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论文: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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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意识是指个人和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知和关注程度。

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意义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用于传达交通信息和规则的标志和标线。

它们可以为驾驶员提供方向指引、警示和限制,使道路交通更加有序和安全。

例如,禁止超车的标志和标线可以提醒驾驶员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危险行为的发生。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重要性机动车驾驶证是指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证明文件。

驾驶证的颁发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的,旨在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可以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并可能面临罚款、暂扣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这些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从源头上抑制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的及时、正确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宁至关重要。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在警方的指导下,依法进行处理和赔偿,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六、提升交通安全的措施和建议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个人和社会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交通安全。

例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优化道路交通设施,提供更安全和便利的交通环境等。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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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论文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针对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状况,从四个方面客观分析了存在的主要原因。

同时,提出了四点对策,有理有据,具有可操作性。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ditions of road traffic, this paper objectively analyzes the main existing reasons from four aspects. Meanwhile, it proposes four measures, which arewell-founded and operable.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几点思考Key words: road traffic;safety management;thinking0引言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始终居高不下,并且在全国各类事故总和中占主导位置。

本文笔者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采取的对策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1存在的弊端1.1 道路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是由公安部门实施对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国公路路政实施管理,由于这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行政管理在体制上存在着主观分割,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道路由公安和交通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公路,职能严重交叉,责权不清,道路交通安全无法综合治理。

更为严重地是容易出现:一是对发生事故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

特别是国务院《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现行的管理体制忽视了交通安全管理中道路规划、设计、养护和管理以及运输组织对安全构成的重要基础作用。

1.2 驾驶员综合素质不高从现行各地驾驶员队伍的调查统计分析,驾驶员综合素质不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偏低,高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有比重大。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则是维护交通秩序和提升道路安全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交安法》进行解读,以期加强公众对该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一、道路交通基本原则《交安法》首先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尊重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民参与、安全共建等。

通过明确这些原则,法律要求每个参与道路交通的人都应该以保护生命安全为核心,预见潜在的危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起道路安全管理的责任。

二、驾驶人及机动车管理《交安法》在驾驶人及机动车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对驾驶证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包括新的驾驶证实行分级管理,并对醉酒后驾车、逃逸事故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对于机动车的管理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对车牌的统一管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责任保险等。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了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定更加详细。

交通标志、标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更加严格,要保证其清晰、准确、有效。

此外,交安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行人通道的划定等。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四、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交安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此外,交通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顺延扣分、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后果。

五、交通事故处理《交安法》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各方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及时救助伤员。

法律还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旨在通过合理、公正的手段确定事故责任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为一名司机,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闯红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个规定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与秩序。

以下是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第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禁止闯红灯、闯黄灯。

违反这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个人理解闯红灯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交通混乱、车祸和受伤等后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的理解中,交通信号灯做为交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引导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还保障了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违反这个规定的驾驶人不仅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将自己的行车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如何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我看来,要想避免违反第七十六条规定,驾驶人需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这是行车的基本准则,驾驶人应当在符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下,安全地驾驶车辆。

当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时,应当停车等待绿灯,并且不得闯红灯。

当交通信号灯为黄色时,也应该减速停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调整出行时间和路线一些驾驶人在出发前可以提前计算好路上的交通信号灯的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交通灯由黄变红,从而避免闯红灯的情况。

同时,可以选择少拥堵的路线,这样可以获得更稳定的行车速度,避免在交通信号灯区域出现拥堵,从而减少闯红灯的风险。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当驾驶人意识到闯红灯的行为非常危险时,就可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

同时,在车内设置车辆黑匣子、行车记录仪、驾驶员语音提醒、安全带检测等多重安全技术设备,提高自己行车安全意识。

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保障行车安全、秩序和文明交通的基本要求。

通过理解和适用这个规定,我们可以避免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交通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是每个驾驶员和行人的义务,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详细内容以及学习和执行方面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确保了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能够规范驾驶员与行人的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上的交通秩序。

过去,交通事故频发,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

而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教育宣传和执行,提高了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从而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制约使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和负担。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和执行,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交通素质,降低社会风险,增加社会的稳定性,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包括驾驶行为、行人行为、交通信号、交通设施、交通事故等方面的规定。

