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价费字[1992]382号•【施行日期】1992.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价费字[199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管理办法

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地区公司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价格的制定、审批、动态调整和折扣控制。
2、价格制定办法:2.1 确定项目(楼座)预算均价(B):地区公司项目部、财务部根据项目成本、税后利润率、销售周期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综合分析制定项目(或分期楼座)的预期平均底价,经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某某置地总部审批,作为对地区公司项目考核的依据。
2.2 确定销售均价(S):销售部依据付款方式、客户类别(置地会业主会员、会员、访客)、预测赠送(发展商代付)物业管理费等因素,在上述第2.1条预算均价的基础上,上浮X%(约3-6%,上限由地区公司自行确定)形成项目(楼座)销售均价,方案报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审核后,由地区公司总经理批准。
2.3 制订和审批项目(楼座)执行价单(P):2.3.1 销售部依据项目楼座销售均价,参考户型、楼层、朝向、景观等楼座实际情况制定楼座价单,价单需要附上付款方式及其他文字说明,经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和地区公司总经理审定签署后,作为执行价单(P)执行。
价单的制定可参考相关指引文件(稍后颁布)。
2.3.2 销售均价(S)和付款方式应报地区公司财务部备案。
2.4 价单的调整:2.4.1 因销售周期内不同阶段的要求而需采取的阶段性价格或折扣,应由销售部制定价格调整单,列明纳入阶段性特价的销售资源、由于阶段性特价而带来的对原销售均价(S)的影响、以及如何利用此外的销售资源的溢价弥补等,经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和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调整后的价单称为(P’);2.4.2 阶段性价格调整影响到项目预算均价(B)时,须某某置地总部审批;2.4.3 牵涉到未来现金流有重大关系的促销付款方案,如垫、代还部分月供款或大户的特殊付款条款,需先报总部财务部研究其对公司整体现金流的影响后,按照2.4.1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2.4.4 在销售过程中当有机会调高单价时,地区公司总经理要主动提出动议,销售部亦应及时提出建议,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实施。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使本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3条职责划分①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定价的相关工作。
②生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场营销部计算和确定产品价格。
第2章定价程序规定第4条成本测算财务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第5条价格调研市场营销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尤其是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6条初步定价市场营销部对新产品的销量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然后分送公司高层管理者审核。
第7条确定价格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根据公司高层对定价方案的意见,最后确定产品价格。
第3章估价工作规定第8条掌握影响因素市场营销部在估价前,应对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调研,掌握相关信息。
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六点。
①公司的营销目标。
与产品定价有关的营销目标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当期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产品质量领先等。
不同的营销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②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生产、促销和分销的所有支出,并补偿总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
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营销组合。
④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⑤消费者的考虑。
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必须了解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理由,并以消费者对该产品价值的认识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⑥竞争因素的考虑。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间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产品价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应参照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商品调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商品调价操作流程,保证商品变价及时有效地进行,保证商品的综合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茂业百货自营商品、崇德电器自营商品进售价的调高或调低。
三、商品调价管理规定1、根据市场变化或供应商的变价协议,营运部、采购部填写商品变价申请表,按公司规定的变价权限审批后,由物价质控部统一实施变价。
2、变价时间应于当天营业时间结束后或次日开市前进行(进价核算的分店不受此限制)。
3、商品进价由总部物价质控部负责调整,差价损失根据合同规定承担,合同规定不承担的由我司承担差价损失。
按库存补差是指按调价当日库存量由供应商承担进价差额损失。
按销量补差是指促销期间销售数量由供应商承担进价差额损失,其中市场敏感商品按类似BDF协议由供应商承担补差,促销协议期满后,财务部、采购部按此协议执行扣款或交款。
