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痛苦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他们的自由选择,社会应该尊重并支持他们的决定。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许多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经历着极大的痛苦和折磨,他们的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痛苦,也可以减轻家人的负担。
正如美国作家艾瑞尼·诺克所说,“安乐死是对病人的一种怜悯,是对病人和家人的一种关怀。
”。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安乐死的程序合法和安全。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允许安乐死并不会导致滥用,反而可以为病人提供一种有尊严的死亡选择。
综上所述,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并且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实践。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德和伦理。
作为医生,他们的使命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医生的角色发生严重扭曲,可能导致滥用和医疗道德的混乱。
正如美国医学伦理学家尼尔·普斯所说,“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其次,安乐死存在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包括家人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病人的经济负担或者其他动机。
这将对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产生严重的冲击,也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
正如法国哲学家亚尔·雷加尔德所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将导致社会的伦理崩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将受到威胁。
”。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削弱对患者的关怀和治疗。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我作为四辩,我将为安乐死合法化这一立场进行辩论。
在这个敏感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思考,以确保我们的判断是合理和客观的。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我们的基本人权之一。
如果一个人面临着无法忍受的病痛和痛苦,他们应该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将允许那些处于绝望境地的人选择他们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被迫忍受无尽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国家的医疗系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那些没有治愈希望、只能依赖维持生命的治疗的终末患者提供一种选择。
这将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使医生能够更专注于那些有治愈希望的患者。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制度可以确保安全和透明。
如果安乐死是非法的,那么患者可能会在不合适的环境下寻求自己的死亡。
这可能会导致不安全和不人道的死亡方式的使用,例如自杀或非法的安乐死组织。
通过合法化安乐死,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监管机构,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并且在透明和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滥用。
有人可能会滥用安乐死来解决非终末疾病或非痛苦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终末患者才能获得安乐死的权利。
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审查安乐死的应用,以确保它不被滥用。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有人认为人类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任何形式的主动结束生命都是违背道德的。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每个人对于生命和痛苦的感受是不同的。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痛苦和病痛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也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这将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并确保安全和透明。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安乐死在今天社会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关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但目前安乐死在中国并未合法化,学界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
现实中将安乐死的申请权利交给重病临期的患者,体现的应当是对患者生命权以及患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定,使安乐死在中国能够尽早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保护;合法化2016年,英国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再一次将“安乐死”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带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纪录片感人至深,也带给我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呢?抑或者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被合法化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安乐死的由来及其法律界定,并试着从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安乐死的立法实践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适用。
一、安乐死的由来(一)对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学界对于“安乐死”一词的出处一直众说纷纭,香港浸会大学的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的“安乐死”概念最早可见于《孟子.告子上》中:“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1] 该解读用于今天社会的“安乐死”这一医学用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大部分学者主张“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也就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角度,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身心痛苦。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处于极端痛苦中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以成为他们的最后一种解脱。
首先,安乐死符合患者的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
正如伦敦政治家约瑟夫·查姆伯兰所说,“如果我们认为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个人也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得到解脱,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患者来说,他们的家人和社会也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如果允许安乐死,患者和家人可以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宽慰,同时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正如荷兰作家海伦·范·罗伊所说,“对于那些不得不面对死亡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慈悲。
”。
最后,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安乐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安乐死,让患者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患者和家属的压力,甚至医生的道德困境,导致滥用的可能性。
正如美国作家玛丽琳·弗格森所说,“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风险在于可能会导致患者和家属的滥用,甚至可能会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
如果社会和医疗机构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能会减少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导致他们放弃治疗的可能性增加。
安乐死不应该成为对病人的放弃,而是应该加强对病人的关爱和治疗。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安乐死是对医疗和关爱的放弃,我们应该加强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而不是让他们放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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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合法化摘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国外已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并加以立法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安乐死在法律上进行规制,本文将国内外对安乐死的态度加以比较,并从犯罪构成方面解释安乐死并非构成犯罪,我国应当紧跟世界潮流,尽快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行为的范畴。
关键词:安乐死犯罪构成合法化一、安乐死概述(一)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快乐的死亡”。
该意义表达了人们对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的最后路程,从容告别人生的向往。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2]一般来讲,对安乐死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安乐死是指主动安乐死或积极的安乐死,即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狭义的安乐死。
这种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是否选择死的问题,更是一个在死亡迫近的时候如何选择死亡方式的措施。
