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事代理权制度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代理关系的形成、代理权限的行使、代理后果的承担等问题。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为目的,获取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的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上的平等性、程序上的公开性、行为上的有偿性等。
2. 代理的种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定代理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关系。
3. 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代理权的产生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权的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则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会对代理关系造成损害,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5. 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会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者代理人可能会享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以上是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它们构成了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撑。
代理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代理的种类、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等。
以下将对我国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理的种类1. 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全权代理分为一般全权代理和特别全权代理。
(1)一般全权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特别全权代理:指代理人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 限制代理限制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3. 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4. 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授予是指被代理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授权代理人进行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三、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人的权利(1)依法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独立、公正地处理代理事务;(3)根据代理权限,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要求被代理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5)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 代理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不得擅自变更、撤销代理权;(4)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5)不得接受被代理人的贿赂。
四、代理的法律责任1. 代理人因过错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理的法律适用1. 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长的承诺,服务。受托人不干涉委托人的这种自由。以上承诺仅仅只是受托人对于
委托人提供的承诺。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2020年3月22日
2014年 月 日
2020年3月22日
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
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 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 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
内涵:(1)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地 位或者资格;(2)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是 一种行为资格;(3)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 又是一种豁免资格。
2、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作用:
1)超越时间的限制,分身有术。 2)超越空间的限制,鞭长可及。 3)超越技术的限制,无所不能。
“唯个人精力、时间有限,何妨以自己所信任之人为 代理人,而依其行为以坐享其法律效果!且以自己经 济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之才能从事活动,其效果未 必不强于自己躬亲,又何乐而不为?尤其是经济组织, 借助于代理制度,可以克服地域的限制,而在全国市 场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购销、投资、合作等各种经济活 动。试看今日之在企业家,其事业遍及全球,而自己 犹高枕从容,皆代理制度之所赐。”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207页。
2020年3月22日
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后果区别:“如果中间人 破产或者没有履约能力,代理中本人利益不受 影响,行纪中本人利益会因中间人破产或者没 有履约能力而遭受重大损失。”
论民事代理权制度探讨

2023-10-29CATALOGUE目录•民事代理权制度概述•民事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民事代理权的消灭与法律后果•对我国民事代理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建议01民事代理权制度概述民事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民事代理权的概念民事代理权具有独立性、从属性、法定性和代理性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范围。
民事代理权的特征民事代理权的基本概念民事代理权的性质民事代理权的性质民事代理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其具有法定性、代理性和从属性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但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范围。
民事代理权的法律关系民事代理权的法律关系包括三方主体,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其中,代理人是行使民事代理权的人,被代理人是接受代理服务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
02民事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根据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因血缘关系取得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指定代理权通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在代理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在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下,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03020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权限。
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在代理期限届满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的终止民事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的除外。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冯占山,(1.张家口教育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申静2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瞒要】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虽然建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但是立法的现状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缺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自由、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实施律9’门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陕键词]民事订槲¥理;指定诉讼代理^;律师代理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1)民雩玳理制度是建立民事诉汪汁l之理制度的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民事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事代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行为,还可以扩展适用于申请行为、申报行为和诉讼行为。
民事代理适用于诉讼行为即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故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计与民事代理制度应该相对应。
2)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制约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般谠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实现。
