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担保风险分析案例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

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及案例分析首先,担保机构通过审查贷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评估风险。
他们会仔细调查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以及个人资产状况等因素,以确定贷款人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
这样可以避免担保机构因为贷款人违约而承担风险。
其次,担保机构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这些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股权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通过提供担保物,贷款人增加了还款的保障,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此外,担保机构会定期跟踪贷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贷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担保机构会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与贷款人进行协商、催收或启动担保物处置程序等。
这些措施帮助担保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的损失。
一个案例是某担保机构担保了一笔小微企业的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担保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认其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还款能力。
此外,企业还提供了一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
然而,后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该企业遭遇了一定的经营困难。
虽然企业尽力还款,但由于销售下滑,还款金额逐渐减少。
担保机构意识到风险的增加,立即与企业展开沟通,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多财务信息。
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情况后,担保机构发现该企业的还款问题与市场问题有关,而非企业经营不善。
在此基础上,担保机构与企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延期还款安排,并帮助企业重新制定了经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
通过担保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企业逐渐走出困境,恢复了正常运营,并按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审查和评估,及时的跟踪和沟通,担保机构能够减少风险,帮助贷款人克服困难,实现双赢的局面。
担保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担保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将继续探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以展示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工作。
担保机构在风险控制中的重要一环是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案例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案例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资金、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分析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公司A)决定投资于一家新兴科技公司。
该科技公司致力于开发前沿技术,并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公司A在初期进行了尽职调查,结果看好该科技公司的发展潜力,于是决定投资。
然而,事情并不如公司A所预期。
首先,该科技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产品推出时间延迟。
其次,市场竞争激烈,其他同行企业投入巨资进行产品研发,使得该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冲击。
最后,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该科技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面临了多方面的投资风险。
首先,由于科技公司的技术团队无法解决技术难题,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其次,市场竞争形势严峻,使得该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投资回报受到影响。
最后,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不稳定,资金链断裂使得公司A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款项。
三、风险应对策略在面对这些投资风险时,公司A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规避或减轻风险:1. 尽职调查:在投资决策之前,公司A应充分了解投资对象的技术实力、市场竞争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减少其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多方保证:公司A可以寻求对方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确保在投资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还款。
3. 分散投资:将资金投资于多个项目或企业,以降低投资集中带来的风险。
即使出现一个项目或企业失败,其他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回报可以弥补损失。
4. 风险评估与管理:公司A应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并按照风险控制策略进行管理。
定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或采取应对措施。
5. 灵活反应:一旦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公司A应及时调整投资方案或采取相应行动,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结论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担保公司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担保公司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在金融领域中,担保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能够帮助借款人解决因信用问题导致的融资难题,并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总结担保公司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贷款担保某担保公司接到一家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该企业因信用状况不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担保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评估,并在了解到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后,决定为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通过担保,该企业成功获得了更多银行贷款,进行了项目扩张,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2. 案例二:房产抵押担保某个人因购买房产需要贷款,但由于收入较低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批准。
该个人寻求了担保公司的合作,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
担保公司评估了房产价值,并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审查。
最终,担保公司成功为个人提供了所需的贷款,实现了购房梦想。
二、经验总结1. 了解借款人的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前,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考虑。
只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担保公司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并为借款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额度。
2.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包括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制定风险管理规程、加强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措施。
担保公司还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风险信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 防范担保责任风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时,存在一定的担保责任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借款人筛选标准,并与借款人签署明确的担保合同,明确责任范围和担保期限。
在担保期限内,担保公司应该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担保责任的实现。
4. 拓展业务领域,增加收入来源除了传统的企业贷款和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还可以考虑扩大业务领域,寻找新的收入来源。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农业小企业风险贷款案例

