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工作的情况检查。

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实际情况,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隐患。

最后,对于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及时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复查。

对于具有严重火灾隐患的场所,可以暂停其营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之前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指的是供大量人员集中休闲、娱乐、购物、会议等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娱乐场所、体育馆、剧院、餐厅、展览馆、会议中心等。

由于人员众多,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非常重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首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这些相关人员包括场所负责人、安保人员、管理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危害性、火灾的防范措施、火灾应急逃生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能够使相关人员了解火灾的原因和危害,掌握火灾的预防和灭火的方法,提高火灾自救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

其次,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对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首先,检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标识清晰可见。

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重要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不能有任何堵塞物。

其次,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备必须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

另外,还需检查消防水源是否齐全,并保持水压稳定、供水充足。

火灾发生时,消防水源是灭火救援的重要保障,必须确保其可靠性。

再次,消防安全检查还需对聚集场所的用电系统进行检查。

用电系统是火灾发生的高风险区域,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要检查电线电缆的铺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并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需检查电气线路的防火性能,如检查电缆隧道和电缆槽的防火性能、电缆入墙及穿墙隧道的封堵等。

电气线路的防火性能是保障场所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最后,消防安全检查还需对聚集场所的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进行检查。

消防宣传是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需要检查宣传资料的更新和完整性。

消防演练是提高公众逃生自救能力的重要训练,需要检查演练的周期和频次,并进行实地观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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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范围
1. 检查范围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宾馆、饭店;
(七)商场、集贸市场;
(八)体育场馆、会堂;
(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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