鉴于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便于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以保护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依据。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不利于当事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主义模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是形成判决的主体,但是会造成诉讼延迟,提高诉讼成本,实则并不完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
民法典民事代理人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常⽣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不能亲⾃去办理⼀些事情,所以会找代理⼈来帮忙办理,这时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这个在民法典中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来回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这样的:第⼀百六⼗⼀条【代理适⽤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的效⼒】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被代理⼈发⽣效⼒。
第⼀百六⼗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的委托⾏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使代理权。
第⼀百六⼗四条【代理⼈不当⾏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不履⾏或者不完全履⾏职责,造成被代理⼈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书⾯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六⼗六条【共同代理】数⼈为同⼀代理事项的代理⼈的,应当共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六⼗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条【禁⽌⾃我代理和双⽅代理及例外】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六⼗九条【复代理】代理⼈需要转委托第三⼈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的同意或者追认。
民事诉讼个人委托书代理权限

民事诉讼个人委托书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代理权限通常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型:
1、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一些基本的诉讼权利,但主要是程序性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提交证据、代为出庭等。
这类授权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实体权益。
2、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依据委托行使更深层次的诉讼权利,这通常是与委托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特别授权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指出具体的事项,如果没有具体指明或仅写明“全权代理”,则可能被认为是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超出授权范围的行动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并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授权委托书需要包含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明确说明,以确保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代理制度

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事实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代理从事的行为主要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eg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es代理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But《合同法》几条中承认隐名代理制(eg 委托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代理被代理人名义;委托委托人或自己名义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委托的事务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eg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按代理处理。
2、代理与代表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实施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3、代理与行纪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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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在代理权的性质、发生、行使等一系列的问题上,学术界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观点会在不断的讲座和辩论中求同存异,这无疑会使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代理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势必要在经济活动家中更加明确代理权方面一些问题。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代理权的概念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各项主要制度大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渊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始终没有出现关于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尽管到后期出现了“海商法”、“企业诉”、“特有财产所得利益诉”(1)等法律形式但都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究其原因,学者们的见解有两面三刀种,其一,但是一般法律均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强调要式行为),如“曼兮帕蓄”等,而履行这些形式又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到场,一个固定的动作或者套语发生错误、一个证人不到场,民事行为即归无效。
其二,家庭成员和奴隶一样,没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当然无须他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
(2)但笔者认为,古罗马法中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代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古罗马没有形成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
一些学者认为,代理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而有的学者认为其起源于古日耳曼法。
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上贸易的发展,是代理法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础社会条件,18世纪上半叶,英国代理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代理和追认代理权的代理。
到187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不呆否认原则”得到确立,关于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
(3)在近代民法产生以前,作为中世纪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代理制度即已出现。
在近代各国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较之法定代理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前者与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
关于代理权的概念,到今没有一个很为确定的答案。
要研究的代理权的概念和本质,就不能够脱离代理关系,否则就不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
(一)、从代理的内部关系来考察,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代理的内部关系包括委托授以关系和监护关系。
前者,首先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其次,受委托的代理人,也应当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再次,被代理人授出代理权,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为能力,借助他人的行为,广泛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实现一定的权利。
后者属于法定代理范畴,它更便于人们将代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联系起来进行分析。
首先,被子监护人必须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应当与他人具有同样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他们在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不能亲自履行权利和义务,此种情况下,法律直接设定代理,由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对其欠缺的行为给予补救;其次,监护人往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且是被代理人的近亲属,因此,法律规定此为法定代理权。
