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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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三)全面覆盖原则:审计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四)风险导向原则:关注项目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范围包括:(一)投资立项审计:对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计。

(二)设计审计:对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进行审计。

(三)施工审计: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

(四)验收审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审查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

(三)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四)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防止拖延工期。

(五)工程合同:审查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审计方案。

(二)现场审计: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计,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三)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法:(一)查阅资料:查阅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投资情况等。

(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质量等情况。

(三)抽样调查: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抽样调查,评估项目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审计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审计。

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者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类型和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和方式1.全过程审计投资概算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般实施全过程审计。

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并对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复核。

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评价和考核,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竣工结算审计8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8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二)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准确性;(四)项目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签订的合规性;(五)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六)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合规性;(七)项目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查、访谈、核实等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审计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查阅资料法: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记录等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二)现场调查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施工、监理、验收等情况。

(三)访谈法:与项目相关人员交谈,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数据分析法:对工程项目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审计责任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负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六章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和《X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合同费率计算确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学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前期事项审查:基本建设立项程序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监理单位确定的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预算审核: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八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书面材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审计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审计,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审计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注重工程审计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工程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工程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程审计工作。

工程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技术条件和人力资源。

第六条工程审计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工程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

第七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包括审计工作程序、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处理等方面。

第八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审计业务水平。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工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二)工程管理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三)造价控制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造价编制、审核、控制和结算等情况;(四)竣工验收情况:审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质量情况;(五)投资效益情况:评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工程审计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注重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开展事前审计,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预算编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机构应开展事中审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经济利益最大化,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包括内容为:工程开工、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等审计第三条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第二章工程项目开工审计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审计主要是针对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配置是否合理并到位、各项管理考核制度的健全性及项目开工物资物品、资金等开工条件准备工作是否落实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第六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是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七条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资料依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一)项目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二)施工图纸(三)网络图(横道图)(四)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五)建设单位指令(六)设计变更通知单(七)相关会议纪要第九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1、检查现场各项因素是否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工日期,如:原建筑物的撤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等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2、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总进度的落实3、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处理措施是否适当4、检查有无管理不当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而影响到工程进度(二)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1、检查有无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检查是否有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3、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4、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进行验收,验收是否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原因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和加固补修5、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三)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1、检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严格有效2、检查支付预付材料款、收取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业主方是否严格遵照执行,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善3、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第四章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第十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项目全部成本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和评估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班组结算是否存在虚列项目、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一)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过的预算(二)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三)工程招投标文件(四)合同文本(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六)工作变更文件(七)工程索赔文件等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预算的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及其所辖各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审计管理人员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审计管理档案,做好审计活动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总监,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主任,直接承担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设项目审计组,具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审计组设组长,直接承担项目审计组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审计组设审计员,具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组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员负责对项目工程审计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项目审计组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审计员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项目工程审计工作。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维护、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咨询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四)加强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等手续。

第七条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现的目标,应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充分协调配合。

(一)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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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单位(学校各职能部处、院系所、中心和教辅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等) 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资金的起点由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学校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程审计,学校审计机构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

一般工程项目学校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学校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受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

委托社会审计应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审计费。

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中支付;修缮及其他工程的审计费从建设项目中支付。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以5%审减率为标准,审减率在5%以下,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支付;若超过5%,则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的评审。

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包括隐蔽工程现场核查、设计变更审查、合同履行审查、工程变更费用审查、工程价款拨付审查。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项目审计的重点,对工程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确认工程合理造价。

对重点工程项目还可增加事前、事中审计,以实现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校经济利益行为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高估冒算工程款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学校审计机构可以制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四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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