4、商品售价由分店物价部负责调整,调整售价时,原则上家电商品调价后的毛利率不低于1%,超市商品调价后的毛利率不低于5%,因市场竟争需求低于进价销售时需报公司审批。
5、公司组织大型促销活动或供应商特价促销活动由总部物价质控部统一负责变价,按公司促销方案及采购提供调价申请单进行调整。
6、商品削价是对样品、残次品调整进价或售价,若低于进价销售,需报公司批准。
7、扣押商品由分店物价质控部与卖场共同确认折扣比例,扣押商品按原专柜码或另码销售。
8、各分店物价部需按时跟踪分店自营商品的毛利状况,既要保证敏感性商品的低价形象,同时可适当调高非敏感性商品的毛利率,以保证自营商品的综合毛利率。
总部物价部按时跟踪各分店的自营商品毛利率状况,对毛利不合理的商品类别提出调整办法并跟踪。
9、 对现款现货、货到付款等重点供应商的产品变价、促销调价等涉及差价补偿问题,采购部必须在变价单后附供应商确认函作为原始凭证,不能提供确认函的由采购经理和总监签字确认,调价后如厂家不承担差额,其差额由主管采购自行承担。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
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
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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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5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商品价格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价格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价格标签管理。
第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方便消费者原则;(四)依法行政原则。
第二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商品生产厂名、厂址;(三)商品规格、型号;(四)商品净含量或者净重;(五)商品价格;(六)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六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字符,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商品包装和背景颜色相协调。
第八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摆放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九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语言。
第十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夸大商品性能、功效;(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与印刷第十一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合法的纸张、印刷材料;(二)采用先进的印刷技术;(三)确保标签质量,防止褪色、变形、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印刷内容准确无误;(二)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印刷字体、字号、颜色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与更换第十四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变更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更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换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二)更换后的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三)更换后的标签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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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
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
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批,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的价格调整审批资料须由区域物流、品牌物流和财务部共同备案存档。
第二章非特价商品零售价格调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非特价商品零售价格折扣分为8折(、7.5折(6.5折)、5折和5折以下四个权限级别。
折扣调整权分别归属各运营部及大客户部第一负责人、运营中心副总裁、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总裁。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十二条各运营部及大客户部第一负责人有权对自营区域XX和MORRESI及各代理品牌的商品价格进行8折以上(含8折)的折扣调整,对爵根仕品牌商品价格有7.5折以上(含7.5折)的调整权。
第十三条运营中心副总裁有权对自营区域的XX及各代理品牌商品价格进行7.5折以上(含7.5折)的折扣调整;有权对自营区域爵根仕品牌商品价格进行6.5折以上(含6.5折)的折扣调整。
第十四条品牌事业部总监有权对本品牌全国店铺的商品价格进行5折以上(含5折)的折扣调整。
第十五条总裁有权对XX全国店铺的商品价格进行5折以下的折扣调整。
第十六条各运营部的机场店、AA类、A类店铺商品价格原则上不可调价销售,但是有权在本区域内采取8折以上(含8折)买赠活动形式营销。
第十七条运营中心及运营部的特别营销“买赠”权限的规定公司给予运营中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莞、成都、南宁、沈阳、杭州、兰州、贵阳、机场十二个运营部“买赠”营销活动的审批权限。
即上述运营部可以根据营销需要,在一定时段内,针对部分或全部正价货品,实施“买满××元送××元”的“买赠”营销活动。
一、“买赠”的定义:顾客购买本区指定款正价货品时,可根据本区对不同品牌规定的买赠折扣,结合货品吊牌价与经折扣率换算的差额,选择差额范围内区域指定的货品。
二、品牌商品的“买赠”折扣率:XX可按照不低于8折的折扣率买赠。
三、“买赠”流程:1、运营部物流向本运营部负责人提出“买赠”活动申请;2、本运营部负责人审批申请;3、若批准申请,则运营部负责人报品牌部及财务部备案(杭州、兰州、贵阳三运营部需同时报运营中心备案);4、实施“买赠”营销活动。
四、注意事项:1、运营部负责人需结合本运营部消费实际情况及商场活动要求,灵活运用本项审批权。
