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诉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诉的概念、诉的种类、诉的要素、诉权的概念、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内容。
掌握诉的要素、种类,了解诉的有关制度,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妥善行使审判权。
二、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一)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及反诉。
(二)难点。
诉的要素及诉权的涵义,诉讼标的理论等。
三、教学方法: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四、学时数:2学时五、基本内容民事诉讼中的诉与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难度较大、疑点较多、学者们争论较激烈的问题。
弄清诉的制度,把握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诉与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诉的概述一、诉的定义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二诉的双重含义与诉权的双重含义相适应,诉也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是保护实体意义上的诉的诉讼形式或者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或者所要追求的目的。
它们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而使诉的概念具有完整的内容。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1.诉与起诉。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第六版)编著 陈佳明 纪格非 刘芝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五章 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诉讼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引例
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 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 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 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 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 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 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 土伸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平等,不分贵贱,不分男女,不分民族,不分职业,不分地域。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民事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确保诉讼、申请执行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公民享有与其合法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互利互信,依法自愿履行民事义务,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行使普遍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确有紧急情况,需要即时补救或者不予即时处理将会使诉讼目的达不到的案件,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域的涉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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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具有先于执行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 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 1.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 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 • 2.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 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 3.先予执行在诉讼结束后的处理:申请人胜 诉的,先予执行的财产应在胜诉部分中抵扣, 并在判决书中写明;申请人败诉的,或判决 给付的数额小于先于执行的数额的,应当返 还给被申请人。
• 5、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 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 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 确立的义务。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 一、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 (一)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 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 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 执行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 护性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 区别: • (1)提起的主体不同; • (2)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 (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 (5)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不同。
4、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 •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法院财产保全 的数额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请求的数额或 与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相当。 • “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是指被保全的 财产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 告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牵连性的财产。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 作出生效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 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保全措施。 – 条件:
• (1)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 给付内容。 •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 •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 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 •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用 的一种强制手段。 • 特点:
– 1.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 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时,根 据该行为的情节轻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 害。
(2)须具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 (3)诉讼中行为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 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 采取,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 依职权裁定采取。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先予执行
• (一)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 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 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6、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 申请人赔偿: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以担保财产进行赔 偿或在诉讼中抵消。 • 人民法院法赔偿: 人民法院错误的依职权采取保全财产的,依 《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一方当事 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 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制度。 方法: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 行为。
财产保全的措施: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一款的 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二款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 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 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2.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
• (二)适用范围 •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的案件。 •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3. 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 – – –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1.诉前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制度。 – 条件: •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 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