1. 驾驶行为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人应具备的驾驶资格和合格证件、驾驶机动车时的注意事项、交通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2. 行人行为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行人应遵守的交通信号、横过道路和通过人行横道的规定、行人应注意的交通安全事项等内容。

3. 交通信号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信号的种类和作用,以及驾驶员和行人应遵守的各类交通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论文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摘要:本文以株洲市荷塘区为例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现状,存在困难及原因,并提出了几点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建议0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近七年的实践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现状1.1 法律宣传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新中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注入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较原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很大的进步,使我国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株洲市荷塘区立即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对执法民警相关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区人大、区人大内司委多次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开展执法检查,推广和普及交通安全法。

1.2 法律运行及保障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区委、区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齐抓共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加强了路网运行监测与路况信息发布,及时通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探索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大队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

制定了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规定,完善了部门、警种联动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清理交通管理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大队对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自查和清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继续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时进行了取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险 , 不 是 当事 人 自愿 购 买 的保 险 。可 以 看 出 , 种 保 险 均 属 于 而 二
“ 袒” 偏 和对 机 动 车 的“ 刻 ” 害 了 社 会 公 平 , 弱 了 法 律 的 权 苛 损 削
威性 。于是 , 侵权法学 者纷纷在 各大报纸 上撰 写文 章, 以表明 自
己 观点 和态 度 , 时 , 其 他 观 点 进 行 了评 析 。 这些 观 点 无 疑 对 同 对 我们 从 宏 观 上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该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起 到 了积 极 的 作 用 。但 问题 远 没 有 解 决 , 为 该 条 及 第 1 因 7条 规 定 , 动 车 发 生 机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的 , 保 险公 司 在 机 动 车第 三 财 由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赔 偿 。我 国将 实行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 该制 度 与原 有 的第 三者 责任 保 险 的
关 系 , 成 为 一个 需 要 正 确 理Biblioteka 解 与 适 用 的 问题 。 就
为 弱 者 的 非机 动 车 和行 人 利 益 ; 对 论 者 则 认 为 该 法 对 行 人 的 反
二 、 三者责 任保 险与 第三者 责任 强制保 险 的关 系 第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以 下 简 称 《 险法 》 5 中 ( 保 第 o条 第 2 款 规 定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眷依 法 应 负 的赔 偿 责 “ 任 为 保 险标 的 的 保 险 。故 在 我 国法 上 , 任 保 险 即 为 第 三 者责 ” 责 任 保 险 。在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施 前 ,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属 于 自 道 实 第 愿 保 险 的范 围 ,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通 过 自愿 的 方 式 , 平 等 互 即 在 利 、 商 一致 的基 础 上 , 订 保 险 合 同来 实 现 的 一种 保 险 。 协 签 《 路交通安全法 》 1 道 第 7条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该 规 定 中 的第 三 者 责任 保 险 与《 险 法 》 ” 保 第 5 o条 第 2款 规 定 的 责 任 保 险 相 同 , 同 的 是 该 责任 保 险 属 于 强 不 制保 险 , 指 依 照 国家 的 法 律 规 定 发 生 效 力 或 者 必 须 投 保 的 保 即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法规开始!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法规开始!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遵守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部法律对道路交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驾驶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专注并集中注意力。

不能同时使用手机、食品或其他干扰驾驶的物品。

此外,驾驶员还应该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指示。

只有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行人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行人在过马路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时间,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

行人不得突然穿越道路或者倚靠在车辆上,更不能在行驶中的车辆后面行走。

此外,行人也应该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指示,合理利用过马路设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强调了对非机动车的规范。

作为非机动车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车辆行驶速度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的指示。

同时,非机动车行驶时不得多人骑乘,并且需要配备好有效的防护设施,确保行车安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通过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增强自我安全意识,积极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驾驶员、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只有广大驾驶员、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者共同努力,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们应该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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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论文: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

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

支持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

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

《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

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

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

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

对该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

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

《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

(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

(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

(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

(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

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

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

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

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

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

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

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

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

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

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

可以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

"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

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

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问题是否适当、全面《答复》回答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是适当的。

因为其将合同自愿原则作为解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而适用于《办法》失效,而《解释》生效后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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