从本质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下选择“安乐”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
(二)特征安乐死的概念表述既要在内涵上揭示安乐死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又应在外涵上明确揭示安乐死的适用范围。
因此,安乐死的内涵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身患现代医学上的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并且病人肉体的痛苦已经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由于安乐死毕竟最终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对其适用对象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至于此处为何是肉体痛苦,笔者下面会提到。
第二,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主观动机是好的,即实施者必须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者同情或怜悯的目的为患者实施的安乐死。
如果出于其他的目的而实施,安乐死则会因其目的的非正当性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第三,患者本人应有真诚的请求或嘱托,即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的形式事先明确表达了本人自愿死亡的意愿。
“自愿”真实性的认定,后面笔者也会涉及到。
第四,实施安乐死的主体须是医生或其他的取得医疗资格的医护人员。
这样限制的目的也是防止安乐死的滥用。
第五,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手段要人道,致患者死亡的方法妥善并且得当。
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让患有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的病人免受剧烈痛苦的折磨,无痛苦地、尊严地死去。
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和自主决定权是安乐死的实际而现实的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更显现出其客观的需要与合理的内涵。
既然人类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在面临死亡的时候,其他的人有何理由要求患者以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呢?那样做,不是与人类应具有的怜悯与同情相悖吗?笔者认为,他人既没有权利要求患者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无权要求患者忍受剧烈的痛苦。
对死亡的理性认识,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死亡方式有科学的态度。
同样地,对他人的死亡方式也要有一个科学的态度。
[3]二、我国安乐死案例及其司法处理我国首例因实施安乐死引发的案件是1986年的“汉中案件”。
在该案中,54岁的妇女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了汉中市医院。
住院后,在多次被顽症折磨得死去活来又无药可治的情况下,她的儿子王明成向医生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
最终,主治大夫蒲连升于6月28日终于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也在上面签了字。
由于给母亲做安乐死前未能及时与姐姐沟通,夏素文死后,王明成的姐姐一纸诉状将蒲连升告上了法庭。
同年9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捕,并于1988年2月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1年3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
但由于原告申诉和检方的抗诉,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不做犯罪处理”的批复下,1992年6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明成和蒲连升遂无罪释放。
三、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态度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国外的发展比我国完善很多。
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虽然不允许安乐死。
但法律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安乐死,大都采取宽容态度。
1.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
在宣言中强调: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
2.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但是与此同时它对安乐死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必须由患者仔细考虑后提出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可能好转以及正经受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等等。
3.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4.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
不过,在个别城市。
医生可以给重病且自愿结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药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药。
这种被动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故一些绝症患者专程到瑞士去享受安乐死。
一般而言,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允许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四、安乐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
也就是现在学理上分类中的积极安乐死一类。
我认为,消极安乐死一定意义上不能算是安乐死,而积极安乐死,如果经过患者申请并确认无药可医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而安乐死三者都不具备。
(一)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否定犯罪的社会政治评价,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安乐死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安乐死区别于故意杀人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
(二)安乐死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首先,我国刑法并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而安乐死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而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它表明了国家对于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应有立场和态度。
既然安乐死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当然谈不上应受刑罚惩罚性。
而且我国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讲,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罪犯,从一般预防角度来讲,适用刑罚的意义在于教育他人,防止类似主观恶性的滋生乃至犯罪,因此,要适用刑罚,必须有需要改造的主观恶性。
而医护人员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主观上并无害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不具有预防性的威慑力。
[4]相反,如果对施予安乐死的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医护人员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进行惩罚,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疾苦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斥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
这就是我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吗?笔者认为,这是更深层次的残害,如果说这种方式对于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的实现是种帮助,那也只可能是畸形的帮助,使法与道德之间出现断层。
(三)安乐死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应有的立场和态度。
既然安乐死没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当然谈不上应受刑罚处罚了。
而且我国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医护人员实施安乐死,是基于对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主观上并无害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因此此处刑罚不具有预防性的威慑力。
所以,安乐死也没有刑罚处罚性。
以上均是基于刑法层面来阐述的,安乐死不符合犯罪本身各方面的特征,以及犯罪要件方面也同样存在欠缺,因此安乐死应当属于合法的行为。
五、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
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
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
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生命权作为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维持生命存续,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还应包括生命自决权。
[5]自然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作出放弃生命利益,选择死亡的决定。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命的理解,不再局限于生命过程的长短,而是更加注重生命的质量及其存在的意义。
一个人由于外界条件而无法选择生命的情况下,他应当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身患绝症,病痛难忍的患者所作出的安乐死选择,并非来自情绪冲击下的茫然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痛苦的理性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从这层意义上说,允许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对他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生命权的一种保护。
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刘海年同志认为,从理论上说,安乐死应当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内容。
安乐死权属于人权概念。
[6]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道特·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