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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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二、所得税1、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三、财政补贴1、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2、2010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四、会计处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 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建〔200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9(000)016【摘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0页(P20-24)【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16年第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第10号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九年八月十五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

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发改高技[2013]171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及《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联合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各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及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1、2)。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保障措施等,尽快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务实推进相关工作。

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2、《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国家标准委2013年9月5日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序号┃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1┃顶层设计专项行动计划┃┃┃┃┃信息化部┃┣━━━━╋━━━━━━━━━━━╋━━━━━━━━━━━━┫┃2┃标准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国家标准委┃┣━━━━╋━━━━━━━━━━━╋━━━━━━━━━━━━┫┃3┃技术研发专项行动计划┃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4┃应用推广专项行动计划┃┃┃┃┃展改革委┃┣━━━━╋━━━━━━━━━━━╋━━━━━━━━━━━━┫┃5┃产业支撑专项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6┃商业模式专项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7┃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展改革委、公安部┃┣━━━━╋━━━━━━━━━━━╋━━━━━━━━━━━━┫┃┃政府扶持措施专项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8┃┃┃┃┃计划┃信息化部┃┣━━━━╋━━━━━━━━━━━╋━━━━━━━━━━━━┫┃┃法律法规保障专项行动┃┃┃9┃┃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 1 0 ┃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教育部┃┗━━━━┻━━━━━━━━━━━┻━━━━━━━━━━━━┛注:各行动计划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为了推动中国向高效、节能、绿色的方向发展,遏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能源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该目录列出了包括发电、建筑、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领域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详细清单,共涉及90个品种,基本覆盖了目前工业生产中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领域。

这些机电设备(产品)已经逐步成为产能过剩、效益下滑、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原因,需要及时淘汰并加以更新换代。

通过对这些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淘汰,可以提高工业
生产的效率与利润,缓解环境压力,推动中国的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业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先进制造技术和设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
业升级。

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中国的工业领域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商产发[2009]614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交通厅(局)、渔业厅(局),各直属海关:拆船业是船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发展拆船业有利于保护海洋等水域环境,加快废旧船舶淘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船舶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拆船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口废船的拆解处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拆解规模、机械装备、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障工人健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国内报废船舶拆解处理发展滞后,行业面临集中度低、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差、拆船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拟拆解船舶交易不规范、非法拆解严重等问题,亟需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大幅减少,海运需求快速萎缩,老旧船舶淘汰速度加快,拆船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由此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

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有利于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扩大新船需求空间,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实现绿色拆船。

逐步规范拆船业发展,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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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重点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骨干重点软件企业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高技﹝2009﹞3357号
【发文日期】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
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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