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二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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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课件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孙桂娟

1.被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追认的, 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2)撤销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 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
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担民事义
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
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基础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
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追认的, 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2)撤销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 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
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担民事义
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
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基础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
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一章 仲裁和民事诉讼.ppt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 别管辖一般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和性质、案件在本辖区内的影响以及案件诉讼价额作 为确定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一 审民事案件。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 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 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 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 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六、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 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 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一 审民事案件。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 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 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 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 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六、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 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二).ppt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
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予以解除。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述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 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 其他法定款项的—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种类 (1)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的不同,可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到来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 追索权;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 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 还背书人。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 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五)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 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 索权。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委付 证券。支票的特点: (1)支票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 1.普通支票 2.现金支票 3.转账支票
O经济法概论课件

4-4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 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 行为规范。
• 法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
1-2 法的特点
法具有四个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1-3 法律规范的概念
• 法律规范是设定行为规范的规则。
• 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由假定、处理和 制裁三部分构成。
3-6 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具备下列 条件: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或者协议;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7 企业设立登记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宋彪主编 教材配套教学课件,提供给使用本教材的 师生使用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概括介绍我国经济法律的 基本理论和制度
教学目的
• 目的一:
• 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理论和制度
• 目的二:
• 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 我国经济立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2-6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套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 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自由放 任主义,能够指望什么力量和机制出来发挥作用 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呢?这只有国家。国家作 为全社会的最高代表,它最有权威,最有力量, 只有它堪当此任。
法
☆ 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也存在着密切
联系和某些交叉。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 营这一领域,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 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 营管理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
(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 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其发生的社会关 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但这与经济法所 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有所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
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秩序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法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 阶段。
☆ 制约经济的非经济因素减少、生产社会化和 国际化趋势加强,导致国家经济调节方式的改进, 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立法地位上升。
☆ 市场国际化 国际调节 国际经济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三).ppt

四、股票的转让
1.股票转让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市交易。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机构设置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 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中职教育-经济法概论(第二版高教版)课件: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ppt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成立后,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 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包括: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住所变更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内外控制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4.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叫做“刺穿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或者“撩开公司 的面纱”,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登记程序
四、变更登记
公司成立后,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 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包括: 1.公司名称变更 2.公司住所变更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内外控制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4.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叫做“刺穿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或者“撩开公司 的面纱”,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登记程序
50098_经济法学(第二版)马工程PPT课件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 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等问题。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 1、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 2、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 3、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 4、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 5、从“差异”走向“互鉴”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 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 系等问题。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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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 1、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 2、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 3、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 4、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 5、从“差异”走向“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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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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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 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的分类 1.根据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度不同可分为无限、 有限、股份有限、两合公司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二)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一)入伙的程序 (二)退伙的形式
1.声明退伙 2.法定退火 (三)退伙的效力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特点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人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
第五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一、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1.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 2.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的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4.清算债务 5.清算终结、公告公司终结
第六节 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 (二)独立董事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制度
•(四)关联交易董事的回避制度
•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一)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
•
第四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增资与减资
•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
• 二、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提出申请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3.企业登记机构核发营业执照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与性质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二)合伙事务的决议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 (四)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三节中外合作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的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2.出资转让 3.出资比例的要求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科学出版社
2012年8月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个人独目资企业录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章 竞争保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十五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2.经济法的形成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行为
• 2.事件
•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 2.行为人须有过错
• 3.须有损害或者危害的事实
• 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企业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 2.合伙企业必须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 普通合伙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和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 •(四)监事会 •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四、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 (二)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期限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
单独或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现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2.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含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企业清算的含义 (二)企业清算的程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 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二)经济法率关系的内容 • 1.经济权利 • 2.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1.申请设立登记
2.登记机关审核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责任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与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管理方式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义务
•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
•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一)对企业享有所有权
(二)对企业经营享有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三)对企业的劳动人事享有决定权 (四)对企业投资享有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纳税 (三)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无过错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 1.经济责任 • 2.行政责任 • 3.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
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的形式变更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概念 (二)清算人的确定 (三)清算人执行的事务 (四)清算事务的办理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 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的分类 1.根据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度不同可分为无限、 有限、股份有限、两合公司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二)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一)入伙的程序 (二)退伙的形式
1.声明退伙 2.法定退火 (三)退伙的效力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特点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合伙人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
第五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一、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1.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 2.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的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4.清算债务 5.清算终结、公告公司终结
第六节 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 (二)独立董事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制度
•(四)关联交易董事的回避制度
•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一)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
•
第四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增资与减资
•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
• 二、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提出申请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3.企业登记机构核发营业执照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与性质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二)合伙事务的决议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 (四)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三节中外合作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的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2.出资转让 3.出资比例的要求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科学出版社
2012年8月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二章 个人独目资企业录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章 竞争保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十五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2.经济法的形成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行为
• 2.事件
•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 2.行为人须有过错
• 3.须有损害或者危害的事实
• 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企业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 2.合伙企业必须有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 普通合伙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和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 •(四)监事会 •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四、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 (二)中外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期限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
单独或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现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2.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含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企业清算的含义 (二)企业清算的程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 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二)经济法率关系的内容 • 1.经济权利 • 2.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1.申请设立登记
2.登记机关审核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责任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与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管理方式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义务
•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
•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一)对企业享有所有权
(二)对企业经营享有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三)对企业的劳动人事享有决定权 (四)对企业投资享有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纳税 (三)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无过错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 1.经济责任 • 2.行政责任 • 3.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
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的形式变更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概念 (二)清算人的确定 (三)清算人执行的事务 (四)清算事务的办理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