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王某与昆明某设备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

王某与昆明某设备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止在昆明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工作,王某在设备公司的工作内容为设备安装,设备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王某办理过相关的社会保险。
为此,王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设备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支付补偿金31500(7×4500)元;3、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49600(11×4500)元。
仲裁委裁决: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王某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时效,裁决:由设备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为王某补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驳回了王某的其他申请。
裁决送达后,王某不服裁决,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1500元(7个月×4500元)。
2、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因其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11个月×4500元)。
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本案原被告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原告完成被告的项目后,被告向其支付承揽所得,并非按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补偿金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
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由此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引言: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是一个与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市的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为例,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解释,探讨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解决方案。
本案例涵盖了具体的事件、时间和相关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希望能为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的王先生,男性,于2000年1月1日入职某国有企业,成为正式员工。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应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王先生在入职时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二、事件发生:1.取得正式工资王先生于2010年1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但却未能按时领取退休金。
根据王先生的工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他应该享受到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退休金一直未能及时支付给王先生。
2.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经查询,王先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无异常,他每个月都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社保局答复王先生于2010年5月向当地社保局咨询为何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社保局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资金短缺,退休金支付将延迟,并无法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三、法律问题分析:1.退休金支付时间根据《养老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王先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社保局却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2.退休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享受退休金的前提,而王先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社保局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是否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四、解决方案和律师点评:1.向社保局提出申诉王先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诉,要求解决退休金支付问题,并要求补发逾期的退休金。
王先生可在申诉信中详细陈述个人的情况、支付延迟的时间和现实困境,要求社保局依法支付退休金。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社保局未能积极回应王先生的申诉,王先生可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代表王先生向社保局发出法律函件,要求支付退休金并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退休人员工龄认定纠纷案例

退休人员工龄认定纠纷案例【案件基本信息】原告:A(上诉人)被告:B公司(被上诉人)【基本案情】原告A原系造纸厂职工。
2007年4月2日原告A因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原告A计发安置费工龄31年,实发一次性安置费48749元。
2018年5月原告A办理退休手续。
2018年5月8日原告A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赔偿因工作年限丢失造成的损失,仲裁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主要理由:不属我委受案范围。
原告A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工作年龄未计入退休工龄,造成退休金损失,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理由:需要明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参加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原告办理退休时需要对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本案原告A请求工作年限丢失赔偿损失问题涉及的是其主张的1974年8月至1984年7月期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问题,根据冀劳(1998)47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及第三十三条“职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制度”的规定,原告A的工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属于行政处理范畴。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A的原工作单位已经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并非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已经办理退休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因退休金是否足额发放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上述相关政策文件统筹解决,故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合同法案例: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某女1997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0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
某女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某女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某女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
单位认为,单位在与某女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某女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某女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某女于2000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请求事项如下:1、发放1997年到2000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1997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
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
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即使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1、公司2000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60岁办退休没有劳动合同

标题:60岁办退休没有劳动合同,晚年的出路在何方?在我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具备一定的工龄和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劳动合同的人来说,办理退休手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题。
本文将从一位60岁办理退休但没有劳动合同的老年人的角度,探讨他们在晚年的生活出路。
一、案例概述李老先生,今年60岁,年轻时曾在一家企业从事临时工作。
由于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老先生在工作多年后,一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如今,他面临着办理退休的难题,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他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种。
这让李老先生在晚年陷入了困境,他不禁疑问:没有劳动合同,自己的晚年生活该如何继续?二、面临的困境1. 办理退休手续困难:没有劳动合同,李老先生无法准确提供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种,这使得他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了难题。
虽然他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要补齐相关证明资料,过程繁琐且时间漫长。
2. 养老保障缺失:没有劳动合同,李老先生无法享受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虽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大部分人群,但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临时工来说,养老保障仍然是个问题。
3. 医疗保障困境:没有劳动合同,李老先生无法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这使得他在面对疾病时,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虽然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一部分人群提供了保障,但这些保障对于李老先生来说,仍显得不足。
三、寻找出路1. 政府部门关爱:针对像李老先生这样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应加大关爱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为这部分人群提供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简化退休手续,为她们提供更多便利。
2. 社会力量援助:社会各界应关注这部分人群的困境,通过公益组织、爱心企业等渠道,为他们提供经济援助和关爱。
这不仅有助于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还能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中国劳动法中的退休金待遇案例

