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令的概念”(38)。此种观点的温与派,则仍然把刑法作为法律,因为它们早已就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了。但授予私人权利或立法权利的规则,都就是“真正的”的规则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曲解了法律的功能。“刑法的实体规则就其功能而言,不仅指引操作刑罚系统的官员,而且指引处于非官方活动中的普通公民”(4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主要作用,不就是在私人诉讼或公诉中见到的,这些活动虽然至关重要,却始终就是补救法律失败的辅助性措施。法律存在于在法院之外被用以控制、指导与计划生活的各种方式中”(42)。“该理论的这一极端形态把辅助的规则与主要的规则做了个倒置”(42)。“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将授予与界定立法权与审判权的规则简化为有关责任由以产生的条件的陈述,这在公共生活领域,表现为类似的使人难以理解的缺点。行使这些权力去制定权威性法规与命令的那些人,就是以那种有目的的活动的形式来运用这些规则的”(43)。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瞧,强制模式无法解释法律也将约束立法者。为解决这个问题,理论家区分了立法者的两种身份。但此方案就是没有必要的。矫正的方法应该就是引进新的立法概念,“即立法就就是引进或改变应由社会普遍遵守的一般行为标准”(46)。就法律的起源问题,作者举习惯为例。有观点认为,在法院将习惯适用于特定个案之前,这样的规则仅仅就是习惯,不就是法律。主权者默示地命令她的臣民服从法官基于先前存在的习惯所“做成”的命令。但首先,在习惯于诉讼被使用之前,它们并不具有法律地位,这样的情形并不就是必然的。其次也就是最重要的,我们并不能把这个过程视为立法者的默示。“在任何现代国家,把这种知识、思考与不干涉的决定归于‘主权者’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不管我们就是把该‘主权者’等同于最高立法机构,还就是等同于全体选民”(50)。一个立法机构的注意力几乎很少关注于法院适用的习惯规则,更不用说全体选民的注意力了。

第四章主权者与臣民

作者将在本章展开对主权学说的批评。主权学说认为,每个存在法律制度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最终都可以在各种政体之下,瞧到表示习惯服从的臣民与不服从任何人的主权者之间这种简单关系。这一学说可以批评的有:一就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为此必须考察,一系列不同立法者拥有的立法职权的连续性以及法律的制定者与表示对该立法者习惯服从的人们死去较长时间后这些法律的持续性。第二点就是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最高立法者法律上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存在来说就是否必需,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与服从来理解。作者通过国君二世的模型说明习惯服从的概念未能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中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与这种推断的话,必须存在立法者的继承规则。由此导致必须深入对社会规则加以研究。社会规则与习惯之间当然存在一个相似点,它们都意味着特定场合下群体的多数人会重复某一行为。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三点区别。第一,习惯只要求事实上的趋同。而对规则的偏离被普遍瞧作失误而易受到批评,并且有预兆的偏离行为会遇到要求服从的压力。第二,人们不仅事实上作出这种批评,而且普遍认为对该标准的偏离就是作出这种批评的一个正当理由。第三,除了与习惯公有的、并存在于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这个外在方面外,社会规则还有一个内在的面向,即群体的某些人将有关行为瞧作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作者进而指出内在面向不就是一个单纯的感情问题,。作者认为只有存在规则才能解释国君一世与国君二世的简单情形。只有接受一个赋予新立法者进行立法的权利的规则,才能够认为继承人有立法权利,以及她很可能像她的前任那样受到同样的服从。现代社会立法者的连续性也建立在一个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上。显然,这种规则就是相当复杂的。官员可能明确地接受,而普通公民则主要通过默认这些官员的活动结果来表明她的接受。法

律效力的延续性只能建立在尊重每一位立法者的规则上。扩充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个概念没有能力解释。即使引入默示命令的理论,这就是在前面被批评过的了,在此地更能说明其弱点。法律作为法律,归因于“它们就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66)。而法律现实主义论者则更加不可信,她们认为法规在法院实际适用前不就是法律。但就是“除非该制度的官员、尤其就是法院接受规定某些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否则,它们将缺乏使之具有法律地位的基本因素”(67)。