二〇一一年六月序近年来,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行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信贷支农,着力夯实基础,全面防控风险,努力提高队伍执行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贷款规模、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均创历史新高。
作为我行有效发挥信贷支农骨干和支柱作用重要载体之一的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也取得稳步健康发展,有力促进了我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领域内各类农业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带动了各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业务发展、企业满意、农民增收、社会关注的显著成效。
然而,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风险管理的任务日益加重,有些贷款企业出现了风险。
风险的发生既有企业自身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善、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的原因,也与我行部分基层员工素质不高、风险意识不强、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有直接的关系。
虽然经过各级行共同努力,贷款本息最终得以收回,但如何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有效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
为促进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有效发展,省行与有关市分行一起对近年来农业小企业风险贷款案例和贷款期内出现潜在风险后实施策略退出的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对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在客户营销、贷后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应当汲取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剖析、归纳和总结,并将案例汇编成册。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这些个案能引发大家进行深入地思考,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患未然。
继连续三年开展“管理年”活动之后,今年,我行又开展以落实基本制度、夯实基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规管理年”活动,希望大家以此为契机,切实践行以“忠诚事业、埋头苦干、严细管理”为灵魂的山东农发行管理文化,不断探索信贷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应对复杂变化的新形势、新问题,不断提升管理层次,采取更加深入、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强化基础管理和风险防控,将我行信贷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杨杰二〇一一年六月A公司风险贷款案例A公司是2005年4月成立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果蔬、肉类加工、储存、销售,主营业务为速冻蔬菜生产、储存、销售,公司2008年度被我行评为A级信用企业。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案例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关注和参与投资活动,试图通过投资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发展机会。
然而,投资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在本文中,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中小企业在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探讨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案例一:小型食品企业的品牌投资失利某小型食品企业在业务稳定后,决定进行品牌投资,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公司决定与一家知名的营销公司合作,进行品牌策划和推广。
然而,在一系列市场调研和策划后,投入了巨大的资金,但品牌的影响力和销售并没有明显提升。
最终,该企业不得不停止投资并解散了与营销公司的合作。
这个案例暴露出了中小企业在投资品牌时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竞争激烈、资金投入困难、合作伙伴选择错误等。
中小企业在投资品牌时应该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品牌策略,并与专业的合作伙伴进行深入合作。
案例二:创新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失败一家创新科技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新产品的研发上。
然而,由于技术团队的能力不足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最终研发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导致资金亏损和企业的声誉受损。
这个案例显示了中小企业在投资创新科技时可能面临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应该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确保产品的需求和市场的适应性。
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内部团队的能力培养和市场的敏感性,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
案例三:零售企业的线上拓展失败一家零售企业决定拓展线上渠道,以适应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线上购物需求。
该企业花费大量的资金搭建电商平台、推广和营销,但线上销售一直未能达到预期。
最终,企业不得不关闭线上渠道,重新聚焦线下业务。
这个案例揭示了中小零售企业在线上拓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线上竞争激烈、技术投入高昂、线下运营受影响等。
中小企业在进行线上拓展前应该坚持适合自身实力的策略,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投入。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线上运营团队的能力培养,并与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融资则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三个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探讨其成功融资的策略和经验,以期为其他中小企业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1. 制造业:爱迪生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爱迪生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家具制造的中小企业。
由于产品研发和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公司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采用了多种融资方式。
首先,公司选择了与银行合作,通过抵押房产和设备来获得贷款。
这样的方式能够快速获得资金,但同时也增加了负债的风险。
其次,公司还进行了股权融资,吸引了一些投资者的资金。
这不仅为公司提供了资金,还为其带来了投资者的经验和资源。
最后,公司还积极参与政府的扶持政策,获得了一定的补贴和贷款优惠。
通过多渠道的融资,爱迪生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问题,并顺利实现了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制造业中,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资金的筹集,同时也需要与政府合作,获取更多的支持。
2. 服务业:乐动体育有限公司乐动体育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体育培训的中小企业。
由于场地租金和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开支较大,公司在初始阶段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公司采用了一些独特的策略。
首先,公司与一些大型体育品牌进行合作。
通过品牌合作,公司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并获得了品牌推广的机会。
其次,公司积极开展线上和线下的营销活动,吸引了更多的学员和合作伙伴。
这为公司带来了稳定的收入和更多的合作机会。
最后,公司还通过向家长介绍学员的进展和成绩,争取他们的长期支持和赞助。
通过巧妙的合作和营销策略,乐动体育有限公司成功度过了初始阶段的资金难题,并逐渐发展壮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服务业中,通过与大品牌的合作、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和与家长建立良好关系等方式,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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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析案例
一、授信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A 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生,属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针纺织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销售等,是一家专门代理中、高档男女服饰的品牌代理销售公司。
借款人A 公司已于2006 年03月06日已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
借款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B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5日,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生,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该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制造、销售、建材批发零售等。
(三)授信发放情况
2004年8月,我行与A续签了20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编号为2004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借字第1 2号借款合同各一份。