中国劳动法中的退休金待遇案例一、引言退休金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福利待遇,它对保障劳动者的养老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中国劳动法中的退休金待遇案例,探讨劳动法在调整退休金政策方面的实践。
二、案例1:江苏某企业退休工人案某企业A公司位于江苏省X市,该公司建立了一套健全的退休金制度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010年,该企业出台新的内部规章制度,修改了公司原有的退休金发放标准。
根据新规定,该公司参与工作满15年及以上,并达到法定办理手续后即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同时,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还根据个人缴纳和公司连续贡献使用年限增发附加养老抚恤金。
然而,在新规定实施后不久,一名职工小王却遭受了违反规定拒绝支付附加养老抚恤金待遇的情况。
小王因此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附加养老抚恤金。
经过调查和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企业没有合法依据拒绝支付附加养老抚恤金。
根据员工的个人缴纳和公司贡献年限,小王应该享受该项福利。
最终,A公司被判决支付小王应得的附加养老抚恤金,并对违规操作进行了整改。
三、案例2:北京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案在某事业单位B医院,退休工人小李提前联系了人力资源部门咨询自己的退休金待遇问题。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政策通知小李,根据其总工龄、缴费年限和收入等情况计算出退休金金额,并提供办理手续所需资料清单。
然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小李发现其领取的退休金不符合人力资源部门当初告知的金额标准。
他于是向上诉至劳动监察机构,并请求重新核算其应得退休金待遇。
经过调查和核实,劳动监察机构发现B医院计算小李退休金时出现了错误。
机构要求该院按照正确标准重新核算小李的退休金待遇,并对此事进行了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
四、讨论与建议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劳动法中关于退休金待遇的实际应用。
然而,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企业或单位在制定退休金政策时应明确定义计算标准和条件,并公平地执行。
每位员工都应该按照规定享受应得的退休金待遇,不能出现歧视或乱收费情况。
退休反聘未签劳务合同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返聘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忽视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导致双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退休反聘未签劳务合同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60岁,原在某国有企业工作,退休后经公司同意返聘,担任技术顾问。
返聘期间,张先生为公司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但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
一年后,张先生因身体原因要求离职,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和补偿金。
张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分析1. 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退休返聘是指退休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3. 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退休返聘人员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应得到保障。
企业应依法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退休返聘人员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四、结论退休反聘未签劳务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应增强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退休金支付纠纷案例解析
退休金支付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介绍退休金支付纠纷案例解析退休金是对于工人在职业生涯中做出的贡献和努力的一种回报。
然而,退休金支付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退休金支付纠纷案例,来解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况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乙先生为甲公司员工。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乙先生应享有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当乙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提出要求领取退休金时,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职工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雇主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给予员工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案件争议焦点a) 甲公司是否履行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b) 甲公司是否支付了乙先生在退休时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三、案件分析与解决方案1. 是否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甲公司在本案中表示退休金未支付是因为他们一直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但乙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甲公司并未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导致退休金无法支付。
针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a) 调查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b) 双方协商或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c)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判决。
2. 退休金支付如果确认甲公司已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下一步就是确认乙先生是否有权利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自正常或者提前按月领取的当月起发放。
”a) 检查乙先生是否满足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例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等;b) 确认甲公司是否将乙先生的个人账户情况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3. 协商解决与司法救济如果甲公司在面对上述问题时拒绝进行协商解决,那么乙先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合理的解决方案:a) 寻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b) 在充分准备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法院以合法权益为基础请求支付应得的退休金待遇。
员工退休前未签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队伍日益壮大。
然而,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员工退休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员工退休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张某于2008年入职,担任该公司财务部会计一职。
在张某入职后的三年内,公司因业务繁忙,未能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到2015年,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七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此时,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张某在入职时已口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 公司是否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有义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尽管张某在入职时口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仍需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2.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公司是否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公司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1.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企业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补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退休人员返聘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过程中往往面临未签订劳务合同的问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他们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
一、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1.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2.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补偿标准1. 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3.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退休人员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三、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首先,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纠纷,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无果,退休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补偿。
3. 法律诉讼: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退休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总结未签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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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
案情回放
徐某自1995年1月起,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
但公司对徐某一直都是按临时工处理,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鉴于徐某已经60周岁,公司遂将徐某辞退。
由于公司一直未为徐某交纳养老保险费,亦未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徐某日后生活无着。
而公司又以同徐某长期无劳动合同,拒绝给徐某任何补偿。
徐某遂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为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同时还必须支付徐某自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
争议焦点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按临时工对待,用人单位应否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
一方面,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自1995年1月起,徐某一直都是在公司工作,彼此之间长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需要劳动与提供劳动的关系,公司应当为徐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
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法〔1996〕238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
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现徐某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公司理应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鉴于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已经导致徐某未能按规定的年龄退休并领取退休生活费,决定了公司还应当支付徐某从应当办理退休时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