主权者学说认为,任何存在法律的地方都存在一个主权者,对她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这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主权者的存在并不就是法律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前提。为澄清主权者学说的模糊之处,作者提出五点。第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不就是由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就是由赋予她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第二,为了确认一个有意图制定的法规就是法律,必须证明该法规就是由根据一个现存的规则被赋予立法资格的立法者制定的,并且或者在这个规则中不包含任何限制,或者不存在影响这个特殊法规的限制因素。第三,要证明存在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必须证明授予立法者资格的规则,并未授予更高的权威给那些在其她领土上亦具有权威的人。第四,须区分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威,以及虽然受到限制但还就是体系中最高的立法机构。第五,限制立法者权能之规则存在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主权者可能改变策略,试图把一个社会的全体选民当作主权者来维持它的理论,形成一个模糊的社会形象:多数人服从多数人或全体人下达的命令。为此,它区分了作为个人之私人身份的社会成员与作为选民或立法者之官方身份的同一些人之间作出区分。这种区分需要一个规则前提,由规则规定她们要进行有效选举或制定有效法律应该做些什么。“这些规则构成了主权者,而不仅仅就是我们在描述对主权者的服从习惯时不得不提到的东西”(78)。此外还存在一些反对意见。全体选民被假设为主权者,则立法权力的限制就是否时选举人默示地命令立法机构去履行的义务?这涉及到我们批评过的默示命令的理论。并且全体选民即使就是主权者也只不过时有限立法机构而已,没有免于法律限制。这样也就没有什么主权者。

第五章法即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奥斯丁模式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以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与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就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82)。“如果我们要对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做出适当处理,要在两类不同的、尽管就是互相联系的制度之间做出区别的话,就需要这个观念。按照可以被认为就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作某种行为,而不管她们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就是第二性的,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83)。法理科学的关键即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

哈特首先说明第一性规则,她认为法律即强制命令的理论洞察到了,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所以义务的观念就是关键的第一步。对于义务的理解,预测论的错误在于它模糊了如下事实:“在规则存在的地方,对规则的偏离不只就是预测敌视反应将随之而来或者法院将对违反规则的人事实制裁的根据,而且也就是作出这种反应与实施这种制裁的原因或理由“(86)。持枪抢劫的情境只能得出预测论,不就是理解义务的情境,我们必须转向不同的社会情境。第一,这种使一定类型的行为成为标准的规则的存

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关于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精选8篇)

关于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精选8篇)关于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 当细细品完一本名著后,相信你心中会有不少感想,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书笔记吧。那么你真的会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1 读书是一种爱好,读书是一种分享,读书使我的生活丰富多彩,它是我生活的一部分。这个暑假,我读了许多书,它们各有各的特点,而且都很有趣。但我最喜欢读《绿野仙踪》这本书。 这本书讲述了美国堪萨斯州的小女孩多萝茜冒险的故事。多罗茜和她的小狗托托被一阵威力无比的龙卷风吹到了一个遥远而有神奇的国度——奥兹国。为了回到家乡,回到亲人的身边,多萝茜遭遇了种种惊险,经历了千辛万苦。在漫长的旅程中,多萝茜遇到一心想得到智慧头脑的稻草人、想要一颗心的铁皮人和拼命想获得勇气的狮子。一路上,它们互相帮助,患难与共。克服了种种挑战与磨难,一起度过了那些不可思议的奇特岁月,最后实现了各自的心愿。我最喜欢多萝茜,因为她既勇敢又聪明,最重要的是她能在困难的时候帮助她的朋友们。 我读完这本书后,明白了一个道理:当我们遇到困难时,不要害怕,更不要退缩,要勇敢地去面对,我还知道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

