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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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xx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本意见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下同)、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下同)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证明自身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北京市综合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综合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综合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承诺
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或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
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二、遵守法律法规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以
及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诚信经营承诺
承诺人在经营活动中,将坚持诚信原则,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虚
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四、环境保护承诺
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安全生产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社会责任承诺
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七、信息安全承诺
承诺人将保护个人及单位信息安全,不泄露、不滥用他人信息,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八、其他承诺
承诺人将根据具体事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行为合
法合规。

本承诺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对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红盾朝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试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村专 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业务类型包括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 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将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的原则,政府公开承诺制 登记标准,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市场主体对名称等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 决议等文件内容,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

(二) 简化登记材料朝阳区内房屋,在首次作为主体住所使用时,房屋产权人需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地址信息采集,采集成功 后在此地址申请注册主体时可不再提交(上传)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虚假材料将被限制准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同时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

登记告知承诺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快捷办”“自助办”,同时通过加强市场主体承诺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温馨提示:申请人应详细阅读并知晓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承诺书的全部内容,并由本人亲笔签字。

北京朝阳工商分局办公室政府工作指标12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90预期性说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免疫规划内适龄儿童的疫苗接种率。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

承诺书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需要审批方能经营的项目,将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提示,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从事制售假冒伪劣、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涉及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觉及时在国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信息保证及时、全面、真实。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注:1.承诺人为:企业(农民合作社)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时提交登记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京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市局审改办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2020年政务服务超越行动计划﹥的批复》(京政字〔2020〕1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我局《2020年度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方式。

此次纳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共计5大项(7个办理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批准";"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一)编制告知承诺文本。

市、区园林绿化局原则上应按照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编印具体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使用。

某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某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规定,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企业/衣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先行办理工商执照,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在未取得或经营范围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如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须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经营活动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造成影响,被反映或投诉,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或自行搬离。

三、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企业应当将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承诺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兹声明,本申请人以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申请人承诺:一、本次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系当事人本人意思真实表示,如有虚假,本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签字人员应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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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场主体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本意见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下同)、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下同)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证明自身身份的真实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人在申请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提交的登记材料和文件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登记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获得批准应当具
备的条件;
(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登记申请书填报信息为准;
三)签署章程、协议、决定等材料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 合本市的产业政策;
(五)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且不属于住 宅、公寓类居住性规划用途; 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
并承担
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所作承诺是 xx 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交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依法取得申请人对提交登记申请的委托,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 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中签名(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 签署、用印;
(三)所作承诺是提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 的法律责任和惩戒后果。

第十条市场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 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 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 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 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 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权属、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 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 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 为登记
(六) 虚假承诺、
住所。

集群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制定,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
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托管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

集群登记地址应向社会公示。

使用集群登记住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
栏内载明“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
业大类登记,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标准化的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

第十六条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经申请人和提交人签署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依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申请书确认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对于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后,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纳入双随机抽查,新设立及地址变更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查。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5 个
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惩戒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各监管部门应在大数据平台调取所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并充分利用,加强监管工作。

第四章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并将提交人、申请人纳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提交人作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
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三年内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的,根据法定条件
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经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主体名称予以纠正。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市场主体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逾期拒不改正不适宜的市场主体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市场主体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直接在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域情况,在制定集群登记具体办法时设定惩戒机制。

集群登记托管机构违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警示、暂停登记、撤销资格的相应惩戒。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因集群登记产生虚假登记情况严重或其它不适宜情况的区域,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可以建立特别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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