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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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教育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教育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的目的是了解教育事业的现状和发展情况,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教育统计业务;(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调查对象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教育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发布,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原则。

第十条教育统计报表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第十一条教育统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收集、整理,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十二条教育统计资料的发布应当经过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统计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教育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的;(三)拒绝对教育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监督的;(四)其他违反教育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小学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统计管理制度

小学教育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科学地管理小学教育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小学教育统计管理中心,由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2. 设立小学教育统计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统计范围1. 统计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小学教育单位,包括公立小学、民办小学、国际学校等。

2. 统计内容包括小学的教职员工、学生情况、教学设施、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四、统计方法1. 采用定期报表统计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由各小学教育单位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上报给统计管理中心。

3. 统计管理中心要及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告,为上级领导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统计标准1. 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篡改。

2. 统计标准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做到科学合理。

3. 统计报表要规范统一,便于数据的比对和参考。

六、统计报告1. 统计管理中心要定期编制统计报告,向上级部门报送,并在教育系统内部及时公布相关数据。

2. 统计报告要包括教职员工的情况、学生的情况、教学设施、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小学教育单位的运行情况。

3. 统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对数据的影响。

七、统计监督1. 小学教育统计管理委员会要对统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2.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纠纷,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对于故意瞒报、漏报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八、统计改进1. 小学教育统计管理中心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统计方法和途径,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2. 针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整改、改进,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教育领域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八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九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教育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

最新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44号文)

最新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44号文)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独家版)中学教育统计操作规定

(独家版)中学教育统计操作规定

(独家版)中学教育统计操作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学教育过程中的统计工作,提高
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保障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 统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对所有学校
和教育机构一视同仁。

二、统计范围和内容
1. 统计范围:包括全日制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高中
教育等各类中学教育。

2. 统计内容:包括学生人数、教师人数、教育经费、教学设施、教学成果等。

三、统计方法和要求
1. 统计方法:采用自报自负、审核抽查的方式进行。

2. 统计要求:所有中学和教育机构必须如实、完整地报告统计
数据,不得有虚假、瞒报、遗漏。

四、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
1. 统计数据的管理:统计数据由教育部门进行管理,其他部门
或单位不得私自调用。

2. 统计数据的使用:统计数据主要用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评价,也可以用于科研和社会服务。

五、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责任
1. 统计工作的监督:由上级教育部门对下级教育机构的统计工
作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2. 统计工作的责任:对于虚假、瞒报、遗漏统计数据的行为,
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教育部门解释。

2. 本规定可能根据教育政策的变化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进行修改
和完善。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中学教育统计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便为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评价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

我们希望所有
相关的教育机构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保障我国中学教育的发展。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教育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数据采集和整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作。

一、组织管理1. 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清晰。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

统计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跟进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3. 统计工作的相关培训和人员配备应当得到重视,确保统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统计工具和软件。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1. 数据采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来源应当明确,采集的方法和过程应当规范。

2. 数据采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采集的数据应当经过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采集到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可查阅和查询。

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应当得到重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1. 统计分析应当针对教育统计数据的实际情况进行,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能够提供有关教育决策的参考依据。

2. 报告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应当基于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报告的发布渠道和方式应当多样化,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获得报告内容。

四、质量监督和评估1. 教育统计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

2024年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4年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4年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教育统计是指对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操作规范的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24年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与目的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教育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可以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划,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教育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教育统计工作的职责、要求和流程,确定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教育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与人员1. 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教育统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统计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评估教育统计工作。

2. 统计工作人员的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统计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较高的统计学理论基础和统计分析能力,熟悉教育统计的基本方法和工具,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和信息报告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1. 教育统计数据的来源:教育统计数据的来源包括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等,其中学校是主要数据来源,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2. 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方法: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收集机制,制定数据收集表格和调查问卷,统一要求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供数据,加强对学校数据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 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与归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整理和归档系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同时还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对数据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根据《____统计法》和国家教委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为做好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科学管理中的应用作用,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且自觉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我院的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院办公室设兼职教育综合统计员一人,在院办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教育综合统计管理。

学院建立教育统计工作网络,由各部门的内勤人员兼职教育统计工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四条院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有权搜集院内各部门统计资料、数字,进行统计调查。

有责任对各部门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院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管理本院的各类综合报表和各项统计数字。

建立必要的统计台帐,掌握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并____、整理本院的历史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网络的兼职教育统计人员应建立必要的原始台帐,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各种基本统计资料,掌握基本数字。

如有变动情况,应随时向院办教育综合统计人员提供资料、数字。

第七条各网络的兼职教育统计人员要认真填写各类基础报表的数字。

字迹工整、不涂改。

第八条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数字的现象。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____保密法》,配合院保密委员会做好统计工作中的各项保密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我院的《教育统计报表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一、概述教育统计工作是保障教育质量、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工作。

为了规范教育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原则1. 科学性原则:教育统计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统一性原则:所有教育统计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及时性原则:教育统计工作必须及时完成,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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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5日公布,共六章四十一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发布机关教育部发文字号部令第44号发布时间2018年6月25日实施时间2018年8月1日目录.1规定发布.2规定全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4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6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7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8年6月25日规定全文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

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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