可以战胜一切困难,团结可以战胜敌人。回想起以前我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过许多困难,有时我会生气,有时我会哭泣。我要像多萝茜学习遇到困难要多动脑筋,不要害怕。相信我以后会成为一个勇敢的男子汉。 小学四年级的读书笔记2 这几天我读了《三字经》,书中的许多告诉让我受益匪浅。在这些故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源源流长。 书中的每个故事、每一句话都深深地吸引着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玉不啄,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这是我阅读《三字经》里的一句话。这几句讲的非常好,它告诉我一个深刻的道理:如果管教孩子管教得不好,是父母的过错。老师如果教书不严厉,那是老师的懒惰。小时候不学习,将来长大想学也不行了。所以我深深感受到:我一定要更加努力学习,长大后回报自己的父母与老师。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孟子的母亲曾三次搬家,是为了使孟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一次孟子逃学,孟母就割断织机的布来教子。孟子所以能够成为历史上有名的大学问家,是和母亲的严格教育分不开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良好的环境对学生的成长是多么的重要。 《三字经》不但是一本书,还是古代人们智慧的结晶,是文学的宝藏,是永不褪色的经典。它浓缩了中华上下几千年的历史,一个又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欧洲文明的进程读书笔记

第四章:“民族国家”——近代欧洲政治文化之一 本章的主题是近代欧洲的“政治文化”。所谓“政治文化”,可总结为两条线:一是近代国家形态的出现,即民族国家成为欧洲的普遍现实;二是欧洲人的相互认同感,即欧洲观念。前者通向主权国家,后者通向所谓欧洲统一进程。 一、泛说“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指的是基本上一个民族构成一个国家的那种国家形态,语族与民族重合在一起,“国家”便有了雏形。这是一个欧洲概念。 1、“民族国家”观念成为普遍的政治现实,是欧洲近代时期的事,但它的观念在中世纪已经自发地存在; 2、“民族国家”观念是政治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的(宗教、语言)综合观念; 3、“民族国家”观念的普遍出现,结束了神权大一统时期,古典意义上的“帝国”观念从此让位给近代国家观念。 二、近代政治学的创始人: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 马基雅维利根据自己的政治经验认为国家最重要的是强有力的统治。在当时就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君主,君主必须不惜一切可能的手段建立强有力的国家。霍布斯是新时期政治学的开创者,他的理论是按约建国的契约论,他的主要贡献是把政治学从神学的道德人格中解放出来,把政治学变成了人的政治学。马基雅维利着眼于意大利的各个分裂邦国,霍布斯已经着眼于欧洲的普遍现象,从马基雅维利到霍布斯,民族国家的观念产生了一种质的飞跃。 三、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看欧洲 黑格尔把此前的关于民族国家的学说作了一个集大成的工作。虽然黑格尔有浓厚的日耳曼国家情节,但是黑格尔关于国家理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哲学,无论如何批评它是“国家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其中的精神——民族要变成“国族”、要变成“国家”——则是近代欧洲政治中的普遍性问题。黑格尔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即把近代欧洲政治的基本因子抽象为“神”的理念指导下的国家学说。黑格尔将“国家理念”分作三个层次:(一)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来说的个别国家——国家制度或国家法;(二)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三)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现实性。 四、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 “民族国家”的观念在中世纪便已经孕育,但成为普遍现象则在近代,并且出现的时间各不相同。从欧洲整体来看,建成民族国家的道路是曲折而复杂的。 西欧在三十年战争之后,各国签订《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民族国家”的形成与主权的的观念不仅在条约里,更在人们的观念中显现。从三十年战争到拿破仑战争,国家的存在不断凸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近代欧洲是在战争的砧板上打出来的。 东欧的民族问题较之东欧要复杂得多。各民族长期受到异族的压迫,经常在强族的驱赶下东离西散,居无定所,在十九、二十世纪还未建立自己的国家。在独立之后,其自身的特性由于种种原因也未能充分发展,以致于建立享有充分主权民族国家的任务完成的并不彻底,至今东欧地区仍存在频繁的民族冲突。 第五章:“欧洲观念”——近代欧洲政治文化特征之一 对于“欧洲观念”这个欧洲的政治文化,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看法: “欧洲观念”首先是一个历史哲学问题,它的出发点是欧洲人对于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它反映了在基督教文明若干个世纪的浸染渗透之中积累起来的欧洲人特有的“思想底格”和“心性”。可以说,“欧洲观念”是反映欧洲的“自性”的,然而“自性”同样应该理解为