本运营部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买赠”营销活动,均由运营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审批决定。
2、不建议运营部以全部正价商品参与“买赠”营销活动,建议以部分商品先行,或以反季、滞销商品为主。
3、各运营部应核算本运营部的成本费用情况,合理把握权限内的“买赠”折扣率。
4、各运营部需结合品牌部每年2-3次的大型营销活动考虑“买赠”活动的时间,如遇与品牌部大型营销活动冲突的情况,应停止本运营部的营销活动,以品牌部营销活动为准。
5、单次消费结算取整数,不应用四舍五入原则。
6、交易完成后,店铺人员务必于半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数据输入电脑。
7、结算方式:(1) 运营部日常促销活动中所赠货品属于赠品类的,按照成本价结算;(2) 运营部“买赠”活动中所赠货品属于商品类的,按照吊牌价的3.68折结算。
第十八条运营中心大客户部网上商城的特别营销“买赠”活动权限规定:XX、MORREST、商品按照不低于7.5折的折扣率买赠,TIMBERLAND、NIKE休闲、CHACO、XSENSTBLE商品按照不低于8折的折扣率买赠;爵根仕商品可按照不低于7折的折扣率买赠第三章大宗购物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大宗购物商品价格管理办法适用实物团购、预付卡及加盟客户购货。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实物团购的起购标准为:一次性购买商品结算额达2万元(含2万元)且必须一次性付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预付卡起购标准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必须一次性付款。
第二十二条实物团购按不同的结算金额分设不同的折扣标准,不受级别权限的限制,一次性结算金额及折扣标准如下表所示:低于上述折扣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付卡是指消费者向公司预交相应折扣率的现金,可获得具有全额消费结算功能的消费卡。
凭借此卡,可在公司旗下的任意品牌的自营店铺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第二十四条预付卡按不同的结算金额分设不同的折扣标准,不受级别权限的限制,一次性结算金额及折扣标准如下表所示:低于上述折扣由总裁、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加盟客户新开店首批配货分为3.68-4.5折和3.68折以下两个权限级别(不含XX精品、饰品系列)折扣审批权分别归属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总裁。
首批配货的退(换)货率不得高于首批货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特价商品金额不计算在内),日常购货不得退(换)货。
特殊情况下品牌事业部推出的退(换)货优惠政策须报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二十六条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根据加盟客户的具体情况,综合加盟客户的各项指标,在加盟客户新开店首批配货时给予3.68-4.5折的折扣价格,并体现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
加盟客户新开店首批配货价格折扣低于3.68折的必须由总裁或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七条加盟客户日常购货分为期货与现货两种情况。
折扣审批权归属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总裁。
休闲、户外品牌及XX品牌男、女装系列期货的折扣分为3.68-4折和3.68折以下两个级别,现货的折扣分为4.5折和4.5折以下两个级别,XX品牌精品期货的折扣分为3.5-4折和3.5折以下两个级别,现货的折扣分为4.5折和4.5折以下两个级别。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四章特价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品牌特卖场的特价商品,本公司商品特卖工作由运营中心及运营部或者临时促销团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纳入特卖场的特价商品须由品牌物流经理审核,并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最终审批,完成审批手续后相关审批资料由品牌物流、运营中心负责人、各运营部和财务部共同备案存档。
第三十条特卖商品的价格折扣分为3折以上(含3折)和3折以下两个级别,折扣调整权分属于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有权对特价商品价格进行2折以上(含2折)的价格调整,2折以下的折扣调整须经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每周五由品牌物流根据商品销售及库存分析,提供上周五至本周四的滞销商品款号明细,以供特卖场销售。
第三十二条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对特卖后单款剩余两对的商品有无限折扣权,半年后仍无法销售的商品可调回总仓纳入公司内卖。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各品牌事业部对本品牌商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之责任,对违反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运营部可以采取中止供货、通知财务扣罚违规费用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各品牌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品牌事业部或运营中心违反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公司处罚程序进行惩处。
第三十五条如违反本商品价格管理办法擅自进行商品价格调整的,视违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如发现违反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况不及时上报和制止的,由内控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撤职、辞退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如未按照时限知会调价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带来损失,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说明权归xx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xx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