可见,就代理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权或是使被代理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法律用于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观念。
(二)从代理权的外部关系考虑,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这种资格或是地位,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资格或地位。
(4)代理权是意味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后办直接归被代理人。
这是一种资格。
在这种资格下代理人为实现被子代理人的权利而行为。
具有代理权,并不意味着有什么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代理中获得报酬,也不是依据代理权,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已,肯被代理人可随时辞去代理权。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代理权归为民事权利,因为它不具备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
综上所述,代理权,是为了便于被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种资格,代理人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后果。
把代理权定义为一种资格,全家把它与将代理权理解为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二代理权的性质代理权为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众说纷纭,在致辞有以下几种:其一,非权利、非义务说。
代理权者,代理人得为代理行为之资格也。
乃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之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之要件。
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对于本人不能取得任何权利,亦不负任何义务,本人与代理人间基于代理权所由授予之法律顾问关系而发生之权利义务,系另一问题。
故学者通说认代理权为类似行为能力之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非权利,亦非义务。
(5)其二,权力说。
此说为英美法学者所首创,认为代理权是代理人被子授予改变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
而被代理人承受这种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法律权力的界限为权限,因此,代理权为法律权力或权限。
(代理权力和权限并非同一概念,见下文)(6)根据此学说,虽然权力说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其仍然有不妥之处,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在陆法系,在大陋法系中,权力属于公权范围,是一个公权概念,而代理权是一个私法中的概念,将其引入公法,有还定公法和私法之区别的缺陷。
因此,此学说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三,权利说。
此说认为代理权是代理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
但属于什么权利,说法不一。
有的认为是代理人可以对不定范围的第三人进行活动的绝对权利;(7)有的认为,代理权属于一种财产管理权;(8)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权利说”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代理制度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若将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为权利,必然得出代理制度为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结论,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为权利人所享有的某种利益。
这种解释显然是于理不通的。
(9)若依权利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就有充分的自主的行使权利,就有行使与不行使的自由。
但代理人却只能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和意志去为被代理人的权利实现而行为,代理人在中间只不过扮演一个为被代理人权利服务的角色,他并没有享受到完成这种权利所实现的利益,因此此说存在缺陷。
其四,否定说。
此说为法国学者所倡导。
该说认为,代理不这是监护关系、合伙合同关系、雇拥关系、委任关系的直接效力,并非独立的制度,也无所谓代理权。
(10)《法国民法典》受这种学说影响很大,因此只有委任制度,而无严格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其五,权限说认为代理权名为权利,实质言之,代理权是与代理人自己的利益并无必然联系的权限。
(11)持反对意见学者主要认为代理权限说将代理权等同于执行职务的权限,就意味着将代理权的发生视为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的法律后果,混淆了代理关系与代理基础关系的界限。
其六,资格说。
资格说又称能力说,此说认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资格或地位,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能力。
(12)台湾法学者郑玉波也说过:“代理权者乃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授予,而生之一种资格也。
代理权虽亦名为权,但与其他权利不同,盖其他权利皆依利益为依归而代理权对于代理人并无利益而言,故代理人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13)此说内容前面代理权概念中已论述过,此不在赘述。
笔者认为代理权归于资格说中的行为能力说较为确切。
法律上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代理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
显然,代理权不属于权利能力范畴。
后者是依自己的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依自己的行为实施这种法律行为,说其先进事迹行为能力,逻辑上应该没有错。
三、代理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一)代理权的发生有的国家或地区将代理权可分为法定代理权和意定代理权,其发生的条件有所区别。
我国民法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是指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进行代理时的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间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如血缘、婚姻、隶属关系)。
但德国民法将婚姻关系的代理归为意定代理,而非法定代理,称之为容忍代理权。
(14)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时的权利。
委托可以是口头委托、书面委托或其他方法委托成立便形成委托代理权。
但法律规定书面的,代理权的发生应当依书面材料为依据。
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这种代理发生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但前提是没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还有的著作中将追认或默认授权列为代理权发生的一种特殊形式。
追认或默认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就发生授权代理的效果,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而产生代理的效果。
(二)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实质是代理人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为。
因此,代理制度关于代理权行使的最基本准则就是保证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行为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
因此代理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守代理制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
要正确行使代理权就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是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只有有代理权时,才能进行代理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而有代理权,这种权限也是有范围的,代理人只有在这个限度内实施代理行为方可产生代理的后果,如果超这个限度,就形成了超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应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原则规定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应在委托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授权不明致使第三者受损,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其代理目的就是在于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代理人就应当认真负责的履行。
如未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当然也有知情权,被代理人故意陷匿真实情况,代理人可不负责任或单方终止代理。
再次,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转托他人,委托代理中,有可能出于信任或有隐私,也可能是代理人有专业知识,如转托他人,很可能造成泄密,或让被代理人增添不信任感。
但被代理人同意后可转托,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因情况紧急,不转托他人。
(15)最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贪污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违法行为,被代理人自己不得进行,更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如双方明知而为。
双方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有自由就必然有其约束,因此行使代理权就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自己代理所谓自己代理,就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依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