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为人们提供了经济风险的保障和安全感。
然而,在保险行业中,保险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并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医疗费用在某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受伤严重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被害人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带有医疗费用赔偿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害人已存在伤病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解决方案:被害人可通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据证明事故导致的损伤。
案例2:保险公司差价赔付争议甲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额购车险。
然而,甲在购车后不久发现同品牌和型号的车辆价格下降,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赔偿。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金额和购车发票价格进行理赔,而不是按照车辆当前市场价进行赔偿。
甲可通过咨询律师或保险监管部门介入调解。
2. 保险理赔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火灾险损失某公司在购买火灾险后,发生了火灾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以公司未采取预防火灾措施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事先明确对加重风险的行为达到警示、提醒等效果。
如果保险公司未提前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可通过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险的损失赔偿纠纷在某社区中,一次大风导致多户人家的屋顶被吹飞,并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受损业主提出保险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解决方案:受损业主应保存相关证据并咨询律师。
如果受损业主可以证明损失与大风有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保险欺诈案例分析案例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甲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将车辆开到交通繁忙的路段,并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我们的财产和利益。
然而,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保险合同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几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纠纷小明因自己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金额。
面对这种情况,小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保险法,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小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其次,小明应该找到一位律师代表他提起诉讼。
律师将起草一份诉状,并提交到当地法院。
接着,法院将受理案件,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也会委派律师来应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将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价值。
最终,法院将做出判决,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人身保险纠纷小红是一位购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不幸的是,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严重的疾病。
小红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她相应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某些条款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
小红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案中,律师将调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小红的疾病进行专门的鉴定,以证明她符合理赔条件。
律师还将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
法院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小红的病情和证据来进行审理。
保险公司也会派出律师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小红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财产保险纠纷小李的房屋在一场自然灾害中受到了严重损害,他希望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以某些合同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范围不包括灾害类型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申请。
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他的律师将首先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以确定自然灾害范围的具体约定。
其次,律师将向专业的灾害鉴定机构咨询,了解该灾害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概述:保险行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保险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些保险领域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律纠纷的本质和解决方法。
Case 1:拒赔案例保险合同中的拒赔问题是保险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
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来辩解其拒赔的决定。
在这种案例中,法院会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有拒赔的合理依据。
如若保险公司不依据合同条款拒赔,法院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
Case 2:合同条款解释案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问题常常引发保险法律纠纷。
在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通常会落在保险合同中某些模糊或不清晰的条款上。
例如,对"保险标的"的定义、保险责任的范围等。
解决这类案例的关键在于合同的解释。
法院会通过考察合同的语言、收集当事人的意图等途径,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并给出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非常重要,因为它提醒了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避免条款解释的争议。
Case 3:保险欺诈案例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引发保险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类案例中,被保险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风险,以获取未应得的保险赔偿。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并依法判决拒绝其获得赔偿。
同时,一些国家还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并对欺诈行为提供刑事处罚。
结论:保险法律纠纷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和案例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益复杂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更加注意合同的履行、条款的编写与解释,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此外,法律机构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保险法律纠纷的裁决效率和公正性,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索赔金额案情描述该案例中,某消费者因车辆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车损险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基于对损失金额的争议。
结果判决该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合理的索赔金额,因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拒绝赔付的理由。
案例二:虚假陈述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申请人寿保险时填写了不实信息,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