四年级读书笔记大全

四年级读书笔记大全 四年级的同学们在读书的时候会不会突然想写一下读书笔记,但是却不知道怎么写呢?只要看看大家写的就可以模仿着写啦!下面是美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年级读书笔记大全,希望能帮到大家! 《聊斋志异》四年级读书笔记400字篇1 这几天,我以很快的速度看完了一本厚厚的《聊斋志异》。 是什么东西这么吸引我呢?哦!原来是里面的情节写得很精美。尤其是书中的《赵城虎》这则故事特别好玩儿。它讲是一只通人性的老虎。一天,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奶奶的儿子上山砍柴,不料被一只饥饿的老虎给吃了。老奶奶听说后嚎啕大哭,但是又一想光哭有什么用,还不如到县衙去告状。她到了县衙后带着哭腔说:“我的儿子被老虎吃了。”县官遗憾地回答道:“我们只逮捕人,不逮捕老虎。”听了这句话,老奶奶又大哭了起来。县官没办法,只好问左右两边的人有没有人肯去捉老虎。要知道捉老虎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所以没人肯去。正在这时,一个人醉熏熏地走了出来说:“我去”,说着拿起公杖就走。但等他酒醒了,立刻就后悔了,只好双手空空地回来了,结果挨了板子。第二天清晨,他就去菩萨那里诉苦。他刚刚要回去,忽然,一只老虎扑了进来。那人吓坏了。但那老虎不但没有要吃他的意思,反而觉得很羞。于是,那人把老虎带到县衙去审问。审问过后,老虎就经常去帮助老奶奶。于是老奶奶就和这只老虎相依为命了。 我觉得《聊斋志异》真是书中自我介绍的“曲折离奇的鬼怪故事,

百读不厌的古代奇书。” 《在山的那边》四年级读书笔记400字篇2 《在山的那边》是从山里走来的大诗人王家新写的,这首诗歌写了作者对大海的渴望,带着对心中那份理想的期待,他大胆的去追求,但当他一次次登上高峰后,换来的确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但是,长大后,他明白了,“山”象征着重重艰难险阻。海象征着理想境界,要想达到理想境界,是要历经千辛万苦的。 这首诗歌,为我敲起警钟,点燃了我对理想那份热忱的心。我才恍悟,理想不是空想,理想的兑现,需要奋斗,需要坚定信念,需要坚贞不屈。是的,虽然前进的路上布满荆棘,但是不要气馁放弃,要勇往直前,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当我们勇敢的站起来,从失望中脱身,我们便有了前进的动力,成功离我们并不遥远了。如果你一直碌碌无为,麻木颓废,到头来你只是一无所有。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来吧朋友,如果你小学成绩不好,请你勇敢的抬起头,抱着坚定的信念,朝着理想成绩而奋斗吧,相信黎明的曙光一定会在今夜的黑暗中孕育! 《愚公移山》四年级读书笔记300字篇3 今天,我在《中国古代寓言故事》中看到了《愚公移山》这则寓言故事。 虽然愚公那种精神十分可贵,为了子孙后代方便外出,竟想到了移山。 可是愚公他想过没有,他如果真的把两座大山移走了,山上的飞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_《极简欧洲史》读书心得五篇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_《极简欧洲史》读书心得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1 作为一名理科生,一直对历史不怎么感兴趣,但通过读《极简欧洲史》这本书,让我感觉历史还是蛮有意思。记得18年前第一次出国,到了英国、法国和德国三个国家,当时深受震撼,气势宏伟的教堂、成就非凡的大学、美轮美奂的艺术品、如诗如画的乡村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处处体现出欧洲厚重的历史和文明积淀。后来看《都铎王朝》《风中的女王》《权力的游戏》等电视剧,发现自己对于欧洲的历史知识储备太少了,欧洲为什么那么强大?欧洲为什么对世界的影响那么深远?通过读《极简欧洲史》这本书,你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一、主要内容 全书分为上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只有两个章节,第一章是古典时期到中世纪的简史,主要讲述了欧洲文明的三个组成元素, 一是代表着科技和文化的古希腊罗马学术; 二是代表着政治和宗教的; 三是代表着军事武力和战士文化的日耳曼蛮族。 这三个元素相互影响,相互对立和强化,首先是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公开表态支持会,罗马帝国变成的天下;其次是为了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义,将古希腊和罗马的智力成果保存下来;再次是日

