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会展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会展申办管理法律制度

二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章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 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 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一节 会展的申报与审批
(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
1、审批部门: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实行分级审批。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
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一节 会展的申报与审批
三、会展举办的申报
重点:向谁申报?
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第
申报的时间要求?
二
(一)国内商品展销会的申报(作废)
章
(二)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申报
1、申报机构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
第
应以书面形式逐个提出项目申请
二
申请材料:3+6(首次申请)
章
3、申报时间
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
目申请。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
日。
第一节 会展的申报与审批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
1、申报机构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县级公安机关
1、申报机构:国务院、科技部、自行审批权部门
2、申报材料:略
第
1)申请文件;
二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印
章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
4)本单位以往举办展览的资料;
国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
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23•【文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贸促会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有关组展单位: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后,一些国家对我出访团组和人员采取了暂停签证等措施,我部分出国展览计划被迫取消或延期,对我出国展览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世界卫生组织已取消对华旅行警告,并将我国从非典型肺炎疫区中除名,一些国家相继解除了对我团组和人员的入境限制。
各有关出国组展单位要抓住这一契机,积极恢复出国展览工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展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出国参办展工作,组织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
二、各组展单位要严格按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在组织展团出国前与展览会主办方和我驻当地使馆联系,详细了解展览会有关情况,保证效果。
展团应在取得展会主办方对我参展人员可以正常开展商务活动的确认后成行。
三、各组展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参办展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展,严禁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要在展会期间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提高成交率。
四、各组展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展团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展团在外期间要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有关情况。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企业出国办展提供服务,积极指导企业利用政策性资助资金开展各项出展工作,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举办展览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展览会管理,保障展览会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国内展览会、专业展览会、综合展览会等。
第三条举办展览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参展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展览会业的发展,培育展览品牌,提高展览会质量,推动展览业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展览会组织者第五条展览会组织者(以下简称“主办方”)是指举办展览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举办展览会的经验和能力;(四)有举办展览会的合法资质;(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向举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三)向举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文化许可;(四)向举办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五)向举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制定展览会计划,包括展览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范围、展品范围、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对参展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展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第十一条主办方应当设立展览会现场管理机构,负责展览会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参展商第十二条参展商是指参加展览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参展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有合法的展品;(三)有参展的合法资质;(四)有参展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四条参展商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向主办方提交参展申请;(二)签订参展合同;(三)缴纳参展费用;(四)按照展览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商品展销会的各项活动,保障展销会的秩序和质量,提升展销会的效果和影响力。
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1.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2. 参展单位参展单位是展销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展销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参与展销会的各项活动。
参展单位应当遵守展销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展销会的形象和声誉。
3. 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委托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
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主办单位的要求,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
三、展销会的策划与实施1. 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参展单位的情况确定展销会的主题和时间地点。
展销会的主题要贴合市场需求,时间地点要便于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
2. 招募参展单位主办单位通过公开招募、邀请参展等方式邀请合适的参展单位参与展销会。
参展单位需符合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按时缴纳参展费用。
3. 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主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展销会的宣传和推广,包括媒体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
吸引更多的参展单位和消费者参与展销会。
4. 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现场的布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展销会的秩序和效果。
现场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参展单位和消费者。
四、展销会的评估与总结展销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展销会的评估和总结。
包括展销会的效果、参展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展销会的管理办法,提升展销会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办单位的批准。
展销会的相关事宜,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主办单位、参展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展销会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并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布展、展览施工、安全保卫及会务事项。
第五条境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主办和承办资格。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以下单位具有主办资格并可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2.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
(二)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国务院部门可以部门名义主办与其业务相关的国际展览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其名义主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国际展览会,应由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指本条第(一 )款所列单位或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并由其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及主办单位有关职责。
(四)凡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均具有相应的承办资格。
受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公司可以承办展览的单项业务(包括设计、布展、展览施工、广告 )。
第六条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以下均同)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具有主办属境外机构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在国际上影响和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展单位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
第三章审批的权限第十条: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计划,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会签后,抱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贸促会审批。
第四章审批和备核的程序第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第十二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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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
重叠。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
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
为共同主办单位。
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在展览会总体方案中,应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规划;
(三)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2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4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7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0%;
(四)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30%。
九、支持引导类展览会主要是指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性和地方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
具体标准如下:(一)利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及在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成长性好,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涉外领域展览会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