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_图文(精)
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严重
试验相关资料
项目名称
研究药物名称
天(如果能够精确计算:时分)
末次用药至SAE发生的时间
天(如果能够精确计算:时分)
AE与研究药物的关系(因果关系)
无关,可能无关,可能有关,很可能有关,有关,现有信息无法判断
采取的措施
无,调整研究用药的剂量,暂停研究用药,停用研究用药,停用伴随用药,增加新的治疗药物,应用非药物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修改方案/知情同意书
注1:如为设盲试验,是否紧急破盲:是,否请在“药物名称”栏填写药物编号
注2:如方案规定需调整研究用药剂量,请说明:
可能与SAE有关的药物(如非药物因素导致SAE,此栏内容可不填)
可能与SAE有关药物名称
该药物属于本临床试验的
研究用药(如果非盲/破盲:试验药物,对照药物),
伴随用药
该药物的适应证
首次用药至SAE发生的时间
研究药物分类
中药,化学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其它
临床试验批准文号
研究分类
Ⅰ期,Ⅱ期,Ⅲ期,Ⅳ期,生物等效性试验,其它
首次报告(日期:年月日),随访报告,总结报告
申办单位
申办单位名称
申办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研究单位
研究机构名称
研究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试者
姓名拼音首字母缩写
受试者(药物/随机)编码
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2版)

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一、介绍本指导原则为糖尿病的治疗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提供建议。
在以下的讨论中,简要描述了1型和2型糖尿病及其治疗目标,为临床试验设计、适用于不同研究阶段的终点事件和适宜的人群等问题提供指导原则。
这些问题适用于1型和2型糖尿病。
本指导原则不讨论临床试验设计或统计学分析的一般问题。
本指导原则重点是特定药物的研发和试验设计。
同测量糖化血红蛋白(HbA1c ,糖基化血红蛋白或糖化血红蛋白)的改变一样,这些问题仅用于糖尿病研究中。
HbA1c 的下降直接反应血糖控制的改善。
因此,对于糖尿病的短期高血糖治疗和长期微血管并发症的控制,HbA1c 被认为是一个良好的有效替代指标。
本指导原则仅视为推荐性的建议。
二、背景和治疗目标糖尿病是一种以胰岛素分泌缺陷、胰岛素抵抗或两者并存所致的高血糖为特征的慢性代谢性疾病。
脂质和蛋白质代谢的改变也是胰岛素分泌和反应缺陷的重要表现。
大多数糖尿病患者为1型糖尿病(免疫介导或特发性)和2型糖尿病(进展性胰岛素抵抗和β-细胞功能衰竭并存的复杂病理生理,并有遗传背景)。
糖尿病也与妊娠期间激素水平、遗传缺陷、其他内分泌病、感染以及某些药物有关。
上述研究均采用HbA1c 的改变来评价血糖控制水平。
HbA1c 这个替代终点反映了有益于治疗糖尿病的直接临床疗效(高血糖及其相关症状),而且降低HbA1c 可以合理地预期减少微血管并发症的长期风险。
此外,已逐渐认识到诸如高血压、吸烟和血脂异常等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在糖尿病患者中尤为重要,因为目前糖尿病已被认为是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等危症。
三、糖尿病的诊断糖尿病诊断应尽可能依据静脉血浆血糖,而不是毛细血管血的血糖检测结果。
若没有特殊提示,文中所提到的血糖均为静脉血浆葡萄糖值。
血糖的正常值和糖代谢异常的诊断切点主要依据血糖值与糖尿病并发症的关系来确定。
目前常用的诊断标准和分类有世界卫生组织(WHO)1999标准和美国糖尿病学会(ADA)2003年标准。
药品临床试验与审批流程解析

药品临床试验与审批流程解析药品的临床试验与审批是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过程。
本文将对药品临床试验和审批的流程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定义与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是在人体中使用药物以评估其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科学研究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可靠的数据来评估药物的风险和效益,并为药物的进一步开发和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二、药物临床试验的阶段药物临床试验通常包含四个阶段:1. 目标发现和药物筛选:研究人员通过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来发现潜在的治疗目标,并进行药物筛选。
2. 临床前研究:在人体试验之前,研究人员需要进行药物在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相关实验,以评估药物的毒性、代谢途径和药物相互作用等。
3. 临床试验阶段:该阶段包含三个子阶段:- Ⅰ期临床试验:主要评估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性。
- Ⅱ期临床试验:主要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剂量反应关系,并在更大的样本人群中进行。
- Ⅲ期临床试验:大规模、多中心的试验,旨在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建立上市许可的科学证据。
4. 申报和审批: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申请者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得药物上市许可。
审批过程包括药物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评估。
三、药物审批的流程1. 申请准备:申请者根据法规和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包括药物的质量数据、临床试验数据、药物说明书和生产工艺等。
2. 提交申请:申请者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3. 预审:监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规要求。
4. 评审和审查:监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和审查,包括药物质量评估、安全性评估、有效性评估和临床试验数据的审核等。
5. 决策和批准: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监管机构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药物上市,并制定药物的使用条件和警示信息等。
6. 监管和后续研究:药物上市后,监管机构将继续对药物进行监管,包括药物生产工艺的监督、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和药物疗效的跟踪等。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76ba4ecaaedd3382c4d318.png)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发布日期】2006-05-10【生效日期】2006-05-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规范药品说明书,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以下简称《规范细则》),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提出补充申请的药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四、外用药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
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附件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日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一、说明书格式核准和修改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X X X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药品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核准和修改日期”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精)

【S】GPT1-1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药品审评中心二OO七年一月目录一、概述 (1)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 (2)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原则 (6)四、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考虑 (7)五、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12)六、结语 (18)七、参考文献 (19)2一、概述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目的与化学药物一致,主要为:1)确定潜在的毒性靶器官和毒性反应的性质、程度及其可逆性; 2)推测人体使用的安全起始剂量以及随后的剂量递增方案; 3)确定临床监测的安全性参数。
