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4民事代理制度浅析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与注意事项(精)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
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
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
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
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代理关系的形成、代理权限的行使、代理后果的承担等问题。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为目的,获取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的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上的平等性、程序上的公开性、行为上的有偿性等。
2. 代理的种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定代理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关系。
3. 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代理权的产生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权的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则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会对代理关系造成损害,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5. 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会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者代理人可能会享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以上是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它们构成了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撑。
代理法律制度

2.5
隐名代理
含义
2.5.1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 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 《合同法》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 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 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 ② ③
2.2.2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①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 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② ③
④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 转委托。
2.2.3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②
认定条件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 代理权。 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种类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4.2
构成要件
1) 2)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3)
2.4.3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 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 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 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 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 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开发一栋住宅楼,为了确保建筑设计质量,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公司进行设计。
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乙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
二、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代理法律关系。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乙公司作为代理人进行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三、代理法律问题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即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根据《建筑设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的设计费用为100万元。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设计费用。
然而,乙公司在完成设计工作后,以各种理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设计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费用。
但乙公司认为,设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因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费用。
3. 代理责任问题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导致甲公司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因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代理权限问题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的代理权限是负责甲公司住宅楼的设计工作。
因此,乙公司未超越代理权限。
2. 代理费用问题关于代理费用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货款纠纷)4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货款纠纷)4篇篇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事务活动的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以货款纠纷为例,分析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处理货款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一、货款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背景货款纠纷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因合同履行、商品交付、资金支付等环节发生纠纷,导致涉及货款的争议。
这种纠纷常见于买卖、合作和借贷等各类交易活动中。
货款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合同履行方面: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拖欠货款、未交付货物或服务等行为。
2. 资金支付方面: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拒不支付货款,导致供方产生经济损失。
3. 商品交付方面:商品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时交付,导致货款纠纷产生。
在货款纠纷中,涉及到的金额通常较大,一旦纠纷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财务损失和法律风险。
因此,及时解决货款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货款纠纷中的运作机制在处理货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货款追索或维权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专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委托事项:明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被委托人的需求,确保代理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履行当事人的意愿。
2. 代理期限:规定代理行为的结束时间,保障双方的权益。
3. 代理酬金:约定代理人的报酬标准,确保代理人能够在履行委托行为时获得合理的收益。
4. 代理方式: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方式和范围,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责任。
通过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货款追索、调解或诉讼等活动,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和专业性。
在货款纠纷中,代理人可以向涉事方发函、催款、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代理制度是指透过委任人期间的授权,对一部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法律效率。
首先,代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许多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或行动,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代理人通过代表当事人与其他方进行争议解决或交易谈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其次,代理制度可以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
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如诉讼、合同签订等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事人常常由于其他工作或生活原因,无法全程参与其中。
通过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来完成这些事务,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法律行为的效率和速度。
再次,代理制度可以提高法律效率。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士,对法律事务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通过代理制度,可以将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应用于法律事务中,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专业和精准。
另外,代理制度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代理的授权是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完成特定的法律事务,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授权。
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指代理人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的权限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代理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其权限,不能擅自超越。
总之,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缩短了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了法律效率。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代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民事代理建议意见

民事代理建议意见
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撰写了关于民事代理的建议意见。
以下是我对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
1. 民事代理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行为。
其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专业支持,并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2. 选择适合的民事代理
在选择民事代理时,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专业能力:确保代理律师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代理您的案件。
- 信誉度: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 专注度:考虑代理律师的工作负荷和负责的案件数量,选择一个能够充分专注于您的案件的代理律师。
3. 委托代理的注意事项
在委托代理律师之前,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 确定代理范围:明确告知代理律师您的需求和期望,并确保代理律师清楚理解并同意代理范围。
- 签订代理合同:与代理律师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好费用、期限等重要事项。
- 沟通与合作:保持与代理律师的密切沟通与合作,提供案件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及时回复律师的请求和咨询。
4. 解决纠纷的建议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为了提高解决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 和解:积极寻求和解的途径,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 调解: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民事调解、仲裁等途径,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 诉讼:如果和解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
以上是我对民事代理的建议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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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直接归属本人 ●撤销权归属本人
●代理人不以自己的 名义为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 63条
●效果不直接归属本人 ●撤销权归属代理人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 律关系 ——《合同法》402、 403条、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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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 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进 入 夏 天 ,少 不了一 个热字 当头, 电扇空 调陆续 登场, 每逢此 时,总 会想起 那 一 把 蒲 扇 。蒲扇 ,是记 忆中的 农村, 夏季经 常用的 一件物 品。 记 忆 中 的故 乡 , 每 逢 进 入夏天 ,集市 上最常 见的便 是蒲扇 、凉席 ,不论 男女老 少,个 个手持 一 把 , 忽 闪 忽闪个 不停, 嘴里叨 叨着“ 怎么这 么热” ,于是 三五成 群,聚 在大树 下 , 或 站 着 ,或随 即坐在 石头上 ,手持 那把扇 子,边 唠嗑边 乘凉。 孩子们 却在周 围 跑 跑 跳 跳 ,热得 满头大 汗,不 时听到 “强子 ,别跑 了,快 来我给 你扇扇 ”。孩 子 们 才 不 听 这一套 ,跑个 没完, 直到累 气喘吁 吁,这 才一跑 一踮地 围过了 ,这时 母 亲总是 ,好似 生气的 样子, 边扇边 训,“ 你看热 的,跑 什么? ”此时 这把蒲 扇, 是 那 么 凉 快 ,那么 的温馨 幸福, 有母亲 的味道 ! 蒲 扇 是 中 国传 统工艺 品,在 我 国 已 有 三 千年多 年的历 史。取 材于棕 榈树, 制作简 单,方 便携带 ,且蒲 扇的表 面 光 滑 , 因 而,古 人常会 在上面 作画。 古有棕 扇、葵 扇、蒲 扇、蕉 扇诸名 ,实即 今 日 的 蒲 扇 ,江浙 称之为 芭蕉扇 。六七 十年代 ,人们 最常用 的就是 这种, 似圆非 圆 , 轻 巧 又 便宜的 蒲扇。 蒲 扇 流 传 至今, 我的记 忆中, 它跨越 了半个 世纪, 也 走 过 了 我 们的半 个人生 的轨迹 ,携带 着特有 的念想 ,一年 年,一 天天, 流向长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 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403条(不公开身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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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问题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直接代理,适用于民事领域。 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适用于民事和商事领域, 适用于民事领域时会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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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
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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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代理制度浅析
代理的概念
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 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法 律制度。
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 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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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活动的方式为标准
合同法将间接代理规定于委托合同一章,而委托 和代理有许多不同之处。
合同法将间接代理限于合同行为,否定了法定代 理和指定代理,以及委托代理在非合同行为中的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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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以本人名义实施为标准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63条
以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法律行为
《合同法》402条
共同点: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
矛盾点:《合同法》规定扩大了《民法通则》 直接代理的范围。隐名代理适用《合同法》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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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有代理权为标准
代理
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法律行为后果 直接归属被代
理人
发生有权代理 的效果
●民法通则规定为 确定无效行为
●合同法规定合同 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的冲突解决:合同行为适用《合同 法》规定,其他法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
——《合同法》第402条(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 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 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 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 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