后来,该消费者因患有该患病而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当消费者在申请保险时提供不实信息,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结果判决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申请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患病情况,保险公司成功主张合同无效,不需要支付保险赔偿金额。
案例三: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保险公司在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索赔赔偿。
结果判决根据本案的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消费者赔偿金额,并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延迟履行的补偿。
案例四:保险公司拒绝续保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保险合同到期前申请续保,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续保请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1997年9月3日,案外人上海亿嘉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亿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亿嘉亿公司作为投保人将车牌号为沪A-S4463
的凌志牌UCF10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人民币78万元。
投保人除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外,还投保了盗、抢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自1997年9月3日中午12时起至1998年9月3日中午12
时止。
亿嘉亿公司于当日付清了保险费。
同日,胡晓红另与亿嘉亿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胡晓红购入的凌志牌UCF10轿车挂靠于亿嘉亿公司,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亿嘉亿公司帐户后,亿嘉亿公司应即时退还给胡晓红等。
同年9月28日,该车辆遭窃。
1998年3月30日,亿嘉亿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索赔。
同年9月20日,亿嘉亿公司向上诉人胡晓红出具一份权益转让证明书,言明:所投保凌志车的索赔权、受益权及诉讼权在亿嘉亿公司主体消亡后由胡晓红承担等。
同年11月15日,亿嘉亿公司因未办理1997年度工商年检而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1999年6月3日,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亿嘉亿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中购车发票系伪造,平安公司据此予以拒赔。
胡晓红遂诉至法院。
原告胡晓红诉称:其系凌志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以亿嘉亿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缴付了保险费。
该车失窃后,原告以亿嘉亿公司名义向被告索赔,因被告以原告购车发票系伪造为由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车辆保险金78万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其与亿嘉亿公司所订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原、被告之间无保险法律关系。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亿嘉亿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胡晓红不是上述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其持亿嘉亿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等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对胡晓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保险金7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胡晓红不服,上诉称,亿嘉亿公司将其对投保车辆的权益转让给自己,言明在亿嘉亿公司主体消亡后由自己行使失窃车辆索赔权,且上诉人又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在本案财产保险关系中的地位可参照人身保险合同有关受益人的规定,亿嘉亿公司与上诉人间的权益转让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车辆车主系亿嘉亿公司,上诉人不是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且索赔单证中的购车发票系伪造,上诉人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嘉亿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从亿嘉亿公司出具的数份证明及市公安局有关资料,可以认定胡晓红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胡晓红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可以直接投保成为被保险人,亦可以经平安保险公司批单后变
更为被保险人,且亿嘉亿公司已向胡晓红出具权益转让证明书,故胡晓红在亿嘉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事实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保险金,且保险法对此种情况亦未有禁止性规定。
至于平安保险公司认为胡晓红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节,因涉案购车发票并非购车人伪造,且在上牌照时已经市公安局车管所审核,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更不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故平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由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胡晓红车辆保险金人民币78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专家评析
本案系一起比较特殊的保险赔偿案例,其中涉及车辆挂靠、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转让保险权益等法律事实,其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有:
一、胡晓红是否享有涉案车辆的索赔权。
首先,根据民法债权理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亿嘉亿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因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发生盗窃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对亿嘉亿公司即负有给付赔偿金的义务,也即对亿嘉亿公司负有一笔金额等同于赔偿金的债务。
亿嘉亿公司在享有该笔债权请求权的同时,也当然享有债权的让与权,其可以把对平安保险公司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当然也包括胡晓红在内。
这种债权让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无损于平安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胡晓红取得受让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自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拥有了车辆的索赔权(即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从保险法角度讲,胡晓红是投保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车辆挂靠于亿嘉亿公司并不影响其成为保险投保人。
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由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也即在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亿嘉亿公司的情况下,只需经亿嘉亿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办个手续即可将胡晓红变更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胡晓红据此也能享有对涉案车辆的索赔权。
二、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购车发票系假发票,胡晓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此即所谓投保人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条款。
但是,本案事实表明,胡晓红或亿嘉亿公司对平安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不构成保险欺诈。
其理由如下:车主胡晓红系在汽车交易市场购得该车,一应上牌等手续均由销售方代为办理。
此间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后核发了车辆牌照。
由此可见,胡晓红即使主观上有理由怀疑购车发票的真伪,客观上也不具备辨识发票真伪的能力。
退一步讲,即便胡晓红知道购车发票系伪造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平安保险公司也不必然可据此拒赔,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条件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事实显然还未够此条件。
综前所述,平安保险公司不能以发票系假发票,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