但是,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方法和内容与常规化学药物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常规化学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模式并不都适用于治疗用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更多强调根据生物制品特点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评价其安全性,以支持该类生物制品的临床开发和上市批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中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生物制品)是指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 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它包括细胞因子、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因子、重组血浆因子、生长因子、融合蛋白、酶、受体、激素和单克隆抗体等。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也可适用于化学合成多肽、从(人)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但不包括基因治疗产品、体细胞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微生态制品、治疗用疫苗、寡核苷酸产品和血细胞组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综合考虑了生物制品的特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一般规律和我国药物研究技术的工作实际,试图科学合理 1地阐明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的总体原则,为该类产品的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提供指导,也可为申报单位进行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供参考。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特点和生物学特点是确立该类产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特殊性和各种注册类别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策略的基础。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南》(上网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为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及其变更,满足阶段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确保受试者安全,推动协调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上市注册进程,同时也为生物制品研发者提供临床期间药学的研发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技术指南。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开发过程是持续性过程,具有阶段性、渐进性特征,我国指导原则中尚无生物制品临床期间的变更的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局27号令)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本着科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相结合原则起草。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常见的不同类型和注册类别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及变更。
其一般性要求也可供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先进疗法生物制品参考。
由于不同生物制品差别极大,临床期间变更情形复杂多样,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我们对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问题的观点和认知,对于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的内容应参照相关具体的技术指导原则。
三、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主体内容包含八个部分,分别为“前言”、“一般原则”、“临床期间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及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沟通与交流”、“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二部分,主要明确本指导原则的目标及适用范围,明确临床期间主体责任、基本考量及药学变更可比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等内容;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类别生物制品在临床期间不同阶段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主要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说明,并例举影响安全性的变更示例;第五部分强调本指导原则无法涵盖临床期间所有变更,鼓励进行沟通交流。
第六至第八部分,对起草本指导原则参考的主要文献、文中出现的重点名词、概念以及缩写词进行了列举、说明。
《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和修订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生物制品产业发展,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起草本技术指导原则。
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局工作部署,药品审评中心就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进行课题立项,成立指导原则起草小组。
经书面征求部分生物制品企业意见、就重大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征求专家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定稿会,形成终稿。
三、起草思路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借鉴了国内及ICH等国外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在遵循生物制品研发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生物制品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的特点、类型和具体阶段,从技术角度阐述在中国境内已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及阶段性要求,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药学变更。
本技术指导原则为便于申办者研究及上市申报,格式上将阶段性技术要求与生物制品CTD格式相衔接。
四、主要内容本技术指导原则分为七部分,包括前言、一般原则、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药学变更管理和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示例、参考文献、名词解释、缩写词列表。
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指导原则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临床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研究的基本考量、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以及沟通交流等内容。
第三部分详述了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的阶段性要求,包括原液及制剂等。
第四部分对临床期间药学变更管理进行了概括,并例举了影响安全性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介绍了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中主要的参考文献,以及指导原则中的名词解释、缩写词等。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为更好地理解本指导原则内容,需说明以下问题:1、本指导原则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