耳曼蛮族入侵后,发现自己在科技、政治等方面落后太多,逐渐接受了文明,最终这三大元素形成了欧洲文明的内核。 第二章主要讲述了自公元1400年开始的近代欧洲史。 通过古典时期三大要素的融合,掌握着先进文明的成为真正的统领者,拥有了无比的权力和财富,但宗教的腐败也从很大程度上造就了黑暗的中世纪。进入近代欧洲,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浪漫主义运动为代表,以各种方式消减了教会的权威,极大促进了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和自由更加解放,也造就了更加灿烂的欧洲文明。 第二部分由六个章节组成,均是一些细节性的描述,从战争、民主、宗教和政治、语言、平民生活等角度对欧洲历史和文明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二、几点感受 (一)要重视内部控制 从单位管理的角度,内部控制主要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是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结合本书的内容,以及我国历史的兴衰来看,也要讲求内部控制,一是要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并非所有东西都归国王所有”,是欧洲政府思维的基石,也是欧洲自由和繁荣的基石。 历史上欧洲的国王比较悲催,既受教皇的控制,又受贵族的制约,一不小心还容易被送上断头台,所以欧洲的君王大都谨慎低调。反观我国甚至整个亚洲的历史上,因权力缺乏约束而实施暴政、纵情声色

四年级读书笔记100字【八篇】

四年级读书笔记100字【八篇】 这本书是作者真实生活的写照,高尔基根据自己的亲自经历, 再现了黑暗统治下的孩子从觉醒到长大的苦难历程。阿廖沙是一个悲惨、可怜的小孩,他的童年是在外祖父家度过的,他的生活可不像我 们现在这样幸福,充满阳光和爱。他的外祖父性情暴躁,贪婪、自私; 两个舅舅也很自私、粗暴,这些都在年幼的阿廖沙的心里留下了深深 的烙印。这本书让我了解到了当时沙皇统治时期的困苦生活,让我知 道了现在的美好生活的来之不易。我们要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热爱 生活,努力学习,用自己的水平和智慧把这个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海底两万里》】 这几天,我看了一本《海底两万里》,这本书非常有意思。其中,我被《海底两万里》中的冰山这个节内容深深打动了。他们在南极地 区航行,在回来的路上,不幸被冰山困住,但他们用自己的智慧拯救 了自己的生命。多么惊心动魄的一刻啊!想想他们,在危险的情况下, 他们头脑清醒,用智慧战胜了困难。那我呢?我从小到大都很胆小,而 且在困难来临的时候没有勇气去面对、去战胜它。而《海底两万里》 给了我一些勇气,我应该学习他们的那种不畏艰险的精神!《海底两万里》虽然仅仅一本冒险小说,但它却给了我很多的勇气,它让我勇敢 地去面对现实,不能胆小怕事! 【三国演义】 三国演义写的是东汉末年群雄纷争,三国鼎立的故事,这本书里 体现了作者对那个时代的独特的洞察力和维护皇室正统的思想局限。 三国演义里有很多纷繁错杂的人物,他们的性格各有特点,他们的故 事发人深省,他们的命运牵动着我的心情,从他们的身上我看到了作 者对人物刻画的匠心独具之处。我总是忘不掉赵云在长坂坡七进七出 为救少主不顾自身的安危,这是何等伟大的精神啊。我还忘不掉关羽 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忠心,就这个点就需要我好好学习。虽然最后的结 局违反了我的期望,但这本书真是一本好书。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 本书以清晰、幽默、发人深省的笔调,杂以活泼的插图,叙述了一个不同凡响的文明,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冲击与巨大贡献。 《极简欧洲史》读后感作为一名理科生,一直对历史不怎么感兴趣,但通过读《极简欧洲史》这本书,让我感觉历史还是蛮有意思。记得18年前第一次出国,到了英国、法国和德国三个国家,当时深受震撼,气势宏伟的教堂、成就非凡的大学、美轮美奂的艺术品、如诗如画的乡村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处处体现出欧洲厚重的历史和文明积淀。后来看《都铎王朝》《风中的女王》《权力的游戏》等电视剧,发现自己对于欧洲的历史知识储备太少了,欧洲为什么那么强大?欧洲为什么对世界的影响那么深远?通过读《极简欧洲史》这本书,你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一、主要内容全书分为上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只有两个章节,第一章是古典时期到中世纪的简史,主要讲述了欧洲文明的三个组成元素,一是代表着科技和文化的古希腊罗马学术;二是代表着政治和宗教的基督教;三是代表着军事武力和战士文化的日耳曼蛮族。 这三个元素相互影响,相互对立和强化,首先是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公开表态支持基督教会,罗马帝国变成基督教的天下;其次是基督教为了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义,将古希腊和