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次向我行借款3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2004年8月,我行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项下的、2004年8月20日至2005 年8 月20 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共计1800万元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8年6月,尚欠借款本金158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
二、追索情况
(一)决定诉讼
贷款到期后,鉴于A 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办行委托律师准备起诉,然而A 公司已于2006年3月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要求A 公司股东罗生、祁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到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人B 公司的房地产登记等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其的土地登记情况,因此诉前保全没能查封土地,逐通过人行系统查询后冻结了B 公司四个银行帐户19.7万现金,并于2007年4月2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了B公司、罗生、祁生(A公司的股东)。
(二)庭审焦点
200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2004年借字第24、31、34号及2005年借字第12号借款合同,2004年8月22 日原告与被告B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B 公司为A 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授信额度为2000万项下、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 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依合同约定A公司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万于2005年9月分次到期后,A 公司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截止2007年4月30日尚欠本金1580万、利息220万未还。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B 公司立即偿还我行本金1580万元、利息220万元及2007年4 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罗生、祁生对1580 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
费及我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被告B公司认为A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这1800万元的借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原告原贷款,是以新贷还旧贷,被告B 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罗生辩称A 公司已注销,股东未分配剩余财产,不应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祁生因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在授信额度内向A 公司发放的1800 万元贷款是否存在着借新还旧,B 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罗生、被告祁生作为A 公司的股东,在A 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院认为原告根据《授信额度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向主债务人A 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式的过程中,即2004年12月9日分别放款400厄、300万的第二天,2004年12月10日,A公司的交易流水帐中反映还款600 万元及利息共计611.68万元,对此B 公司认为是借新还旧,原告认为这600万系归还本案争议的1800万以外的其他贷款,但无法提供A 公司的分户帐,用以证明除2004年12 月9 日贷进的700 万元款项A 公司未用外,A 公司帐上还有下余其他款项还贷的情况,故法院对该笔600万元的还贷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
2005年1月11日,A公司还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共计30143万,B 公司认为是以新贷还旧贷,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
A 公司分户帐上资金变化结合数额及A 公司与其还有另外单项贷款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也认定该笔300 万的还款亦应认定为是以新贷还旧贷。
故判决保证人
B 公司对这两笔已用作以新贷还旧贷的贷款不应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B 公司只承担向原告偿还A 公司下欠的借款本金中的680万元本息的责任。
关于被告罗生、祁生作为A 公司的股东,在A 公司注销后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A 公司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前,经股东会决议成立了清算组,并于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 日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了结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罗、祁作为公司股东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未在公告期间主张债权,在A 公司注销后,罗、祁不再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市中院因此判决:一、B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0 万元及至2007 年4月30日的利息70.59万元及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826元由被告B 公司承担77896元、原告承担51930元。
经办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按时上诉至省高院,原审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难度大不愿再行代理,经办行重新选聘了律师代理二审,但最终省高院二
审结论是维持了原判。
三、经验教训
可见,该案实为借款人有预谋的恶意逃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就已经有恶意逃债的准备,并利用经办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法律条款不严谨的漏洞来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此达到逃废我行债务的目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具体分析如下:(一)无抵押贷款风险难控
1、借款人为商贸企业,而且部分资金用于广州等外地,一是不便监
控,二是贷款无实物资产抵押,为其逃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也给后期追索带来很大困难。
尽职调查报告中“预计2003 年商业活动中的净土现金流量大于我行授信额度所占用风险值,故我行对其发放2000 万授信额度的风险性较小”存在偏差,因为这完全是对借款人持续经营的假设,如果停止经营了呢?这个没有考虑;而且A 公司仅是商贸企业,信用评级竟然评为AA 级。
2、担保人B 公司也是商贸企业,且只早于借款人一年成立,年销售收入3945万元、净利润只有96 万,且在我行还有6000万授信,以其经营情况看自身偿债能力着实有限;而且担保人财产情况不清,既无抵押担保,也未在我行开户,无法实时监控其资金与经营情况,这在后来无法查封土地以迫其履行担保义务得到了体现。
3、借款人用款与还款单据没有注明款项性质,没有证明上述900 万不是借新还旧的证据,导致法院判定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有效约束借款人股东,导致其以公司行为逃脱责任
按理,该笔授信借款人无资产抵押,那么应该落实担保人的抵押,如果也没有抵押,那么借款人和担保人股东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个人资产抵押,但本案两被告股东均未提供,为其逃避个人连带责任提供了方便,这不失为一大教训。
(三)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1、该笔授信实际经过数次借新还旧,在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时候仍然以借新还旧方式延续授信,通过贷后报告可见贷后管理完全流于形式,只字未提广州品牌经营情况,情况不明决定难下,故难以及早采取措施,错过
最佳清收时机。
2、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不清不楚
保证人经营和资产分布情况都不清楚,一是不知道其资金在哪里体外循环,冻结了四个帐户一共还不到20 万资金,可见对其日常经营完全不知情;二是其购买土地进行了诉讼也从未提及,这些都应是风险触发因素,贷后报告也只字未提,还是位移清收时调查才打听到这个情况,我行在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查封而陷于被动。
不能排除保证人与借款人采取一致行动隐匿资产、共同逃债的可能性。
3、借款人破产清算竟毫不知情
2005年7月4日借款人还向我行借出最后一笔贷款200万元,5 个月后即2005年12月3日、4日和11日在武汉晨报上3次刊登公告破产清算,期间我行无人知晓,3个月后在2006年3月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我行仍不知道;在该笔贷款位移清收准备打官司、诉前调查时才得知公司已经注销、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我行诉讼也未达到预期目的,最终将会面临重大损失。
四、结论:
1、借新还旧法律风险巨大,我行已经改为收回再贷,从法律上堵住了借款人、担保人免责的可能性;
2、中小企业授信须足额抵押或者提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免债权落空;
3、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强化约束力,防止以公司行为逃废债务;
4、贷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防止个人道德风险导致授信风险恶化造成实际损失;
5、听说借款人具一定背景,这种背景影响了法院,也影响了我
行的判决,故应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