本指导原则属于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的一般性要求,对具体研究事项直接引荐参考已发布相关指导原则。
新药临床申请审批流程图

现在有三种申报方法一.申报1.1类药进口(进口药)(1)方法:a.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不在国内生产。
申请分包进口(类似于代理)。
b.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在国内生产。
(2)费用:临床实验37.6万,生产59.39万。
(3)难点:a.需要等药物在国外上市后才可以进行,延长周期。
b.如果在国内生产,需要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延长周期、增加费用。
c.如果国外生产,分包进入国内时可以申请免除临床实验,但是不能确定可以申请成 功。
d.需要所有的临床资料,包括所有的实验数据。
二.申报1.1类新药临床试验(国产药)(1)方法:直接在国内申报1类新药,相关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由国外进行,提供相关证明,然后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跟稳定性研究在国内进行,等国内药厂达到生产要求后,将药品在国内生产,按照国内药来报。
(2).费用:申请临床实验19.2万,申请生产43.2万。
(3)难点:a.需要等国内工厂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b.无法申请避免临床。
三.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1)基本流程+费用+时间:主要临床基地伦理委员会审(费用...,时间...)+临床审批(费用37.6万,时间205天)+药品清关(费用...+时间...)(时间相对较短)(2)方法:申报程序与国内1.1类化学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更多的临床资料和证明性文件。
(3)申请地点:国家药监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 西侧),邮编100053(4)流程图:注:斜线前为一般审批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批时限,均为工作日。
(5)申报资料列表:(一)概要部分1. 药品名称通用名:替拉扎明汉语拼音:Ti La Zha Ming英文名:Tirapazamine (TPZ)化学名:3-amino-1,2,4-benzotriazine 1,4-di-N-oxide)化学结构式:分子式:C 7H 6N 4O 2分子量:178.14812. 证明性文件 已有资料已整理至“申报资料2_证明性文件_20161203”,其余需根据实际情况请申办人提供国家局药审中心接受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申报资料 药检所检验样品,复核标准(60/30/90日) 药审中心技术审评(90/80) 申请人在4个月内1次性补充资料 药审中心对补充资料的审评(30/20日) 国家局审批(20日) 不批准或退审,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10日) 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205/195) 临床试验方案及参加单位报国家局、省局备案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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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一、项目名称:药品临床试验批准二、许可内容:(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中的内容,即: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2、单克隆抗体。
注册分类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注册分类4、变态反应原制品。
注册分类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注册分类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注册分类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注册分类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注册分类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注册分类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注册分类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注册分类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四、收费:1999年《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药品注册申请表》(一)综述资料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编号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资料编号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资料编号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资料编号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资料编号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资料编号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资料编号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资料编号31、知情同意书草案。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三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药品注册申请表》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①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③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2)申报阶段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
(3)附加申请①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①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②提出新药注册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③品种的申报资格: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如实填报。
(5)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申请人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
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7)申请机构签章应当注明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8)其他《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 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①药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 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
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
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新药证书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
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4)委托试验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5)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6)证明性文件变更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注: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临床试验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九、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至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