罗马的智力成果保存下来;再次是日耳曼蛮族入侵后,发现自己在科技、政治等方面落后太多,逐渐接受了基督教文明,最终这三大元素形成了欧洲文明的内核。 第二章主要讲述了自公元1400年开始的近代欧洲史。 通过古典时期三大要素的融合,掌握着先进文明的基督教成为真正的统领者,拥有了无比的权力和财富,但宗教的腐败也从很大程度上造就了黑暗的中世纪。进入近代欧洲,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浪漫主义运动为代表,以各种方式消减了教会的权威,极大促进了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和自由更加解放,也造就了更加灿烂的欧洲文明。 第二部分由六个章节组成,均是一些细节性的描述,从战争、民主、宗教和政治、语言、平民生活等角度对欧洲历史和文明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二、几点感受 (一)要重视内部控制从单位管理的角度,内部控制主要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是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结合本书的内容,以及我国历史的兴衰来看,也要讲求内部控制,一是要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并非所有东西都归国王所有”,是欧洲政府思维的基石,也是欧洲自由和繁荣的基石。 历史上欧洲的国王比较悲催,既受教皇的控制,又受贵族的制约,一不小心还容易被送上断头台,所以欧洲的君王大都谨慎

最新小学四年级语文读书笔记

小学四年级语文读书笔记 第一篇:小学语文教师读书笔记范文 “三维教学目标”、“合作、探究”、“综合实践活动”“感悟、体验”,伴随着新课程改革,各种新的理念、方法成为教师的追求。在追逐的过程中很多人觉得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感觉,甚至有人感叹“语文教学像雾、像雨、又像风。”面对种种困惑和疑问,作为一名一线的语文教师,伴随对新课标的深入解读。我觉得上简单的语文课是正确的选择。 一、简单明确的教学目标 教师在实施教学任务前必须有目标意识,目标就是要求,目标就是方向。因此,教学目标要简明。在一堂语文课上我究竟要让学生获得什么知识、提高什么能力、关注什么情感体验,教学目标中要明确体现。充分发挥目标在教学中的导向、调控、检测的功能,让目标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二、简洁明了的课堂教学 “语文课堂要有一条线而不是一大片”。诚然语文教学听、说、读、写,字、词、句、篇,积累运用千头万绪,“工具性”与“人文性”争论不休。但扎扎实实的语文课堂就如同张庆老师讲的“读读写写,写写读读”。落实在教学设计上就是一个实字,让语文课上讲语文的东西,不要出现关于语文和非语文的东西。 三、简约明晰的评价 教学评价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新课程改革要求评价的方式多

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评价结合,在语文教学中认识到教学评价不是一个纯技术性的问题是对被评价对象的价值或特点做出判断。应该有一个教学目标相对应的评价。 语文教学方法多样,形式各异。不管用什么样的方法,不能脱离语文教学的基本规律,语文应该姓“语”。在简单中看到复杂,于平淡中体现神奇。 第二篇:小学语文教师读书笔记 读了苏霍姆林斯基的著作《给教师的建议》,我受到了深深感触。的确,这些建议使作为教师的我们有了更明确的方向,给了我们极大的帮助,它就象一盏指路明灯一样。 尽管今天的教育形势比之苏霍姆林斯基所写书的年代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他的闪光的思想、精练的语言,对今天的教育工作者来说,丝毫不显过时,它仍像一场及时雨,滋润着一颗颗干渴的灵魂。它像与教师面对面一样,针对着教师的苦恼与困惑娓娓道来。在读到“教师的时间从哪里来”一段时,确实让我产生了很大的共鸣。作为一名年轻教师,的确发现时间总是不够用,每天总是备课、制作教具、上课、写反思等,仰望时钟,一天时间却又过去,可收获却不大。 《给教师的建议》这本书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建议:那就是读书,每天不间断地读书,跟书籍结下终生的友谊。他还在书中举了一个例子:一天,一位老教师上了一堂非常精彩的公开课,她的风采吸引了在场的所有老师。当别人问她:“你花了多少时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 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 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 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 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 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 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 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 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 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 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 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 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 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 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 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 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奥斯丁在其《法理学 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 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 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 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法律 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

