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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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试题

商标权试题

第四编商标权第一章概述1、名词解释(1)商业标志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商业标志专用权参考答案:商业标志专用权是指经营者对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其商业标志的独占权。

2、单项选择题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成文法规是()A、《商标注册暂行条例》B、《商标管理条例》C、《商标注册试办章程》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参考答案:C3、多项选择题(1)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商标条约有()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D、Trips协议参考答案:ABCD(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商业标志()A、商标B、商号C、原产地名称D、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的作用有()A、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B、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C、美化商品的作用D、宣传商品的广告作用参考答案:ABCD(3)商业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是()A、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C、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D、促进科技进步原则参考答案:ABC4、简答题(1)简述商业标志的作用。

(2)简述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商业标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一)保护商业标志专用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原则。

第二章商标1、名词解释(1)商标参考答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相区别的识别性标志。

(2)服务商标参考答案: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参考答案: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商标权归属是怎样的

商标权归属是怎样的

Happiness does not happen every day. If you miss it, you will have to wait a long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商标权归属是怎样的商标的归属权就是指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权利人是指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设立抵押权、转让权、继承权、投资权、禁止权的个人或单位。

商标权利人一般就是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被授权使用人。

所以商标的归属是享有商标权利的个人或者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常常听见别人说商标权许可,商标权转让。

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权并不是很了解,由此就影响了人们对商标权的使用。

比如商标权归属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请您跟随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商标权归属是怎样的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1、商标权的特征(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2、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从形成上来讲,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因此我们认为,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也就是说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二、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三、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书)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

3.广告功能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

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

二、商标权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

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商标权价值评估是指对商标在市场上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计的
过程。

评估商标权价值的方法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市场比较法,这是最常用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通过
比较类似商标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条件来评估目标商标的价值。

这种方法需要对市场上类似商标的交易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此
来确定目标商标的价值范围。

2. 收益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商标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来评估其
价值。

评估者需要对商标所能带来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并考虑
到风险和折现率等因素,从而确定商标的价值。

3.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重建或替代商标所需的成本来
评估商标的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的商标,因为这些商标的重建成本往往很高。

4. 剩余价值法,剩余价值法是指通过评估商标在剩余寿命期间
所能带来的价值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方法需要对商标的使用寿命和
未来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

除了以上几种方法之外,还可以结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以确保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全面、准确。

在实际应用中,评估商标
权价值时需要考虑到市场环境、行业情况、商标的特点等多种因素,以便得出准确的评估结果。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

商标权内容包括什么大家都知道商标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经过注册的商标,其拥有者就有了商标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大家知道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商标权的内容有哪些法律常识:商标权内容有哪些: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较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较基本的核心权利。

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

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在应如何对本案进 行定性上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的分装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了《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界定的商 标侵权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 注册商标。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分装 机油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的 反向假冒,但是其行为构成伪造厂名,应 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2、与民法上侵权行为认定的区别;
3、商品质量与此无关。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 2、赔偿损失 ;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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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 但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 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 投入市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将自己的 商标用在他人商品上再投放市场。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即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第三部分 商标权

第三部分 商标权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第1页 第三部分 商标权 专题一:商标的种类、构成一、商标的种类1.商品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4条第1款)2.服务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4条第2款)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商标法第3条第2款)4.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法第3条第3款)二、商标的构成1.条件:(《商标法》第9条)1)应当有显著特征;2)便于识别;3)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名词解释,商标权

名词解释,商标权

名词解释,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

它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止权、设立抵押权、投资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和通过注册取得两种方式。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构成了商标权的本质。

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识别或者确认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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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介绍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解决当前的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和管理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完善立法体制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

改革开放20年是我国立法工作步入正轨、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积淀太多,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

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进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顺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进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民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的参与度,同时,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

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其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

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影响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准不统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不一致;3、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片面追求办案数量;4、个别司法机关的消极司法行为。

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

再次,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

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这实际是关于执法部门解决民事问题的规定,从实践看,这一规定既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又不利于有效解决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已经不适合形势的需要。

应对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规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实考虑国情,可以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

很显然,对于第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第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

对于第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执法机关容易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四)引导“知假买假”及保护举报权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

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从目前法律规定看,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

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

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

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执法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强化区域的、国际的商标保护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

世界已经进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性经济文化的广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经济现象的摩擦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

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

商标国际保护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质是加强国家间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层面。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商标保护问题。

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网络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发展前景也是难以预料和想象的。

网络商标侵权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几个特点,对于开展网络商标国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面对网络商标保护,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络技术已经处于比较前沿的位置,而且网络商标保护研究工作和国际社会开展研究水平比较接近而且同步发展。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社会还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网络商标保护,而且,传统经济在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过程中,还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六)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权利的维护商标权利人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即增加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以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哪些行为是侵犯商标的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情形?(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企业简况及经营优势、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3.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6.企业销售网络分布情况;7.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年度工作总结;8.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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