《艺术的故事》读书笔记 豆瓣

《艺术的故事》读书笔记豆瓣 0.“实际上没有艺术这种东西,只有艺术家而已。” ——导论::论艺术和艺术家 正如很多人所认为的,艺术应该是美的创造活动,因此,有了“纯艺术”的说法。但实际上,艺术无论从其起源还是从其内容来讲,都不应该仅仅看重如今叱诧着风云的所谓“艺术家”们。 诚然,那些独具创造力的天才为艺术的发展做出了非凡的贡献,但毕竟以“艺术”作为自己的职业的人是很晚近才出现的,从远古以来,艺术都是以某种实用的功能而存在并发展着:从原始的祭祀所需,到建筑装饰,再到广告设计等等。欣赏艺术,不应该跳到作为晚辈的“纯艺术”中,而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去寻找、去体会。我觉得,艺术应该首先是“美”的体现。艺术作为一门学科所要研究的就是“为什么要体现‘美’”,以及“以什么方式来体现”。 在英国人E.H.Gombrich写的这本《艺术的故事》(The Story of Art)中的导论里就是这么说的,所以一下子就引起了我的兴趣。 除此之外,在这篇导论中,他还表达了一种如何欣赏艺术的看

法。这个观点正是从他的“何为艺术”的前提中引伸出来的:既然艺术是一种美,那么欣赏艺术,就不应该着重于“艺术学”或者“艺术史”所关注的东西,而应该去欣赏一种美,从艺术作品中寻求共鸣。按照Gombrich的说法,艺术家们创造他们的作品的时候,最看重的是如何做到“合适”,而这个“合适”在欣赏的时候,也是最应该看重的。 艺术无处不在。 1.“与我们不同的不是他们的技艺水平,而是他们的思想观念。” ——奇特的起源:史前期和原始民族;古代美洲 看完这一章,对很久以来关于中国古代艺术风格的优劣的疑问有了一种令我信服的解释。大概现在绝大多数非艺术专业的人都会觉得“艺术”就是指的西方艺术,从14世纪的乔多开始。因为小学的美术所教授的就是那种风格的作品:真实是第一位的。但只要看过我们祖先的绘画,不论是人物的还是自然风景的,不能不承认那也是一种美,对我来说,特别是《水村图卷》那样的描绘淡雅的风景的作品,让我深切感受到中国古代美术的伟大和非凡。 看过《清明上河图》的人肯定不会说里面的人物画得很真实,

小学四年级读书笔记

小学四年级读书笔记 小学四年级读书笔记(一) ;;《绿狗山庄》读书笔记 杨红樱的书总能反映一个道理",这是我对《笑猫日记》系列儿童文学丛书的评价。最近,我又"翻"完了一本书--《绿狗山庄》。 这本书充满了神秘色彩,就连绿狗山庄的主人也神秘兮兮的。 可爱的宠物狗"小白"突然失踪了,于是笑猫和球球老老鼠便出发寻找它。终于,在偏僻的绿狗山庄,找到了一只貌似小白的绿狗。它们两个几经周折,终于成功秘密潜入绿狗山庄。它们得出了一个结论:绿色全是这个神秘的雕塑家染上的、而且这些绿狗的耳朵都不是耷拉着的、雕塑家这样折磨绿狗们是为了雕塑。 我想,这些被染上绿色的、耳朵里埋着钢丝的狗一定十分可怜,因为它们孤独,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见面、交流情感,而且它们成天就只能在绿狗山庄里,在一个指定的房间里游荡,失去了自己的自由。 说到这儿,开头第一句话的道理就不言而喻了。我们生命短暂,于是,我们要把握住生活的每一分钟。当然,这些绿狗50%的时间都被这个在"用心"的雕塑家所占据。当然,我们不是狗,但是我们也有自己的权利,我们是需要自由的,只有自由才能创造出美好的人生境界。自己的自由是由自己做主的,像现在许多孩子的自

由都被补习班所剥夺,所占据。没有了自由,我们就像一条脖子被铁链拴住的、在一个空间狭小的笼子里的家养狗,时不时地被主人召唤着,完全没有了生命的意义、生活的意义、的意义了。 所以,自由在我们这条漫漫的人生路上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了自由,人就丧失本性了。 小学四年级读书笔记(二) ;;《做熟悉的陌生人》读书笔记 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我们可以轻松而温馨的品味母亲泡的一杯热茶,却往往拒绝列车上坐在身旁的一位陌生乘客递来的矿泉水;我们可以对朋友的调侃一笑而过,却对陌生人一声关心的问候距之千里之外。 当我发现这个现象的时候,是一个静静的夜晚。当我一个人孤独地走在小巷里,远处,走来一个陌生的身影,他向我走近且看了看我;;他要干什么?抢劫、殴打甚至绑架。这是不是一场预谋很久了的行动?我不安地想着,甚至握紧了拳头,开始打量有没有可以防身的东西。看着越来越近的人影,我的脑海中飞过各种各样的猜测以及应对方法。可是当他走近时只是指了指我背后的一块地方,轻轻地说:“你好像掉了什么东西在那里。”我诧异地回头,发现作业本竟然真的静静地躺在地上,我连忙捡起来,回头看着他,张了张嘴,才终于吐出了“谢谢”二字,他微微点头,一言不发的走过,融入了我背后的黑暗。 我开始平静了下来,可是还是在想,这件事是不是还有下文?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读书笔记 费孝通先生是中国社会学的开山鼻祖,其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出版的著作《乡土中国》更是了解我国乡村社会文化、分析我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必读之书。本书篇幅不长,由十四篇论文组成,是费孝通先生所讲“乡村社会学”这门课的一部分。《乡土中国》语言平实质朴,通俗易懂,但字里行间包含着作者对中国乡土社会的深刻洞悉,将乡土社会中的种种现象用学术的语言解析出来,让人有“原来是这么回事”之感。 乡土性是本书讨论的第一个问题。费孝通先生抛却常人所有的主观的偏见,对中国社会的乡土气息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文中指出,乡下的人都靠种地谋生,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而土地是不会动的,所以乡下人世代定居在一片土地上。这也是农耕文明的特点,基本上不会迁徙,由于世代的生活一样,所以农业社会的结构异常稳定。从土里长出来的历史,自然要受到土的束缚。当一块土地所养育的人口超过了它的承受能力时,人口自然要分流。人们会迁移到别处去开垦土地,重复着先辈的生活,这是中国社会乡土性自然上的含义。在社会关系意义上,乡土性代表着熟悉。在乡土社会中,由于土地的关系,人们的流动性基本没有,每个人都是熟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人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都是熟人,如果这样不就见外了吗?”在都市社会里正常的行为,在乡土社会里就是“见外”。乡土社会里彼此的信任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而建立在彼此熟悉的基础上。大家的土地、家庭都在这儿,“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信任在城市里很难建立,因为城市的环境更复杂,人员流动更频繁。很难说这两种信任秩序谁更优越。在城市人眼里,基于这种信任的种种行为,或许就是“土气”。 乡土社会中需要文字吗?书中的答案是不需要。当乡土社会需要文字时,社会的基层性质必已然发生了变化,此时文字才需要下乡。文字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文盲率更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那为什么说乡土社会不需要文字呢?费孝通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文字是一种传情达意的工具,发生之初是“结绳记事”,结绳是为了破除人和人在空间和时间上接触的障碍。然而在乡土社会中,空间和时间的障碍几乎是不存在的。乡土社会是个面对面的社会,有话可以当面说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乡土社会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从年长的人那里问到解决问题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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